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經濟與立法體制探索
時間:2022-10-15 04:5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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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董和平工作單位:西北政法學院法學系
在計劃經濟基礎上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一項關乎國家和社會未來發展、涉及觀念與體制變革重構的全新偉業.完成這一偉業,不僅有一個經濟體制轉軌、政治和社會管理體制配套轉換職能的問題,而且也有一個立法觀念與立法體制變革予以配合與保障的間題。地方立法是我國社會主義立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改革和完善現行地方立法體制是地方‘_去轉軌定向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服務的關鍵所在.筆者以為,從我國現階段地方立法體制運行的實際狀況來看,地方立法體制改革應集中于幾個主要環節的理順、健全和完善。
一、理順宏觀運作機制,確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導地位
制訂和頒布地方性法規,是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賦予特定層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定職權,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管理地方性事務的有效方式之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地方立法過程中處于全權和主導地位,有權依據本行政區域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發展的實際需要,自主制定地萬立法規劃,論證和確定地方立法選題,組織檢查地方立法的起草、審議和調查研討,依法自主通過草案并頒布實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地方立法過程中的這種主導地位,是由其作為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憲法性質和地位所決定的。然而,在我國現階段地方立法實踐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主導地位并沒有得到應有的保證和尊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地方立法缺乏統一的管理和規劃,地方立法的立項、起草、審議、通過主要依據政府職能部門的要求進行,往往是政府哪個部門要求立法就立法,要求立什么法就立什么法’,甚至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立法下達期限。這種狀況導致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地方立法過程中大權旁落、處處被動,而政府部門則處于主導地位,地方立法成為政府部門爭取權力的確認程序,失去了為全面控制和管理地方事務提供法律規范的本來意義,而整個地方立法工作又處于一種缺乏組織領導的混亂狀態。形成地方立法以政府職能部門為主導的局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政府部門不尊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權威的因素,也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工作不主動、制度不健全的因素,但最終都根源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還不健全和完善,人大與政府的憲法關系沒有理順,人大及其常委會缺乏應有的法定權威。理順地方立法體制,確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導地位,加強地方立法的組織和領導,既是地方立法工作適應市場經濟建設的需要,也是完善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一項實際工作。在地方立法中確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主導地位,關鍵在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自身要勇于行使法定職權,同附涎全完善有關地方立法的工作制度。首先,統一制定地方立法規劃,增強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領導和組織地方立法工作勺主動性。