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爭議問題
時間:2022-04-17 10:24:00
導語:國際法爭議問題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一、預防性自衛
預防性自衛是一種認為對于即將來臨的或迫在眉睫的武力攻擊采取先發制人的打擊的主張,它又被稱為“先發制人的自衛”,或者預先性自衛。這種自衛權是否存在,是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關于預防性自衛的合法性問題,國際法學界存在三種看法。
一是支持派,其看法是國際習慣法上承認這種自衛;沒有一個國家會等待先受攻擊后才采取自衛行動,因為現在武器條件下,這種首先攻擊很可能摧毀該國進一步抵抗的能力,從而危及該國的生存;如果不允許預防性自衛,那么侵略者就可以選擇有利的時間發動攻擊,從而剝奪了受害者的自衛可能性。
二是反對派。許多學者反對預防性自衛的觀點,他們認為:雖然早期的國際法曾經承認,在國家的領土完整受到急迫威脅的情況下,可以采取預防性自衛行為,但是這種權利在二戰后失去了國際社會的支持,并最終被確立禁止使用武力原則從現代國際法中剔除。
三是折中派。這部分學者主張,可以在一定條件的限制下行使預防性自衛。比如《奧本海國際法》認為,“雖然預防性自衛行動通常是非法的,但它并不是在一切情況下都必然是非法的,此問題的取決與事實的具體情況,尤其包括威脅的嚴重性,以及在何種程度上先發制人的行動是真正必要而且是避免嚴重威脅的唯一方法。預防性自衛比其他情況下的自衛可能更加需要符合必要性和相稱性的條件。在現代敵對行動條件下,一國總是要等待已開始受到武力攻擊后才采取自衛行動,是不合理的?!薄稇椪隆匪幎ǖ淖孕l權是一國在受到實際發生的武力攻擊時所采取的御防行動的權利,所以,為防止威脅而預先采取自衛的觀點在《憲章》中找不到依據。關于某一攻擊究竟是否緊迫的問題,通常不能以客觀的標準來確定,這樣,有關的決定必然落入有關國家的主觀自由裁量,很可能會被當作發動戰爭的借口。
二、死刑犯不引渡
死刑犯不引渡是指在被請求引渡人按照請求國法律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場合,被請求國除非獲得請求國的不判處死刑或不執行死刑的保證,不引渡被請求引渡人。這一規定的產生與死刑的廢除相聯系。目前為止,死刑犯不引渡還沒有成為國際習慣法的規定,因而不具有普遍約束力。死刑犯不引渡在國際引渡實踐中會產生一系列問題,首先,在引渡條約沒有規定這一規則,被請求國國內法律卻規定這一規則,而請求國國內法又沒有廢除死刑的情況下,被請求國是否可以因此拒絕引渡。其次,請求國向被請求國提供不判處死刑或不執行死刑的保證會在同案犯之間造成審判不公平的局面。我國在引渡領域的人權保護政策首先反映在《引渡法》關于應當可以拒絕引渡的條款中。該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被請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種族、宗教、國籍、性別、政治見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被提起刑事訴訟或者執行刑罰,或者被請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的”,應當拒絕引渡。
三、國際法上的海盜罪
何為海盜罪,雖一直是比較有爭議的問題。按照《海洋法公約》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海盜行為是指以下行為中的任一行為a.私人船舶或私人飛機的船員、機組成員或乘客為私人目的,對下列對象所從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為,或任何掠奪行為(1)在公海上對另一船舶或飛機,或對另一船舶或飛機上的人或財物;(2)在任何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地方對船舶、飛機、人或財物,b.明知船舶或飛機成為海盜船舶或飛機的事實,而自愿參加其活動的任何行為;c.教唆或故意便利a或b項所述行為的任何行為。由于1982年制定《海洋法公約》已過去將近三十年,該公約所規定的海盜罪定義已有一定的局限性,近年來索馬里海盜的猖獗,以及新時代海盜的新式犯罪,引起了國際法學界關于海盜罪的新探討。首先,公約中關于海盜罪“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奪”以及“海盜共犯和海盜教唆、幫助行為”的規定,基本上涵蓋了海盜罪的全部行為表現,即使是對現代“恐怖海盜”來說,也基本適用。
但關于海盜罪行為對象和犯罪地點的規定與現實中海盜罪案發特點卻多有不適。依據公約規定,海盜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另一船舶或飛機,或另一船舶或飛機的人或物。這就意味著,構成海盜罪客觀上必須有侵害船(或飛機)和被害船(或飛機)兩者的存在。如果在同一只船舶內實施類似行為,則不屬于海盜罪。但時代不同了,當今的海盜作案通常都先派臥底在目標船上工作,待目標船開航后,臥底用電話通知海盜組織其所在位置及航線、人員裝備等情報,為海盜船做內應,而當真正的海盜來到臥底船內實施搶劫時,作為同伙的臥底不可能不參與共同的行動。但他們無論怎樣行動都是在自己所處的“同一船舶內”,而不是對“另一船舶及船上的人或物”實施暴力、扣留或掠奪行為。依公約規定,這顯然不符合海盜罪犯罪對象的條件,因而不能以海盜罪論處。
- 上一篇:國際法主權與人權關系思索
- 下一篇:住建局長在三為主題動員會講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