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學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20 05:23:00
導語:憲法學研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一。今日憲法學:關于方法
(一)憲法學者:“綠原上啃枯草的動物”
在這里,我首先還是想起老黑格爾的那句話:“哲學家都是在綠原上啃枯草的動物?!边@句話可以說是近代以來思想界的一個讖語。我們看到,自近代社會開始,哲學在不斷地衰落,尤其是單純的哲學。這也可以看出,人類社會近代以來的發展有一個趨勢,就是:不帶技術性的思想,特別是一種形而上的思想,其作用會慢慢淡出歷史舞臺。所以現在我們看到,在外國大學里,哲學系的學費特別便宜。什么專業最貴呢?法學和醫學,經濟學還未必最貴,還比較一般。例如,美國大學法學院理的學費會超過其他人文社科的三倍,在其他發達國家也基本是這樣一個情況。從中我們可以看出,不帶技術性的思考不斷地貶值,這也許是人類社會發展的一個特性,但也沒有辦法,當然這也有一定的必然性。因為在近代以前的社會,基本上是一個價值一元化的世界,我們的終極價值是靠上帝、靠基督教、靠終極規范來維持的;這個體系到了近代被打破了,那些純粹的、脫離實際的、脫離形而下的思辯,雖然在歷史上曾發揮過一定的作用,但是它在近代以后,隨著柏林所講的價值多元化、流動化的時代的到來,它不得不退出歷史舞臺,它的功能基本上已經發揮完了。當然這里也有一個自由經濟的選擇問題,由于自由經濟需要技術理性,所以這類理性可以得到很大的發展;法學,其實就是屬于這樣的一門學問,它具有強烈的實踐性,所以它的學費會不斷高起來。所以黑格爾這句話就成為讖語,這是非常有意思的事情。
回望我們的憲法學,我發現,中國目前的憲法學家或者說是憲法學者,恰恰才象是在綠原上啃枯草的動物,他們所擁有的資源是最少的,但他們所思考的問題、所承擔的思考的責任恰恰是最大的。在剛才開會之前,我還聽到向陽(指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葉向陽法官-整理者注)的關于“農嫁女”案件的介紹,我就有這種感受。我們目前中國憲法學所擁有的解決問題的能力還是非常有限的,但所面對的問題則是連國際上最前沿的憲法學理論都未必能解決的問題。這里有極大的反差結構。在中國,應該說,我們憲法學沒什么很大的發展,正如許崇德教授前不久來浙大作講座時也承認:目前憲法學研究的狀況基本上是規模不大、人數不多、層次不高。憲法學的生存空間也在變小,許多領域不斷被擠占,其他學科進入憲法學攻城略地。比如說,法理學,它大規模地進入憲法學,當然法理學本身也需要在某個部門法尋找落腳點,這在西方法學界十分常見,例如克里勒、Alexy、Dworkin;法理學也確實需要把觸手伸到部門法中去,而離它最近的就是憲法,而侵略鄰國的領土成本本來就相對低一些。(笑聲)但這對憲法學,就形成了嚴峻的挑戰。
