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疫病的預防范文

時間:2023-11-24 17:59:20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動物疫病的預防,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動物疫病的預防

篇1

關鍵詞:動物疫病 疫病預防 措施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力發展,畜牧業經營方式已逐步走向科學化、規模化、集約化。在農業中農區畜牧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已成為農民增收的重要行業。那么切實以“預防為主”的防疫方針,是畜牧業發展與增收的有效措施。

1、做好宣傳,確保動物防疫效果

宣傳工作要做到位。要做好養殖戶的工作,努力進行宣傳,并使養殖戶改善養殖的方法,進行定期的消毒處理,強調衛生的重要性,對于死亡的動物要采取適當地解決辦法,爭取到達一種良好的全民參與動物疾病防控工作的局面。

2、提高思想認識,加強領導

動物疫病對養殖業與人體健康的危害是嚴重的。一旦發生重大動物疫病,造成的經濟損失是無法估量的,同時也會降低與搓傷農民的積極性;發生人畜共患病時對人類的健康、社會的穩定造成威脅與影響。

動物防疫工作由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責任到人的工作格局。把動物防疫工作做為對領導干部政績的主要內容進行考核,并對縣、鄉、村三級防疫目標責任書進行簽訂,其防疫目標與任務要明確,建立與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切實執行動物防疫法與有關相應的法律法規,以預防為主并加強領導,密切配合,依靠科學,依法防治,群防群治,強力推行計劃免疫與強制性免疫,真正使動物防疫工作正規化與法制化。

3、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3.1生物藥品的管理制度

在動物疫病的預防以及診斷與治療中,生物藥品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疫苗就是用病毒制成的生物藥品,不當的貯藏方式會導致疫苗失去原有的效價,那么動物在接種后也不會產生抗體,一旦有重大疫情發生,經濟損失無疑是巨大的。因此各級動物防疫機構要制定《生物藥品管理制度》,縣級動物防疫部門要對生物藥品的貯藏,應做到有專人、專庫管理,要按照生物藥品的貯藏使用說明進行嚴格的科學管理與使用。對鄉級畜牧獸醫站也要配備專用的貯藏室以貯藏疫苗,要按照《生物藥品管理制度》規定的要求對疫苗的發放領用并進行登記造冊,嚴防疫苗的浪費與流失,禁止亂丟亂放,污染環境。疫苗貯藏的最后一道環節是村級防疫員,是當前疫苗貯藏最薄弱的管理環節,其保管的好壞對疫苗的效價產生直接的影響,對村級防疫員要配備疫苗專用貯藏箱,在疫苗注射過程中確保疫苗的有效接種。

3.2建立建全防疫器械的管理制度

動物防疫各部門必須要建立建全《醫療器械管理制度》,并組織供應防疫器械,確保動物防疫工作的正常順利地開展,并且貯備相應數量的器械以備不時之需。鄉鎮畜牧獸醫站對村級防疫員要配備足夠的注射器、針頭與消毒器械,并進行不定期檢查,對不能正常使用的器械要進行及時更換,確保防疫質量。

3.3建立防疫登記管理制度

隨著動物防疫工作的深化與工作的需要,在防疫期間,各級畜牧獸醫站要對各村的畜禽應認真詳細的進行登記,防疫登記簿的建立,要實行一戶一卡制,以村成冊,真正做到誰防疫、誰登記、誰負責,并做到有據可查,杜絕與防止弄虛作假現象的發生。

3.4對防疫經費的管理

管理的各級部門對防疫經費的下撥要及時,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原因拖延、截留與挪用動物防疫工作的各項經費,做到專款專用,以保障動物防疫工作能夠正常順利地開展。真正做到防疫經費用到對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與撲滅等工作的開展上。

4、加強防疫人員的素質提高,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對縣、鄉、村三級防疫隊伍素質要加強建設,舉辦定期各類培訓班,邀請專家授課以用現場操作等多種形式對防疫員進行防疫知識與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訓,把防疫人員素質真正提高上來。確保防疫人員勝任本職工作,并在實際工作中能按照嚴格的操作規程要求,切實做到安全接種,保證防疫質量。

5、逐步提高待遇,激發工作熱情

由于我國工業化的迅猛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都有了長足的進步與提高。大多數的檢疫員也無法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所以,提高村級動物防疫員待遇,以增強村級動物防疫隊伍人員的積極性與穩定性

6、建立健全動物疫病管理工作

眾所周知,傳染病頻發的季節是秋春兩季,因此免疫絕不是一朝一夕的工作。各地防疫部門必須建立完善的機制,對此工作要長期管理。各地檢疫員要深入基層,對于大小養殖場要進行免疫指導,嚴格控制生豬的健康水平不受侵害。

7、加大動物防疫經費的投入

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檢疫員的工作條件與工資待遇。還要采用績效機制,采取工作與工資相聯系的方法,提高檢疫員的工作效率與積極性。同時,政府加大資金投入,為動物疾病的預防工作的正常順利地開展提供資金保證。

篇2

關鍵詞:南陽市;動物疫病防控;問題;解決辦法

中圖分類號:S851.3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273X(2013)04-0087-01

1 存在的問題

1.1 養殖條件差

養殖條件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動物的健康狀況和抵抗疾病的能力。由于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大多數養殖戶存在養殖條件差,養殖技術落后,生物污染嚴重等情況,給各種病原微生物的滋生提供了條件。

1.2 不按規定程序進行免疫

很多養殖戶文化水平低,很難做到對養殖動物進行科學的程序化的免疫接種。

1.3 不能正確保存和使用疫苗

在各鄉鎮特別是山區,由于物質條件差以及具體防疫人員綜合業務能力達不到要求,疫苗保管和使用不到位的現象時有發生,致使免疫失敗。

1.4 工作人員綜合素質差

部分鄉鎮特別是山區基層畜牧獸醫單位業務人員缺乏,畜牧技術人員業務素質參差不齊,對先進的畜牧生產技術推廣不到位,對養殖戶畜牧獸醫實用技術培訓不夠,缺乏宏觀畜牧生產技術指導和調控能力;獸醫執法人員對相關法律條文、檢疫防疫知識理解不透徹、掌握不牢固,致使各個環節監管不到位,沒有真正收到“以檢促防、防監結合”的綜合防控效果。

1.5 法律法規宣傳不到位

《動物防疫法》、《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病死及死因不明動物處置辦法》、《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學習宣傳不到位,因而對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不夠重視。

1.6 動物衛生監督工作不到位

由于受物質條件的限制,很多鄉鎮使用的儀器設備落后或不全,有的地方甚至沒有。這就導致動物衛生監督工作在各鄉鎮有的執行不嚴,有的甚至流于形式,有的甚至未開展,因而使疫病的傳播有了可乘之機。

2 對策

2.1 改善養殖條件,搞好基礎免疫

大力宣傳國家實行的養殖補貼政策,把養殖補貼及時發放到養殖戶手中,幫助他們改善養殖條件,提高機體抗病力。各鄉鎮畜牧獸醫技術人員要深入到養殖戶中間去,幫助他們制定科學的免疫程序,做到應免盡免,不留死角。

