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的法律問題

時間:2022-03-14 05: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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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的法律問題

一、洗錢罪概述

(一)洗錢犯罪的含義

洗錢,顧名思義就是把贓錢清洗干凈,給非法的資金披上合法的外衣。它最早出現在20世紀20年代,當時美國芝加哥的一黑幫分子開了一家投幣洗衣店,在每晚計算當天的洗衣收入時,他把其它賭博、走私、勒索等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再向稅務部門納稅,扣除應繳的稅款后,剩下的非法收入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這就是“洗錢”的由來。各國的法律及國際公約對“洗錢”有不同的表述,通常是與各國對洗錢罪的界定相適應的。國際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認為,凡隱瞞或掩飾因犯罪行為所取得財物的真實性質、來源、地點和流向,或協助任何與非法活動有關的人規避法律應負責任者,均屬洗錢行為。

《刑法》第191條規定,洗錢犯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和黑社會性質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而采取的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產轉移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通過銀行轉賬或者其他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協助資金匯往境外,以其他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利益轉移為合法財產,所轉移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達到一定數額的行為。《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將洗錢的上游犯罪增加了“或其他犯罪”,將洗錢行為表述為:“將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

(二)洗錢犯罪的特征

洗錢犯罪有如下幾個特征:一是有預謀的故意犯罪;二是利用銀行或地下錢莊進行;三是具有跨國性。各主權國家司法管轄權有限,不能越界追逃;四是缺乏可識別的受害者,難以引起人們的注意。

(三)洗錢犯罪的危害

洗錢犯罪危害性大,破壞經濟建設,影響金融業的健康發展。一是為有組織犯罪提供資金來源;二是助長刑事犯罪,危害社會穩定。洗錢的高利潤會刺激犯罪分子的欲望,助長了其囂張氣焰,給社會帶來危害;三是助長官員貪污腐敗,造成貪官外逃。我國的資本外流數額排行世界第四位,僅次于委內瑞拉、墨西哥和阿根廷,已給經濟發展帶來負面影響;四是損害金融機構的聲譽,嚴重影響銀行業務的拓展,誘發金融危機。如國際商業信貸銀行倒閉,原因之一就是參與洗錢;五是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平原則,沖擊合法經濟,破壞國家投資環境。

二、金融機關反洗錢的現狀

(一)形形色色的洗錢犯罪

近年來洗錢犯罪日益增多,數額不斷上升。主要表現為:一是利用地下錢莊把在國內犯罪所得贓款清洗到境外。首先贓款所有者在境內將要清洗的贓款交給地下錢莊的經營者,然后在境外從地下錢莊的同伙處提取被清洗過的贓款。如廈門遠華走私案中,賴昌星通過晉江“東石麗”地下錢莊瘋狂洗錢。二是利用同海外公司簽訂假進口合同,以金融機構信用證支付方式將資金匯往境外,即將犯罪所得資金轉移到境外金融保密制度比較嚴格的國家和地區。三是利用他人身份證件或假身份證件開立賬戶,通過金融機構存取、轉賬等方式轉移非法資金進行洗錢。四是利用借貸方式洗錢。首先通過向他人借大額錢款,然后再用贓款償還債務,使贓款被清洗成來路合法的款項。五是利用外匯黑市把贓款兌換成外匯,再將其走私出境,從而達到洗錢的目的。六是通過成立皮包公司或者利用其它單位走賬進行虛擬貿易,偽造經營業績,謊報收入,然后以公司經營所得的名義將犯罪收入向稅務當局申報納稅,將贓款變成完全可以公開的正當收入。

(二)銀行反洗錢的現狀

1、金融環境不夠規范,金融秩序有待完善。隨著外資銀行的進入,銀行業競爭出現白熱化,有的銀行見錢就攬,有錢就收,忽視了對錢的性質和來源的了解。甚至明知該錢的來路不正,仍幫其轉款或做其他處理。所以在金融秩序混亂的地方,很難有效地預防和查處洗錢活動。

2、部分人員反洗錢的意識淡薄。對反洗錢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錯誤地認為反洗錢是發達國家的專利,沒有必要盲目跟風,否則會失去大量客戶。甚至“睜一眼、閉一眼”,麻木不仁,使銀行成了洗錢的工具。

3、員工業務素質不高。缺乏過硬的業務知識和專業技能,即使面對可疑的金融交易或者明顯與洗錢有關聯的交易,也難以進行辨別。有些人工作責任心不強,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結果使犯罪分子有機可乘,實施洗錢等金融犯罪輕而易舉,根本無法有效防范和查處洗錢。

4、法律法規不夠健全和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實踐中多數巨額黑錢都是通過各種銀行、在不受任何監控的情況下被轉移出去的。

