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犯罪司法認定研究論文

時間:2022-07-18 03: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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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犯罪司法認定研究論文

論文摘要:隨著現(xiàn)代科學技術在金融領域的迅速發(fā)展,涉及信用卡詐騙犯罪手段日新月異、層出不窮,從而對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并予以處罰帶來了新的挑戰(zhàn)。文章提出對于信用卡詐騙與盜竊罪的界定,關鍵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犯罪行為所直接侵害的對象;二是犯罪行為方式的本質屬性上述問題均直接影響到罪名界定。

論文關鍵詞:信用卡詐騙犯罪司法認定完善

隨著現(xiàn)代科學技術在金融領域的迅速發(fā)展,涉及信用長詐騙的犯罪手段日新月異、層出不窮,從而對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并予以處罰帶來了新的挑戰(zhàn)。曾出現(xiàn)這樣的案例,行為人利用工作之便,修改銀行ATM機程序,從中獲取了他人信用卡的卡號和密碼,隨后又利用這些信息大量制作偽造的信用卡并使用。對于這類情況,司法實踐中就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見,亟待引起重視并加以解決,以確保執(zhí)法的準確性和規(guī)范性。

一、司法實踐中存在的認識分歧

刑法理論上,盜竊犯罪乍騙犯罪的根本區(qū)別在于客觀方面,盜竊犯罪具有秘密性,被害人的貝寸產(chǎn)損失并非出于其錯誤認識和“自愿”行為;詐騙犯罪則通常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手段,被害人由此產(chǎn)生錯覺,并基于錯誤認識而”自愿”交付、處分財產(chǎn)。但司法實踐中,針對客觀方面出現(xiàn)的諸多新情況、新問題,在定性認識上的分歧不可避免。如就上述案例而言,至少存在兩種針鋒相對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該行為等同于”盜竊信用并使用”,構成盜竊罪。因為信用卡的卡號、密碼是一定財產(chǎn)價值的載體,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行為人通過秘密竊取的手段獲取信息,即表明持卡人對信用卡的安全性處于失控狀態(tài),故盜竊行為已經(jīng)完成,同時卡號、密碼作為信用卡真實性的核心要素,只要輸入符合要求,對ATM機而占就是張”真”的信用卡,其確認交易、履行付款義務并無過錯,銀行也就不必承擔任何責任,所以交際被害人是那些真正的持人,其損失系行為人秘密竊取造成的,而并非陷入錯誤認識后被人騙取。此外,行為人竊取卡號、密碼在整個犯罪中起到了關鍵作用,并最終導致持卡人的實際損失,而偽造信用卡并使用只是實現(xiàn)非法占有的手段次要行為,不影響豐行為秘密竊取性質的認定。另一種意見則認為構成信用乍騙罪。理由是行為人竊取卡號、密碼以及偽造信用卡的根本目的在于使用這些偽造的信用卡獲取非法利益,屬于”偽造信用卡使用”,其數(shù)行為之間具有牟連父系,同時觸犯偽造金融票證罪和信用卡詐騙罪,構成刑法理論上的牽連犯。由于刑法分則對此未作特別規(guī)定,故應按照”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處理,但偽造金融票罪和信用卡詐騙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不存在輕重之分,故應以其結果行為即信用卡詐騙罪處理。

二、認定信用卡詐騙犯罪應當注意的若干問題

筆者認為,對于信用卡詐騙與盜竊罪的界定,特別是類似上述犯罪行為的定性,關鍵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犯罪行為所直接侵害的對象;二是犯罪行為方式的本質屬性。上述問題均直接影響到罪名界定。

1、從犯罪結果分析直接受到侵害的對象

正確界定信用卡乍騙罪與盜竊罪的要點,首先在于被害人的確定。如果直接受害的是持卡人,無疑符合盜竊犯罪的特征;如果直接受害的是銀行等金融機構,則符合詐騙犯罪的特征。對此,需要從兩個方面討論:

