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的財產性收入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15 06: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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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的財產性收入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法學;財產收入;法律保護

論文摘要:財產性收入是十七大報告的新提法。從法學視角看,財產性收入主要來源于投資、借貸、租賃和行使用益物權產生的收益關系。分析法學上的財產性收入的四種收益關系,有利于通過憲法原則性規定和商法、民法和物權法的具體規定予以法律上的保護,也有利于十七大報告提出的“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的原則性規定得以貫徹實施。

黨的十七大報告首次提出“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的原則性規定,其內涵豐富,富有新意,引起了全國各界的關注。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的目的是,擴大公民的經濟收入,逐步扭轉收入分配差距擴大趨勢,減少貧富差距,全面實現小康社會。本文從法學視角解讀財產性收入的含義,并按照相應的法律制度對財產性收入予以保護,這有利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的“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的原則得以貫徹實施。

一、法學視角的財產性收入

經濟學上的財產性收入,是指家庭擁有的動產(如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和不動產(如房屋、車輛、土地、收藏品等)所獲得的收入。這樣的表述,揭示了財產性收入的主要特征,即:財產性收入是基于動產和不動產的利用而產生的收入。但是,沒能揭示財產性收入分別源于何種收益關系,也就無法明確適用相應的法律制度予以保護。

法學上的財產性收入,是指財產所有者通過投資、借貸、租賃和行使用益物權的行為所產生的經濟上收入。具體地說,它是指財產所有者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或無形資產作為資本進行投資,或者以貨幣作為本金進行借貸,或者將實物、不動產借給他人使用、經營而產生經濟上的收益。具體劃分,法學上的財產性收入包括了四種收益關系:一是投資收益關系;二是借貸收益關系;三是租賃收益關系;四是行使用益物權收益關系。從法學視角分析財產性收入,就是要厘清財產性收入的收益關系,進而適用相應的法律制度對財產性收入予以法律上的保護。

(一)投資收益關系

它是指公民以出資的方式創辦公司或企業,以及認購股票進行投資而形成的收益關系。投資收益關系的法律特征是,公民將其所有擁有的財產投資于公司或企業,即將財產所有權轉讓給公司或企業,為此享有股權并取得收益。根據《公司法》規定,公民投資于公司的財產包括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和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具體地說,公民必須將財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公司,其投資關系才成立,投資收益才被法律保護?!豆痉ā返?8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p>

投資收益是公民財產性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據相關資料表明,我國已經登記成立的公司多達200萬家。相當一些公民是通過創辦公司或企業來實現財產性收入。同時,我國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也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據資料表明,我國經濟快速發展,老百姓也積累了越來越多的財富,當前居民儲蓄在15萬億元左右。而隨著股市等金融市場的繁榮,百姓投資理財熱情高漲,到2007年10月初,滬深兩市投資者開戶數超過1.2億戶。居民的儲蓄收入屬于財產性收入,但不屬于投資收益關系的收入。公民買賣股票的收入屬于投資收益關系的收入。因為,公民認購某公司股票就成為公司的股東,依法享有股權的收益;出售公司股票,屬于股權轉讓行為,所獲得的收益是股權轉讓的收益,屬于財產性收入。如前所述,在我國已有大量的投資者在滬深兩市開戶投資股票。這些投資者在證券市場上認購股票依法取得股票差價的收入和取得包括股息、紅利、送配新股、增發新股等收益,是投資收益,屬于財產性收入。

在分析投資收益關系時,應當將工資收入部分剔除。工資收入屬于勞動性收入,不屬于財產性收入。按我國統計理論,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工資性收入、轉移性收入、經營性收入和財產性收入四部分構成,其中以工資性收入為主,大約占到70%左右,財產性收入占比例較小,占比大約在2%左右。可見,工資收入屬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組成部分,但是不屬于財產性收入。在投資活動中,創辦公司的投資者,除了享有股權收益外,還可能享有工資性收入。創辦公司的投資者多為該公司的經營者,肩負著確保公司財產保值、增值的責任。他們除了依法享有股份收益外,因為還參與公司、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付出了勞動,所以享有工資性收入。這些工資性收入屬于勞動性收入,不屬于財產性收入。

(二)借貸收益關系

借貸關系是指財產所有者將其所有的貨幣出借給他人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借貸收益關系與前述的投資收益關系是不同的。投資收益的公民必須將其財產所有權轉讓給公司而形成投資關系,并通過享有股權來獲取收益。而借貸收益關系的投資者只是將其財產的使用權轉讓給公司、企業或他人而形成借貸收益關系,并通過享有債權來獲取收益。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實現收益的方式不同。

債權收益是一種約定收益,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事先約好的利息作為收益。當公民將貨幣借貸給公司或企業,不論公司或企業經營業績如何,其約定的利息是不變的。因此,債權收益具有收入低,但風險小的特征。譬如,公民認購公司債券的收益是債權收益,就是按事先約定的利息取得收益。

股權收益是一種不確定的收益,股東根據公司業績的好壞獲取收益。公司業績好,股東收益就高,業績不好股東收益低,甚至沒有收益。因此,股權收益具有收入高,但風險大的特點。例如,將貨幣作為出資辦公司,就不能按約定取得收益,只能根據公司經營情況取得收益。