缺乏統一科學的地方立法規劃,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地方立法工作中陷于被動、無法有效組織領導的主要原因之一。地方立法規劃的制定,一要切合地方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并參考本地區立法力量、立法技術、法律實施預測等方面的具體情況,使立法規劃具有可行性和適用性。二要有一定的超前性和地方特色,本地方特殊器要或根據社會發展預測必須的規范可以超前于中央進行立法,以便鞏固地方改革成果,摸索總結局部經驗,為全國性立法.準備條件。有了科學實用的統一地方立法規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才能真正把握地方立法的主動權,不是政府讓立什么法人大就立什么法,而是人大立了什么法政府就執行什么法,這就為在地方立法‘r理順憲法關系提供了基礎。其次,’健全和完善地方立法的有關工作制度。在地方立法中確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主導地位,光有統一的立法規劃是不夠的,還必須有相應的地方立法工作制度保證人大及其常委會組織領導權的實現。諸如立法項目的論證與確立制度、起草與審議的標準與要求、審議批準的具體條件和程序、立法草案的專家審定制度及工作檢查指導制度等。再次,逐步建立相對固定的地方立法隊伍和專家咨詢與參與網絡。一則可以提高立法質量,二亦可為地方人大組織領導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更大的選擇余地.最后,地方黨委要大力支持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地方立法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要主動配合、依法接受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地方立法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只有這樣,地方立法系統在總休結構上才能最終理順關系,地方立法工作才能真正有組織地高效能地進行。
二、改變法規起草由政府職能部門壟斷的現狀,引入競爭和有償機制
法規起草是地方立法的最主要和最基本的環節,如何使地方法規起草在內部運作制度上更加合理與完善,也是理順和健全地方立法體制的重要內容。現階段我國地方立法起草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起草主體單一,幾乎所有法規都由政府職能部門起草,政府法制部門、綜合經濟那門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專家學者的作川沒有得到應有的發揮。地方法規起草由政府職能部門單一壟斷的弊端是多方面的。第一,單純由政府職能部門起草法規使地方立法處于一種部門分割狀態,一方面導致地方法規在立法精神和規范系統上難以協調,地方立法體系不統一;另一方面也不便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地方立法工作的統一組織和領導,沖擊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地方立法過程中的主導地位。第二,政府職能部門起草法規難以呆證地方立法的質量。這一方面是由于政府職能部門起草法規中表現出本位主義嚴重的不良傾向,過多考慮本部門的權力和利害關系,而很少從本地區和本行業的總體與長遠發展考慮問題,造成法規起草的內在質量不高;另一方面則是由于職能部門缺少專門立法人才,立法技術較為低下,立法手段和設施不完備,加之本部門職級有限,很多立法中的具體內容無法協調,故而很難起草出較高質量的法規草案。徹底革除地方立法起草休制中的弊端,提高地方立法的效率和水平。首先必須允許起草主體多元化,充分發揮綜合性部門和專家學者在法規起草中的主力作用。法規起草必須按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立法的統一規劃有組織地進行。對于已經確定的立法項目,在對起草條件進行綜合評估后,既可以由政府法制部門會同有關政府職能部門起草,也可以由地方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單獨或會同其他部門起草,還可以委托專家學者進行起草。當然,無論是哪一種起草方式,都要充分征求和尊重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的意見,也可以吸收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的代表和社會有關方面的人士參與起草班子。地方立法起草主體的多元化,有利子打破地方立法中部門分割、法律體系不統一的混亂局面;有利于吸收各方面社會力量參與地方立法,充分發揮綜合部門和專家學者在法規起草中的優勢;同時也有利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地方立法起草工作統一規劃,自主協調,最終提高法規起草質量。其次,法規起草要引入競爭機制,實行立法項目起草招標。法規起草主體多元化以后,必然有一個特定的立法項目如何確定具體起草者的問題。