2.2 搞好動物檢疫,加強流通環節的監管

對免疫動物佩戴畜禽標識,對經過檢疫的動物及動物產品按規定出具相應的檢疫證明,對未檢疫動物及動物產品進行補檢,對不符合要求的動物及動物產品依法處置,限制流通。

2.3 加強業務學習

隨著禽流感、豬流感等疫病的暴發、蔓延,使得國內各地區動物疫病綜合防控任務十分嚴峻。這就要求畜牧獸醫從業人員加強業務學習,牢固掌握專業知識,熟練操作技能,不斷積累處理突發畜牧獸醫事件的經驗,以適應當前形勢的需要。

2.4 加大法律法規宣傳力度

加大法律法規宣傳力度,可以印制宣傳告示、宣傳資料,張貼于交通要道、場、鎮牲畜交易場所等顯眼處;并采取電視、宣傳車、講座等形式進行大張旗鼓的宣傳,使廣大干部群眾透徹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為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順利實施奠定堅實的基礎。

篇3

關鍵詞:突發性動物疫病;預防;控制

中圖分類號:S851.3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273X(2017)01-0046-02

突發性動物疫病產生范圍大、感染極速,同時危害極大,甚者會威脅到公共衛生安全,所以加強動物疫病的預防和控制勢在必行。

1 我國動物疫病防控現狀

盡管近年來我國動物疾病預防和控制的水準在大幅增強,但動物疫病頻發的現象仍屢見不鮮,特別是目前動物產品貿易越來越頻繁,致使人類和動物共患病經常出現。在動物疫病防控過程中暴露出了許多問題,其中包括:缺少健全的法律制度、適宜的管理系統、充足的資金支持、科學的預防和控制措施、高端的預防和控制技術、高質量的專家團隊等,這些都阻礙了中國動物疾病預防和控制工作有序、順利地進行,從而導致突發性動物疾病的頻發及擴散,阻礙了畜牧業的健康發展,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因此,研究有效措施來提升突發性動物疾病的預防和控制水準已迫在眉睫[1]。

2 完善動物疫病應急體系是應對動物疫病公共風險的當務之急

2.1 加強動物疫病應急反應體系建設,積極防范疫情社會風險,保障公共衛生安全

當前,由于養殖業的迅速發展,人類和動物之間的距離越來越近,因此,突發性動物疫病在人類中擴張的幾率越來越大。就我國的現狀來看,發生人畜共患病的幾率逐年增加:2003年震蕩世界的“非典”疫情誘發的公共衛生安全風險給社會帶來了沉重的打擊;2005年的四川豬鏈球菌疫情[2],導致養豬行業遭受重大虧損;就在同年,中國出現第一例人類感染禽流感[3]。其后的幾年,國際社會還發現埃博拉病毒病、瘋牛病、萊姆病,這些疾病對人類社會形成了新的危害。人類與動物同時發生疾病,不單單只危害了養殖及相關行業,而且也會使國民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受到阻礙,并把人類的健康推到風口浪尖上去,甚至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社會危機。另外,大量的獸藥被運用到動物養殖過程中,致使游鋝品獸藥殘留現象越來越突出,抗生素殘留也越來越嚴重,從而嚴重危害到人類的健康。因此,強化建設中國的動物防疫和應急響應系統是保證公共衛生安全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2.2 健全動物防疫體系,促進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

養殖業是主導中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產業,但重復重大的突發性動物疫病,讓養殖業的風險也進一步加大。進入20世紀,中國共36類突發性動物疾病每年造成1 160萬頭豬,45.3萬頭牛、5.3億只鳥發生病患。近年來,超過16萬只家禽禽流感疫情在中國被發現,死亡率近90%,為預防疫情的蔓延,超過2 000萬只禽鳥被殺害。在2006年和2007年間,流行的PRRS致使生豬大規模死亡,使市場中生豬的供給受到沖擊。中國養殖業正在由數量型到質量型轉換,突發性動物疾病預防和控制體系是整個環節的關鍵點,因此建立完整的防控系統意義重大。

2.3 加強動物疫病應急體系建設,保障農民收入增長,促進農村經濟繁榮

畜牧業在中國農業產業結構中的占比越來越高,養殖業收入的貢獻率占農民家庭收入的比例已達到30%以上,成為農民主要的收入來源。通過發展養殖業來增加農村就業率是一個可行的方法。根據數據來看,當前我國養殖業勞動力遠超1億人。然而突發性動物疫情對養殖業發展的干擾卻愈發明顯,如2005年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導致養殖戶和加工相關產品的企業都遭受了重大的虧損。當前最重要的是增強動物防疫的應急響應系統和控制重大動物疫病的發生,最終達到養殖業、農村經濟、農民收入都能得到大幅度的增加。

2.4 加強動物疫病防控和完善監測制度,實現與國際動物衛生標準對接

中國畜禽總生產量位列世界頭籌,可出口量卻不到總產量的1%。而造成這一狀況的關鍵因素就是突發性動物疾病。依照《國際動物衛生》的規定,對于沒有15種A類動物疫病的國家有權利制止進口還沒有徹底解決上述疾病國家的動物和動物產品。但是我國有幾種A類動物疾病,如雞新城疫、豬瘟和禽流感等尚未徹底消除亦或適當抑制,這將嚴重阻礙我國出口動物產品。而另一個重要原因是獸藥殘留。近年來,中國對歐盟、日本、韓國和東南亞等國家出口的動物產品,已經在獸藥殘留檢測中多次出現問題,致使動物產品出口受阻,并且嚴重影響了國際聲譽。因此加強動物防疫制度建設,控制突發性動物疾病和獸藥殘留,是提高我國動物產品的總體質量和國際競爭力的重要一環。

3 新形勢下,加強我國動物疫病防控措施的建議

3.1 盡快完善防疫體系

①我國有必要豐富動物常見疾病、中毒、代謝和其他流行病預防和控制措施,以達到有一個整體的法律構架,并根據《動物防疫法》和其他法律來進行完善。②將動物疾病預防和控制規劃具體化,可以從美國對狂犬病、藍耳病預防和控制程序得到借鑒,再與我國動物疾病的實際狀況相結合,持續提升預防和控制規劃,擴大預防和控制的疾病類型,尤其是突發性動物疫病要加以重視。③加大改革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監督系統的力度,做到明確分工,處罰分明,杜絕互相推諉責任、執法不嚴、等情況發生。

3.2 不斷改善基礎設施

要改善動物疾病防控工作的基礎設施建設,增加資金投入是必要的,這樣才能持續達到預防和控制的規格。如提高各個等級動物防疫站的水平,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配備SPF實驗動物、生物安全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和高質量的動物疫病檢測儀器設備等。在疾病突發時,必須要有充足的資金來支撐流行病診斷、疫苗測試、疫情、技術培訓及其他防疫成本。此外,要集中改善基本的管理系統,如疾病預防控制、動物衛生監督和其他相關管理體系等。