在法學上,借貸收益關系主要包括認購買政府債券的收益、購買金融債券的收益、購買公司債券的收益、購買基金的收益,或者將貨幣借給他人或將貨幣存入銀行獲取利息收益,等等。就一般公民而言,其中主要收入是購買政府債券、公司債券、基金和將貨幣借給他人、將貨幣存入銀行獲取利息的收益。

政府債券是政府財政部門為籌集資金,以政府名義發行的、承諾到期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主要包括國庫券和公債兩大類。在我國,政府債券分為二年期、三年期和五年期的債券。政府債券的收益率,是根據債券發行的年限以及銀行利息的不同而不相同,以2000年政府發行債券為例,2000年政府第一期債券的收益率分別為:2.55%、2.89%和3.14%。

公司債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相對而言,公司債券的收益率要比政府債券的收益率高一些,只有這樣才能吸收公民購買公司債券。否則公民寧可購買政府債券,因為政府債券是以政府信用作為擔保,其安全性要比公司債券高。

基金,通常也稱為證券投資基金,是基金公司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交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管理人運用該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買賣獲取投資收益。簡單地說,投資者認購基金,實際上就是將自己的貨幣借給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進行股票或債

券投資。投資者認購基金形成的收益屬于債權收益。目前,公民投資于基金的人越來越多,所獲得的收益也不少。據資料反映,到2007年10月初,基金資產凈值總計已超過3萬億元,基金投資賬戶數超過9000萬個。

貨幣借給他人的收益,是指公民將自己的資金借給他人使用,按照約定獲取利息的行為。貨幣存入銀行的收益,是指公民將自己擁有的貨幣存放在銀行,銀行依照法定的利息支付給儲戶而產生的收益。這兩種收益的性質也屬于債權收益,是公民經常性的財產性收入。

(三)租賃收益關系

租賃關系是指財產所有者將其所有的實物或不動產的使用權,出借給他人使用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租賃收益關系與借貸收益關系都是債權債務關系,二者不同之處在于,租賃收益關系是基于實物、不動產的出租形成的收益關系。而借貸收益關系是基于貨幣借貸形成的收益關系。租賃收益關系主要包括了有償出借、租賃、融資租賃等形成的收益關系。

有償出借是指公民將實物借給他人使用并按約定收取費用的行為。有償出借的特征是臨時借用,借用時間比較短。在日常生活中,有償出借而產生的收益的情況不多,更多的是因為租賃關系產生的收益。

租賃關系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租賃關系的法律特征是轉移租賃物的使用權,不轉讓其所有權。租賃關系終止時,承租人必須返還租賃物。在日常生活中,公民依據租賃關系取得收益是十分普遍的。例如房屋、店面、廠房、辦公場所等出租都屬于租賃關系形成的收益。目前,我國公民擁有自己名下的房產是擁有了不動產。不動產帶來的財產性收入,主要體現在租賃關系的收入上。

融資租賃關系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其特征是,出租人的收益,不僅包括出租物的收益,還包括了為承租人購買出租物的貸款利息的收益。因此,融資租賃是集借貸、租賃、買賣于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資租賃需要比較多的資金,多為公司或企業名義實施,一般公民不開展融資租賃活動。

(四)用益物權收益關系

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他物權。用益物權收益關系是指在一定范圍內讓渡對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給他人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在我國物權法中,用益物權形成的收益關系主要包括在一定范圍內讓渡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方式獲取收益。其中,與公民財產性收入有關的用益物權的收益,是指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出讓地役權產生的收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的收益主體是國家或集體,不屬于公民個人,不屬于本文論述的范疇。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承包人因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者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人主要通過兩種方式取得收益:一是土地承包人使用土地經營權所產生的收益;二是土地承包人轉讓土地經營權取得的收益。

地役權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地役權的成立必須有兩塊土地存在為前提。其中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使用的土地使用人是需役地人;提供土地給他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權人是供役地人。地役權的收益是指供役地人從需役地人那里取得的約定的收入。二、財產性收入的法律保護

綜上所述,法學視角下的財產性收入,可以分為投資收益關系、借貸收益關系、租賃收益關系和用益物權收益關系。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制度的規定,這四種收益關系,可以通過憲法的原則性規定以及商法、民法、物權法的具體規定加以保護。

(一)憲法的原則性保護

憲法對財產性收入的保護是原則性規定。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薄皣乙勒辗梢幎ūWo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惫竦乃接胸敭a權是指公民通過合法勞動或其他方式獲得并占有一定財產的權利。其中,以其他方式獲得并占有一定財產權利就屬于財產性收入,例如,非勞動的薪金、租金、儲蓄、債券、股票、原材料、牲畜等方面的收入都屬于其他方式獲得并占有一定財產權利。這些財產權利就屬于是財產性收入??梢?,我國憲法對財產性收入的保護面相當廣泛,包括投資收益、租賃收益、借貸收益和用益物權收益,都受憲法保護。由于憲法對財產性收入的保護是原則性保護,對財產性收入的具體保護是由各個部門法的具體規定。