不僅法理學,甚至非法學專業,如經濟學等都侵入憲法學,通常說“經濟學帝國主義”就是其強勢學科的體現,而且自改革開放以來,社會對它的需求非常大,這樣它的研究隊伍就不斷擴大,吸收了許多優秀的人才,這些學者本來可以搞其他不同的學科,但由于看到經濟學太有力量,就被吸收進入,比如,我們現在浙大的汪丁丁教授,他原來是搞數學出身的,也被吸收到經濟學當中去,還有許多其他人。
在法學領域也是這樣,它是互相吸收的,一些優秀的人才會被吸收到熱門的部門法當中,如經濟法、民法學;法理學也不錯。法理學在中國比較奇怪:本來在現代法治社會,供養法理學的養分不多,所以法理學的教授不多,只有那些非常頂尖的思考者才能留在法理學界。比如我國臺灣地區,有一個非常好的法理學家顏厥安教授,原來是在臺大是搞法理學的,現在也轉入部門法研究。這里也可以看到黑格爾那句的讖語的含義。但是,在中國很奇怪,法理學的隊伍很龐大,而且積聚了很多人才,其中有很多優秀的學者,比如我們浙大的孫笑俠教授,這次他從哈佛回來,我們就可以問他,在美國的法理學界不會這么熱鬧吧。(笑聲)另外,其他部門法的學者也有轉入憲法學出擊一下的,例如中政大的方流芳教授,這跟現在不同學科之間的互相勾通也有關??鐚W科研究、交叉學科研究在當今世界正在形成一股潮流,這個潮流很奇怪,很難說它將來會往何處去。我們浙大有個“跨學科研究中心”(ICSS),是汪丁丁教授在主持的,現在辦的很紅火,該中心就是力圖開拓經濟學、哲學、法學、社會學、政治學等各學科的交叉研究,我也參加過幾次活動。這確實是世界學術界的一個動向,但這個動向會如何發展,就不得而知了。韋伯在《以學術為業》里曾指出,自近代以來,學術是靠分化來確立學者自己的個性,并且只有通過這樣才能確定學者的功能,才能在思想上作出貢獻的,這是近代以來學術發展的宿命,所以跨學科研究是受到排斥的;它不像古代那種包羅萬象式的,而在啟蒙時期的法國還有伏爾泰式的、百科全書式的學者,還有德國當時的萊布尼茲就既是著名哲學家,又是微積分的發明者。但近代以后就不行了,慢慢出現了學科分化。法學領域也是這樣,甚至法學作為一級學科,其內部分化也很厲害??雌湎碌牟块T法,大致可以說搞憲法的不懂民法,搞民法的不懂憲法。在日本,這種分化程度就更嚴重了,這對我們有一定的提示意義。在日本,憲法的研究領域是很小的,在整個世界可能是最小的,我們說日本人的侵略性很大,但在學術上,他沒有一點侵略性,許多著名的學者,研究范圍都非常小,比如蘆部信喜教授,他是日本第四代或者說至少是第三代憲法學的泰斗,他一生中主要研究憲法訴訟,當然還研究過代議制度;還有杉原泰雄教授研究的是主權理論,他們都有非常小的領域,直到晚年時,才寫一些范圍比較大的教科書,即標準教科書。在中國比較亂,誰都可以出教科書,許多學者是靠寫教科書出名的。那么再說那跨學科研究,它在世界的命運姑且不論,在中國的背景下,它的命運是否非常樂觀,還值得考慮。從日本憲法學者研究領域的小規模中可以看出,估計這里面有很深的謀略。因為在一個文化發展的后進國家,學科的跨越式發展需要小規模發展,這就象當年紅軍長征,跨越式前進需要輕裝上陣,不能鍋鍋盆盆都帶上,要扔掉很多東西。當然,時代也確實需要跨學科研究的模式,但不是每一個人都能夠做到的,尤其不應該大家都一哄而上地去做,因為這不是每一個人都能勝任的,只有極個別的思想家才能做到。
(二)再追問:憲法真的是“母法”嗎?