由于籠統地指定或協商隨意性較大,因而最好的辦法是招標確定,形成一個多主體競爭的環境。地方人大常委會具體組織法規起草項目的招標事宜,包括確定立法項自的起草質量、體例、文字和期限要求,起草主體應該具備的條件,確定中札的方式和原則以及投標的方式與日期,等等決定中標必須經過專門機構的嚴格考核、論證和綜合評估。如果投標情況都不理想,還可以邀請上級人大或其他省區有關的專家實行委托起草。在法規起草者的確定過程中引人竟爭機制,一則給各方面的起草主體提供了一個平等競爭、優勝劣汰的良好環境,有利于調動各起草主體的社會各方面參與地方立法的積極性的主動性;二則由于招標過程給立法起草提出了比較全面、具體和帶有強制性法律約束力的條件和要求,加重了法規起草者的工作責任,有助于督促起草者認真起革,從而提高法規起草的質量和效率;三則使地方人大常委會對地方立法起草的組織和領導走向制度化規范化,有助于提高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效率和組織領導水平,推進人大常委會內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設。再次,實行有償立法,深化法規起草體制改革。地方立法起草體制中推行起草主體多元化和起草項目招標競爭無疑是一項重大的改革舉措,其直接結果則是使地方立法工作部分地走向社會化。社會力量參與地方立法起草工作,應該得到社會的承認和相應的經濟報酬,’即使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承擔法規起草項目而付出的這一特定的勞動也應有其經濟收人,否則便無以體現多勞多得的社會分配原則,無以調動社會各方面參與立法起草競爭投標和中標以后努力工作的積極性,所以實行有償立法是與法規起草競爭機制相配套的又一改革措施。實行有償立法必須與立法起草招標競爭機制銜接起來,可以考慮在招標條件中于立法起草經費之外單列一項立法起草勞務費,使投標者作為整體招標條件的一部分全面考慮。至于立法起草勞務費的具體數額和標準,可以參照特定立法起草項目起草任務大小、難易程度、要求高低及中標者的具體情況和當地消費水準等因素確定。地方法規起草實行有償化,是保證法規起草競爭機制長期有效、地方立法工作持久穩步進展不可缺少的有效手段。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運用經濟手段搞好地方立法工作的新嘗試,其效益和可行性是可以預期的,值得鼓勵和推廣。
三、明確劃分地方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法制委員會在法規草案審議上的職責界限,保證主要審議環節的銜接與配合
關于地方性法規的審議層級和程序,目前并無全國性的法律統一規定,但各地都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參照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的程序作了原則規定。有的規定在本地方人大和人大常委會的議事規則之中,•有的還專門通過關于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程序規定頒布施行.規范的形式雖有不同,但規范的內容大致相同。由地方人大列人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先經各代表團和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再由法制委員會進行統一審議,并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修改草案,最后由主席團審議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地方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其審議一般須經四個程序,一是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和論證,提出審議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二是常委會會議進行初審,提出意見;三是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委會初審意見和專門委員會意見,提出審議報告,然后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下次或以后的常委會議審議;四是常委會會議最后審議并決定是否通過。可見,在現階段地方立法審議休制中,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和法制委員會審議是兩個最基本的實質審議層級.抓好這兩個審議環節,地方立法的審議就能夠有效地完成。然而,在地方性法規的專門委員會審議和法制委員會審議這兩大審議環節的實際運作中,目前存在的體制問題,直接影響著法規審議質量和效率。第一,各審議環節的審議內容沒有明確分工并法制化,導致有關的專門委員會與法制委員會在審議工作上無法銜接與配合。在現有的法律規定和有關學理研究中,關于地方性法規各審議層級在審議內容上的分工都無明確規范和說明。