(二)部門法的具體保護

與上述四種收益關系有關的部門法包括商法、民法和物權法。因此,財產性收入的具體的法律保護,主要是通過商法、民法和物權法加以保護。

1、商法的保護。商法主要是對投資收益的保護,包括出資創辦公司的投資收益、認購股票的投資收益、認購公司債券和認購基金產生的收益進行保護。其中分別適用《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1)公司法的保護。公司法主要是對設立公司的出資人和持有公司股票的投資者予以保護。例如,《公司法》第4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的權利。第138條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第75條規定,當股東投資收益不能得到及時兌現時,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收回其股份。即:“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對該股東會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2)證券法的保護。證券法主要是通過規范證券市場秩序,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交易,確保投資者依法取得財產性收入。例如,《證券法》第3條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钡?條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證券法》還具體規定了什么是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并對實施這些行為人設定了處罰條款。這些規定為股票和其他證券投資者提供了良好交易秩序,有利于投資者通過合法的證券交易行為獲取財產性收入。同時,《證券法》認購公司債券收益的保護,體現在規定了發行公司債券主體必須具有支付利息能力,防止債券發行人利用發行公司債券的方式侵犯公民合法的收入。例如,《證券法》第16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法定條件,其中包括:要求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等條件。(3)證券投資基金法的保護。證券投資基金法主要是通過保護基金持有者的權利實現對財產性收入的保護。例如,《證券投資基金法》第70條第l款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分享基金財產收益、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等。同時,《證券投資基金法》還對基金管理人的從業人員作了禁止性規定,防止他們濫用權利侵犯基金持有人的權益。該法第15條規定,因犯有貪污賄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人員、個人所負債務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人員、因違法行為被開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及其他機構的從業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從業人員。

此外,認購公司債券的法律保護,還可以適用企業債券管理辦法,認購政府債券的法律保護,可以適用國庫券管理辦法等,對公民的財產性收入予以保護。例如,為保障債券持有人能夠獲取相應的收益率,企業債券管理辦法要求在確定公司債券利率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包括:①現行銀行同期儲蓄存款利率水平。現行銀行同期儲蓄存款利率是公司債券利率的下限。②國家關于債券利率的規定。企業債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這是企業債券利率的上限。③發行債券公司的承受能力。④發行公司的信用級別。社會知名度高,信用較好,則可相應降低利率,反之,則相應提高利率。⑤其他券種利率、債券市場行情、國家金融政策等。

2、民法的保護。民法主要是通過合同法的規定對借貸與租賃收益關系產生的收益關系進行保護。例如,為了規范借貸關系,《合同法》第200條規定,出借人不得利用其優勢地位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對自然人之間的有償借款,其利率不利高于法定限制。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款的利率可以適應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并不允許復利。

租賃收入是公民財產性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保護租賃關系,《合同法》對租賃合同作出了具體規定。例如,在保護出租人權利方面,《合同法》第226條規定,承租人應當履行支付租金、按照約定方法使用租賃物,并且要妥善保管租賃物,不得擅自改變或增加其他物。在融資租賃方面,《合同法》第248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根據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應當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物并擔負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依約定支付租金,并于租賃屆滿時返還租賃物。同時,合同法還規定,租賃物必須為法律允許流通的動產或不動產;租賃期限為6個月以下的,可以由當事人自由選擇合同的形式;租賃期限為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取書面合同形式等內容。

3、物權法的保護。物權法是民法的一個組成部分,主要是對用益物權收益關系予以保護。由于用益物權收益屬于特殊收益關系,所以專門予以介紹。新頒布的《物權法》在明確物權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方面具有十分重要作用。(1)物權法的原則性規定。保護公民財產性收入是《物權法》的一項重要內容。這主要表現在,《物權法》堅持所有權的平等保護原則,規定了給予公民的合法財產與國家、集體財產享有相同的法律保護。財產權平等保護原則,體現了“窮人的寒舍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這則古老而經典的私人所有權保護的精神。因此,除《物權法》了第66條關于“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的規定外,《物權法》以下幾方面的規定,是關于保護財產性收入的規定:第一,對私人擁有財產權的予以確認。《物權法》第64條規定:“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第二,私人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受法律保護。⑨第三,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私人的繼承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其中,其他合法權益就是指公民財產性收入。(2)物權法的具體保護。我國關于用益物權的制度具體規定在物權法中。物權法對用益物權保護的具體規定,包括對承包人的權利作出了具體規定。《物權法》第125條規定,承包人占有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權利,依法享有使用承包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獨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依享有收取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約定數額向發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權。同時,《物權法》第133條還規定,承包人對其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轉讓,轉讓承包經營權的收益歸承包人所有。《物權法》第132條規定,承包土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等等。

總之,通過法學上的分析,可以將財產性收入分為投資收益、借貸收益、租賃收益和用益物權收益,并通過相應的法律制度對這四種收益關系予以保護,這必定有利于十七大報告提出的“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人”的原則性規定得以貫徹實施,有利于全面小康社會的早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