剛才說到民法,我覺得許多人對于民法與憲法關系“非常密切”這一點認識之中存在一定的誤解。許多部門法的研究的確無法繞開憲法,比如訴訟法,目前它的研究就無法繞開司法改革這一熱門問題,可以說這也是訴訟法研究的生命線,無論民訴、刑訴、行訴,都是這樣。而司法改革有一個瓶頸是客觀存在的,這與我們的憲法體制有關。一些部門法,如民法,也離不開憲法訴訟的的問題,有些憲法訴訟就是民法案件上升為憲法案件的,在這里確實有一定關聯性。
但就民法和憲法,我們國內有一種誤解,認為憲法是“母法”。我對這個觀點有一定的看法,認為不能片面理解。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民法才可以說是母法,它在古羅馬的時候就出現了,并單獨形成了民法學問;而憲法是在近代以后產生的。從規范角度上看,也不能這樣認為。把憲法當作“母法”,這首先是由我們國家法制體系內部發展的狀況導致了這樣的一種認識。在建國初期,我們國家沒有什么法律,只有婚姻法、法等,再就是54年制定的憲法,然后再依據它制定其他各部門法,于是產生一種錯覺,好象是憲法產生出其他部門法的。在外國并不是這樣的,很難說憲法對其他法律具有“母體性”,只可以說其中一些條文具有這樣的功能,但大部分條文不是這樣的,它更不可能產生出民法。第二,建國初期的一些憲法學家,最主要是吳家麟教授,提出了這個概念;當然在民國時期,也有一些學者隱隱約約提出了這樣的概念,這都跟中國的法制發展,或者說沒有法統有關系,因為人類的認識總是受到時代的政治經濟條件發展的限制。吳老師對此的展開論述很少,我分析了一下,吳老師的觀點主要是對凱爾森的法律位階理論的誤解,凱爾森所說的憲法的最高地位,并不是說憲法產生出下位的法,只是說下位的法不能與憲法抵觸,抵觸了就無效,這體現了憲法處于金字塔頂端的位置,但不能由此推出它分化出下面的法。如果從物理學的角度觀察,一般是基礎層面的東西先累積起來,才產生出上面的東西,這對于我們是有啟發意義的,比如民法如果不發展,憲法就根本不可能成為憲法。在現代,凱爾森的理論受到挑戰,盧曼的理論就這樣,記得季衛東教授還用太極圖的說法,認為金字塔的頂端也是不停地流動、循環的。把整部憲法看成是母法,是比較簡單的認識,而且是在中國那濃重的宗法觀念的影響下,憲法被確認為母親的。當然,這種認識也促使了許多部門法的學者來研究憲法,這也是一個“美麗的誤解”。
總之,我覺得,我們中國目前憲法學處于這樣一個狀況,簡單的說就是許老師的評價:研究規模不大,層次不高,人數也不多。看我們每年憲法學年會到會的人,能到會的基本都到會了,大致是一百多一些,而我們知道,我國目前有法學院或法律系的大學已經有三百多了,也就是說在中國,至少需要三百多個憲法學學者,這樣也只能是一個學校分一個。而且這一百多個人里面,構成也很復雜,其中專門在研究憲法的就更少了,這些人,按照我的說法,就是在綠原上啃枯草的動物。(笑聲)這里面帶著一種精神,就是敢于、能夠在綠原上啃枯草,這種上啃枯草的精神是非常可貴的。雖然我們時代對憲法學的需求不是很大,迄今為止還是這樣的,(后面談到的憲法學的機遇,再對此另做分析。)憲法學的學者不需要很多,也不可能產生出很多,盡管這樣,憲法學者還能夠堅持研究,去追問,去探究,這是很可貴的。這是今日憲法學的基本狀況。
(三)解說性:我國傳統的憲法學方法
至于我們說憲法學作為一門學問,它的性質,或者說它的體質是怎么樣的。我這里有一個粗陋的結論:從任何學科的發展史中可以看出,基本上是以方法確定個性,或者說以方法來形成學問的性質的。在憲法學內部也是這樣的,以方法形成憲法學的個性,然后在一些發達國家形成憲法學的一些流派。我們現在要來討論一下。
