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虛擬財產民法保護探索

時間:2022-06-16 04: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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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虛擬財產民法保護探索

摘要:網絡虛擬財產是與傳統現實財產相對應的一個新概念,目前關于其定義在法學理論界尚未達成共識,主要有狹義理解說和廣義理解說這兩種觀點。網絡虛擬財產作為互聯網時代的新產物,其法律屬性也富有爭議,主要有無價值說、知識產權說、債權說、物權說及新型財產權說等觀點。當前網絡虛擬財產民法保護仍存在諸多困境,如訴訟主體難明確、舉證認證難、價值確定標準不一及物權變動模式爭議。在立足我國立法體系及司法實踐基礎上,對網絡虛擬財產民法保護困境提出針對性建議,以助力我國經濟巨輪行穩致遠。

關鍵詞:網絡虛擬財產;法律屬性;網絡平臺運營商;網絡用戶

1網絡虛擬財產的概念解讀

網絡虛擬財產是現代互聯網絡技術發展的衍生物,因其興起時間不長,各方尚未對其概念達成共識。目前,關于其定義有兩種較為主流的觀點:一是廣義理解說,指存在于網絡空間環境中能夠為人所擁有、支配且具有一定價值的網絡虛擬物和其他財產權利均可視為網絡虛擬財產,如網絡用戶的各類賬戶信息、網絡游戲中的角色、貨幣等[1];二是狹義理解說,指能存在于網絡游戲中玩家通過投入一定成本可獲得并且能在游戲中使用的虛擬財產,僅包括游戲賬號、角色、貨幣、裝備等。可見,廣義理解說與狹義理解說本質區別在于是否將網絡虛擬財產限定在網絡游戲中,在互聯網絡技術日新月異的今天,狹義網絡虛擬財產概念僅著眼于網絡游戲,忽視對其之外的大量具有經濟價值權益的保護,具有較大局限性;廣義理解說因其靈活性、包容性更符合時展吁求。

2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

2.1知識產權說。網絡虛擬財產具有創造性、無形性、可復制性及時空限制性,是一種智力型的勞動成果[2]。但是持知識產權說的內部也存在分歧,一種觀點認為網絡平臺運營商原始取得網絡虛擬財產的版權,網絡用戶經著作權人同意后僅具有使用權,換言之,網絡虛擬財產屬于網絡平臺運營商的智力成果;另一種觀點認為網絡用戶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至網絡虛擬財產,網絡財產的價值增漲與網絡用戶的智力投入息息相關,是故,網絡虛擬財產是網絡用戶的智力成果。但這學說也具有明顯缺陷,首先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范圍規定采取列舉模式,網絡虛擬財產并未納入其中;其次,網絡用戶在網絡平臺中創造的各種成果離不開網絡平臺運營商開發時期的初始設定而憑空產生。2.2債權說。網絡用戶與網絡平臺運營商之間屬于服務合同關系,網絡虛擬財產實質上是債權性權益。網絡用戶基于服務合同享受網絡平臺運營商提供各類服務的同時,需向網絡平臺運營商支付相應的對價[3]。網絡平臺運營商依照服務合同提供服務是網絡用戶獲取、使用網絡虛擬財產的前提。這一特殊的權利行使方式使得網絡虛擬財產打上債權屬性的烙印,難以上升到物權的高度[4]。但該觀點將網絡虛擬財產簡單歸入債權客體,明顯與我國民法基本理論相悖,混淆了法律關系客體與客體所指向的對象。網絡用戶與網絡平臺運營商之間的服務合同關系可以視為法律關系客體,在網絡服務合同成立時債權的客體是網絡用戶根據服務合同,請求網絡平臺運營商為或不為該用戶的一定行為,滿足其自身需求的這一行為本身,而非網絡虛擬財產(僅是行為指向的對象)。2.3物權說。網絡虛擬財產是互聯網時代衍生的特殊形式的“物”,可適用于物權的相關規定。一方面,網絡虛擬財產兼具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網絡用戶可依據個人意志使用、收益甚至處分,這些特征與物權特征高度貼合;另一方面,網絡虛擬財產具有支配性、排他性、獨立的經濟性及管理的可能性,這些與物權的特征極其相似。可見,網絡虛擬財產符合法律對“物”的定性,因此將其納入物權框架下予以規制更為合理。在中國當前的立法背景下,這一學說有其合理之處。其一,《民法總則》在民事權利章規定,若法律對網絡虛擬財產有特殊規定,從其規定,表明立法者更傾向于將網絡虛擬財產視為民事權利客體。其二,法律具有滯后性,網絡時代的發展、多元事物的出現要求法律對物的概念應有新的認識,物權范圍的設定應符合公眾保護自身的權益的吁求。2.4新型財產權說。網絡虛擬財產在其生成時具有物權屬性,但當其投入使用時便具備了債權屬性,因此應將其視為一種新型財產權利。該學說提出了一個新穎的分段式理論模式:網絡平臺運營商對其經營的平臺本身擁有所有權;網絡用戶基于雙方簽訂的協議書產生債權,其通過勞動投入可使得自身賬戶內的網絡虛擬財產增值。不難看出,網絡用戶對其賬戶內虛擬財產的原始部分是一種具有近似于用益物權的物權屬性的特征,而對虛擬財產投入使用后的增值部分則是基于債權協議產生的。該學說雖在理論上提供了一個較為新穎的分析思路,但在實踐操作中針對網絡虛擬財產引發的糾紛,易陷入采取何種方式予以保護的兩難境地。此外,新型財產權利尚未納入中國現行民事立法體系內,若想通過此種方式尋求網絡虛擬財產保護的路徑,無法避免突破傳統民法二元體系,牽一發動全身[5]。