3.3 切實做到預防為主

預防是一種行之有效的策略。在加強動物疾病預防和控制中,需要工作人員明確實施“八落實”、“五不漏”和“四個百分百”,以最小化控制突發性動物疾病。要做到分階段檢查、及時報警、緊急措施改善;并在日常疾病的預防中不斷加強,例如,嚴格把控動物疫苗接種,與之和“三位一體”、“豎到沿、橫到邊”等免疫形式想融合,防止有免疫死角;在規定時間內對農貿市場、屠宰場、飼養環境、畜禽糞便和其他與之相關的地方做到全面消毒,嚴格檢查動物飼養、屠宰、運輸、貿易、檢疫和其他條件,要做到一旦發現潛在的風險能第一時間進行處置。

3.4 努力提高技術含量

當前,我國已初步形成一個相對來說比較完善的動物疫病的預防和控制技術體系。但是與國際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相關技術內涵還需要不斷改善。當前動物疫病的種類多種多樣,越來越難以控制,提高技術水平是當前的重中之重,同時也要增加相關科學技術的研究,并在診斷試劑、藥品、疫苗、消毒劑和工具等方面做到創新。

參考文獻:

[1] 王 華,李玉清,徐百萬,等.淺談新形勢下我國動物疫病防控策略[J].中國動物檢疫,2013,30(2):75-77.

篇4

關鍵詞:養殖場;動物疾病;管理與控制

我國動物養殖現狀,隨著社會經濟的進步取得一定進步,仍然存在很多問題。很多養殖戶動物激動預防與控制相關意識比較低,將重點放在獲取經濟效益上,使得疫病預防與控制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投入比較少,如果一旦發生疫病就會迅速傳播和蔓延,進而爆發更大規模的疫情[1]。動物疫情的爆發將會對養殖戶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對我國動物養殖業的進一步發展造成了重大不良影響。

1養殖場動物疾病預防與控制存在的問題

近幾年來我國大型養殖動物疾病的爆發,使得更多的養殖戶意識到加強動物疾病控制于預防的重要性。但是,就現狀來看,由于動物疾病的不可預測性以及高成本,使得大部分養殖戶受經濟效益影響而逐漸降低了對疫病控制管理的重視程度。眾多養殖場將工作重點放在獲取經濟效益上,整個養殖現狀就是種養殖輕防疫,或者是有防疫不嚴密。另外,除養殖場管理意識低下,同時地區防疫管理部門意識水平也同樣比較低,對于動物疫病管理工作實施并不順利。

2養殖場動物動物疾病預防控制方法分析

養殖場動物疾病主要包括傳染病、寄生蟲病以及普通病,每種病引起的原因不同,對動物造成的影響的也不同。想要對不同疾病進行有效預防和控制,就需要不斷加強對此方面的研究,積極尋找解決措施,確定最為行之有效的控制管理方法。

2.1養殖場選址 場地的選擇對動物疾病預防與控制具有重要影響,大部分養殖戶因為受到土地有限、成本以及環境保護等多方面的影響,基本上都是選擇密集型養殖方式。此種養殖方式是我國比較常見的一種,就養殖場動物排泄物處理方面來看,此種養殖方式具有很大優勢,但是就疫病預防方面來說卻具有很大問題,并不利于動物疾病的預防與控制。因此,在對場地進行選擇時,應盡量拉大養殖場之間的距離,保證兩個場地之間具有一定距離,降低傳染病的發生以及感染率。另外,過分密集的養殖場往往是疫病爆發率高的地域,因為過分密集的場地中沒有明顯的界限,在加上場內貓狗老鼠等動物的來往,就會增大疾病傳染的幾率。因此,養殖場在建設時應該在周圍設置圍墻,降低不同場地的流動,境地疾病傳染的概率。

2.2保持小規模養殖 養殖場動物疾病的發生大部分都是由病菌引起,而且動物之間的傳染相對嚴重,為有效控制動物疾病的傳染,必須要降低動物的密集度,避免疾病大規模的爆發。針對此方面,養殖戶可以將場地規模控制在一定范圍內,縮小養殖規模,以兩所小型養殖場代替一所大型養殖場,避免動物過度密集而引起疾病。同時,針對不同種類動物的養殖場,必須要加強對新入物種的管理控制。很多情況下新物種的進入不但會對自身造成影響,同時還會對已存在的動物帶來威脅。因此,應盡量減少養殖場動物的種源,如果物種的不同型是不可避免的,則必須要在進場前加大對其健康檢測力度,確定是否實施定期免疫接種計劃和防疫措施,確保外來物種不會對養殖場已有動物造成威脅[2]。

2.3做好檢測工作 養殖場必須要加強對動物疾病預防與控制管理的意識,并制定完善檢測制度,根據養殖場實際情況,并結合周圍環境等情況,確定日常、重點防控計劃。養殖場應定期對動物進行健康檢測,并對檢測結果做好記錄,為后期動物免疫計劃的執行提供數據支持。另外,還需要將檢測記錄呈交給當地疫病預防部門,相關部門要加強對檢測記錄的研究,對檢測區域做好限定時間內的免疫工作,對于部分抗體達標的動物還需要做好加強免疫工作[3]。最后還需要做好檢測跟蹤計劃,對免疫接種后的養殖場和動物實施動態監控,一旦發生疑似病例必須要加強管理,通過隔離治療等方式避免疾病的進一步擴散,做好疫病控制工作。

2.4加強養殖場疫病預防管理 養殖場管理是關系動物疾病預防與控制的重要因素,為避免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問題,必須要加強對養殖場管理工作的執行力度。動物養殖空間小、氣溫變化、疫苗注射以及環境臟亂差等都會增加疾病發生與傳播的概率。另外,濕熱的環境會促進細菌的大量繁殖,如果發病后只是單純的采取抗生素或其他藥物進行處理,并不能有效解決。因此,養殖場為做好動物疾病預防與控制工作,必須加強對養殖場的管理,尤其要保證動物生長環境的干凈,避免大量病菌的滋生,降低疾病發生率。

3結論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出現更多大型動物養殖場,在養殖過程中動物疾病是影響經濟效益的主要因素,一旦爆發大規模疾病將會養殖場造成重大不良影響,進而阻礙我國養殖行業的進一步發展。因此,必須要加強對養殖場動物疾病預防與控制工作的研究,針對存在的問題積極尋找解決措施,將疫病防控工作作為重點來抓,遵循防疫衛生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將治病因素有效控制在管理范圍內,從根本上提升動物養殖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參考文獻:

[1]夏磊,黃慶洲,陳勇,等.規模化豬場疫病防控研究進展[J].畜禽業.2011,(12):26-27.

