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福利立法構想
時間:2022-01-29 09: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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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動物保護主義的興起,通過立法的形式保護動物的福利成為現代國家動物保護的重要模式。西方很多國家已建立了動物福利法律體系,盡管我國也陸續出臺了幾部動物保護的相關法律,但是與動物福利保護的要求還相差甚遠。闡述動物福利立法研究的邏輯起點,分析國外動物福利立法經驗,對我國動物福利立法現狀進行梳理,提出我國動物福利立法的法律構想。
關鍵詞:動物福利;立法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人民生活狀態的改變,我國的社會形態正處在轉型時期,在此過程中產生許多的社會問題,其中有關動物的權利問題也較為突出。社會公眾對動物保護仍意識淡薄,從而使得虐待動物的現象屢見不鮮,如網絡上瘋傳的虐貓案、不斷出現動物園中的老虎被累死、給活豬灌水以增加重量、劉某某硫酸傷熊等類事件不斷出現。這些現象表明,我國在動物福利保護方面存在許多缺陷。從人類長遠利益發展來看,保護動物福利,禁止虐待動物,有利于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有利于人類社會文明進步。因此,完善動物福利立法已迫在眉睫。
1動物福利立法的邏輯起點
1.1動物福利的界定。動物福利一詞最早由美國著名學者休斯提出。他認為,動物福利是指“農場飼養中的動物與其環境協調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狀態”。由此可知,他將動物福利分成精神上的動物福利和生理上的動物福利兩類。1990年臺灣學者夏良宙認為,從對待動物的角度,動物福利可以概括為“善待活著的動物,減少死亡的痛苦”[1]。上述學者對動物福利所下的定義與理解,有利于動物福利理論的研究。盡管國內外對動物福利的界定存在不同的理解,但是普遍認為其是指動物的心理和生理要盡可能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和恐懼,使動物得到幸福、安全和健康,即在康樂的狀態下生活[2]。動物的康樂是指動物“精神愉悅”的感覺狀態,在一個寬松的環境中生存與生活,包括無疾病、無異常行為、無精神緊張抑郁等。1.2動物福利的倫理基礎。近代西方思想家們關于動物福利的必要性提供了三條理論根據。第一,殘酷論。此觀點認為粗暴、不擇手段地掠奪和殺害動物是極其殘忍的。動物雖然不屬于人類,但是其具備一定的感知力,具有與人類相同的“理性”,人類應當人道地善待、利用動物。倘若一個人以殘忍的手段對待動物為樂趣,那么他同樣對同類會變得冷酷、麻木不仁。該觀點的代表人物有洛克和康德。第二,動物感覺論。此觀點認為動物具有感知能力,能夠感受到痛苦和快樂。凡是能夠帶來痛苦的行為就是錯誤和被譴責的行為,凡是能夠帶來快樂的行為就是正確和提倡的行為。因此在判斷一個行為的對與錯時,應當首先考慮動物的感受。該觀點的代表人物主要有邊沁和彼得•辛格,其中邊沁的功利主義思想是該觀點的哲學基礎,辛格的動物理論是動物權利和動物解放運動的理論基礎和依據。第三,動物權利論。此觀點認為動物具有感知力和生命,而天賦權利以感知力和生命為基礎,因此動物擁有天賦權利,并且這種權利是與生俱來的,動物最基本的權利就是天生不被虐待和殺害。支持該觀點的主要有湯姆•睿根、瑪麗•沃倫、艾莉森•希爾頓等[3]。
2我國動物福利立法現狀的理性反思
2.1我國動物福利立法的缺陷。動物福利對于我國國民來說還是一個比較陌生的名詞,這與我國幾千年來的“以人為本”思想有著很大的關系。大多數民眾認為動物只是為人所利用的工具,并無任何權利可言。目前我國動物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多,主要有《野生動物保護法》《動物防疫法》《漁業法》《實驗動物管理條例》以及地方性法規等。但細究這些法律法規的內容可知,我國動物福利立法有如下缺陷:第一,相關法律較少,立法體系不完善。我國目前只有數部相關動物福利方面的法律法規,而且這些法律法規并不全面,不能很好地解決相關問題,導致有法不可依的現象出現。對比這些法律法規不難發現,其主要的立法目的是維護人類自身利益,并未能真正有效保障動物權利[4]。如《漁業法》第一條就說明了其立法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從事有關行業者的合法利益,促進社會發展,滿足人類日常生活需求而制定的。第二,對動物的保護范圍較窄。目前我國按照國際公認的標準將動物分為六類:農場動物、實驗動物、工作動物、伴侶動物、娛樂動物和野生動物。