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跨界損害的國家責任的歸責涵義

時間:2022-01-20 02: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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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跨界損害的國家責任的歸責涵義

[摘要]為了防止環境惡化和環境問題給人類的可持續發展帶來制約,實現國際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建立跨界環境損害國家責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對跨界環境損害國家責任制度的含義和歸責原則進行闡述,通過分析跨界環境損害國家責任的國際實踐和求償途徑,說明跨界環境損害國家責任是解決跨界環境爭端的有效解決辦法。

[關鍵詞]跨界環境損害的國家責任歸責原則國際實踐求償途徑

隨著人類對各種形式的自然資源的開發和利用的廣度及其強度不斷提高,跨界環境損害事件也越來越頻繁,它的危害性也日益突顯,基于跨境環境損害的破壞性后果和發生的密集性,筆者認為,研究跨境環境損害責任問題就顯得非常必要。

一、跨界環境損害的國家責任的定義

跨界環境損害國家責任的界定有人認為,國際法雖然沒有規定跨界環境損害行為的歸咎原則,但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召開的人類環境與發展大會相繼通過的《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宣言》、《內羅畢環境宣言》以及《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遠距離跨界大氣污染公約》等,都嚴格規定環境保護的國際原則和標準。并認為,對于國家構成的跨界環境損害行為,應承擔國家責任,這體現了國際法的公平原則,使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按照國際法嚴格的規定追究行為國的國家責任。

筆者認為,跨界環境損害的國家責任是以違背不損害國外環境的義務和私人活動歸責于國家為構成要件,指國家為其管轄或控制下的私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害他國環境的后果所承擔的責任。

二、跨界環境損害的國家責任的歸責原則

目前跨國界環境損害的發生,除了國際不法行為造成的之外,從事國際法不加禁止的行為而造成的跨界損害時所應承擔的國際責任原則也為當前的國際社會所承認,并將其納入到一些國際條約和公約的法律原則當中。

嚴格責任首先起源于國內民事交往的過程中,而后應用到國際法領域的。嚴格責任是指在沒有考慮一國主觀故意或過失的情形下,對其行為引起的損害性后果依然擔負的責任大量國際實踐及國際法學者的學說表明,跨境損害的國家責任是以嚴格責任為其歸責原則的。

三、跨界環境損害國家責任的國際實踐

國際上關于跨界環境損害國家承擔責任的案例還不是很多,最具代表性的是特雷爾冶煉廠案。特雷爾冶煉廠案對國際環境損害國家責任制度的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該案為此后的跨界環境損害事件開創可借鑒的典范。此外,發生于2005年11月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也是一起典型的跨界環境損害事件,中國政府對俄羅斯誠摯的道歉以及積極的救援與幫助在一定程度上承擔了國家責任。

1.特雷爾冶煉廠案

特雷爾是北美最大、位于英屬加拿大哥倫比亞的一家私人冶煉廠。由于該廠提煉的礦物質中含有硫磺,煙霧噴入大氣層中生成二氧化硫,大量二氧化硫氣體向南越過美國加拿大邊界,在華盛頓造成了嚴重的空氣污染。多年來,美國華盛頓的私人層次向加拿大索賠,但一直沒有得到圓滿解決。自1927年起美、加兩國政府開始進行外交談判,將該問題交給兩國的邊境問題委員會解決。最終裁定:任何國家無權如此使用其領土,以致其污染在他國領土或對他國領土或其領土上的財產和生命造成損害,如果這種情況產生的后果嚴重且其損害被確鑿的證據所證實。仲裁庭根據仲裁協議和國際法指出,加拿大無論在現在或將來都應對這個冶煉廠的活動負責,加拿大也有義務制止造成的損害。2.松花江水污染事故,2005年中國石油吉林石化公司雙苯廠發生爆炸,爆炸事故發生后,監測發現苯類污染物流入松花江,致使松花江發生重大水污染事故。而松花江又將流入黑龍江,受污染水體流入俄羅斯境內造成了污染。面對給他國造成的環境污染,中國政府采取了各種補救措施,積極同俄方合作,努力將損失降至最低程度,充分表明了我國愿意承擔跨界環境損害事故給俄羅斯造成的損失,在一定程度上承擔了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松花江跨界環境損害事件也是現代國際環境領域國家承擔跨界環境損害責任的一個典型案例。

四、跨界環境損害國家責任的求償

1.外交途徑求償

外交途徑可能是跨界環境損害國際求償的主要途徑,是一種回避法律責任問題爭端的解決方式。它的形式主要有談判與協商、調停、調解等。談判和協商是當事國雙方之間通過談判和協商,互諒、互讓解決問題的辦法,是最為靈活、迅速和節約成本的辦法。

2.國際仲裁途徑求償

在當今國際社會,選擇仲裁是一條可行的途徑。所謂仲裁,就是當事國根據協議,把爭端交給它們自行選擇的仲裁員處理,并相互約定遵守其裁決的解決爭端的方式。在國際求償的實踐中,通常有兩種仲裁途徑:一是通過常設國際仲裁法院的仲裁來實現國際求償;另一種是就某一事項組成臨時的仲裁機構來實現國際求償,如國際實踐中的求償委員會或者求償法庭。

在國際環境法的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美國訴加拿大的“特雷爾”冶煉廠案和法國訴西班牙的蘭諾克斯湖污染案都是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的。

3.國際司法途徑求償

國際司法是指通過國際性的法院或法庭,根據國際法的規則,以判決來解決國際環境爭端的方法,其判決具有法律拘束力。在國際環境保護領域,可受理國際環境訴訟的法院或法庭主要有聯合國國際法院和國際海洋法法庭,此外,歐洲法院可受理歐盟成員國提起的環境訴訟。wWw.gWyoO.

在跨界環境損害領域,國家責任是不可缺少的責任承擔方式,只要各國本著履行環境義務的精神,積極開展國際環境合作,不斷完善國際環境立法、制定統一的環境標準、建立合理的環境影響評價體系,環境問題就可以逐步緩解,國家對跨界環境損害事故承擔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也必將有利于解決該類事故,并為實現全球可持續發展奠定良好的制度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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