篇5

一、進一步明確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工作目標

(一)總體目標: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繼續實行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費免疫,保持高致病性禽流感、豬、牛、羊口蹄疫、豬瘟、豬藍耳病、雞新城疫、炭疽、狂犬病、山羊痘等重大動物疫病,在全鄉清靜無疫。

(二)具體目標: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的免疫率達到100%,規模飼養場雞新城疫免疫率達100%,農村散養戶雞新城疫免疫率達到80%以上,強制免疫耳標佩戴率100%,確保各項免疫抗體效價監測達國家標準(70%以上),免疫檔案填寫規范,記錄真實完整。

(三)工作重點:在保證免疫密度的情況下,注重保證免疫質量,決不留空白、死角,做好各村、組的疫情監測,報告工作,繼續實施“騸免結合”和免疫耳標佩戴,進一步強化檢疫工作,做到“檢疫四到位”禁止無免疫標識的牲畜上市流通,病死畜(禽)嚴格按“四不一”處理,無害化處理,處理率達100%,加強強制消毒滅源工作,動物屠宰點,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市場,運載工具體地說消毒面達到100%,農村消毒面達到80%以上,切實搞好口蹄疫、禽流感、狂犬病等動物疫病的疫情監測和信息報送工作。

二、村防疫員體系建設及管理

1、務本鄉村級防疫員根據村、組大小牲畜存欄量及農戶聚居、散居等實際情況進行配置,2名、1名、1名、村1名。

2、村防疫員實行村聘村用,納入村技術干部管理。村防疫員由鄉政府、村委會領導和管理,鄉畜牧獸醫站負責業務技術指導及技術監督管理。

三、增添措施、明確職責、確保各項防控工作落到實處

年繼續實行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費免疫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鄉政府負責全鄉重大動物疫病防制工作的領導,組織各村落實全鄉重大動物疫病防制應急預案,各項動物防疫工作實行鄉包村、村包組、組包戶、戶包畜(禽)的責任包干制,各村村委會主任是本村動物防疫工作第一責任人,各村民小組長是本組動物防疫工作第一責任人,重大動物疫病防制工作納入名村綜合目標考核,實行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責任追究制。

(一)工作職責

1、鄉政府負責組織制定務本鄉重大動物疫病防控規劃和應急預案。發生重大動物疫病時,啟動應急預案,檢查監督各村、組按照預案的規定對疫點、疫區、受威脅區采取封鎖、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接種等應急處理措施。

2、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按照“屬地管理”和政府“保密度”的要求,加強對村防疫員的領導及管理,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各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要認真履行重大動物疫病防制工作第一責任人和主要責任人的職責,認真組織村、組干部、農戶、專業大戶摸清家底,將豬、牛羊、犬、禽等存欄數量。將存欄數量上報務本鄉動物防疫檢疫站,同時組織農戶將應免動物相對集中管理,組織動員飼養戶積極配合村防疫員進行預防免疫注射,確保各項免疫密度。

(二)工作措施

1、堅持貫徹落實“五強制、兩強化”的綜合防制措施,嚴格按照“政府保密度,技術部門保質量”的防疫機制,實施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費免疫,確保免疫密度和質量。按照“五統一”(即統一疫苗、統一免疫程序、統一操作規程、統一免疫標識、統一評價免疫質量),和“五不漏”(縣不漏鄉、鄉不漏村組、組不漏戶、戶不漏畜、畜不漏針)的要求,做到措施有力,責任明確,務求實效,組織做好強制免疫和計劃免疫工作。

2、加強強制檢疫,強制消毒工作。

認真做好動物防疫的監督檢查,加強強制檢疫和強制消毒工作,對屠宰點上市的動物,動物產品實施強制檢疫,加強消毒滅源工作。

3、堅決貫徹執行強制封鎖,強制撲殺和銷毀措施。

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堅持“早、快、嚴、小”的原則,堅決撲殺銷毀病死動物,死因不明動物及動物產品及其同群動物的產品,平時村、組干部要宣傳、教育群眾對死因不明的病死畜(禽)應做到(不食用、不宰殺、不轉運、不銷售)堅決作無害化處理。

4、加強疫情監測工作,強化疫情報告制度

進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動物疫情測報網絡建設,充分發揮動物疫情測報網絡的作用,村級動物防疫員作為疫情信息員,村、組、單位和個人一旦發現疑似重大動物傳染病的,必須立即報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政府,堅決查處隱瞞不報、慌報和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的違法違紀行為。

5、切實抓好重大動物疫情防控科普宣傳工作,提高全民防控重大動物疫病的意識和自我保護,自我識別能力,充分發揮群防群控的強大威力。

篇6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

本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肉、生皮、原毛、絨、臟器、脂、血液、、卵、胚胎、骨、蹄、頭、角、筋以及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

本法所稱動物防疫,是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四條根據動物疫病對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規定管理的動物疫病分為下列三類:

(一)一類疫病,是指對人與動物危害嚴重,需要采取緊急、嚴厲的強制預防、控制、撲滅等措施的;

(二)二類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采取嚴格控制、撲滅等措施,防止擴散的;

(三)三類疫病,是指常見多發、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控制和凈化的。

前款一、二、三類動物疫病具體病種名錄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五條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統一領導,加強基層動物防疫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制定并組織實施動物疫病防治規劃。

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群眾協助做好本管轄區域內的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工作。

第七條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

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動物衛生監督職能部門分別負責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現役動物及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根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設置的原則建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等技術工作。

第十條國家支持和鼓勵開展動物疫病的科學研究以及國際合作與交流,推廣先進適用的科學研究成果,普及動物防疫科學知識,提高動物疫病防治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一條對在動物防疫工作、動物防疫科學研究中做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章動物疫病的預防

第十二條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對動物疫病狀況進行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制定相應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措施。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根據國內外動物疫情和保護養殖業生產及人體健康的需要,及時制定并公布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國家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施強制免疫。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確定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和區域,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制訂本行政區域的強制免疫計劃;并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動物疫病流行情況增加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和區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本管轄區域內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工作。

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強制免疫工作。

經強制免疫的動物,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實施可追溯管理。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動物疫情監測網絡,加強動物疫情監測。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國家動物疫病監測計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動物疫病監測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動物疫病監測計劃。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動物疫病的發生、流行等情況進行監測;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十六條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對動物疫病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出動物疫情預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動物疫情預警后,應當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動物疫病預防工作。

第十八條種用、乳用動物和寵物應當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

種用、乳用動物應當接受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定期檢測;檢測不合格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

(一)場所的位置與居民生活區、生活飲用水源地、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的距離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二)生產區封閉隔離,工程設計和工藝流程符合動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應的污水、污物、病死動物、染疫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和清洗消毒設施設備;

(四)有為其服務的動物防疫技術人員;

(五)有完善的動物防疫制度;

(六)具備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動物防疫條件。

第二十條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相關材料。受理申請的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需要辦理工商登記的,申請人憑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場(廠)址等事項。

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具備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應當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要求。

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第二十二條采集、保存、運輸動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從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動物診療以及易感染動物的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

人畜共患傳染病名錄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條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區域化管理,逐步建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應當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經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予以公布。

