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經濟法制發展走勢以及應對決策
時間:2022-11-29 1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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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市場經濟建設在依靠民商法作基礎性調整的同時,輔以經濟法的保障,讓經濟法掃除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形成的障礙,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并進行宏觀調控,將一個沒有“瑕疵”的市場還原給民法去調整,成為民法調整經濟關系的“環境法”。
一、加入WTO后,經濟法在市場運作體系中的功能
(一)實現“微觀規制”與“宏觀調控”兩種手段的有機結合
以全局觀念綜合調整是經濟法特有的功能。隨著社會化大生產和現代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經濟關系復雜多樣,相互聯結、相互滲透、綜合發展的趨勢日益加強。經濟法正反映了經濟關系分化與綜合兩個方向發展要求,實現了微觀規制與宏觀調控手段的有機結合。一方面通過眾多的具體的部門經濟法分別調整各類經濟關系,另一方面又從總體上對各種具體經濟關系進行全面綜合調整。1、在微觀規制方面,經濟法運用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責任法等法律對社會經濟進行個別調整,干預私人經濟,保護市場中的弱者,減少資源浪費,降低社會交易成本。例如,反壟斷法的適用,保障有效競爭,提高經濟效益和保障經濟公平;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可以保障市場主體營利行為的正當性,促進經濟的良性運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可以保障弱者的權益,實現社會正義,促進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2、在宏觀調控方面,經濟法運用財政法、金融法、稅收法、投資法以及產業結構調整法等法律,對國民經濟發展的任務、方針和原則這些根本方面進行綜合調控,使整個社會經濟均衡高效地發展。例如,財政法的適用,從總體上調控經濟運行;金融法的適用,從總體上調控貨幣資金的運行;稅收法的適用,可以調整社會分配,限制或激勵某個行業的發展;投資法的適用,將有限的資金合理分配,集中于重大建設項目;產業結構調節法的適用,可以干預扶持第三產業的發展,使產業結構加速現代化從而推動全面經濟增長。
(二)運用“國家之手”進行調節、控制和指導
經濟法的法律本質就是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調控社會經濟,使之良性運行、協調發展之法。1.經濟法對社會經濟關系的影響是直接的。與國家不介入私人經濟生活領域的民法相反,經濟法賦予國家直接介入經濟活動的權利,通過直接調整國家和經濟主體的社會關系以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由于國家是整個社會利益的代表,它可超越個人主義立場,從社會經濟發展全局出發,通過強制、直接參與宏觀調控等手段調節社會經濟,實現經濟結構和比例關系的均衡,促進經濟的合理運行和發展。因此,經濟法彌補了民法只能通過調整私人經濟關系、間接保障社會經濟正常有序運行的不足,尤其是克服了民法對有關社會經濟整體結構和運行的社會關系無力調整的局限。2.經濟法對經濟生活有導向性的影響。較之民法對社會關系所采取的放任自由和消極限制的態度,經濟法對經濟生活采取限制、禁止、和積極促導的態度。這是基于國家直接調節社會經濟和以社會效益為追求目標的要求。為保障國家調節經濟、促進社會效益的提高,既有必要依照強制方式禁止、限制某些經濟行為,也有必要運用計劃、經濟政策和經濟杠桿對社會各種經濟活動主體進行引導和促進。3.在調整方法上,經濟法也與民法不同。后者多由任意性規范調整社會關系,有少部分依強制性規范;而前者則由必要的強制性規范和大量的義務性、禁止性規范構成,并采取制裁和獎勵相結合的方法對社會關系進行調整。
(三)經濟法只能以效益作為追求的主導價值目標
效益和公平的統一是包括經濟法在內的所有法律追求的目標,許多情況下追求兩者統一往往是魚和熊掌不可兼得。效益無疑要成為經濟法的主導價值,是經濟法價值的基石。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存在著傳統民商法無力解決的諸如交易成本過巨、市場失效、外部不經濟等問題,使得市場運行無法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因而要求國家行使其調控和規制經濟的職能,以減少交易費用,克服市場失靈。現代市場經濟因此成為宏觀調控和市場微觀調節的有機結合,是社會化商品經濟條件下資源配置的一般方式。經濟法的誕生,糾正市場之不足,解決單純依靠市場機制無法實現市場的“帕累托效率”問題,一開始就是經濟法所追求的主要目標。
(四)充分體現社會公平
經濟法將結果公平引入自己的價值取向中,在認同分配差距在經濟意義上的合理性的同時,更兼顧社會意義上的合理性。經濟法通過保障政府對過分差距的收入和財產實行直接干預,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結果公平,強調的是社會財富的再分配和對社會上處于不利地位的人予以一定補償或救濟。這主要體現在經濟法中的稅法和社會保障法。稅法規定累進所得稅、累進財產稅、遺產稅等,使得收入越高的人納稅的比率越高,收入低于法定納稅水平的公民則不納稅。正是通過對高收入者的一種直接"剝奪"來實現社會財富的第二次分配達到結果公平,實現經濟公平。社會保障法則采取一系列保護性規定和措施,幫助人們渡過由于失業、年老、生病、傷亡、生育等等原因造成的困難,其保護范圍涉及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以充分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力圖實現社會財富分配結果的相對公平。