這六類動物都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缺少了對任何一類動物的保護,表明動物福利體系的不完備。我國僅僅對野生動物和實驗動物進行了保護,而且對這兩類動物的保護也非常有限[5]。第三,現行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力度不足。我國《刑法》規定,只有對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動物的行為才構成犯罪。法律對殺害一般動物的行為處罰甚輕,可以說幾乎沒有,即使進行處罰無非就是罰款。這并不能體現法律的威懾力,也不能減少人們殺害動物的行為。第四,法律條文欠缺可操作性。現有的相關法律條文大多是以指導性、原則性為主,在現實生活中運用困難。對此,我國通常的做法是另外制定有關動物福利法的實施條例或細則,但該做法的缺點是會使前后兩部規范性文件內容不一致,而且并不能很好地解決前部法律所沒有解決的問題。比如,我國的《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二條中大多數是框架性條款,實際操作條款不足,導致不能解決實際問題。為此,有關部門又頒布了《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加以彌補。第五,執法機構的權力分配不合理。法律實施的關鍵是執法機關的嚴格執法。我國動物福利立法面臨的問題之一就是如何合理分配執法機關的權力。就我國目前的動物保護執法體系來看,多頭管理現象非常突出。《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主要執法機構是國家林業部門,而動物園屬國家建設部,馬戲團的管理權屬文化部,城市寵物的管理權主要歸屬公安機關,農場動物的管理權屬農業部,實驗動物的管理權屬于科學技術部[6]。多個部門管理,不僅執法效率不高,而且容易出現扯皮推諉現象,不利于政府形象的維護。2.2我國動物福利統一立法的必要性。2.2.1動物福利立法有利于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和綜合國力的不斷提升,我國對外貿易發展迅猛。動物產品貿易問題在我國國際貿易中占據著重要地位。與我國進行貿易的各國中,大部分國家的動物福利保護體系是比較健全的,他們早已利用動物福利條款來進行國際貿易,所以我國經常遭遇有關動物福利保護的壁壘,出口到國外的動物產品被退回或銷毀的情況屢次出現。比如2002年,瑞典的電視臺播放了有關我國東北虐待動物、活剝狗皮的生產畫面,在瑞典產生了不好的社會輿論,甚至有瑞典的議會議員提議政府不應與中國的相關產業進行貿易[7]。因此,應該了解發達國家的動物福利保護法律的相關內容,加快我國動物福利法的立法進程,出臺統一的動物福利保護法。只有這樣,我國的動物產品才能在世界貿易中立穩腳跟。2.2.2動物福利立法有利于促進人們身心健康。眾所周知,病從口入。人們想要有一個強健的體魄,必須從食物中汲取自身所必需的營養元素,而這些基本營養元素主要存在于肉類食品中,因此首先就要保證肉類食品的安全。但在現實生活中,動物的生存條件十分惡劣,尤其那些供人類食用的雞、豬等農場動物,其飼養方式大都是集約化,運輸、屠宰過程也都簡單粗暴,其肉質狀況堪憂。近年來發生的“非典”、禽流感、豬藍耳朵病以及三鹿奶粉等事件無不提醒著人們必須盡快建立、完善有關動物福利保護的法律。2.2.3動物福利立法有利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當然包括人與動物和諧相處。動物不但作為自然界的組成部分,并且在人類社會中也承擔著重要角色。人類社會想要快速發展,就必須做到尊重動物,切實保障動物的權利。要想實現這一目標,進行動物福利保護立法是一條必由之路。盡管法律可能存在漏洞,但通過立法追究殘害動物者的法律責任,能夠最大程度地約束和規范人們的行為,從而實現人與動物和諧相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3完善動物福利立法的對策
3.1構建我國動物福利體系應關注的問題。3.1.1解決動物的法律地位問題。我國法律并沒有對動物下一個確切的定義,這就使得動物的法律地位變得模糊不清,所以動物的法律問題成為學術界爭論的焦點。傳統法律認為,人類是自然界的中心,一切法律應當以維護人類利益為最終目的,動物只是為人類服務的工具。這種觀點顯然是狹隘的,在實踐中對動物造成不應有的傷害。《德國民法典》中將動物與一般的物區分開,把動物當作特殊的物,我國動物福利立法應當借鑒德國的這種做法。人在法律關系中依然是主體,動物也還是作為客體,但是動物應區別于一般客體,作為特殊客體存在。3.1.2加強立法前的相關社會宣傳。雖然社會公眾已經開始關注動物福利,但并未落實到實際行動上,人們只是大概了解動物的一些狀況,對于動物福利的內容、具體做法并不清楚,只有少數普通民眾,以及專業人員和相關學者能夠深入了解動物福利的相關問題。