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民事訴訟案件必要司法鑒定論文

時間:2022-12-24 04: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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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民事訴訟案件必要司法鑒定論文

摘要:司法鑒定啟動權的濫用情形很嚴重,司法鑒定啟動權的立法模式往往和一國的訴訟模式相輔相成。我國司法鑒定啟動權的濫用問題,應從法院內(nèi)部找原因。而這一權利的設置也沒有考慮到司法鑒定申請權,也將影響訴訟的公正。

關鍵詞:司法鑒定啟動權;司法鑒定申請權;訴訟公正

筆者曾經(jīng)過一個案件,案情基本情況是:兩兒童在一起玩耍、打鬧,甲隨手拿起一支短棍,向后一戳,致使乙的右眼角膜穿通傷,后經(jīng)手術摘除右眼球。乙的母親委托一司法鑒定所鑒定,鑒定結(jié)論為:乙右眼角膜穿通傷,眼球破裂,萎縮,并予以摘除,屬七級傷殘;乙義眼更換周期約5年左右,每次更換義眼材料及手術治療費總計估計8000元左右。雙方調(diào)解無效,乙訴至法院。乙在訴訟請求總額為27萬余元,其中主張后續(xù)治療費為112000元。

庭審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就是后續(xù)治療費問題。原告主張后續(xù)費的依據(jù)是上述的司法鑒定的結(jié)論。被告則提出申請,要求法院對乙的傷情以及是否需要后續(xù)費和后續(xù)治療費的標準等問題委托相關的機構作鑒定。主要理由是司法鑒定所不是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顯然對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相關費用不具備鑒定主體資格。法院駁回了被告的申請。

在庭審過程中,被告方就上述問題做出了闡述。法院在判決中關于司法鑒定的問題未作解釋,只是核減了義眼的更換周期為12次,每次費用為8000元,后續(xù)治療費為96000元。

實際上,本案涉及的是民事訴訟中司法鑒定的啟動權問題。學界和司法界都認為民事訴訟中的司法鑒定啟動權濫用情形嚴重,一個案件往往原被告雙方多次申請重新鑒定,而不同的司法鑒定機構可能會做出不同的鑒定結(jié)論來。如此,一方面造成案件久拖不決,訴訟拖延;另一方面又造成高額的鑒定費用的產(chǎn)生,進而引發(fā)鑒定費承擔問題的糾紛。筆者嘗試就司法鑒定啟動權的國內(nèi)外的立法模式進行的比較,并結(jié)合我國司法實踐中司法鑒定啟動權的濫用情況從法院角度探析了原因。文章還對司法鑒定啟動權中請求權的設置弊端提出自己的看法,并提出自己的建議。

一、司法鑒定啟動權的立法例

簡單地說,司法鑒定啟動權是指可以啟動司法鑒定程序的權利,主要包括司法鑒定申請權、司法鑒定決定權。司法鑒定申請權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具有要求司法鑒定、補充鑒定、重新鑒定并提議鑒定機構、鑒定時間和要求得到鑒定結(jié)論的權利,是訴訟當事人的法定權利。司法鑒定的啟動決定權是指能夠確定是否進行司法鑒定、何時進行司法鑒定、由誰進行司法鑒定和鑒定結(jié)論送達給誰等方面的特有權利。有學者認為司法鑒定啟動權可以分為司法鑒定決定權和司法鑒定委托權。

(一)英美法系的司法鑒定啟動權

英美法系國家實行對抗制的訴訟模式,證據(jù)的提出、事實的發(fā)現(xiàn)和程序的推進都由控辯雙方負責,法官處于中立、消極、被動的地位。由當事人來決定是否實施鑒定以及由誰進行鑒定。法院只是保證雙方當事人公平地對抗,探明事實真相并不是訴訟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對于鑒定是否發(fā)生,以及具體鑒定事項和鑒定人的選擇,當事人都享有主導性的權利。在司法鑒定人的選擇上,英美法系國家的雙方當事人、法官都有選任權。在司法實踐中,法官一般情況下不行使選任權,司法鑒定人首先由當事人選任,在當事人草率選任或當事從雙方的鑒定結(jié)論發(fā)生沖突且難以采信的情況下才由法官重新選任。當然,“法庭可以指定經(jīng)當事人同意的任何專家證人,也可以根據(jù)自己的選擇指定專家證人。”以彌補當事人委托鑒定制度的不足。但在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下,司法鑒定的啟動往往是當事人啟動的。

(二)大陸法系的司法鑒定啟動權

大陸法系國家實行依職權的訴訟模式,司法鑒定的決定權和選擇權主要掌握在法官手中。鑒定被認為是一種法官職權探知案件事實真相的手段,而鑒定人則被定位為司法機關的輔助者或是法官助手,鑒定程序被認為超脫了當事人的訴訟利益而具有獨立的價值。鑒定人屬于司法機關的輔助者,在這種思想的影響下,將鑒定的啟動權力視為司法權的一部分。

(三)我國的司法鑒定啟動權

我國關于司法鑒定申請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解釋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2條、第125條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的第25-28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后,并不意味著法院就必須啟動司法鑒定程序。因為當事人的鑒定申請還必須接受法院的審查。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司法鑒定申請由法院予以審查限制。作為補充,在司法鑒定獲得法院同意后,雙方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確定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當事人雙方處于對抗的地位,一般很難達成共識。雙方協(xié)商不成,由法院指定。