本法所稱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內沒有發生規定的一種或者幾種動物疫病,并經驗收合格的區域。

第二十五條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品:

(一)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

(二)疫區內易感染的;

(三)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

第三章動物疫情的報告、通報和公布

第二十六條從事動物疫情監測、檢驗檢疫、疫病研究與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報告。

接到動物疫情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控制處理措施,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上報。

第二十七條動物疫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其中重大動物疫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必要時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認定。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通報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和處理情況;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與同級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協定,及時向有關國際組織或者貿易方通報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和處理情況。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及時公布全國動物疫情,也可以根據需要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疫情。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物疫情。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動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瞞報、謊報、遲報動物疫情,不得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

第四章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

第三十一條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時,應當采取下列控制和撲滅措施:

(一)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派人到現場,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調查疫源,及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疫區范圍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對疫區實行封鎖。必要時,上級人民政府可以責成下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接種等強制性措施,迅速撲滅疫病。

(三)在封鎖期間,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動物、動物產品流出疫區,禁止非疫區的易感染動物進入疫區,并根據撲滅動物疫病的需要對出入疫區的人員、運輸工具及有關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條發生二類動物疫病時,應當采取下列控制和撲滅措施:

(一)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接種、限制易感染的動物和動物產品及有關物品出入等控制、撲滅措施。

第三十三條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撤銷和疫區封鎖的解除,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評估后,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第三十四條發生三類動物疫病時,當地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組織防治和凈化。

第三十五條二、三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性流行時,按照一類動物疫病處理。

第三十六條為控制、撲滅動物疫病,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派人在當地依法設立的現有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必要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臨時性的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

第三十七條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時,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疫區易感染的人群進行監測,并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條疫區內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獸醫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有關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

第三十九條發生動物疫情時,航空、鐵路、公路、水路等運輸部門應當優先組織運送控制、撲滅疫病的人員和有關物資。

第四十條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突然發生,迅速傳播,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構成重大動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采取應急處理措施。

第五章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四十一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官方獸醫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本法所稱官方獸醫,是指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并經獸醫主管部門任命的,負責出具檢疫等證明的國家獸醫工作人員。

第四十二條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后,應當及時指派官方獸醫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現場檢疫;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實施現場檢疫的官方獸醫應當在檢疫證明、檢疫標志上簽字或者蓋章,并對檢疫結論負責。

第四十三條屠宰、經營、運輸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應當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

對前款規定的動物、動物產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以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志,進行監督抽查,但不得重復檢疫收費。

第四十四條經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托運人托運時應當提供檢疫證明;沒有檢疫證明的,承運人不得承運。

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應當及時清洗、消毒。

第四十五條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方可進入;檢疫所需費用納入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四十六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胚胎、種蛋的,應當向輸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取得檢疫證明。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的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到達輸入地后,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引進的乳用動物、種用動物進行隔離觀察。

第四十七條人工捕獲的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野生動物,應當報經捕獲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方可飼養、經營和運輸。

第四十八條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當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下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處理費用由貨主承擔。

第四十九條依法進行檢疫需要收取費用的,其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物價主管部門規定。

第六章動物診療

第五十條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適應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場所;

(二)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適應的執業獸醫;

(三)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適應的獸醫器械和設備;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條設立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申請動物診療許可證。受理申請的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診療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憑動物診療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動物診療活動。

第五十二條動物診療許可證應當載明診療機構名稱、診療活動范圍、從業地點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事項。

動物診療許可證載明事項變更的,應當申請變更或者換發動物診療許可證,并依法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三條動物診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診療活動中的衛生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診療廢棄物處置等工作。

第五十四條國家實行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制度。具有獸醫相關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頒發執業獸醫資格證書;從事動物診療的,還應當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申請注冊。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和注冊辦法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商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本法所稱執業獸醫,是指從事動物診療和動物保健等經營活動的獸醫。

第五十五條經注冊的執業獸醫,方可從事動物診療、開具獸藥處方等活動。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條對鄉村獸醫服務人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執業獸醫、鄉村獸醫服務人員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參加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應當遵守有關動物診療的操作技術規范,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獸藥和獸醫器械。

第五十七條鄉村獸醫服務人員可以在鄉村從事動物診療服務活動,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八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一)對動物、動物產品按照規定采樣、留驗、抽檢;

(二)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進行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

(三)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實施補檢;

(四)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產品,具備補檢條件的實施補檢,不具備補檢條件的予以沒收銷毀;

(五)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志和畜禽標識;

(六)進入有關場所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與動物防疫有關的資料。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需要,經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車站、港口、機場等相關場所派駐官方獸醫。

第六十條官方獸醫執行動物防疫監督檢查任務,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佩帶統一標志。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與動物防疫有關的經營性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一條禁止轉讓、偽造或者變造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

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動物防疫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第六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和鄉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村級防疫員隊伍建設。

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動物防疫工作需要,向鄉、鎮或者特定區域派駐獸醫機構。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級政府職責,將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檢疫和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儲備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資。

第六十六條對在動物疫病預防和控制、撲滅過程中強制撲殺的動物、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因依法實施強制免疫造成動物應激死亡的,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十七條對從事動物疫病預防、檢疫、監督檢查、現場處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觸動物疫病病原體的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撲滅等措施的;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動物診療許可證,或者對符合條件的拒不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動物診療許可證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七十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未經現場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或者對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拒不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的;

(二)對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動物、動物產品重復檢疫的;

(三)從事與動物防疫有關的經營性活動,或者在國務院財政部門、物價主管部門規定外加收費用、重復收費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七十一條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職責或者偽造監測、檢測結果的;

(二)發生動物疫情時未及時進行診斷、調查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七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瞞報、謊報、遲報、漏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謊報、遲報動物疫情,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對飼養的動物不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進行免疫接種的;

(二)種用、乳用動物未經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而不按照規定處理的;

(三)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沒有及時清洗、消毒的。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對經強制免疫的動物未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不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其中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

(二)未辦理審批手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胚胎、種蛋的;

(三)未經檢疫,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動物、動物產品的。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轉讓、偽造或者變造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沒收違法所得,收繳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遵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獸醫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有關控制、撲滅動物疫病規定的;

(二)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的;

(三)動物疫情的。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動物診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動物疫病擴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動物診療許可證。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獸醫執業注冊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動物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執業獸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動物診療活動;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注冊證書:

(一)違反有關動物診療的操作技術規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動物疫病傳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獸藥和獸醫器械的;

(三)不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要求參加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撲滅活動的。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從事動物疫病研究與診療和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不履行動物疫情報告義務的;

(二)不如實提供與動物防疫活動有關資料的;

(三)拒絕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的;

(四)拒絕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的。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動物疫病傳播、流行等,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篇7

二、做好控制動物重大疫情所需經費、物資、設備、技術等儲備,按年度納入鄉財政預算,動物重大疫情發生后,鄉政府要迅速組織各方面的力量,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等綜合手段遵循“早、快、嚴”的原則,做到統一指揮,通力協作,立即采取有效的預防和控制措施,盡快控制和撲滅動物疫情。