第一,如何看待涉案各方的法律關系?《合同法》確立了契約領域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在這種歸責體系下,違約的構成要件是一的,即客觀上的違約行為,而無需過錯這一要件。持人與金融機卡句之問存在契約關系,根據(jù)契約的相對性原則,持卡人直接與金融機構發(fā)牛民事法律關系,如果持人沒有違約行為(已盡注意義務),其賬戶損失應當完仝歸責于金融機構,而不論其在主觀是否存在過錯。這種法律關系具體表現(xiàn)為:金融機構應當先行賠付持人損失,至于金融機構由此產(chǎn)生的損失,應當最終責任主體追償。

第二,犯罪行為所造成損失的直接承受主體為何?如果卡號、密碼的失竊并非出于持人凸身因素,而且持人對此事先無法預見并難以避免,顯然不需要承擔責任。金融機構則不然,即使其同樣不知情,但倘若客戶信息資料在金融機構范圍內(nèi)被竊,就其與持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言,應當認為其違法了約定的保密義務,即主觀上無過錯不能作為向持卡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免責理由。此外,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在金融機構保管之下的持人尚未提取的賬戶錢款,應當以公共財產(chǎn)論而并非公民私人財產(chǎn),故金融機構須直接承受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即成為受到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對象。

2、從犯罪過程分析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征

正確界定信用阼騙罪與盜竊罪的要點,關鍵在于犯罪客觀方面的行為本質。盜竊與詐騙犯罪的行為結構、行為方式均有不同。司法實踐中,區(qū)分二者界限主要從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欺騙于段、行為人取得財物是否基于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而“自愿”處分加以考察。以該案為例,行為人獲取信息、偽造信用卡只是為了其使用這些偽造的信用卡非法占有錢款創(chuàng)造了必要條件,但并等于已經(jīng)實際占有了相應財產(chǎn),因為作為財產(chǎn)保管者的金融機構,此時依然實際控制財,行為人犯罪目的能否真正實現(xiàn)仍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關鍵還要取決:使剮偽造的信用卡能否欺騙成功。如果無法取款,那么此前的竊取、偽造行為部將成為徒勞。顯然,該行為對于財產(chǎn)的保管者即金融機構柬說,并不具有秘密性的特征,而具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誘使其“自愿”交付錢款的欺騙性特征。

這里還涉及一個關鍵性問題,即ATM機等機器能否作為適格的詐騙行為的對象?傳統(tǒng)觀點認為詐騙的對象儀限于能夠產(chǎn)生思想的生物,如果不存在思想能力,則根本不可能對事實有所認識,也就談不上認識錯誤和被騙的問題。然而,隨著科技的發(fā)展,通過電腑的作用,機器也可以接受人所傳遞給它的信息并作出人所予哽期的反應,在一定范圍內(nèi),機器的思想能力與作用方式和人是一樣的,而日.可以通過人輸入一定的程式加以控制。在此意義上,可以認為機器系人意志的延仲,或者說是所有者的,對其不當使用已經(jīng)影響到其所有人的意思活動,對其實施的欺詐行為應受到欺詐罪的規(guī)范,故可以成為詐騙犯罪的對象。

3、從犯罪構成分析受到侵犯的客體

正確界定信用卡詐騙罪與盜竊罪的要點,核心在于犯罪構成中的客體要件。犯罪客體是犯罪行為所侵犯的、而為刑法所護的某種法益。由于犯罪的本質是侵害法益,故對構成要件進行實質的解釋,意味著發(fā)揮法益作為犯罪構成要件解釋目標的機能,即對犯罪構成要件的解釋結論,必須使符合這種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確實侵犯了刑法規(guī)定該犯罪所要保護的法益,從而使刑法規(guī)定該犯罪、設立該條文的目的得以實現(xiàn)。

可見,犯罪客偉作為犯罪分類的基礎和標準,對于確定危害行為的犯罪性質具仃決定性的作用。如果犯罪行為所侵犯的法益僅涉及公私財產(chǎn)的所有權,無疑符合盜竊犯罪’徉體的要件;如果所侵犯的法益還包括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則符合金融詐騙犯罪復雜客體的要件。在上述案例中,行為人非法占有錢款侵犯了公私財產(chǎn)的所柯權,其竊取信息資料、偽造信用卡并使用,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即信用卡的公共信用以及信用的發(fā)行權。而剛時侵犯了兩種法益,符合刑法分則關于信用卡詐騙罪復雜客體的構成要件,據(jù)此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也符合設置該犯罪的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