3網絡虛擬財產民法保護的困境

2017年通過的《民法總則》第127條首次涉及了網絡虛擬財產的內容,這一條邁出了中國網絡虛擬財產民法保護的一大步。但是該條對網絡虛擬財產僅作了原則性、統領性的規定,若想通過該條實現對網絡虛擬財產的民法保護,難免力不從心[6]。此外,《民法總則》對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定性持回避態度,這致使在司法實踐中聚訟不已。3.1訴訟主體難以確定。網絡空間環境具有虛擬性,這一特性使得確認網絡用戶在注冊時的個人信息真實性變得撲朔迷離。個別網絡平臺為吸引流量將注冊個人賬戶的門檻設置地極低,網絡用戶在注冊時填寫的個人信息甚至可以不加驗證直接修改,相較于線下注冊賬戶網絡用戶具有較大的自主性。在當前互聯網背景下,網絡用戶只需線上意思表示一致即可達成交易,驗證雙方個人身份信息的真實性并非必要程序,這一交易方式具有保護網絡用戶個人身份信息的作用,但也致使實踐中網絡虛擬財產糾紛的解決難上加難。可見,網絡用戶的非實名注冊和個人信息修改的隨意性使得難以確認司法訴訟中所認可的訴訟主體的真實信息。在網絡虛擬財產引發糾紛時,試圖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的一方難以確定適格的當事人主體,這使得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的方式陷入困境。可以說,訴訟主體的確定是解決網絡虛擬財產糾紛的首要問題!3.2取證與認證存在困難。眾所周知,舉證和認證是訴訟中的重要一環,直接影響訴訟主體各方的利益。在民事訴訟中一般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這一原則在網絡虛擬財產糾紛中存在一些適用的困境。其一,網絡用戶相較網絡平臺處于舉證的弱勢地位。網絡平臺由網絡平臺運營商經營,且網絡平臺往往處于持續更新的狀態,網絡用戶若想固定特定證據往往需要網絡平臺運營商的配合,而糾紛發展至訴訟階段,當事人各方均想爭取有利證據,在此種情況下網絡平臺運營商相較網絡用戶而言占據更多主動權。其二,當前中國對電子數據種類證據采取嚴格的態度,僅通過公證的電子數據才具有證據效力,而網絡虛擬財產糾紛案件的證據具有即時性,可見這一證據規則與“即時性”存在天然沖突。在實踐中,準備公證階段極有可能出現證據已滅失的情形。是故,在網絡虛擬財產糾紛中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會造成網絡用戶的弱勢地位被放大,其并非一個好的解決方案。3.3價值確定標準尚未統一。網絡虛擬財產價值的認定一方面影響原告訴求的標的額,另一方面直接關系到審判人員裁判支持當事人訴求的標的額。在實踐中網絡虛擬財產價值的認定仍是一個較為棘手的問題,其也成為網絡虛擬財產訴訟中當事人據理力爭的關鍵點。當前,網絡虛擬財產價值的確定有三種較為常用的方式。一是網絡虛擬財產的價值由網絡平臺運營商直接定價,如王者榮耀游戲中10點券價值1元人民幣。這種方式直接將網絡虛擬財產與法定貨幣掛鉤,是一種較為容易確定網絡虛擬財產價值的方式。二是網絡虛擬財產自身無價值,網絡用戶通過投入“勞動時間”而獲取。三是網絡虛擬財產可在不同用戶之間流轉交易,一方以現實價值從另一方獲取該財產。后兩種方式下網絡用戶具體付出的價值具有不確定性,且不同網絡用戶之間交易的價格具有隨機性,在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3.4物權變更模式存在爭議。物權是一種絕對權利,其變動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發生法律效力,并且該條件必須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而不能由當事人意思自治。當前,我國法律規定的物權變動模式有兩種,一是動產物權變動模式,二是不動產變動模式,這兩種模式規定了不同的物權變動條件。網絡虛擬財產采取何種物權變動模式在實踐中仍富有爭議,有的觀點認為,網絡虛擬財產可自由交易、移動,應屬于動產物權項下,適用交付的物權變動條件;有的觀點主張,網絡虛擬財產本質上是儲存在網絡運營商服務器中的數據代碼,具有不動產的屬性,因此應將其劃為不動產項下,適用登記的物權變動條件。物權變動模式,直接決定物權的歸屬,因此適用何種物權變動模式,已成為實踐中網絡虛擬財產糾紛的爭議點之一!

