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人權原則特征分析論文
時間:2022-11-29 1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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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聯合國的憲章和序言及相關的條款中尊重人權雖有多處提起,但未成為憲章基本原則的范圍,同時國際社會對人權的理解存有爭議,尊重人權一直未被認可為國際社會公認的基本原則。但隨著國際法的變遷以及人權事業的不斷演進,尊重人權正在漸漸上升為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本文主要從尊重人權原則的內涵以及中國判斷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標準出發,論述尊重人權原則與互不干涉內政原則、國家主權原則的關系。
關鍵詞:尊重人權原則;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標準;互不干涉內政原則;國家主權原則。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已正式接管原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全部權力和整套班子,并擔負起后者的所有職能和責任。人們希望人權理事會有效地履行職責,鼓舞全球范圍內通過保護人權和自由去創造美好的和諧世界。
一、尊重人權原則的基本內涵
“人權”是一個含義豐富多變的概念。卡塞茨認為國家在保護人權方面應當主張“不踐踏或不侵害”,我認為此認識有其可取處當然也有弊端,他認識的局限性注定尊重人權原則只能是一種國家社會成員之間最低限度的一致,同時忽略了“人權”概念的普遍性。
所謂人權,是指在一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每個人按其本質和尊嚴享有或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就其完整的意義而言,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發展的權利,或說是人人基于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權利。從語詞上看,人權由人(human)和權利(rights)兩要素組成。據此,可以認為人權即人之所以為人所應享有的權利。這種權利的存在根據并不在于法律的賦予,它先于法律而存在,法律并不創造人權而只是表述人權。可見,人權包含兩個層次:一是權利,二是強調對人性的尊重和對人的終極關懷,所以“人權概念是由權利和人道這兩個概念構成的,它是這兩者的融合”。“尊重”要求國家不得妨礙個人行使權利或不為侵犯特定權利的行為,除此之外,國家還應積極的保護和促進人權發展。
值得強調的是人權與基本人權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人權是普遍的、不可分的、相互依賴相互聯系的,人權包括基本人權”,目前國際社會的大多數規定一般針對的是基本人權普遍性的保護。具體到國際法中尊重基本人權是尊重人權原則的核心。
尊重人權要求國際主體在國際社會和國際關系的實踐中應立足于人權的普遍性觀念,積極履行尊重、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國際法律義務。
二、中國當代人權觀念的發展
中國政府和人民從自己的歷史和國情出發,根據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和長時期革命和建設的實踐經驗,在積極參與國際人權領域中的活動和對外人權斗爭中,將人權的普遍性與中國歷史、文化和現實的特殊性結合起來,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人權觀。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1)人權普遍性的原則必須同各國國情相結合。一是指人權主體的普遍性,即人權是一切人,不分種族、膚色、性別、宗教信仰、政治地位等,都應當享有的權利。從國際上說,則是所有民族和國家都應當享有的自由和平等權利。二是指人權原則和人權內容的普遍性。(2)生存權和發展權是首要人權。(3)人權不僅包括公民政治權利,而且包括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不僅包括個人人權,還包括集體權。(4)人權在本質上是一國主權范圍內的問題。(5)評價一國的人權狀況不能割斷歷史,脫離國情。(6)人權是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是我國人權觀的基本原則之一。(7)穩定是實現人權的前提,發展是實現人權的關鍵,法治是實現人權的保障。(8)對話與合作是促進國際人權發展的唯一途徑,我們主張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礎上開展人權領域的對話和合作。