三、銀行反洗錢的具體對策

(一)建立健全法律體系。我國反洗錢的最早立法是1990年《關于禁毒的決定》。1997年《刑法》正式對洗錢罪作出規定,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加以補充,2003年央行又頒布《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及《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報告管理辦法》三大規章的,2004年修改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確定了央行反洗錢的法定職能,反洗錢法律體系基本形成。但與發達國家相比尚有差距,必須抓緊制定《反洗錢法》。首先,要明確反洗錢的定義和范圍,確立其設立模式、性質、職能;配備專職人員,明確其責任。其次,擴大洗錢罪的上游犯罪,把貪污賄賂、盜竊、搶劫、偷稅、賭博、販毒、詐騙等嚴重犯罪也列入。既打擊洗錢又遏止其上游犯罪,使犯罪分子“無處洗錢”或“無錢可洗”。最后,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制度。實施洗錢罪上游犯罪行為人如果不能說明自己所持有的財產性質或來源合法,就推定為洗錢犯罪所得進行定罪。可喜的是反洗錢法草案已于06年4月25日,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預計8月份頒布實施。(二)加強銀行內部監控。金融機構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完善內控制度并報央行備案,嚴防金融機關成為洗錢“黑道”。一是利用現有的力量和機構成立專門的反洗錢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工作,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在各關鍵部門設立反洗錢聯絡員。二是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對下級分支機構進行指導、監督、核查。三是各商業銀行之間應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同時把反洗錢工作納入年終考核范圍,常抓不懈。四是嚴格執行反洗錢責任制,并建立和完善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保險、證券機構反洗錢監管制度,明確其現場和非現場監管職能。(三)建立系統化工作機制。一是各銀行應逐步完善報告制度,監控大額可疑資金交易。銀行對大額現金、存款、匯款和保管箱業務;對資金在金融體系內部及跨境轉移,且無明確商業或正當目的活動;對客戶的資金來往發生不尋常變化的均應特別引起注意,發現交易可疑的,應當按照規定時間限制和規定程序向監控中心報告。單位之間金額人民幣100萬元以上、外匯50萬美元以上的單筆轉賬支付;個人金額人民幣20萬元以上、外匯10萬美元以上單筆現金收付,都屬于大額交易,必須加以重點審查、分析,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報案。二是注意保存內部交易記錄和業務憑證,以備執法部門調查取證。對賬戶資料和客戶交易紀錄的保存期限自銷戶之日起至少5年,如:個人賬戶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所等;涉及可疑交易的,至少保存20年。保存期的文件資料應是原始憑證、監管部門認可的電子介質文件資料,且保證資料的完整性和法律有效性。

(四)實行存款實名制。這是銀行防范洗錢犯罪的基本措施。金融人員應提高思想認識,嚴格遵守《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制度。在辦理存款、結算業務時,應審查其身份并記錄在案、核對存檔。對他人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應嚴格按規定核對人和被人的身份資料并做好登記工作。對單位客戶應按銀行有關規定要求其提供合法的證照、文件及資料或經公證的復印件,確認客戶的注冊名稱、注冊地址、組織形式、經營范圍、單位負責人、財務狀況等,開立賬戶應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直接辦理,對授權他人辦理的,要求其出具負責人的授權書及其身份證件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不得為客戶開立假名、匿名賬戶,不得為身份不明的人提供存款、結算服務。

(五)加強員工培訓。洗錢作為一種高智商的隱蔽性犯罪,不會被輕易發現。因此,要取得反洗錢工作成效,不僅需要完善相關立法,還需要一大批熟悉法律、精通業務的從業人員。要加強對員工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平時注意對員工進行反洗錢的操作程序、應緊處理措施的指導與培訓,確保所有員工熟悉相關法律和操作規程,懂得如何甄別異常資金,側重對一線臨柜人員識別客戶和可疑交易的教育培訓。

(六)加強信息交流。注意從中發現洗錢犯罪活動的蛛絲馬跡。一是加強金融內部的信息交流,要通過內部網絡對客戶信息共享,減少獲取信息成本,準確判斷是否可疑交易。二是建立信息交流機制,通過銀行間的信息中心進行交流。三是加強與其他機構的合作,特別是與公安、司法機關的協作,包括報送信息交流,依照有關規定協助、凍結、扣劃客戶存款。

(七)加強國際合作。洗錢犯罪具有跨國性。不法分子往往會選擇“洗錢天堂”(沒有把洗錢規定為犯罪的國家)或者反洗錢法規不完善、反洗錢人員經驗不足的國家進行活動,因此,借鑒國外經驗,加強國際合作,顯得尤為重要。美國政府發表的《全球和洗錢防治策略》指出,土耳其、希臘、俄羅斯和塞浦路斯是世界四大洗錢中心,是洗錢犯罪最為猖獗的地方。各國紛紛制定法律法規加大懲治力度。如美國1970年的《銀行保密法》、1986年《控制洗錢法》,英國的《1986年販運罪法令》等,就連號稱“金融天堂”的瑞士也對洗錢說“不”。國際反洗錢組織——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提出的“40條建議”是西方反洗錢行動的主要綱領。我們要積極加入反洗錢國際組織,加強與其他國家的聯系與合作:一是國際間洗錢信息和技術的交流。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到及時記錄、匯總并與監管機關交流,了解國際反洗錢方面最新動態。二是交流有關可疑交易的資料。發現可疑交易,及時報案查處,當然,要處理好信息披露與為客戶保密的關系。三是加強司法協助和合作。參照國際立法通例,迅速制定相應規章,以適應反洗錢國際協作的需求。

(八)實行綜合治理。洗錢是高技術犯罪,反洗錢包括預防、控制、偵查、打擊等多個方面,沒有銀行的配合,反洗錢就成為一句空話。但反洗錢工作不僅是銀行的事情,不能靠銀行“單打獨斗”,它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必須實行綜合治理,既需要公安、檢察、法院、財政、稅務、工商、海關、外匯管理等部門的分工協助;也需要其它社會各界齊抓共管,銀行、證券、保險、房地產和珠寶等各行業聯手支持,才能有效打擊洗錢犯罪,遏制貪官外逃現象,維護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并通過反洗錢發現并切斷恐怖主義融資渠道。同時,加大打擊力度,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責任人員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