4網絡虛擬財產民法保護措施的完善

4.1明確網絡虛擬財產的訴訟主體。網絡虛擬財產糾紛一般發生在網絡用戶與網絡平臺運營商之間或是網絡用戶與網絡用戶之間,前者確定適格的、明確的被告較為簡單,在實踐中以網絡平臺運營商為被告居多;后者常因難以獲取對方準確的、完整的個人信息而使得啟動訴訟程序成為一個難題。解決這一問題的基礎是全面實行網絡賬戶注冊實名制,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以及涉及網絡糾紛的出現表明傳統的、簡單的注冊信息已無法滿足現實的需要,在網絡用戶注冊個人賬戶時通過信息技術平臺驗證其填寫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已刻不容緩[7]。當前,雖然多數網絡平臺運營商要求網絡用戶實名注冊,但因其缺乏信息驗證平臺使得這一要求形同虛設。此外,網絡用戶通常出于個人身份信息泄露的擔憂對實名制抱有戒備之心,因此建立個人信息保密系統以保護網絡用戶的個人信息便尤為重要。網絡平臺運營商采取半開放式的賬號管理模式也有助于訴訟主體的明確,針對未實名制認證的用戶,適當限制其交易權利并提示其進行實名認證。由此看出,網絡信息技術的助力可以使得網絡虛擬財產糾紛訴訟主體的確定不再是難事。4.2完善證據保全與舉證責任分配制度。如前所述,網絡用戶與網絡平臺運營商之間的地位差異使得雙方在獲取電子數據時具有極大的不對稱性。電子數據證據具有易流失、不穩定、易篡改的特性,網絡平臺運營商在獲取保存此類證據方面具有優勢地位。當網絡用戶之間發生權利糾紛時,因不涉及網絡平臺運營商的權益,該運營商往往采取“事不關己”的態度;當網絡用戶與網絡平臺運營商之間發生糾紛時,網絡平臺運營商對儲存在其終端服務器中的信息擁有絕對控制權,這致使網絡用戶舉證不能。針對這一困境,可通過建立“鏡像系統”對網絡虛擬財產進行管理,該鏡像系統交由網絡平臺運營商和網絡用戶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管理和維護。網絡用戶也可提交相關證據由第三方儲存,同時亦可與第三方機構形成線上交互,對其工作提出建議。一旦發生涉及網絡虛擬財產糾紛,第三方中立機構固定的證據可調取后上交法院作為裁判依據。傳統的舉證責任分配制度難以實現民法公平正義原則的要求,因此完善網絡虛擬財產糾紛的舉證責任分配制度尤為重要。首先,網絡用戶應對其與網絡平臺運營商之間的關系及自身所受損害提供初步證明;其次,鑒于電子數據類證據的特性,涉及其認定的部分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網絡平臺運營商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最后,針對網絡虛擬財產糾紛中涉及的一般證據認定,可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認定規則。4.3統一網絡虛擬財產價值認定標準。網絡虛擬財產價值的確定事關訴訟主體各方的利益,因此統一網絡虛擬財產價值認定標準是法官在審判中裁量的基礎。在制定統一的價值認定標準時,可遵循以下思路:首先將網絡虛擬財產劃分為兩類,一類是可參考交易的網絡虛擬財產,一類是不可參考交易的網絡虛擬財產;針對前者可將網絡用戶取得該虛擬財產時支付的對價作為衡量標準,若網絡用戶無法證明其支付對價多少,應以發生網絡虛擬財產糾紛是網絡平臺交易該類虛擬財產的均價為價值確定標準;針對缺乏參考標準的后者,可尋求法定的評估機構綜合網絡用戶對該虛擬財產的投入成本(時間成本、金錢成本)進行價值評定[8]。