三、疫情的確認和分級由省動物防疫監督總站負責。

四、強化疫情報告制度

1、由鄉動物重大疫病防疫檢疫工作領導小組按規定統一上報。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上報告動物疫情。

五、緊急疫情應急指揮系統和部門職責

1、指揮系統

鄉政府已成立動物重大疫病防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鄉的各種動物重大疫病的緊急疫情控制的統一指揮和組織協調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及村、組認真落實各項責任,組長由鄉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片區動物防疫檢疫站,鄉財政所、派出所、農業綜合服務中心、鄉衛生院、鄉綜治辦、工商行政管理所、各村主要負責人等組成,各成員單位要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防疫工作的通知》(國發[]14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省動物重大疫病防制方案)的通知》(辦發[]51號)府發電[]76號等有關規定,認真落實各自的職責。

2、部門職責

(一)鄉政府負責指揮和組織重大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一旦疫情發生時,按照市區有關規定做好封鎖、隔離、病畜(禽)及同群畜(禽)的撲殺和銷毀,疫區和受威脅區的強制免疫工作,決策有關重大事項,組織建立民兵應急預備隊。

(二)片區動物防疫檢疫站

①組織調集駐鄉檢疫員和村防疫員開展疫情控制工作。

②作好疫情的監測、上報,開展流行病學調查,迅速全面統計、上報相關數據,為疫情的全面評估提供準確的數據。

③根據診斷結果,協助區動物防疫監督站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等,并參與組織實施。

④指導并參與對疫點內畜(禽)的撲殺、畜(禽)和畜(禽)產品的無害化處理工作,監督指導對疫點、疫區內污染物和場所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理。

⑤對疫區、受威脅區內的易感動物實施緊急免疫接種。

⑥對疫區、受威脅區的易感動物及其產品生產、貯藏、運輸、銷售等活動進行檢疫和監督管理。

⑦緊急調集疫苗、藥品、器械、防護用品等。

⑧參與評估疫情處理時用于封鎖、撲殺病畜(禽)及同群畜(禽)無害化處理,病(死)畜(禽)和同群畜(禽)(包括污染物)、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所需費用及誤工補貼等所需資金,建議資金使用計劃。

⑨培訓防疫人員。(組織成立疫情處理防疫預備隊)

⑩針對動物發病的種類,編寫宣傳資料提交政府審核印發宣傳。

(三)鄉財政所

鄉財政所每年應預算安排一定的緊急應急防疫資金,作應急隊伍人員及村防疫員、防護用品、撲殺、無害化處理等相關的資金補貼。

(四)派出所

做好疫區封鎖和強制撲殺工作,做好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工作。

(五)鄉衛生院

做好動物疫病是否在人群中流行的情況調查、監測及報告工作。

(六)工商行政管理所

加強市場管理,加大對違法經營畜(禽)及其產品行為的打擊力度。

(七)鄉宣傳文化服務中心

主動配合做好動物重大疫病預防科學知識的宣傳工作。

(八)鄉綜治辦

做好安全保衛和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九)各村組

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動物重大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摸清家底,將豬、牛、羊、犬、禽的數量上報鄉動物防疫領導小組,將應免動物相對集中管理固定,組織免疫工作,保證免疫密度。

(十)其他部門要各自做好動物重大疫病的防控工作。

六、疫情應急措施

1、當疫情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時,必須啟動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動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揮機構應急預案。

2、片區動物防疫檢疫站發現可疑病例或接到可疑病例疫情報告時,必須立即派人趕到現場進行初步診斷,同時對發病畜(禽)及同群畜(禽)實行隔離和監控措施,限制同場(戶)畜(禽)及其產品和飼養員的流動、監督消毒措施的實施,并按規定立即上報。

3、疫情發生后,鄉動物重大疫病防制領導小組應立即召開會議,召集成員單位,通報情況,安排布置全鄉的疫情控制撲滅工作,及時調集人員、物資、資金,督促村、組和各部門落實各項措施。

4、片區動物防疫檢疫站,協助區動物防疫監督站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負責組織、監督、指導對疫點內畜(禽)的撲殺、畜(禽)和畜(禽)產品的無害化處理,組織、監督、指導對疫點、疫區內污染物和場所等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理,組織開展對疫區受威脅區畜(禽)實施緊急免疫接種,組織開展對疫區、受威脅區的易感畜(禽)及其畜(禽)產品進行檢疫和監督管理,及時上報疫情控制撲滅工作進度和做好其他相關工作。

5、鄉財政所負責按規定安排落實疫苗、器械、藥品、撲殺染疫畜(禽)及同群畜(禽)補助經費和應急人員誤工補助,村防疫員誤工補助等經費,派出所協助封鎖疫區,撲殺疫點動物,做好疫區社會治安和保衛工作,工商部門根據疫區封鎖情況關閉疫區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市場,查處違法經營和行為,其他相關部門做好各自工作,保證疫情控制工作順利進行。

七、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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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動物疫病預防免疫任務及責任

(一)國家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行計劃免疫、強制免疫制度。目前,國家規定對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依法實施強制免疫和監測,出口生產企業、大型屠宰場、飼養場必須嚴格依法、規范接受相關疫病監測、檢測,對動物布病、結核病、炭疽等病實行計劃免疫,強制檢疫(檢測)和凈化。

(二)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由各級政府負責,鎮(區)行政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按照“政府保密度、業務部門保質量”的工作原則,在市動物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各鎮(區)負責領導和組織本鎮(區)獸醫、村級防疫員開展重大動物疫病的強制預防免疫和疫情控制工作,保證免疫密度和效果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市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局是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重大動物疫病預防、控制、監測計劃與方案的制定和所需生物制品的供應,負責對名鎮(區)動物免疫工作監督、指導,配合鎮(區)培訓村級防疫員(獸醫),并對防疫員進行業務監管。

(三)加強動物防疫體系建設。各區域性動物衛生監督所要認真履行省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局明確的區域性動物衛生監督所19項工作職能和村級防疫員10項工作職能,落實區域監管責任,發揮監管指導作用,確保免疫質量,保證免疫率、發卡率、掛標率、免疫檔案率達到100%。

(四)各鎮(區)獸醫、村級防疫員要嚴格按技術操作規程和生物制品使用說明書要求開展免疫接種,做好免疫檔案、免疫卡和免疫標識的登記、填寫、發放、佩戴工作,并做好防疫工作記錄,做到免疫注射方法得當、劑量準確以及檔案、卡、標同步。

(五)實行動物疫情逐級報告、快報、月報、年報制度。發現疑似病例,業務主管部門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經批準后,逐級向上級業務部門報告。除農業部疫情外,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和報道國內疫情。業務主管部門要定期將防疫督察、排查等情況向各鎮(區)通報。

