計算機犯罪的認定與法律適用

時間:2022-11-12 04: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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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犯罪的認定與法律適用

【摘要】信息技術的進步出現了更多更新形式的利用計算機技術的網絡犯罪,其特點是智能化、隱藏性和社會危害性。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使國家、組織或個人蒙受巨大損失,嚴重的會造成社會動亂。堅持懲罰和預防計算機犯罪成為當前最重要的事。

【關鍵詞】計算機犯罪;法律適用;計算機犯罪案例

一、計算機犯罪的定義與界定

歐洲經合組織對計算機犯罪下的定義是:“在自動處理數據過程中,一切非法、違反職業道德、未經授權的行為都可以歸納為計算機犯罪行為”。這不僅把違法行為當成犯罪來解釋,而且把違反數據處理這一職業道德問題歸納到法律范疇,顯然不合適。中國公安部計算機管理監察司提出的定義是:“計算機犯罪就是指在信息活動的領域里,利用計算機信息知識和信息系統作為手段,或是針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對個人、團體及國家造成嚴重危害,依據法律規定,應當給予刑事處罰的行為。”進一步解釋補充:“這里所提到的工具不僅是指計算機信息系統,還包括在犯罪過程中計算機技術和非技術知識所起的作用的犯罪行為,‘犯罪’一詞也含有危害社會和應處以刑罰的意思。”這個定義既避免了片面性、純技術性,而且還對計算機在犯罪中所處的作用與地位進行了闡述。計算機犯罪既包括針對計算機的犯罪也包括利用計算機的犯罪。刑法中的犯罪其實就是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因此計算機犯罪通常在犯罪認定時都以行為人利用計算機造成的后果來定罪。

二、計算機犯罪的構成要件

(一)犯罪主體。在技術性社會發展過程中,計算機系統與技術已經逐漸成為一種日常生活工具和手段,這直接導致犯罪主體的社會化,這些犯罪主體的共同特點就是都具有專業的電腦知識和專業操作技能。因此,計算機犯罪的主體具有多樣性的特征。計算機犯罪的主體通常為一般主體,但隨著犯罪集團化及企業電子商務的發展,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也可能成為犯罪的主體。(二)犯罪主觀方面。從犯罪的一般條件來說,所有犯罪一定要存在過失或故意。計算機犯罪中的過失指的是行為人具有自己的專業素質,本應該預料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破壞計算機系統數據的不良后果,但是因為粗心大意而沒有預見;另一種是行為人明知道會造成嚴重的后果,但是卻因為自己的不嚴謹導致計算機數據文件的破壞。計算機犯罪在主觀方面體現為行為人利用計算機設備輸入特定的不良內容或指令來突破計算機的安全防衛系統,同時行為人心里明知道自己散播的指令會危害計算機的管理秩序,甚至有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卻仍故意為之。計算機犯罪的動機或是因為好奇,或是因為報復,或是因為利益,還可能因為故意破壞。一旦行為人存在故意,就必然把破壞計算機數據安全作為最終目的,這也就是計算機犯罪區別于其他犯罪的重要標志。(三)犯罪客體。我國刑法對犯罪的劃分標準是犯罪的手段和對象,并不是用犯罪的同類客體進行劃分的,所以計算機犯罪的客體存在多樣性的特點。在計算機犯罪中,有的破壞計算機安全保障系統,有的危害計算機管理制度,有的甚至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社會的不安定。在計算機犯罪中,只要進行了這種行動,就一定要違背相關的規章制度,從而破壞計算機管理系統,這正是計算機犯罪在客體方面最主要的特點。正因如此,這類犯罪被放入我國刑法中擾亂公共秩序罪部分。(四)犯罪客觀方面。在計算機犯罪中,行為人為了完成某一任務而導致嚴重后果發生,有時候可能是因為行為人肩負著一定的維修責任,例如計算機管理員、網絡安全專員,但并沒有盡到自己的責任而導致危害后果的發生。由于一些意外行為人自主設計的程序出現問題,對計算機的安全存在巨大威脅,行為人沒有及時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最終出現巨大紕漏造成嚴重損失,這種行為就是造成計算機犯罪的不作為。

