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與故意傷害的邊界分析
時間:2022-11-12 04: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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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法律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當公民遭受侵害時,可以采用正當防衛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有效避免可能產生的人身傷害。正當防衛不屬于犯罪,是家喻戶曉的法律規定。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司法機關能夠準確適用刑法的規定。在本文看來,我國司法機關將正當防衛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情形相當普遍。因此,需要明確正當防衛與故意傷害的邊界。
【關鍵詞】正當防衛;故意傷害;邊界正當
防衛是我國法律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當公民遭受不法侵害時,可以采用正當防衛來充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利。但正當防衛與故意傷害之間的邊界始終處于相對模棱兩可的狀態中,這也使得司法機關在進行量刑時,極有可能會因為超越了邊界而將正當防衛定性為故意傷害。
一、案例分析:將典型的正當防衛認定為相互斗毆,繼而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在生活中我們經常可以見到這樣的真實案例,兩個人因為意見不合或者個人恩怨進而從斗嘴演變為打斗,其中較為強勢的一方可能先動手,對另一方實施暴力侵害。另一方在難以承受暴力威脅的情況下,奮起反擊將施暴者打傷。對于這類案件,可能有的人會認為率先施暴的一方并不占理,“他先動的手”是人們常常掛在嘴邊的一句話。至于還手的另一方,人們則認為他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開始自衛的。但司法機關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常常將他們二人定性為相互斗毆,繼而認為后動手的一方實施了故意傷害。比如,發生在2012年的一起民事糾紛案中,被告人就被定性為故意傷害罪。陶某在街邊擺攤賣藥,徐某在未付款的情況下拿藥走人,陶某追趕徐某討要藥品時,兩人發生推搡,繼而陶某將徐某打傷在地。司法機關在對其進行量刑時,考慮到徐某也屬于過錯一方,且陶某認罪態度好,民事賠償也積極到位,故對陶某進行了從輕處罰。于是,判處被告人陶某管制一年。在這起案例中,陶某的正當防衛行為被定性為故意傷害,司法機關在進行量刑時沒有把握正當防衛與故意傷害之間的邊界。之所以將陶某的行為定性為正當防衛,主要基于以下理由:徐某的行為屬于不法侵害。一方面,作為防衛對象的不法侵害并不限于刑法上的不法侵害,對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進行正當防衛,這是我國刑法理論長期以來的通說。在陶某、徐某案件中,案卷中也明確表示出徐某對陶某同樣實施了侵害,但鑒于陶某給徐某的傷害較大,所以將陶某定性為故意傷害罪。事實上,這恰恰是沒有理清正當防衛與故意傷害之間的邊界。徐某有過錯在先,而且在陶某追上去理論及推搡的過程中,也使用了武力。因此,可以說陶某是在遭受了不法侵害的情況下,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主動實施的正當防衛。即使司法機關認為正當防衛的成立需要防衛意識,而在難以區分行為人當時是出于斗毆意識還是防衛意識時,也應認定為事實不明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必須適用存疑時有利于被告的原則,因而不能將陶某的行為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二、正當防衛的目的及適用原則
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在實踐過程中,正當防衛與故意傷害之間的界限是相對模糊的。在進行量刑時,司法機關也可能會將正當防衛定性為故意傷害。因此,充分明確正當防衛的目的及適用原則,是準確把握正當防衛與故意傷害邊界的前提。(一)正當防衛的目的。實施正當防衛是為了讓人們勇于同損害行為抗爭,勇于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的公共利益。我國刑法對于公民正當防衛的權利進行了較為系統的解釋,允許公民在受到不法侵害時,或者在維護公共利益時,積極同施暴者進行抗爭,以此來充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充分保護公共利益不受損害。我國法律對正當防衛的保護,這也符合道德規范和伸張正義的美德,促使公民利用法律制裁侵害人,降低其侵害程度。因此,正當防衛既是公民保護自身合法利益的需要,同時也是公民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正當防衛的適用原則。在實踐過程中,正當防衛與故意傷害之間的邊界是相對比較小的,也是較為模糊的。