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確立沉默權制度之適用性
時間:2022-12-29 08: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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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沉默權是一項自然權利,是一項人權組成部分,同時也是一項無罪推定的重要內容。隨著我國公民法律素質的不斷提高和媒體轉播技術的日新月異,沉默權已經開始為許多平民百姓所津津樂道。然而對沉默權是否引入我國的司法體系,學者們有著不同的見解,而且爭論已久。本文將分析沉默權在我國實施的可行性。
對于沉默權,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理解,同一國家對它的理解也可能有一個發展演變的過程,但在立法和學理上,大體上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沉默權包括一系列權利,有如下內容:(1)任何人有權拒絕回答其他人或機構的提問;(2)任何人有權拒絕回答可能自陷于罪的問題;(3)任何人因受到犯罪嫌疑而被警察或其他有同等管轄權的官員訊問時,有權拒絕回答任何問題;(4)任何刑事被告人在接受審判時不得被強制作證或者在被告席上回答提問;(5)任何人一旦受到刑事指控,警察或者其他有同等管轄權的官員不得再就有關被指控犯罪的重要事項對他進行訊問;(6)被告人不得因在審判前沒有回答有關官員的提問或者在審判中沒有提供證據而受到不利評論和推論。
就我國國情來看,確立沉默權制度具有眾多可行性因素:
1.我國的社會發展為沉默權的確立提供了經濟基礎和社會精神基礎。隨著國家大力發展個體及私營經濟,個人社會地位的提高,公民人權意識的不斷提高,在司法活動中愈來愈要求與司法機關處于平衡地位。這種要求進一步發展就是社會公共道德意識的提高,文明的進步,其反映在刑事訴訟中,社會公眾對犯罪的懲罰心理已逐步滲透入了理性的東西,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確立的無罪推定原則就是很好的反映。
2.法治化、民主化進程的加快為沉默權的確立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法治、民主的良好氛圍為個人權利的行使提供了條件,人權保護的日益重視,都為沉默權的建立創造了外部條件。值得一提的是,2001年2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20次會議再次審議并作出了批準《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決定。該公約是國際人權領域最有影響的法律文書之一。我國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簽署該公約后,歷經3年得以批準。這是我國在邁步新世紀之紀在人權領域國際合作的一貫立場,是我國人權事業取得的又一新成就。該公約的批準也再次向國際社會昭示了我國致力于根據本國國情發展人權事業,保障公眾充分享有各項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堅定決心和信心。在改革開放和民主法治的大環境下,我國在立法中也積極借鑒、吸收國外法律中我國有益的內容或者規定,這也為立法中確立沉默權原則提供了現實條件。3.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一些規定,是確立沉默權制度的基礎。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一規定使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得以確立,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一大突破。根據該原則,既然任何人在未經審判機關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之前被推定為無罪,那么,他對訊問就有保持沉默的自由,因此,沉默權實際上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內容之一。在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中,已有沉默權制度的雛形,也有關于行使沉默權的一些保障措施,這些都為沉默權在我國的確立奠定了基礎。
4.實踐表明,沉默權也在為司法機關逐步接受并嘗試。從總的來看,想要讓廣大司法人員接受沉默權,確需一個較長的過程,但一些地方已在嘗試這項內容。如遼寧撫順順城區的檢察院“零口供規則”就是一例。2000年8月,該院制定了《主訴檢察官辦案零口供規則》。該規則第5條第2款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應允許其作無罪、罪輕的辯解,允許其保持沉默。盡管該規則和做法還不同于沉默權,但筆者認為,其意義有二:一是觀念上的更新,克服了口供是“證據之王”的口供情結,使無供不定案成為歷史。二是試行的這些部門都是基層司法機關,通常認為是素質不高的地方,但他們都能接受,何況經濟發達、層次較高的地區。
5.法學理論對沉默權研究的不斷深入、成熟,為確立沉默權作了理論上的準備,而各種媒體的報道又為其確立打下了社會基礎。法學理論界對沉默權已從一種新聞炒作式的研究變得更加理性、成熟,更加務實。對沉默權的基本內容、保障機制、社會基礎、立法模式等做了大量深入的分析研究,并結合我國國情提出了不少好的論點。沉默權已不限于法律專家、學者及司法部門的專業小圈子,而已走向了社會大眾。
6.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為沉默權的確立提供了契機。當前,各項改革包括司法改革正在穩步推進,不斷深入,司法改革的核心是司法公正,公、檢、法、司各部門都采取一系列措施來保障和實現司法公正,并在逐步改變一些司法習慣,其中程序觀念的樹立有著重要的意義。通過程序實施法治,通過程序實施司法公正已成為司法機關的共識。司法機關正在改變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護的落后觀念,逐步確立起實體和程序并重,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并重的法治新觀念。證據觀念的增強,重其他證據,輕口供的意識已初步樹立起來。這些都與沉默權程序的實質是一致的,為沉默權的確立提供了契機。
7.物質裝備的不斷改善和偵查水平的逐步提高也為沉默權的確立創造了條件。隨著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和綜合國力的提高,司法機關的物質水平也在逐步改善。交通、通訊、DNA鑒定儀器等大量現代化先進設備的裝備,改變了傳統的偵查方式,辦案中的科技含量增高,偵查技術水平有了長足進展,由過去的一支筆、一張嘴、兩條腿的辦案方式已在逐步走向科學辦案,向科學要證據的道路。這為證據的收集,固定判斷提供了新方式,使依靠口供定案轉向依靠口供以外的其他證據定案成為可能。這些都為沉默權的確立提供了條件。從上述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刑事訴訟中承認被追訴人享有沉默權,確立沉默權制度已是歷史的必然。其確立的時機和條件均以成熟。我們應當盡快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再結合國外的立法經驗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沉默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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