二、疫情控制與處理

(一)從轄區外引進種用、乳用動物及役用大牲畜(黃牛),必須向市動物衛生防疫監督管理部門申報,經批準后方可引入;從區域外引入其它動物必須到所在區域性動物衛生監督所報批、報檢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應立即憑原產地檢疫證明、消毒證明、運輸證明及健康證明到批準單位報檢,大牲畜隔離45天方可混群飼養,小動物隔離期為30天。區域性動物衛生監督所監督防疫員必須第一時間掌握外引動物落地情況,同時登記上報。

(二)飼養、經動物及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符合動物防疫衛生條件,辦理動物防疫合格證。在出售、調運動物及其產品前,要按規定向所在地動物衛生防疫監督管理機構申報檢疫,憑檢疫證明、運輸證明及消毒證明調運和出售。

(三)國家對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雞新城疫、炭疽、狂犬病、乳用動物布病、結核病采取強制性控制撲滅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自覺服從當地政府和動物衛生防疫監督部門為控制、撲滅疫情所采取的一切強制措施。

(四)撲殺工作原則。市政府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負總責,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具體實施,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做好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經認定后,市政府決定實施撲殺染疫動物及同群,市動物衛生防疫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撲殺和疫情控制措施,并監督染疫動物及同群撲殺和無害化處理。相關鎮(區)要在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做好撲殺的各項準備工作。

三、疫情損失評估、補貼及相關副反應補助

(一)撲殺畜禽補貼范圍。強制免疫后患口蹄疫、高致病性離流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病的畜禽撲殺補貼按此規定執行,其它計劃免疫后患重大動物疫病的畜禽參照此規定執行;未按規定實施強制免疫的畜禽患重大動物疫病的,實行強制撲殺,不予補貼;已經死亡的做無害化處理,不予補貼;發現重大動物疑似病例的畜禽,由動物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緊急撲殺處置的,參照此規定執行。

(二)市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局專家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確定撲殺后無害化處理的畜禽補貼標準,并結合實際進行補貼;市動物防疫部門負責防疫、檢疫副反應的調查、檢驗,申請財政資金后,會同所在鎮(區),結合實際進行補助。

(三)對直接經濟損失,按以下標準補貼:

1、按照財政部、農業部關于《牲畜口蹄疫防治經費管理的若干規定》和《市撲殺牲畜補貼規定》(防指發【】號)要求,對患口蹄疫動物的撲殺損失采取財政補貼和個人負擔相結合的辦法,市、鎮(區)財政各承擔40%,個人承擔20%;規模飼養場因發生口蹄疫撲殺疫畜和同群畜,國家補助60%,養殖單位承擔40%。

撲殺補貼標準:成豬390元/頭;成羊200元/只;成牛1500元/頭(所有成畜和幼畜補貼有所區別);奶牛撲殺補貼標準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3000元/頭;其它重大(重點)疫病的牲畜如需撲殺,補貼標準可參照口蹄疫補貼標準執行。

2、按照財政部關于《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禽流感動物撲殺經費由中央財政與地方各級財政負擔。

撲殺補貼標準:雞、鴨、鵝等禽類每只補貼10元,并根據實際情況對不同禽類及幼禽、成禽的補貼有所區別;對非禽流感的禽類重大疫病撲殺補貼標準按市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3、為減輕農民負擔,保證強制撲殺措施的順利實施,對國家、省和市未做出明確補貼規定因布病、結核病等其它動物疫病撲殺造成的畜主損失,參照口蹄疫動物撲殺補貼標準給予一定補貼;國家、省和市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已有補貼的不再另行增加。

4、由于進行口蹄疫、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等重大疫病強制免疫,檢疫副反應引起牲畜死亡的,參照口蹄疫等重大疫病撲殺的相關補助標準執行;引起流產的,孕牛補助300元/頭,孕豬補助100元/頭,孕羊補助50元/只,狂犬病免疫副反應參照羊的有關標準。防疫、檢疫副反應補助由市、鎮(區)各承擔50%。

(四)經認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畜主不享受疫病撲殺補助:

1、采取各種手段免疫沒有免疫證明、免疫標識和拒絕檢疫沒有健康證明的,對飼養的動物不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進行免疫接種的;

2、從轄區外引入動物未經報批、報檢的;

3、外引動物無強制免疫證明、檢疫證明、運輸證明及健康證明的;

4、未使用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主渠道統一供應的疫苗,免疫不在有效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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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豬養殖 疫病防治 防治措施

[中圖分類號] S858.28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 (2014)11-0269-01

豬在養殖過程中,疫病能否被有效的控制在某種程度上決定了豬養殖產業能否健康的發展下去。豬疫病如果防治不及時很容易出現流行性的傳染疾病,對其他養殖產業和人類的身體健康將會造成嚴重的影響,最終導致整個畜牧產業發展受阻。所以在豬養殖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對豬疫病的防治,而要做好預防疫病這項工作就需要對疫病的發病特點進行分析和研究,然后采取針對性的措施進行預防,只有做到這一點才能更好的做好豬疫病的防治工作,保證我國畜牧產業健康穩定的發展。

一、病原

豬的氣喘病主要是由豬肺炎支原體病毒引起的一種慢性接觸性呼吸道傳染疾病。該種疾病在豬養殖過程中發病率十分的高,一年四季都可能發病,豬在感染了該種疾病之后主要的臨床癥狀是咳嗽和氣喘,主要對會豬的肺尖葉、心葉以及中間葉和隔葉前緣組織產生影響。豬氣喘病病原為豬的肺炎支原體,屬于支原體科支原體屬,革蘭氏陰性,該種支原體不存在細胞壁,其染色體呈現多形性,其中有環狀的、球狀的、桿狀的等形態。其能夠在人工培養基上生長和分化,但是這種支原體對生長環境要求比較高,一般情況下培養該種病原菌主要是適合在含有乳蛋白水解物、酵母浸出液和豬血清的液體培養基中生存。在固體的培養基中生長的比較緩慢,在含有一定量二氧化碳的培養基中培養一周之后發現病原體的性狀呈現圓形,其細胞的邊緣十分的整齊,整個菌叢中出現一個隆起的小菌落。該種支原體對外界環境的抵抗能力較差,常用的化學消毒藥品均能夠將其消殺。豬的氣喘病支原體對土霉素、卡那霉素、林肯霉素和泰樂菌素比較敏感,因此在與預防和治療過程中可以采用這些藥物開展治療和預防。

二、流行病學

首先,傳染源。感染該種疾病的豬和潛在感染該種疾病的豬都是傳染源,病原體主要存在于病豬或者帶病豬的呼吸道以及其分泌物中,其能夠在豬的體內潛伏很長時期,豬的各種癥狀消失一年之后仍然可以傳播病菌。該種疾病主要從外來豬引入;其次,傳播途徑。該種疾病主通過呼吸道傳染,病原體會隨著豬呼吸和咳嗽以及分泌物傳染給其他豬,形成飛沫和空氣傳播;再次,易感豬群。本病只對豬產生危害,不管出生時間、品種以及性別都能感染該種疾病,其中孕期豬和哺乳豬以及豬仔很容易感染該種疾病。公豬和母豬呈現陰性傳播;最后,流行季節。本病一年四季都會出現,在新發病豬群中常常疾病暴發,病情逐漸加重,病豬的死亡率比較高,一段時間之后呈現出緩和的趨勢,逐漸轉變為慢性豬氣喘。在飼養管理過程中,環境衛生清理和消毒不到位是導致該種疾病發生的主要原因。

