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以法律形式確認論文

時間:2022-06-26 08: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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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以法律形式確認論文

【論文摘要】((物權法》的頒布、實施,將對規范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激發全社會的創造力、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都由憲法產生,不得與憲法相沖突。(物權法作為憲法的“子法”,其立法目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以及有關物權的具體規定等,都來源于憲法,體現了憲法精神。

【論文關鍵詞】物權法立法目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于同年l0月1日開始實施。物權法的出臺為今后制定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法典奠定了重要基礎,為我國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跨越了重要而堅實的一步。縱觀《物權法》全文,有其不可分割的憲法淵源。《憲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地位,決定了它與《物權法’)之間的密切聯系。在內容上,憲法是國家根本法,規定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反映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等內容。在法律效力上,憲法是“母法”、基礎法,其他法律都由憲法產生,不得與憲法相沖突。《憲法》序言明確規定,“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第5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立法法》也強調,“立法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因此,《物權法)作為憲法的“子法”,其立法目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以及許多具體規定,都來源于憲法,明確體現了憲法精神。

一、物權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據體現了憲法精神

《物權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據規定在第1條,“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3條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這些內容與憲法的規定是一致的。憲法第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這一基本經濟制度決定了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物權法》應當符合中國國情,具有社會主義性質。

《物權法》作為民事法律,主要通過明確物的歸屬、保護權利人的物權、規定侵害物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來體現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憲法第15條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不是通過政府直接進行宏觀調控和資源配置,而是一切市場主體法律地位平等,遵守相同的“游戲規則”,享有平等權利,承擔相同責任。物權法作為民法的主要組成部分,就是通過明確物權歸屬,發揮物的效用,為權利人充分利用財產培育良好的法制環境,使“有恒產者有恒心”(孟子語),激發全社會公民創造財富、積累財富的動力,促進國家經濟發展,實現社會和諧進步。

二、物權法的基本原則與憲法規定相一致

憲法是上位法,物權法是下位法,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必須反映憲法的基本精神。《物權法》在第一編《總則》第一章《基本原則》中,列舉了貫穿整部法律始終、對物權法立法、司法具有指導意義的基本原則,這些基本原則與憲法的相關規定是相一致的。

第一,如前所引述,物權法第3條將憲法第6條、第15條規定的我國基本經濟制度與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定為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明確了我國物權法的社會主義性質。

第二,物權法第4條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這是對國家、集體、私人等物權平等保護的基本原則的規定。為具體體現這一原則,物權法第56條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第63條規定,“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第66條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這一系列規定,與憲法規定是完全一致的。憲法第12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憲法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物權法把憲法對國家、集體、公民的財產給予保護以“基本原則”的形式確認下來,對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予以平等保護,強調各種權利主體地位平等,擁有相同權利,承擔相同義務,有利于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依法創造和積累財富的積極性,有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第三,物權法第5條規定的物權法定原則和第6條規定的物權公示原則,強調了物權作為排他的“絕對權”、“對世權”的特征,就是說必須讓其他義務人明確誰是物權的權利人,以便維護權利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適應市場交易安全便捷的需要。這兩個基本原則符合憲法第15條第3款關于“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規定。

第四,物權法第7條規定,“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這是物權法規定的“物權限制原則”即“物權不得濫用原則”。這個基本原則也可以從憲法條文中找到依據。憲法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憲法第5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這表明:一方面強調物權是排他性的支配權,注重保護私人權利,維護個人利益,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聰明才智和生產積極性;另一方面也強調在現代法治社會,沒有不受限制的權利,權利不能濫用,權利人在取得和行使物權時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物權法的基本制度符合憲法要求

物權法共有五編十九章,加上附則,共計247條。在物權法中規定的許多基本制度都可以找到憲法的淵源,其內容完全符合憲法的要求。

第一,物權法第二章第一節《不動產登記》和第二節《動產交付》分別詳細規定了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制度,其立法意旨就是保護權利人的不動產、動產等物權。這些規定反映了憲法對國家、集體和公民財產的保護,具體體現在憲法第12條、第13條(如前引述)。

第二,物權法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中的許多規定,均可從憲法中找到源頭。物權法第45條對國有財產的范圍、國家所有的性質和國家所有權的行使做了概括性規定,并指出“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里把國家所有權的行使權賦予國務院,這和憲法規定相一致。憲法第8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物權法第46條至52條分別對礦藏、水流、海域、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野生動植物資源、無線電頻譜資源、文物、國防資產、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等等國家或集體所有權做了列舉式規定,這些規定均可從憲法中找到對應條文。

憲法第9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憲法第l0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憲法第22條規定,“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物權法關于集體所有權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58條至63條,其中有關集體財產的范圍、行使主體等均與憲法第6條、第8條、第l0條的規定相符。物權法關于私人所有權的內容主要集中在第64條至6條,也和憲法第13條的規定相一致。上述規定都有相應的憲法依據,也進一步反映了物權法第4條對國家、集體、私人物權平等保護的基本原則。

第三,物權法在第三編《月=j益物權》中分別設專章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第11章)、建設用地使用權(第12章)、宅基地使用權(第13章)等用益物權制度,這些制度都跟憲法的相關規定相一致。物權法第121條規定,“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第42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第44條規定,“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

這些關于集體、單位、個人因征收、征用有權獲得補償的內容,來源于憲法的原則性規定,即憲法第lO條第3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還有憲法第13條第3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物權法第124條規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則是憲法第8條第1款的原話。穩定完善雙層經營體制,關鍵是穩定完善土地承包關系,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有助于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

物權法第128條規定了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流轉,第143條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第184條規定了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等財產不得抵押,這些規定都符合憲法第10條的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總之,《物權法》嚴格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基本要求,吸收近年來黨和國家在路線、方針、政策方面的突破和創新成分,借鑒國際上較為成熟的物權法立法成果,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將權利人的物權以法律形式確認下來,成為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物權法。可以想見,物權法的頒布和實施,必將對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激發全社會的創造活力、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