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證據概念研究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10 0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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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證據概念研究管理論文

前言:信息時代變革的節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與取得方式的飛躍使證據學研究乃至證據立法面臨諸多考驗。在證據信息化的大趨勢下,以計算機及其網絡為依托的電子數據在證明案件事實的過程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這種以新的形態出現的證據形式在證據法律實踐與理論研究中的有識之士定義為電子證據。為了避免法律的性格過于被動,各國的法律界都在做法律舉證上的相關調整;在我國,計算機科學和法學乃至其他相關學科領域的一些專家和學

者也開始了電子證據的研究,并已取得初步進展。

1.電子證據的概念

為了進行電子證據的研究,避免發生認識上的混亂,只有精確地理解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從邏輯學的角度來講,電子證據概念的內涵應當是電子證據所反映的客觀事物本質屬性的總和;電子證據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電子證據內涵的客觀事物的總和。邏輯學沒有必要明確回答電子證據的內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但是電子證據學的首要任務就是明確電子證據的概念。如果不能掌握電子證據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我們就不能正確制定電子證據的規則、原則,電子證據的可采納性、證明力、歸類及其審查判斷等方面的研究也難以做到有的放矢。因此對電子證據的研究首先從概念開始。

對電子證據概念的定義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

概念1:網上證據即電子證據,也被稱為計算機證據,是指在計算機或計算機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以其記錄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電磁記錄物。1

概念2:電子證據是指訂立合同的交易主體通過網絡傳輸確定各方權利義

務以及實施合同款項支付、結算和貨物交換等的數碼信息。2

概念3:電子證據是以通過計算機存儲的材料和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儲數據,能綜合、連續地反映與案件有關的資料數據,是一種介于物證與書證之間的獨立證據。3

概念4:電子證據是存儲于磁性介質之中,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在的訴訟證據。4

概念5:電子證據是以數字的形式保存在計算機存儲器或外部存儲介質中、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數據或信息。5

盡管從概念的內涵和外延等角度考量,這幾種關于電子證據的本質屬性和對象范圍的描述仍有認知上的差異,我們還是能夠在一定范圍內達成共識:首先電子證據的產生、存儲和運輸離不開計算機技術、存儲技術、網絡技術的支持;其次,經過現代化的計算工具和信息處理設備的加工,信息經歷了數字化的過程,轉換為二進制的機器語言,實現了證據電子化。“電磁記錄物”、“數碼信息”、“計算機存儲的材料”、“電子數據”等用語實際上正說明了電子證據的獨特存在形式。再次,電子證據是能夠證明一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這是其作為訴訟證據的必要條件,因此,不能把保存在計算機及其外圍設備中的數據都看成是電子證據。筆者認為,由于電子證據的研究在司法和計算機科學等領域還是一個新課題,因此對電子證據的概念一時難有定論。令人欣慰的是,目前的研究者雖然對電子證據的理解程度和角度有所不同,但是對電子證據的本質屬性卻達成了一定的共識,這就為進一步的合作研究與交流打下了基礎。

2.電子證據的特征

特征是作為人或事物特點的征象、標志等。特點是人或事物所具有的獨特之處,因此它排除了與他人或他事物共性的東西。既然電子證據是一種新的證據形式,我們就要分析它的“獨特之處”。對電子證據特點的歸納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可供參考:

觀點1:電子證據具有無形性、多樣性、客觀真實性、易破壞性等特征

電子證據首先具有內在實質上的無形性,也就是說電子證據實質上只是一堆按編碼規則處理成的“0”和“1”,看不見,摸不著。其次,電子證據外在表現形式的多樣性,它不僅可體現為文本形式,還可以圖形、圖像、動畫、音頻及視頻等多媒體形式出現,由于其借助具有集成性、交互性、實時性的計算機及其網絡系統,極大地改變了證據的運作方式。再次,電子證據具有客觀真實性。排除人為篡改、差錯和故障等因素,電子證據是所有證據中最具證明力的一種,它存儲方便,表現豐富,可長期無損保存及隨時反復重現。另外,電子證據具有易破壞性,由于電子數據是以“比特”的形式存在的,是非連續的,數據被人為篡改后,如果沒有可資對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就難以查清、難以判斷。至于誤操作、病毒、軟硬件故障、系統崩潰、突然斷電等意志以外的因素也可導致數據失真。6