關于動物福利,并非要求每一個人深入研究,我們提倡的是在社會中進行廣泛宣傳,使得動物福利理念可以孺婦皆知,從而推動動物福利法律工作的開展。如果人們并不清楚動物福利這一概念,動物福利立法進程就會緩慢前行甚至停滯不前,即使制定了法律,其實施也不易達到預期效果。因此,政府部門應在立法前進行相應的社會宣傳。3.2動物福利立法的建議。3.2.1健全動物福利法律體系。從國外的動物福利立法進程可以發現,動物福利法律體系也是從單一到完備逐步健全起來的。通過對國外動物福利立法發展歷史的研究,不難發現,法律在制定和修改時都盡量全面和詳盡,這樣才能使法律不被頻繁修改從而保證法律的權威。構建動物福利法律體系,應首先將動物福利寫入憲法,因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將一項制度寫入憲法之中,表示著國家對其高度重視。雖然修改憲法的程序繁雜、嚴格,憲法的條文也不可隨便刪除、添加,但就目前世界潮流來說,保護動物已是大勢所趨,大多數國家都有動物福利方面的法律法規。所以,將動物福利寫入憲法非但不會損害其權威,反而會促進憲法的完善,使憲法更好地發揮其統領作用。3.2.2建立動物福利分類制度。動物福利分類制度在國外建立已久,該制度根據動物的生活習性、飼養習慣、運輸方式、屠宰方法等方面的不同將動物分成幾大類,并且分別制定了與之相適應的法律法規,這有利于盡可能保護每類動物的權利,有利于建立健全動物福利體系,有利于社會有序發展。我國可以借鑒這種制度來改變法律對動物保護范圍過窄的局面。根據前述,可將動物分為六類建立對應的保護制度:農場動物福利制度、實驗動物福利制度、伴侶動物福利制度、工作動物福利制度、娛樂動物福利制度、野生動物福利制度。3.2.3明確具體的法律責任。目前我國法律規定對虐殺動物者追究刑事責任的動物范圍只有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與國外法律規定相比,我國的規定的保護范圍從刑事責任角度看顯然較窄,根本無法保護動物福利,對欲虐待動物者起不到威懾作用。應借鑒國外動物福利立法機制,從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三方面來具體規定虐待動物者的法律責任:行政責任方面,通過警告、罰款、拘留、責令悔過等方式加以處罰,對行為惡劣者應當禁止其從事相關行業,從根本上防范虐待動物行為的發生;刑事責任方面,應當增設具體罪名,擴大追究責任的動物保護范圍,起到法律的震懾作用;民事責任方面,應當提高侵害動物福利的賠償金額,加大虐待動物行為成本。[8]3.2.4立法內容與社會發展相適應。任何規則必定是根據社會發展、人類需要制定出來的,脫離社會的規則是無用的,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的動物福利立法更是如此。我國民眾現階段雖已有保護動物的意識,但離深入人心且身體力行相去甚遠,各地區也因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對動物保護程度有所不同。我國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制定出像國外那樣完善的動物福利法有一定難度,因此,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同時應當考慮到我國的現實情況。在制定動物福利法時,聽取民眾意見和專家建議,在一些地區進行試行,觀察實際效果,再對立法內容的不足之處進行完善修改。國家應當鼓勵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規,這有利于彌補動物福利法的不足,有利于健全我國動物福利法律體系。3.2.5建立權力分配合理的監管體制。我國動物福利法律實施上由于執法權力分配不合理,出現多頭管理現象。政府部門的執法要有相應的監督機制,對動物福利保障的監管,可以建立專門的監督機構,根據動物福利法的內容進行[9]。另外,扶持民間有關動物保護組織,賦予其一定的社會監督權利,以完善監督機制。總之,建立權力分配合理的管理、監督體制,保證動物福利法的順利實施,才能真正保障動物福利。
4結語
隨著動物科學的發展和公眾意識的提高,動物福利立法從道德和法律兩個層面關注動物的“康樂”,符合人類善良的本性,也契合人類的精神利益和長遠利益。我國應當結合實際發展情況和人文環境的特點,制定具有中國特色的動物福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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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付廷靜 單位:山東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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