現在,世界新舊格局正處于轉換之中,世界更加動蕩不定。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仍在繼續,危及世界的和平與發展。利用人權干涉別國內政和推行強權外交,阻礙了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實現。面對這樣的國際形勢,中國愿意同國際社會一道,為建立一個公正、合理的國際關系新秩序,實現聯合國維護和促進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宗旨,繼續做出不懈的努力。
三、尊重人權應當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之一
首先,國際社會公認針對的是國際法的主體,現在世界上幾乎所有的國家都參加了國際人權公約,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在公開的場合否認尊重國際人權的法律義務。
其次,具有普遍約束力針對的是國際法的適用對象,即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一經確立就對所有的國際法主體都具有約束力。這種全球性和區域性的公約,一般性和專門性公約的交織,以及有關人權的強行法規則和國際習慣法的存在加之尊重人權在國內法的法律地位都足以證明尊重人權原則在國際法中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再次,尊重人權原則區別與具體規則的標準是:尊重人權原則貫穿于整個國際法體系,并對國際法的各部門法律制度都產生一定的影響。具體規則有其適用的具體環境條件,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則適用于國際社會的各個領域,當然這里的一切并不是指該原則毫不例外的適用于國際法的每一個具體部門,而是指國際法的絕大多數領域。
最后,尊重人權與其他原則一樣由于本身缺乏法律上的可執行性,其具體實施還得依賴具體的規則,各種專門性和一般性的國際人權條約互為補充互相促進。尊重人權構成國際法體系的基礎。
四、尊重人權基本原則與互不干涉內政原則、國家主權原則的關系
人權與主權之間存在著內在的統一性和同一性。在當代的國際人權保護制度中,人權與主權也是并存的,而且都擁有應有的地位,共同為著世界和平和正常的國際秩序,為增進人權的正義事業發揮著積極作用。尊重人權是國際人權保護制度的宗旨和目的,也是它的一項基本原則但并不是唯一的原則。國家主權原則、互不干涉內政原則等其他國際法基本原則與這一原則共同構成國際人權保護制度的基礎,所有這些原則并行不悖。這在聯合國憲章中有明確無誤的宣示,該憲章在將尊重人權確定為聯合國的三大宗旨之一和原則的同時,還明確規定,聯合國及其會員國在實現其宗旨時應遵行一系列國際法原則,其中首要原則就是國家主權平等原則,以及由這一原則引申出來的不干涉別國內政原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等。按照這一規定,把人權與主權對立起來,認為為了保護人權就必定要限制和取消主權的言論和行動是違反聯合國憲章和一般國際法的,在國際上促進和保護人權,應當尊重有關國家的主權,而不應當侵犯它們的主權。
由于聯合國憲章的規定,人權已不再純屬國內管轄事項,而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事項了,但是其法律根據何在哪?外國使節在駐在國享有什么待遇,歷來是國際社會所關注的事項,因此,在國際上還形成了有關外交使節地位的習慣國際法和條約國際法。然而,這一情況并沒有影響它作為國內管轄事項的性質。今天,國際人權法在總體上仍是把人權作為本質上屬于國內管轄事項對待的,對它適用不干涉內政原則。我們在聯合國通過的許多國際人權文書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這一點。在我們說人權本質上屬于國內管轄事項,一國沒有權利任意干涉他國人權事務的時候,并不意味著在任何情況下一國侵犯人權的行為都可以不受國際社會的干預。公務員之家
在討論人權與主權的關系問題時,我們不能不考慮到大國與小國,強國與弱國,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事實上是處于不平等地位的。有力量借口人權問題對別國國內事務進行干涉并將這一干涉付諸行動的,只有大國、強國和發達國家;小國、弱國和發展中國家不僅沒有可能去干涉比它強大的國家的人權事務,甚至對于后者的非法干涉都無法抗拒。在這現實面前,干涉只能是大國和強國的特權,是強權政治和霸權主義。廣大發展中國家之所以堅決反對借口人權問題干涉別國內政,還有一個重要原因,這就是這些國家有著長期遭受外國統治、喪失主權的悲慘歷史,它們深深懂得主權與獨立的彌足珍貴。那種主張在人權問題上可以干涉別國內政的觀點在一個側面反映了一些西方國家想把發展中國家置于自己的影響和控制之下的政策。這種政策,對于世界和平和正常的國際秩序,對于促進人權的尊重這一崇高目標都是極其有害的。
注釋:
①AntonioCasscsc,IntemationalLaw,OxfordUniversityPress,2001,p104.
②夏勇:《人權概念的起源》第4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③RebeccaM.M.Wallacc,IntemationalLaw,AStudentIntroduction,Swee&Maccwell1997,pp205-206.
④梁西主編:《國際法》第56頁,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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