觀點2:電子證據除具有高科技性、無形性、復合性、易破壞性等特征外,還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間少,傳送和運輸方便,可以反復重現,作為證據易于使用、審查、核對,便于操作等特點。7

觀點3:電子證據具有雙重性、多媒體性、隱蔽性、易保管、傳輸方便、可反復重現、便于使用等特征8

雙重性是指電子證據具有較高的精密性和脆弱性,既有高科技為依托,又存在易錯和易毀損的不利情形;多媒體性與前述的“多樣性”、“復合性”說法不同,實際上并無多大出入;隱蔽性是指電子證據必須用特定的二進制編碼表示,數據存儲于磁性介質中,一切都由這些不可見的無形編碼來傳遞。

觀點4:電子證據是現代高科技發展的重要產物和先進成果,是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在訴訟證據上的體現,它與其他證據相比主要有技術含量高、易被偽造和篡改、復合性、間接性,此外,電子證據由其本身的特性決定了它具有無形性、易收集性、易保存性、可以反復重現等特性。

但是筆者認為觀點1將客觀真實性作為電子證據的顯著特征值得探討,因為只要是訴訟證據,就應該具備三個最基本的特征: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而客觀性是指一切訴訟證據都必須是客觀存在的真實情況,不論其表現形式如何,都是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性是一切訴訟證據最本質的特征。如果我們用客觀真實性作為電子證據的特征,就難以將其與其他證據區分開來。因此,我們只有研究電子證據的獨特之處,才能確切表述出電子證據的特征。觀點2與觀點1的不同之處在于它突出了電子證據的高科技性,即電子證據以現代化的計算工具和信息處理工具為依托,并隨著科技的發展不斷更新、變化。并且對電子證據的存儲、傳輸、提取、審核等方面的優點予以了概括總結。至于電子證據的復合性實際上與電子證據表現形式的多樣性并無二致,在此不作贅述。上述兩種觀點對電子證據的無形性和易破壞性的認識亦無分歧。觀點3觀點2與觀點3、觀點4看起來出入很大,實際上最為接近,相同點如下所示:

特征相同(近)點

觀點2

觀點3

觀點4

1

高科技性、易破壞性

雙重性

技術含量高、易被偽造

和篡改

2

無形性

隱蔽性

無形性

3

復合性

多媒體性

復合性

4

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間少,傳送和運

輸方便,可以反復重現,作為證據易于使用、審查、核對,便于操作

易保管、傳輸方便、可反復重現、便于使用

易收集性、易保存性、可以反復重現

值得注意的是觀點4認為由于電子證據容易被偽造、篡改,再加上電子證據由于人為的原因或環境和技術條件的影響容易出錯,以及我國現階段執法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實際水平還很難做到電子證據遭破壞后還原,所以,在很多情況下,電子證據常常作為間接證據使用。因此,間接性亦是電子證據的特點之一。不過亦有學術觀點認為,電子證據的法律屬性不應是間接性的,不論是因為其本身的特點,還是依據社會發展,國際通行做法;傳統法律的框架,裝不下包羅萬象的社會問題,而電子證據的發展一定會沖破傳統證據法律的束縛。9

3.電子證據研究的意義

隨著信息技術特別是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國際互聯網的全球化熱潮使人類社會進入了一個新的信息時代。由于國際互聯網具有不受時間、地域限制的特性,一種與傳統交易形態截然不同的通過國際互聯網進行交易的方式應運而生。10在電子商務中,傳統的合同、提單、保險單、發票等書面文件被儲存于計算機存儲設備中的相應的電子文件所代替,這些電子文件就是證據法中的電子證據。另外,涉及電子隱私、網絡與計算機安全、網絡中的知識產權、網絡中的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等諸多方面涉及的法律事實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電子證據來認定。因此,對電子證據的研究不是一時的“出風頭之舉”,它至少有以下幾方面的意義:

首先,對電子證據的研究有助于及早確立“電子世界”的證據法律秩序。眾所周知,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數字化通訊網絡和計算機裝置使得信息載體的存儲、傳遞、統計、等環節實現無紙化。但是,這種信息載體的革命性變革也引發了諸多法律問題,其中電子資料的證據力又成了解決這些全新實體法律問題的關鍵環節。從網絡隱私權和網絡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到電子合同糾紛、網絡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乃至網絡廣告的行政規制、網絡和電子商務中的犯罪問題追究等諸多民事、經濟、行政和刑事案件均需要電子證據的強有力支持。因此,電子證據的立法工作必將依托電子證據的研究成果而展開。

其次,對電子證據的研究有利于證據理論的發展。在證據學方面,傳統的證據理念受到了電子信息的巨大沖擊,且不說電子證據的形式與傳統意義上的證據截然不同,甚至電子證據的收集、審查判斷也出現了新的特征。電子證據本質上是一組數字化的信息,通過“0”或“1”這兩個數字的不同編碼記錄于磁性介質中。“由于相關立法嚴重匱乏和滯后,目前我國的訴訟實踐多把電子證據推定為書證或視聽材料,但是越來越多的學者認為電子證據的特殊性質使其難為書證或視聽材料所涵蓋,為此對電子證據問題進行深入的探討成為學界的當務之急”。11

再次,對電子證據的研究有利于消除訴訟實踐中關于電子證據的認知誤區。依托計算機及其網絡構建的虛擬世界,是一個平面、開放、無邊界的空間。在這樣的環境中,信息的穩定性、安全性、可靠性難以得到保障,因此電子證據的收集、采信在訴訟實踐中頗多爭議,“循傳統論”、“唯公證論”、“自由收集論”等認知誤區的形成干擾著訴訟實踐中電子證據資格的認定。12

另外,對電子證據的研究對信息技術進步亦有一定影響。如果說信息技術進步把電子證據納入證據學研究的視野,那么電子證據研究的深入亦將引發計算機及其網絡技術發展方向的新思考。電子證據的客觀性、真實性、關聯性、可采性、不可抵賴性等諸多標準,也是信息技術在其發展過程中急待解決的問題;為了使電子證據具備相應的證據資格,保障網絡與電子商務活動的順利開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密碼、數字簽名、身份驗證技術、防火墻、災難恢復、防病毒、防黑客入侵等信息技術保障的力度會不斷加大。

“信息技術迅猛發展,滲透至人類社會的各個領域。”13在這個數字化的時代里,電子證據在查明案件事實的過程中的作用日益顯著,因此對電子證據的發現、收集、評斷和使用等諸多方面進行全方位的研究意義更為深遠。

參考文獻

1參見白雪梅等“電子證據中的法律問題”載《電子商務》,1998年第34期。

2參見陳俊“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幾點立法思考”《法制日報》2001年9月30日。

3參見吳曉玲“論電子商務中的電子證據”載《互聯網世界》1999年第7期。

4參見董杜驕“論電子證據的法律地位”載《中國當代思想寶庫》,中國經濟出版社2002年。

5參見韓鷹“對電子證據的法律研究”載《中國律師2000年大會論文集》。

6參見文獻5

7參見文獻3

8參見游偉、夏元林“計算機數據的證據價值”載《法學》2001年第三期。

9參見沈木珠“論電子證據的法律效力”載《河北法學》2002年3月

10參見趙輝、張寧“在我國進行網絡交易所涉及法律問題的探討”載《上海律師》1999年第11期。

11參見許康定“電子證據基本問題分析”載于《法學評論》2002年第3期

12參見董杜驕“論電子證據收集的三個認知誤區”載《錦州師范學院學報》2002年第三期。

13參見鄭曉齊、董杜驕等“信息技術對人類認知活動的影響分析”載《中國軟科學》2002年第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