一般都籠統地認為,法規草案的審議內容主要包括,法規草案是否符合國家的基本方針政策;是否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是否與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協調或相脫節;以及法規草案的結構是否合理、用語與表達概念是否準確并符合法律邏輯等等。這一認識作為學理認識是有道理的,但作為法規審議實際操作的規范指導則有欠具體與科學。對于同一個法規草案,不同的審議層級運用同一審議標準進行反復審議,一是審議角度和審議內容重復,達不到不同審議層級相互銜接、分工把關的多層次審議的立法目的;二是沒有發揮不同審議層級的審議優勢,導致法規審議不合理地傾斜于法律形式審議,而對法規草案的行業性專業審議十分薄弱;三是造成各審議層級權責不明,工作上互相推誘,往往使多級審議演變為法制委員會一級.審議。不但無法調動有關專門委員會依法審議的積極性,加重了法制委員會的工作負擔,而且不利于審議工作的總體組織與協調,事實上降低了法規審議的質量。第二,法制委員會的審議時間過短。一般的法規草案在送達法制委員會進行審議與地方人大常委會決定上會通過的日期之間只有一個月,法制委員會根本無法進行必要的多層次的立法調研和座談,僅僅忙于解決草案中的一些法律技術問題和應付行業性枝節糾紛的調解與平衡,至于草案與其他法律、法規的協調、草案規范的內在邏輯及是否在現實生活中具有合理性與可行性等間題往往無暇顧及。這也是近年來地方立法質量逐年下降、數量愈多愈不起作用的主要原因之一。要使地方立法審議保證質量,就必須完善現有的審議體制,明確劃分專門委員會和法制委員會在審議內容上的分工。筆者以為,在地方立法草案的審議中,由于審議機構本身性質和優勢不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應側重于對法規草案的專業性審查,通過審議解決法規草案規范在行業管理有關內容上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問題,這是法規審議的實體性方面;而法制委員會則應側重于對法規草案的法律性審查,通過審議解決法規草案在立法技術上的規范性和科學性以及草案與其他法律規范的協調問題,這是法規審議的形式性方面.實體審議與形式審議相互配合、專業審議與法律審議相互補充構成法規草案審議的完整內容,從不同角度共同為法規草案的表決通過提供決策性依據。就法規審議的具體內容而言,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的實體審議應當包括:(1)草案內容與現行本行業政策是否一致;(2)草案規范的專業條款是杏合理、科學,如管理制度的規范是否全面與可行,管理權限的劃分與確定是否適當,權、責、利在專業管理條款中的體現是否一致和合理,草案規范在實踐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及草案頒布后對本地方本行業的利弊如何,是否體現了本地方的特色,等等;•(3)草案中的專業表述是否規范、完整、符合邏輯;(4)草案與本行業其他行業性法律規范的協調問題。法制委員會審議法規草案的具體內容是:(1)草案內容是否與國家基本政策和地方基本政策相一致,是否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2)草案與其他地方性法規和其他行業的行業性規范的協調問題,亦包括草案與外省這本行業相應規范的協調;(3)草案立法技術方面的審查,如前后結構、內在邏輯、層次是否清楚、用語是否準確、規范、科學等;(4)草案地方可行性的綜合評估.有了前述各審議層次在審議內容上的分工,才能夠為審議工作的具體考核提供一個較為客觀和具體的標準,才能談得上各審議層次的工作上的配合與銜接,也才能給各審議層次留出更為充分的審議時間完成其法定審議任務,而各審議層次工作任務的順利完成和合理銜接,亦為地方立法質量和效率的提高創造了基本條件。
四、立法過程全面開放,提高地方立法社會參與的廣度和深度
立法的社會參與既是民主的產物和表現,也是民主憲政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參與程度是由商品經濟發展狀況決定的。然而,由于各國經濟政治發展的歷史背景和現實狀況不同,立法的社會參與程度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立法層次都是有所差別的。在我國,雖然人民民主政權從本質上需要并能夠容納最廣泛的立法社會參與,但由于長期以來商品經濟的發展受到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休制的抑制,傳統專制文化的影響排斥先進的民主文化,加之政治生活在極“左”思潮的左右下極不民主,造成我國的立法社會參與無論在廣度上還是在深度上都極為有限,尤其是地方立法社會參與僅僅局限于立法過程中一定層面有選擇地征詢意見.這種低程度的立法社會參與,導致我國地方立法過程實際上仍然處于一種國家專門機關自我封閉立法的狀態,各種合法的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的意愿和建議缺少有效砂圣而不能充分地體現于立法之中,立法過程高居于社會成員和社會生活之上,地方性法規與社會現實需要的距離越來越大,這也是多年來我國法制建設中“執法難”狀況普遍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這種狀況不但與我國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憲政體制相矛盾,而且也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對民主和法制發展的客觀要求。