這一思路不僅統一了網絡虛擬財產價值確定的標準,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不同種類網絡虛擬財產價值確定的靈活性,在網絡虛擬財產日新月異的今天,司法實踐中這一思路可有效化解網絡虛擬財產價值確定標準不一的困境。4.4明晰網絡虛擬財產物權變更模式。鑒于網絡虛擬財產的特殊性,適用何種物權變動模式,不是一個二選一的問題,結合網絡虛擬財產的屬性視情況確定不同的物權變動模式是一條更為適宜的路徑。可將網絡虛擬財產劃分為虛擬動產和虛擬不動產,針對具有動產屬性的網絡虛擬財產(如游戲賬號、裝備),以交付作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更為適宜,對于某些特定領域具有不動產特征(如網站)的以登記作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更為妥當。對于虛擬動產而言,在完成交付后原權利人無法再對該財產進行支配,通常需要經過必要的驗證程序后才可行使網絡虛擬財產的有關權利,這一驗證程序通常體現為特定賬戶名稱與其登陸密鑰相匹配,在完成虛擬動產的交付后,新的權利人便可行使自主設定該賬戶新密鑰的權利,如此便實現了虛擬動產的交付。對于網站、網店等虛擬不動產而言,因其本身經濟價值較大,簡單的交付程序難以保證其物權公示的公信力,是故需要登記機構進行登記、備案。

5結語

網絡虛擬財產是互聯網絡技術發展的衍生物,其強大的市場吁求使得將其作為民法保護成為必然趨勢。中國當前正處于經濟發展的重要轉型期,必須及時把握好網絡虛擬財產產業發展的重大機遇。結合我國立法體系及司法實踐經驗,從明確網絡虛擬財產的訴訟主體、完善舉證和認證制度、統一價值認定標準及明晰物權變動模式方面優化網絡虛擬財產民法保護措施,進而發揮其最優的社會價值,助推中國經濟穩中向好發展。

參考文獻:

[1]劉慧榮.虛擬財產法律保護體系的構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9.

[2]謝江東,梅慎實.論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J].南海法學,2017,(5):32-47.

[3]梁慧星.為中國民法典而斗爭[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4.

[4]王雷.網絡虛擬財產債券說之堅持———兼論網絡虛擬財產在我國民法中的體系位置[J].江漢論壇,2017,(1):56-68.

[5]林旭霞.虛擬財產權性質論[J].中國法學,2009,(1):49-62.

[6]楊立新.民法總則規定網絡虛擬財產的含義及重要價值[J].東方法學,2017,(3):28-39.

[7]江波.虛擬財產司法保護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136.

[8]劉文杰.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安全保障義務[J].中外法學,2012,(2):2-23.

作者:孟彬 洪蓮 單位:安徽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