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新舊企業破產法的差別

時間:2022-04-12 05: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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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新舊企業破產法的差別

2006年8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它將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但舊的《企業破產法》是1994年前出臺的,已經實施10多年了。新舊企業破產法》有什么不同呢?它們區別在哪里呢?本人認為新舊《企業破產法》主要區別在于:

一、新法較舊法更加規范和完善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以下簡稱《破產法》),該法自《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實施3個月之日起開始試行,即自1988年11月1日起實行。當時國內經濟發展狀況在認識上是這樣:由計劃經濟轉變為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再轉變為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1993年左右),當時我國剛開始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階段,在認識上還很膚淺,體制上還很不完善,很多問題還處于認識與探索之中,存在許多問題和矛盾就不必多說。在實際執行中遇到許多麻煩,難以公平按規范執行。所以在執行中都帶有照顧或優惠的性質。2001年11月我國正式加入WTO,成世貿組織的成員,國際上的經濟規則我們必須遵守。企業破產是一種客觀、常見的經濟現象,破產法律制度就是規范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償債權、債務,保護債權、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我國對外開放,經濟體制改革必須與國際接軌,政府在管理國內經濟過程中的調控措施與手段必須參照——國際慣例。為了建立起一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我國必須與國際接軌。經過10多年來的實踐證明:舊的《企業破產法》存在很多不完善、不規范的地方,在新的形勢下又難以解決一些實際問題。所以,必須進行重新修訂,以便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向縱深方向發展,最終建立起一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二、新舊的《企業破產法》適用范圍不同

舊的《企業破產法》適用范圍是全民所有制企業(即指國有企業)。非全民所有制的法人企業破產仍舊依據《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法津規定處理。而新的《企業破產法》將所適用的范圍擴大到所有的企業法人,包括國有企業與法人型的私營企業、三資企業、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甚至也包括一些金融機構。

三、清償順序不同

舊的《企業破產法》有規定:對于破產企業的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給破產費用后,按以下順序清償:(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3)破產債權。而新的《企業破產法》主要所體現的是:破產企業的破產財產扣除了破產費用后,按以下順序清償:(1)先償還破產企業所欠的債務;(2)剩余破產財產償付所欠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等;(3)破產企業所欠的稅款。這里需要特別說明一下:舊的《企業破產法》是優先考慮職工的利益,而新的《企業破產法》優先考慮的是破產企業所欠的債務。這看起來好象“不講人情”。其實,新的《企業破產法》是真正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因為,假如企業不償還別人的債務,還很可能會引起另一個企業的破產,這就會引發新的問題。同時破產法也不同于勞動法以及其他權益保障法等。所以說,新的《企業破產法》更符合現在的市場經濟的發展。在這里需要作特別說明的是新的《企業破產法》公布時間問題。如果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勞動保險費、醫保和社保方面等各種費用是新《企業破產法》公布日之前所形成的債務,它必須在破產企業的破產財產先扣除破產費用和各種公益費用后,優先給予清償;如果破產企業所欠員工的工資、勞保費用、醫保費用、養老保險等各種費用所形成的債務是在新的《企業破產法》公布之日后所形成的,則該部分債務就不能優先予以清償,對其清償不足的應轉入社會保障部分中。

四、國有企業的破產將不再受到特殊照顧

根據有關方面的統計,目前我國大約還有2000多戶的國有企業有待實施政策性破產。權威人士透露,6月初有關部門將展開聯合會審,有關政策性的破產將力爭在2008年畫上句號。最后一批政策性的破產企業將要實施抵押物優先安置職工,包括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但破產的受理程序和標準要按新法實行。此外所有國有企業將和其他性質的企業一起進入市場化的破產程序,不再享受政策性破產優惠。

五、一些金融機構也將破產

金融機構的破產與一般企業破產相比有其特殊性。舊的《企業破產法》它不涉及到金融機構。過去,我國的一些金融機構業績再差,欠債再多,都不會宣告破產。但新的《企業破產法》規定,對金融機構采取風險處置措施的時候,金融監管機構可能向法院提出申請,對被整頓的金融機構的民事訴訟和執行程序可以終止。這樣可以避免債權人通過向法院申請來搶先取得這些金融機構的財產,使整頓措施無法進行。

六、假破產,真逃債或損公利已將被明令禁止

舊的《企業破產法》對造成企業破產的企業主要領導人要負什么責任都沒有提到,不管企業是何原因造成破產好象與企業主要領導人無任何關系,企業領導人一點責任都沒有。可是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企業的破產都直接與企業領導人有關。比如說:福州有一家食品廠的破產原因很多,也很復雜。上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其產品巧克力和一些糖果銷到省外,廠銷售科承包廠里的銷售任務,完成了任務有提成獎金。當然,最終的任務要落實到個人頭上去完成。因為銷售科的人都有具體負責哪個省的銷售任務。后該廠巧克力和一些糖果在夏季之前發送省外的單位去,可是過幾個月后該批貨全部被退回來,對方說這批貨有質量問題,拒絕接收。到了高溫季節,糖果之類沒有保冷措施會自然溶化。后來這批貨退回廠里,外包裝已經和里面糖果粘在一起,無法返工再回收生產了。最終該批貨進了鍋爐膛里、被全部燒毀。在這事件發生的整個過程中,廠里負責人和該推銷的人和銷售科的負責人一點責任都沒有,而推銷的提成獎是貨發出后不久就拿了。最后這件事是不了了之。當然,員工后來也了解到,廠里主要負責人也從銷售科的提成獎中分了一部分。順便說一下,該廠生產過程中全面質量管理體制還是很健全的。貨發到對方的時候并沒有說質量問題,而是過后幾個月才退貨,說質量問題,這里存在雙方的銷售人員共同作弊,一方提獎,雙方都有分到。現實生活中還有許多國有企業的破產,是因為廠里的主要負責人把銷售的任務或加工的業務從廠外接回后轉給自己所熟悉企業(或單位)去加工或生產(銷售),使本企業造成無米下鍋,時間一久不得不破產。有的企業破產后,職工生活艱難、工作無著落、而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含領導層)卻依然開著高級轎車、大吃大喝,自己住處(或是辦公地方)還依然高檔裝修。如福州原客車廠,企業將破產,許多職工下崗待業,可是廠內領導層辦公處依然豪華裝修,這能不激起職工的憤慨?新的《企業破產法》規定,將依法追究破產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企業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七、破產困境企業有望“復活”

根據舊的《企業破產法》,當一個企業破產后,就基本注定他“永久死亡”的命運。而新的《企業破產法》剛“引入重整制度”,也就是提出申請破產后,陷入困境的企業依然有可能通過有效的重整避免破產,這樣就可能使陷入困境企業死而復生。新法中設定了重整程序。(1)在重整申請期間,破產企業(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而且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另外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也可向法院提出申請重整。(2)根據新法規定,在重整期間,不僅債權人不能向債務人主張個別清償,即便是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也應暫停行使;債務人合法占有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要求取回的,要符合約定的條件;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法院同意,不能向第三人轉讓其特有的債權人的股權。這樣,破產企業經過一段時間的重整有希望逐漸恢復元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