三、典型計算機犯罪案例的思考

(一)黃某出售國家機密案。黃某的犯罪行為持續近十年竟然無人發現,可見計算機犯罪行為帶來的危害某種程度上是毀滅性的,速度快,簡潔又方便,讓人防不勝防。依據我國刑法第110條和第113條的規定將黃某定為間諜罪,同時他通過對妻子和親戚計算機里的重要數據進行拷貝,觸犯刑法的第285條和第286條。此案結束的同時,我們也應思考是不是中國保密系統出現了巨大的紕漏?我們必須重視這次事件的重大失誤,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為今后的安全保密工作提供保障。針對本案例提出以下幾條建議:(1)思想是行動的先導。安全保密工作人員要加強愛國主義教育和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教育,進一步學習關于保密工作的有關文獻資料,進一步加強國家安全教育、保密教育,切實增強國家安全意識、保密意識。(2)堅持問題導向,深入查找薄弱環節,狠抓法律規章制度的追責問責。(3)強化責任意識,明確第一責任人,帶頭遵守法律法規,對于犯罪行為嚴懲不貸,敢抓敢管,進一步加強計算機安全系統的管理。(4)對于國家保密工作人員,要建立特殊行蹤登記制度,不定期交叉檢查,起到互相監督的效果。(二)李某等與“熊貓燒香”。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導致計算機系統的不正常運行,并且給社會帶來了嚴重的損失,根據刑法第286條其行為已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利用木馬客觀上竊取了他人的虛擬財產并出售獲利,觸犯刑法第287條的規定。因此,這一行為從法律上來講,可以定為盜竊罪。同時在本案中還存在幾個問題:被告人雷某是否也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告人王某傳播“熊貓燒香”病毒的后果是否嚴重?構成共同犯罪有兩個必要條件:一是共同故意,二是有共同的行為,即合伙人相互配合完成一件事。本案中李某先獨自制作了“熊貓病毒”,然后在網上傳播、出售獲利,出現了問題后再向雷某求助,雷某僅提出建議后,李某繼續獨自修改病毒程序,而雷某并沒有關心事情的后續發展,一開始他就沒有與李某共同故意去制造“熊貓病毒”。所以從整體來看雷某并不是李某的共犯,也就沒有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從另一方面看,雷某在得知警察抓捕李某時,主動給李某通風報信助他逃跑,構成包庇罪,應該受到懲罰。對于王某雖然沒有直接參與“熊貓病毒”的制作,但為李某賣“熊貓病毒”、租大型服務器、賣流量并從中獲利,直接或間接增大病毒的傳播范圍,無形之中對計算機系統安全造成了更大的破壞,導致了較為嚴重的后果。然而到目前為止,計算機犯罪“后果嚴重”和“后果特別嚴重”的具體法律解釋只有2011年的相關內容,相信會陸續出臺更具體的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強網絡安全管理,凈化網絡環境,為大眾提供一個更加安全的網絡平臺。(三)方某網絡傳播淫穢視頻牟利案。此案中首先要界定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本案中光盤提供的視頻信息只是公安機關錄制下來的視頻文件,并不是原始的存在形式,在信息傳播的方式上與相關規定不符合,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不宜認定被告人方某的行為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點對面”式網絡所傳達出的信息具有淫穢特征,侵害社會道德風俗、將淫穢信息廣為擴散,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需要動用刑罰加以懲罰。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作為淫穢等不良信息的載體再一次發生巨大變化,從直觀變為通過網絡傳播,具有速度快、范圍廣的特點,對社會的危害更大。一些不法分子不僅利用類似方式,而且還在視頻聊天室設立主播,廣泛組織網上淫穢演出、傳播淫穢等不良信息非法牟利,嚴重影響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還誘發其他犯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需要刑法予以規制。另外,合理擴張“淫穢物品”的外延,符合社會發展以及維護社會善良風俗的實際需要,也是刑法解釋要求所在,并不違背罪刑法定原則。關于“淫穢物品”的鑒定,隨著科技的進步、材料的創新,淫穢信息本身和其載體都在不斷變化,在此情況下,刑法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及時調整。對于計算機犯罪的應對策略,應將重心放在嘗試擴大解釋延伸傳統罪名的適用空間,而不是單純著力于完善刑法罪名體系,通過司法解釋的有效補充,應對計算機犯罪的時代挑戰。

參考文獻:

[1]劉俊,吳林生.論國際社會中計算機犯罪的概念[J].經濟研究導刊,2016(27):195-196.

[2]國務院令《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2011年1月8日.

[3]國務院令《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修正)第六條,2011年1月8日.

作者:王業進 單位:中共岳西縣委黨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