擴大地方立法的社會參與,就是要使各種合法的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對地方立法的參與由一般性地間接地有限層面地發表意見上升為對各個立法過程的實質性直接參與,既可以參與立法項目的提出和研討,又可參與立法草案起草的平等競爭,還可以舉辦各種形式的立法研討、座談和爭論,亦可以全方位監督立法過程的合法性,從而使地方立法能夠真正廣泛地吸收和反映民意,真正走向社會、走向民主。擴大地方立法的社會參與,必須使地方立法過程從國家機關自我封閉狀態轉化為以地方國家立法機關為主導、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民主立法過程,從觀念上和體制上為地方立法的社會參與提供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地方立法的國家機關自我封閉狀態的形成,既與我國源遠流長的專制政治排斥民主參與的歷史影響有關,也是與我國建國以來長時期里對立法權限國家專有的機械理解相聯系的,似乎既然立法是國家機關的專有活動就不能容許社會力量直接而廣泛地參與,只須國家機關立法時征求一下意見便可達到“集中統治階級意志”的目的。這種認識的錯訛之處,首先在于將立法權限國家專有與立法的廣泛社會參與對立了起來。其實,近現代民主政治與封建專制的根本區別,并不在于是否承認政治統治權力行使的國家專有性,而在于民主政治下國家專有權力(包括立法權)的行使是以廣泛的民主參與為基礎、以法定的民主方式和程序為條件的。民主政治下立法權行使的最大特點,就是否認了專斷獨裁和神秘封無,倡導和容納立法的廣泛而實質性的社會參與。其次,這種認識將立法集中統治階級意志的過程理解為征求意見過于簡單和膚淺。征求意見可以作為發揚民主的一般方法,而絕非民主的本質特征。在封建專制統治下,一些有為的君主在決策時也善于聽取臣僚意見,但這僅僅是開明的表現而非實行民主。民主的最本質特征,在于通過廣泛的政治參與達到人民當家作主、真正行使國家權力的目的。所以,民主制度下立法權的行使和集中統治階級意志的過程.必須以立法的廣泛社會參與為特征。沒有人民對立法過程各環節的支持參與,人民的意志就不可能充分地反映于立法之中;沒有人民對立法過程的全方位監督,就不能確保立法過程的民主和依法進行,也就無法保證人民意志的有效集中。當然,必須強調指出的是,立法權為國家立法機關所專有是正確的,也是十分必要的。我們倡導地方立法過程從國家機關自我封閉狀態轉化為以地方立法機關為主導的全社會共同參與,并不否認亦不會沖擊地方立法機關對地方立法權的專有行使.因為地方立法的規劃、組織、領導和審議通過的權力仍然為立法機關所專有,只不過是要求從觀念和體制上允許并最大限度地容納社會立法參與而已。這不但不會削弱特定國家機關的立法專有權,實際上是通過強化民主參與和監督使其立法專有權的行使更為有效、更符合地方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擴大地方立法的社會參與,應該落實到地方立法過程的全面公開上,這是提高地方立法社會參與程度的客觀基礎。地方立法過程的全面公開,.包括地方人大常委會要面向社會征求地方立法項目;公布地方立法規劃;公開地方立法項目起草招標的過程以及決標結果和原因;公開立法進度與立法中存在的問題,引導有關立法問題的社會研討和輿論宣傳;公布法規草案進行社會討論、座談征詢意見:表決通過地方立法允許新聞界如實報道與采訪;并且向社會公開地方立法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工作制度,以便于對立法過程的社會監督。地方立法過程的全面公開,首先能夠為提高立法民主參與的廣度和深度提供有效途徑和條件,使地方立法的社會參與逐步從一般性發表意見過渡到直接或間接參與立法各環節的實質過程,從一般的選點征詢意見逐步達到全社會的廣泛立法參與,從而起到鼓勵和推進地方立法社會參與的作用;其次,地方立法過程的全面公開能夠形成對地方立法工作各環節的全方位監督,有助于督促地方立法工作依法有序高效進行;再次,地方立法過程的全面公開還可以起到向社會宣傳立法合理性和立法精神的作用,有助于地方立法在執行上取得社會配合.減少執法阻力,取得良好的執法效果。總之,地方立法過程的全面公開和廣泛容納社會參與,必能提高全社會人民群眾的主人翁責任感,促進他們參與地方經濟和政治建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這既是人民群眾的迫切愿望,也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政治制度的本質要求。
五、多方吸收社會投入,增強地方立法活力