迄今為止,我國憲法學采用哪些方法,這些方法就決定了我國憲法學的性格與風貌。我覺得,我國憲法學迄今雖然有很多方法,但我覺得最主要的一種方法,還是說明性的,或者說是解說性的。解說和解釋不是完全一樣的,解釋學是一門很深的學問,而且很多學問就是解釋性的。西方有一個學者的名言是:“Therearenofacts,onlyinterpretations”,就是說,那里沒有事實,只有解釋。說明許多學問其實就是解釋的學問。迦達默爾的《哲學解釋學》就能使人對學問有更深的認識。
但解說就不然。打一個不完全恰當的比方,解說就如同展覽館中的解說小姐為大家作介紹;而解釋呢,則是探究性的,解釋當中往往加入了解釋主體的價值判斷,而對這些加入的價值判斷以及別人的價值判斷,又要進行考量、評判、梳理。可以說,任何學問最基本的部分都是解釋性的。法學更是如此。法學最核心的部分就表現為法教義學,其中最基本的方法就是解釋;而且這種解釋又不是簡單的解說,它是探究性的,還是立足于一定的價值體系、價值框架中進行的。憲法學也是如此,它是非常復雜的一門學問。可是,這種解釋與我們目前所采納的解說是不一樣的。
我國目前的解說風格是怎么形成的呢?人類探究、思考的任何方法,與政治社會結構的狀況是分不開的。迄今為止,這種解說的方法首先是政治體制的先予。當前政治體制,要求先制定出一部憲法,而且這部憲法的功能,如同志說的,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這項功能的確立本身是非常重要的,但實施過程則未必是最重要的,也就是說,它的法形成的價值高于其法實現的價值。所以,主席到最后就說,憲法是我自己制定的,我自己都記不清有幾條了;劉少奇晚年的命運與此也有密切相關。當然,現在執政黨在開始糾正這種看法。但當時不然,制定行為本身就已經蘊涵了價值,而且從當時的政治體制來看,只需要這種制定的價值。在這種情況下,憲法未必需要實現,只需要大眾去接受它、理解它,這體現了政治上的認同,在這里獲取政權的合法性。我們知道,中國共產黨的政權是通過革命獲得的,政權建立后,其合法性需要進一步得到人民的確認,于是就要制定憲法。這個政治上的要求,迄今為止,體現在憲法學的功能就是需要進行解說、說明即可。
但這不是法教義學上的解釋,也就是說,它不具有實踐性,只有一種單純的確認,不走向實踐的,而成為意識形態宣傳的一個部分,被編入意識形態的流程當中。而且,這個解說性還帶有一定的強制性,因為解說的主體與國家公權力是聯系在一起,所以這種解說與博物館里解說員的解說還不一樣,它背靠著一個強大的公權力,解說本身就是一種權力話語,即,該解說不僅希望得到理解,而且你如果不理解,也得理解。這一性格,影響到憲法學的研究。你可以看到,憲法學的研究中,斷定性的論述很多,它不是靠論證,而更多的是判斷。我們老一輩許多杰出的憲法學家的文章的一個風格就是,在文章開始先進行判斷,而且是獨斷性的判斷,這個獨斷性雖然是其個人的獨斷,其實是希望這種個人的獨斷被編入意識形態的話語當中去。我們許多年輕的學者,都是受老一輩憲法學家哺育出來的,往往也帶有這種風格,盛行獨斷,經常說“我認為”怎樣,(笑聲)如果不這么說,連文章都很難發表,因為會被認為沒有獨創性。因為意識形態內部已經形成一體的結構。
總的來說,我國迄今的憲法學方法有很多,但最顯著的方法就是這種解說性的方法。
(四)今日憲法學的方法:“個性化趨向”
但這幾年,特別是自從上世紀90年代末以來,我國憲法學的研究也出現了一些新的景象,出現了一些新的方法的探索。現在也好,將來也好,中國憲法學必然要經歷一番憲法學方法論的覺醒。我們的時代要求我們思考的方法的多樣化,這與價值多元化的趨勢是一致的。改革開放自70年代抹開始,但那時還不行,必須有些個性化的積累,積累到一定時候,方法論的覺醒才可能發生。我們現在還沒有完全覺醒,即還沒有進入大規模的覺醒,當然有一些人開始清醒過來,這些人睡眠不好,經常失眠,我就是屬于經常失眠的人。(笑聲)