(一)“開放中國市場”和“按國際經濟規則辦事”
對中國現行經濟法律制度的廢、改、立,既關系到市場經濟法制的完備化,又關系到市場經濟體制的規范化,可以說是同一個問題的兩個側面。我們應當立足“國”情,順應“世”情,改進和完善中國的經濟法律制度。
要瞄準國際通行規則和先進標準,逐步修訂或者制定有關經濟法律。例如,公司法,可考慮加進跨國公司的法律模式;銀行法,要完善金融監管體系、增加存款保險制度;外貿法,應適當放寬行政控制;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需作進一步修改;反壟斷法、反傾銷法,亟待抓緊制訂。
(二)市場準入與產業政策
WTO最基本的理念是貿易及投資自由化。(1)對外開放要求市場經濟活動的基本主體——企業能夠主動地、及時地走向國際市場。(2)對外開放要求公平競爭,降低關稅,減少乃至消除非關稅壁壘。對進出口的貨物、技術實行配額或者許可證管理還比較多,由此限制了更大程度的貿易自由化。在維護國家安全、國家重大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能否逐漸減少實行配額或者許可證管理的范圍,以公開競爭的拍賣方式為主來分配配額,將許可證的發放由審批改為登記。(3)產業政策是一國宏觀經濟調控的重要內容,同時也可能會受到國際環境的影響。在農業、石油化工業、電子信息業、汽車業、鋼鐵業、醫藥業、紡織品業等領域為外商提供更大的市場準入機會,將在金融、保險、外貿、商業、旅游以及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監理公司、法律咨詢等領域逐步擴大對外商的開放程度。(4)要把好對外簽訂協議關。對于事關國計民生的重要領域,必須自己掌握自己的命運,像中美談判中對電信業的控制權和糧、棉、油、糖、化肥等產品的專營權等問題即是如此。(5)要制訂、修正國內產業立法及其他經濟立法。可以將WTO所達成的“一攬子”協議同國內相關立法(其中包括現行立法如《反不正當競爭法》、《農業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和未來立法如《企業兼并法》、《中小企業促進法》、《反壟斷法》、《政府采購法》等)作些對照、比較,吸納國際協議中合理的、可行的規定,而摒棄那些只反映發達國家利益而不顧發展中國家正當要求的內容。(6)要運用WTO協議和中國《對外貿易法》中關于反傾斜、反補貼和必要的保障措施等規定,對損害中國經濟的不當行為,或者由本國進行調查、作出處理,或將貿易爭端提交給WTO尋求解決。
(三)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
WTO主張的非歧視貿易,實行兩個標準:最惠國待遇與國民待遇。按照最惠國待遇原則,對外商應當一視同仁。與外國簽訂的同類協議,不能厚此薄彼,否則可能導致被動。按照國民待遇原則,要求對內、外商一律平等。對外國產品進口實行無條件的國民待遇,并非意味著對外國企業準入自動實行無條件的國民待遇,后者尚待通過談判、核準或審批,個案解決。
要全面地檢查、清理過去有關外貿、外資的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凡不利于對外開放的規定(包括超國民待遇的特殊優惠政策、低國民待遇的差別措施等)都應取消或者修改;同時,對現行三部外商投資企業法實行合并、統一,爾后,再用統一的公司法調整內、外資公司的組織和行為。
(四)提高管理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政府管理國民經濟的觀念、體制和作風應加速改變。(1)政府要科學決策,嚴格制度,加強監督管理,但有許多具體權利則應交給企業去行使,比如讓企業通過訂立國內、涉外合同安排自己的業務發展。政府不應為企業承受連帶責任、無限責任的風險。(2)要依法行政,尊重和維護企業經營自主權,盡可能減少直接的行政干預。(3)要增加管理的民主性和透明度,不能搞暗箱操作,堅決清除政府行為中的腐敗現象。(4)要提高管理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杜絕衙門作風。
(五)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完善立法、嚴格管理這些基本要求外,還應加上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排除障礙,提供方便。政府管理中包含服務,管理也是服務。(1)司法、仲裁機構要依法辦案,公正、及時地判決或裁決經濟糾紛案件,平等地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堅決糾正司法、仲裁中的腐敗現象,排除各種非法干預和不當影響,解決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導致的問題。如為政府和企業與外國、外商打交道,提供法律上的論證和支持;參與訴訟和訴訟活動;通過WTO的爭端解決機制處理國際貿易爭端。(2)高層次的法律服務立足于更合理的體制和高素質的人才。律師行業要抓住機遇,向現代化、專業化、規模化、國際化邁進,克服小生產式的觀念和機制。律師和法官、律師和仲裁員之間要建立正常的、協調的工作關系,堅決摒棄“打官司就是打關系”等各種不正常的、不規范的做法,自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公正和權威。(3)公證、會計、社會審計、評估、商務、商標、專利等中介服務業務也應積極開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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