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時期刑法立法思路

時間:2022-01-29 08:5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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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時期刑法立法思路

我國多次對刑法進行修訂,立法活動相對頻繁,又由于刑法立法對社會利益關系具有一定的調整作用,因此相關部門對于刑法立法的思路和方法要有明確的設計。我國社會發展正處于轉型時期刑法也應轉變立法觀念,增加新的調控手段,給予刑法新的功能,令立法思路更加科學,使其可以不斷參與社會治理。

一、能動立法

我國刑法能夠合理指出危害社會的某些行為的犯罪本質,只有當這種行為危害到社會和人民之后,刑法才能啟動,這種刑法立法思路起源于前蘇聯,是實施立法犯罪質與量的有機統一。但是,隨著我國社會發展進入轉型時期,這種立法思路已經無法與時代要求相適應,影響著社會的良性運轉,因此立法者要采取符合社會發展現狀的立法思路,將保護憲法價值作為導向,明確指出不可容忍和忽視的行為,并對其制定針對性罪刑規范,保證社會秩序的良好運行。例如,我國刑法中對搶奪、盜竊他人財物以及敲詐勒索等犯罪行為的規定是:只有當這些行為標為嚴重或達到一定金額數量后,才會追究社會刑事責任。在能動立法思路下,基于公共利益和被害人權益,對于盜竊或侵占他人財物數量很小的情況,也應給予刑事追責,如此才能保證刑法立法更具務實性和合理性。

二、理性立法

刑法并不能作為保證社會安定的最佳方式,只有針對特定行為和目的執行刑法,才能促進社會文明的進步,所以立法者應以人民群眾的理性訴求和社會時展要求為主,進行科學理性立法。立法者可以對刑事制裁進行科學評估,防止某些人濫用立法權,促進社會關系穩定,例如對于侵犯他人安寧權等行為判定,要綜合考慮民事賠償和行政法規。除此之外,立法者對于刑法立法比較推崇早期化、抽象化和法益稀薄化,但是這種立法思路和方法會增加危險犯罪分子、預備犯罪群體和未遂犯罪人群,對刑法發揮治理社會的作用極為不利,所以立法者必須堅持理性立法,將法益保護作為轉型時期刑法立法的依據[1]。

三、多元立法

我國當前刑法調控手段有限,主要以監禁刑為主,例如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非監禁刑種類較少,財產類刑罰措施不甚靈活,而且收容教養和強制醫療等保安處分措施適用面范圍狹窄,與當前的轉型社會發展現狀不相協調,所以立法者在進行刑法立法時必須堅持多元化立法,推動刑法立法與轉型社會的具體需要相適應。多元化立法主要表現在對犯罪行為進行分層,將犯罪類型和相應刑法制度相匹配,它不使用統一犯罪概念對罪犯進行衡量,而是根據罪犯的犯罪行為輕重進行區別對待。在多元化立法的要求下,立法者可以考慮增設非監禁刑種類,增加保安處分措施,將刑法與社區矯正銜接,減少犯罪行為人的未來再犯罪的可能性。

四、修改刑法法典

立法者在制定和修改刑法法典的過程中,一定要結合實際情況和社會發展現狀對其內容進行整合和修改,令刑法可以與輕犯罪法相互補充,保證刑法法典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嚴密性。對于擴大刑法法典規模,立法者需要在法典中增設因侵害他人權益而造成實質性傷害的為重罪,提高法典對于違法行為的明確性,強化刑法立法的穩定性,緩解濫用刑法等刑法壓力。

五、制定輕犯罪法

我國社會正在不斷進行轉型發展,為了保證社會穩定和和人民安全,刑法也應隨之變化發展,刑法立法的制定和修改是一個與時俱進的過程,同樣也是一項需要時間和社會群體共同努力的重要任務。輕犯罪法可以作為刑法法典的補充,將具有一定危險性或具有危害社會群體可能性的犯罪行為、人群納入監控范圍,在明確其具體犯罪內容后,需要結合刑法法典和社會具體情況進行量刑,并將其影響社會關系的罪名和重要條文保留于檔案中,以此來實現促進社會穩定的目的[2]。

六、結束語

綜上所述,面對轉型時期的發展現狀,刑法立法要適應復雜且富于變化的社會關系,制定輕犯罪法,力求能夠以不變應萬變,極盡所能覆蓋犯罪行為。對此,立法者應結合我國的地理區域環境、民族特點進行刑法立法,令刑法法典與輕犯罪法能夠相輔相成,使其更加符合轉型社會時期的機理,增加刑法周密性。

[參考文獻]

[1]丁學鵬.轉型時期刑法立法的思路與方法分析[J].法制博覽,2018(22):110-111.

[2]陳偉,熊波.刑法中的生態法益:多維轉型、邊緣展開與范疇匡正[J].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18,20(01):76-85.

作者沈栩 :單位:長春理工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