在實施正當防衛或者定性故意傷害的過程中,應該精準把握二者的邊界,繼而充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同時也避免部分公民以正當防衛的名義來實施侵害他人的行為。當然,在正當防衛的實施過程中,過松或者過緊都可能產生其他的危害。若對正當防衛的限制過松,則可能會從正當防衛演變為故意傷害。相反,若對正當防衛的限制過緊,則又使得被害人在同非法行為進行斗爭時變得畏手畏腳,難以降低自身被侵害的程度。因此,準確把握正當防衛與故意傷害的邊界,應該明確正當防衛的適用原則。在實施正當防衛的過程中,應該把握正當防衛權的限度。我國刑法對正當防衛的限度進行了較為清晰的說明,刑法對于正當防衛的界定主要依據防衛人通過防衛行為產生的后果,而不看重防衛人在防衛過程中采用的手段、形式、力度等。如果不能形成重大損害,或者說即使形成了重大損害,卻與不防衛會構成的損害相對而言不是“明顯超過”,這兩種情況都不是恰當的。這個規定不僅可以使自我防衛的一方不用去進行過多的考慮,又可以對防衛行為是否得當進行一致的評判,從而防止出現對防衛的手段、工具、反抗程度等各因素進行逐一判斷而產生既模糊又沖突的后果。
三、正當防衛與故意傷害的邊界
在實踐過程中,正當防衛與故意傷害之間的差別是比較小的,這也使得司法機關在進行裁判、量刑時,常常忽略了兩者之間的差異,繼而將正當防衛定性為故意傷害。因此,精準把握正當防衛與故意傷害之間的邊界,應該充分明確正當防衛成立的條件。只有依照條件,符合正當防衛,那么自然就不會再屬于故意傷害。(一)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在明確正當防衛與故意傷害的邊界的過程中,正在進行時是非常重要的成立條件。在生活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這樣的案例,一些被不法行為侵害的人,在遭受不法行為的侵害,且行為實施人已經不在現場時,被害人采用追趕等方式來對行為實施人的暴力,則并不屬于正當防衛。若被害人對行為實施人造成了一定的傷害,反而會被司法機關定性為故意傷害。司法機關在進行量刑的過程中,首要考量的內容就是防衛過程是否處于侵害正在進行當中。比如,違法行為實施主體在對被害人進行侵害的過程中,被害人及時進行正當防衛,無論對行為實施人產生多大的影響,都屬于正當防衛,而不屬于故意傷害。“寶馬司機被反奪刀”的案例就是比較典型的正當防衛。寶馬車司機持刀對騎車人進行了侵害,在侵害過程中手中的刀被騎車人奪去,并造成了寶馬車司機的死亡。司法機關在進行量刑時,將騎車人的行為定性為正當防衛。(二)使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在正當防衛與故意傷害的邊界問題上,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條件,那就是合法權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我國的刑法對使用正當防衛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其用途必須是公民為了保護自身的安全、財產、權益或者國家、集體利益,他人的權益等,防止其受到不法侵害。因此,在衡量與判斷正當防衛與故意傷害的邊界時,應該考量防衛一方的合法權益是不是正在處于侵害過程中。比如,在搶劫案中,被害人的財產被人搶走,且犯罪嫌疑人已經遠離現場,但若受害人在追趕過程中,為重新奪回自己的合法財產,而對犯罪嫌疑人產生一定的侵害時,則往往也會被司法機關定性為正當防衛。例如,同本文中提及的陶某與徐某案,陶某為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傷害了不法行為的實施主體徐某。雖然司法機關認定陶某的行為屬于故意傷害,但從最新的司法解釋上來看,陶某屬于合法的正當防衛,不應該負刑事責任。(三)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在理清正當防衛與故意傷害的邊界時,還應該充分考量防衛行為的限度問題。若防衛行為超越了一定的限度,則容易走向故意傷害的邊緣,甚至轉變為故意傷害。比如,當被害人采用正當防衛來充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充分避免自身不受非法侵害時,采用的方式相對過激,在明顯停止不法行為時,仍然繼續對不法行為的行為人產生侵害,就容易被定性為故意傷害。比如,網絡中爆出的“農村偷狗事件”,被偷狗者對偷狗人進行了嚴重侵害,不再屬于正當防衛的范疇,而明顯屬于故意傷害。
四、結論
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公民保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自身不再遭受侵害的防衛行為。但正當防衛與故意傷害之間的界限是相對比較小的,因此,在實踐過程中,有必要對正當防衛與故意傷害進行明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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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蘆晶 單位:吉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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