從英美法系的司法鑒定啟動權的立法模式來看,當事人可以啟動司法鑒定。當事人當然會選擇對自己有利的鑒定結(jié)論,自然會發(fā)生反復鑒定和多份鑒定。而大陸法系的國家的職權主義立法模式,司法鑒定的決定權和選擇權屬于法院,反復鑒定和多份鑒定發(fā)生的概率會較低。在我國司法鑒定申請權實際上只是當事人舉證的一種形式。法官對申請審查來決定是否同意的制度設立從理論上講是可以杜絕反復鑒定和多份鑒定的出現(xiàn)的。

二、我國司法鑒定啟動權的問題

但在司法實踐中,民事訴訟的多頭鑒定、反復鑒定、多份鑒定相互矛盾屢見報端。多數(shù)學者指出的鑒定標準不一、鑒定人良莠不齊等問題,把矛頭指向了鑒定人和鑒定管理部門。筆者認為這應該屬于司法鑒定的管理問題,顯然是可以通過嚴格鑒定人準入機制、加強對司法鑒定機構監(jiān)管等管理制度的確立和執(zhí)行予以保證。2005年10月1日開始實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中規(guī)定,法院、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鑒定機構,偵查機關根據(jù)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yè)務。這在某種程度上對于多頭鑒定的問題予以了遏制。但是反復鑒定、多份鑒定的存在是在司法鑒定啟動權掌握在法院手中的大背景下發(fā)生的,這就令人深思了。筆者認為從法院自身入手找問題才是關鍵:

(一)對司法鑒定的依賴

由于司法鑒定所具有的專業(yè)性特性,法官僅憑自身的知識水平根本無法判斷。一遇到這些專業(yè)問題,少數(shù)法官就希望通過司法鑒定來查清案件事實,進而成為一種職業(yè)惰性。

(二)抗壓不足

當事人為了實現(xiàn)利益最大化,都視己方提出的鑒定申請獲準后做出的鑒定結(jié)論對自己最有利。而當鑒定結(jié)論對自己不利,就會動用司法鑒定重啟權申請重新鑒定,當重新鑒定作出的結(jié)論不利于他方當事人時,該方當事人覺得這個“虧”不能吃,又一次重啟司法鑒定,于是就使得同一問題反復鑒定,同一待證事實出現(xiàn)多份鑒定這一“奇特現(xiàn)象”。一旦法院不予準許,則該當事人就使出渾身解數(shù)“纏鑒”甚至上訪向法院施加壓力,以達到重啟司法鑒定的目的。在有些典型案件中,新聞媒體的熱炒,引起全社會的關注,這也給審判法官造成很大壓力,有些法官就迫于壓力沒有嚴格審查就同意了鑒定的申請。公務員之家

(三)業(yè)務水平有待提高

近年來,法官的整體素質(zhì)和業(yè)務水平都得到了提高。但是少數(shù)法官由于種種原因業(yè)務水平不高,對某些專業(yè)性不是考慮通過庭審調(diào)查、舉證、質(zhì)證,從整個案件的證據(jù)鏈條來判別法律真實,并按照法律規(guī)定作出判決。總是希望借助司法鑒定結(jié)論幫助自己全面解決審判中的難題,一旦當事人提出鑒定異議和重新鑒定的請求,就能得到準許,一定程度上是法官放縱了司法鑒定啟動權的濫用,進而出現(xiàn)反復鑒定、多份鑒定。

一言以蔽之,反復鑒定和多份鑒定的出現(xiàn),除了當事人對司法鑒定的過度迷信、鑒定技術標準的闕如等原因外,法院自身對啟動權的控制不嚴是造成反復鑒定、多份鑒定發(fā)生的主要原因。而這些原因法院從提高法官的業(yè)務水平、加強對其他證據(jù)的綜合運用是可以得到解決的,不再贅述。

三、結(jié)語

司法鑒定啟動權的使用能都有效遏制現(xiàn)今的鑒定的濫用。司法界和學界都注意到了這一點。但是事物總有兩面。在遏制濫用司法鑒定時,往往忽視對當事人司法鑒定申請權的保護。在我國司法鑒定決定權與委托權完全由司法機關行使的現(xiàn)實條件下,訴訟當事人的鑒定申請權容易受到侵犯。在本文開頭的案例就是如此。被告有充分證據(jù)能夠啟動司法鑒定。一旦法官不同意鑒定申請,當事人的利益的主張就沒有了根據(jù)。司法鑒定申請權作為一種權利,在制度上沒有設計救濟的途徑,“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申請一旦不被同意,當事人就沒有其他辦法了。因此司法鑒定請求權是當事人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項訴訟權利,如果這一訴訟權利無法得到保障和必要的救濟,其實體權利也必然受到影響。因此,我國的民事訴訟中對司法鑒定啟動權的制度設計顯然是有缺陷的。筆者建議在司法鑒定申請權的設計上應當借鑒回避制度,即法院對訴訟當事人的司法鑒定申請,是否同意鑒定都要作出明確答復,當事人對不同意鑒定的答復持有異議的,可申請復議。復議的設立就要求審判法官要對申請予以充分考慮,避免草率行事,進而可以保護這一申請權。

綜上,我國司法鑒定啟動權的設立不能采納英美法系的當事人主義,免得訴訟延宕。法院應從自身出發(fā)加強對司法鑒定啟動權使用,同時也要保護當事人的司法鑒定申請權,避免矯枉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