地方立法是關乎地方經濟政治發展和社會民生的宏偉事業,需要大量的專項投人。從我國地方立法的現狀看,與國家機關封閉立法的體制相適應,在立法投人上也是采用國家全部包下來的辦法予以維持,從地方立法的機構與編制、立法人員的選調與業務培訓、立法經費到所需的資料信息設備、技術手段等都由國家統籌安排。這種由國家獨資統包的投人方式,是與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地方立法發展的客觀需要不相適應的。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不斷深人發展,無論在經濟方面還是在與之相配套的政治與社會管理方面都需要頒布大量的地方性法規予以規范,加快地方立法步伐、大幅度增加地方立法的專項投人是一種客觀要求和必然趨勢。然而,由于國家財力有限,各地區地方立法發展的情況不一,國家對于地方立法的投人雖然可能隨著經濟發展而有所增加,但絕難滿足各地區對地方立法投人日益增長的實際需要。多方吸收社會投人,是新形勢下搞活地方立法的合理而切實可行的政策取向,是地方立法擺脫目前人力、物力、財力嚴重不足的困擾走向蓬勃發展的必由之路。地方立法多方吸收社會投人,就是在國家保證必要的人員編制和基本立法經費的基礎上,地方立法機關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尋求多方面的社會支持。這種社會支持,既可以是人力上的支持,也可以是在立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立法信息資料方面夕幫助,還可以是更為直接的針對地方立法基咄設施建設或具體立法項目的經費資助。地方立法多方吸收社會投人,首先可以節省國家對地方立法的專項投人,在國家投人不增加或增幅較小的情況下,適應地方經濟政治和社會建設的實際需要,搞好地方立法建設;其次,能夠增強地方立法的主動性,不斷提高地方立法質量,加快地方立法步伐。多方面的社會投人和社會支持,使地方立法機關能夠自主、大膽、合理地安排地方立法規劃,搞好地方立法起草與調研論證,扎實探化立法過程,同時也能夠逐步加強地方立法的基礎設施和條件建設,如建立相對固定的地方立法隊伍、建設地方立法檔案和信息資料、以及改進立法工作設備和技術手段等;再次,對地方立法的多方面社會投人也是各種合法社會力量和人民群眾參與地方立法、支持地方建設的一種積極方式,它不但能夠強化地方立法的民主過程,最終將地方立法從國家機關自我封閉的狀態下解脫出來,而且能夠促進和深孔地方事務的民主管理和民主參與,推動地方民主與法制建設。地方立法多方吸收社會投人,還需要考慮一個重要的現實問題,即廣泛吸收社會投人會不會導致地方立法商品化,形成個別地方勢力操縱立法過程的局面,從而影響地方立法的公正性和嚴肅性?如何從體制上有效限制這種可能性的發生?客觀地分析這個問題,首先應該認識到地方立法吸收社會投人與地方立法商品化和受個別地方勢力操縱之間沒有邏輯上的必然聯系。即使在廣泛吸收社會投人的情況下,地方立法商品化和個別勢力操縱地方立法全局的可能性也是不存在的。這一方面是因為在地方立法的總休投人中國家投人始終是最基本的部分,單項社會投人無論數額大小都只能起輔助作用,社會投人者無法通過金錢或.其他物質支持左右地方立法的全局運作;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地方立法作為國家立法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種國家專有活動,其組織、領導、內部協調與監督的權力只能由地方人大常委會統一行使,個別社會力量既不可能通過加大投人達到控制地方立法過程的目的,更不可能改變地方立法為地方管理服務的根本性質而使其商品化。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在廣泛吸收社會投人的情況下,地方立法的一些環節將會受到個別社會勢力或個人影響甚至一定程度操縱的可能性是客觀存在的.這不僅是因為致力于地方立法投人者中不乏抱有影響立法過程動機的集團或個人,而且也是因為地方立法的具體環節如果直接受惠于集團或個人投資極易受到非法影響之故。對于這種可能存在的對地方立法過程的局部不良影響,我們既不能摸然置之、因其作用有限而不理會,亦不能無限夸大其作用、甚至不適當地由此否認地方立法廣泛吸收社會投人的必要性和優越性,而應該從實際出發建立一套相應的管理制度,從體制上限制這種不良可能性的發生。從健全和完善地方立法體制上杜絕社會投人可能給地方立法帶來的負面影響,應該致力于以下三個方面的制度建設。一是規范資助行為的制度。包括資助者不得以具體的立法要求作為投資條件,其正當的立法意愿只能通過立法調研與咨詢過程予以反映;所有資助只能與地方人大常委會專門機構聯系,不得直接投資于具體立法環節或立法人員,具體立法環節條件的改善與立法人員酬金均應由地方人大常委會統一撥付;資助者的名單、方式、范圍、數額等具體情況應向社會公開,以備社會輿論監督。二是地方立法過程公開化制度.通過公布立法意圖、立法爭論和各個具體立法環節的運作情況,形成廣泛社會監督的基礎,使不法影響難以存在。三是建立、健全地方立法機關內部的社會資助物資及款項的管理制度和其他工作制度.這樣一方面可以保證社會立法投人的合理利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國家立法機關的廉政建設,以上個別投資者透過立法參與者對立法過程不法干預。有了這些制度上的限制與保障,加上正確的引導和不斷摸索,地方立法廣泛吸收社會投人就會逐步走向法制化,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增強地方立法活力、加快地方立法建設的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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