三、豬的氣喘病臨床癥狀

豬氣喘病主要是由豬肺炎支原體感染而產生的一種疾病,同時也是豬養殖過程中常見的一種傳染性疾病,該種疾病主要對豬的呼吸道造成影響。發病后主要癥狀表現為氣喘、咳嗽。患病之后對豬的器官造成影響最為嚴重的就是豬的肺部,通常情況下,患有氣喘病的豬都會伴有肺氣腫或者肺水腫等并發癥的出現。豬在感染了該種疾病之后,會延長豬的出欄上市時間,豬的生長發育速度明顯降低,進食量不足。該種疾病任何季節都有可能會發生,其中在冬春和夏秋季節更替過程最容易誘發該種疾病產生。豬個體感染該種疾病之后,其死亡率較低,但是如果防治不及時就會導致該種疾病在養殖場大范圍的傳播,會對豬的正常生長發育和上市造成嚴重的影響。

四、豬氣喘病的防治對策

豬在養殖過程中應該始終堅持自繁自養的原則,養殖自己繁育的豬仔,這樣能夠有效的防止疾病的侵入。豬在養殖過程中,應該切實做好豬場周圍和圈舍的消毒工作,確保為豬生長發育提供了一個干凈舒適的場所。在養殖過程中應該加強對飼料的安全管理,禁止向豬投喂已經變質發霉的飼料。此外,還應該注意不斷對豬群的生長環境進行優化,定期的給豬注射免疫疫苗,就防治氣喘病來說,應該注意在季節更替過程中提高豬的免疫力,可以向豬的飲用水中加入相應的電解質或者電解多維,向飼料中添加預防豬氣喘的中成藥制劑。在對豬進行免疫過程中要切實保證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時,由于豬肺炎支原體在流行過程中自身可能會出現變異,導致免疫注射失或者免疫力減弱,因此,在進行免疫過程中還應該積極的配合藥物防治,其中中藥的黃芪多糖、板藍根等都能起到不錯的治療效果。

結語

總之,豬氣喘病的防治需要我們按照相應的流程科學合理的進行。當然豬疫病不僅僅只有氣喘病這一種,還有很多。在豬養殖過程中需要我們不斷的對疫病進行綜合的研究和分析,找到相應的預防對策,降低疫病對豬養殖產業的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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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嚴敏,王進黌. 肉用山羊疫病預防及寄生蟲病的防治[J]. 中國草食動物. 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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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動物疫病 防控 建議

近年來,動物疫病逐年增多,一些過去常發的疫病還沒有完全根除,新的疫病又不斷發生,絕大部分養殖戶都面臨著生豬疫病養殖風險,給動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帶來嚴峻挑戰。因此,做好新形勢下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有效降低疫病的發病率和死亡率,使一些普遍發生、傳播迅速、發生面廣、危害性大的疫病得到有效控制是當前畜牧業快速穩定發展的前提和保證。為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現提出如下建議,供廣大同仁參考。

1 分析形勢,提高認識,增強抓好防控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當前,重大動物疫情特別復雜,防控任務非常艱巨,形勢十分嚴峻。主要表現在。一是國外疫情連綿不斷地發生,對我國構成嚴重威脅。過去幾年,國外幾十個國家或地區先后報道發生禽流感疫情,且不斷發展,呈現擴散蔓延趨勢,而且人感染禽流感死亡病例也在不斷增加。二是動物疫情始終來斷,國內部分地區發生豬高熱病、禽流感等疫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三是候鳥遷徙、野鳥帶毒,嚴重威脅眾多易感動物,給防控工作造成很大壓力。四是畜禽調運頻繁,容易造成疫病擴散。由于畜禽長途謝運頻繁,范圍較大,加之畜禽交易市場交易量增加,來源復雜。局部發生和傳播疫情風險較大。五是農戶的散莽模式增加了防控的難度。目前各地規模養殖量小,大都是散養方式,飼養環境差,防控工作難度增大。

因此,各級政府對重大動物疫情防控工作的嚴峻性不能低估,對防控工作的艱巨性、復雜性、長期性不能輕視,對防控工作力度不能減弱。要堅決把防控工作當作一項政治任務,擺在突出的位置,抓緊抓實。

2 堅持預防為主,扎扎實實做好防控工作。面對防控重大動物疫病的新形勢、新特點、新任務,各地要堅持以人為本,加大防控力度,做到“八個落實”,即落實責任制,明確領導責任;落實防疫經費,提供資金保障;落實基礎免疫,堅持預防為主;落實依法防控。提高執法水平;落實基礎監測,提高預警能力;落實基礎消毒,提高防控效果;落實防堵措施。防止外疫傳入;落實科學措施,提高防控能力。實現“五個不漏”,即鄉不漏村、村不漏組、組不漏戶、戶不漏畜禽、畜禽不漏頭只。完成“4個100%”,即免疫密度100%、免疫耳標100%、免疫證明發放到戶率1000%、免疫檔案建檔率100%。

2.1 強化免疫,確保免疫密度和質量。抓好動物免疫接種,提高動物群體的免疫率,是控制動物疫病的關鍵措施。防疫工作的核心靠免疫,關鍵靠及早籌劃,舍得投入,狠抓落實。一是要及時足額落實防疫經費。各地要按照上級的要求,安排動物防疫資金,落實好村級動物防疫人員的報酬,調動他們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二是要保證免疫質量。要堅持計劃免疫、程序免疫,堅持動物防疫的科學性、強制性、社會性、統一性,嚴格操作規程,做到邊防疫、邊發證、邊上標、邊登記,確保一畜禽一標識,全面落實免疫證、免疫標識、免疫檔案“三位一體”的免疫標識制度。要采取“橫到邊,豎到沿”的飽和免疫模式,徹底消滅免疫死角。

2.2 強化衛生消毒工作,徹底消滅病源。做好衛生消毒工作是切斷病源和疫病傳播的途徑及控制疫病發生和流行的重要措施之一。生豬定點屠宰場、農貿市場、生豬交易市場要做好定期衛生消毒工作,對畜禽糞便、污染物等進行無害化處理。農戶要定期對畜禽圈舍、飼養用具、畜禽生活環境進行清掃和消毒,對病死畜禽要由戶主進行消毒深埋處理。

2.3 強化疫情監測,迅速撲滅疫源。動物疫情的準確監測和及時報告是快速處置突發疫情的前提和基礎。要全面開展疫情監測工作,對種畜禽場、規模場等關鍵部位明確專人負責,做到疫情“早發現、早報告、快反應、快處理”。同時。要建立健全疫情檔案,做好登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