那么,在90年代末之后,開始出現了一些個性化的積累,出現了憲法學方法的“個性化趨向”。這種趨向不是單一的,有各種各樣的個性開始暫露頭角。首先,我們應該承認,傳統的解說性的憲法學,現在仍然居于主流地位,這是很難取代的。但是,現在也出現了如下幾種新的方法的探索。當然,這些新的方法之間是很難截然分開的,對于一個學者來說,幾種方法可能是結合在一塊的,但是這幾種方法都具有自己的個性,我們如果以個性為單位,而不是以學者所運用的方法體系來區分的話,我覺得有這么幾種類別。
第一種是憲法哲學的研究。它主要探討憲法學所涉及的原命題,這部分學者退到憲法學的原點上,力圖根本性地回答問題。這個探索的背景,與我國傳統中對玄學的追求也有關。在中國比較奇怪,學問搞得越玄,人們就覺得你越有學問。這從老莊時代就沿承下來,通過宋明理學的錘煉,根深蒂固地形成了這種學術的指向。這種思維定勢在憲法學研究中也有一定的影響。當然,這更與我國近代以來社會政治的背景有關,由于我國近代以來百年積弱,許多文人志士,包括我們共產黨人,就力圖根本性地解決“問題”,所以胡適“不談主義,只談問題”的思想一定會被否定,不是學術否定它,是實踐的浪潮沖擊它,革命的波濤一定淹沒這種思考方式。不過,憲法哲學這種思考方式在西方也有,但主要是政治哲學對我們憲政問題的研究。應該說,這種的研究也是很重要的。
第二種方法,是憲法解釋學。這個憲法解釋學,在理論上,雖然沒有明確提出,但實際上就是力圖從解說性憲法學直接走向解釋性憲法學,即隱隱約約可以看出,這些學者欲擺脫解說性憲法學的窠臼,進入解釋性憲法學的框架。但是,奇怪的是,雖然韓大元教授等一些學者大力提倡憲法解釋學,但部分學者的研究成果,仍然不是憲法解釋學的東西,而是對憲法解釋學的基本原理、基本問題進行探究,這跟憲法哲學還是有一定關系的。
第三種方法,就是規范憲法學的方法。這其實是我個人“杜撰”的一個概念;(笑聲)現在看來,許多學者都承認這個概念,比如北大張千帆教授在其新著《憲法學導論》中也談到了規范憲法學的運用。應該說,在國際學術界沒有這個概念,是我當時按捺不住,為中國憲法學提出這樣的一個概念。
總之,幾種方法已經暫露頭角,但目前都處于探索階段,都不成熟,處于不斷發展的過程中。但我們可喜地看到,憲法學研究中畢竟出現了方法的個性化趨向,這種趨向有可能會帶出我們憲法學研究的新景象,這恰恰是我們時代所需要和呼吁的,這涉及到憲法學機遇的問題。
二。今日憲法學的機遇
(一)當下憲法學的機遇:“天氣稍好了一些”
談到機遇,也不是就意味著很樂觀。我個人認為,今日憲法學的機遇不是很大,但比過去好一些。據說北大的王磊教授,最近在修憲后到人大做了一個“憲法司法化的春天”的報告,講完后,一位學生向他提出質疑:現在只能說天氣好了一些,怎么能談得上憲法的春天呢?(笑聲)大家都知道,我們中國文人自古就比較風騷,所謂文人騷客,都比較多情,甚至矯情,只要天氣稍好一些,我們就可能強說“春天來了”。
當然,應該承認,現在的確是“天氣是稍好了一些”。這是有根據的,并不是我的一相情愿。因為這可從三個方面可以判斷:一個是時代的主題決定的;再一個是外國憲法學發展的經驗;第三是憲法學內部通過方法個性化趨向的演變,所能為時代提供必要的功能。這一點很重要,關系到方法與機遇的關聯結構,如果時代要求憲法學這樣,憲法學也的確能這樣,那么機遇就可能真的來了;反之,則不然。
我們時代的主題是,價值多元化趨勢在慢慢地形成。這種趨勢并不是突如其來的,也不是靠行政命令可以促成的。一些學者是在苛求價值多元化,這是一種誤解;西方的經驗是自由經濟必然導致價值多元化,這種趨勢出現后,則不得不通過政治體制、政治過程(politicalprocess)去整合它,因為價值多元化的傾向,畢竟并不是一個最好的結局,人類最好還是生存在比較單純的、輕松的環境當中。但是沒有辦法,近代以來,人類社會必然出現價值多元化,這就需要新的政治體制,包括憲法體制來整合。這是由于近代以來,西方各國進入市場經濟,或者說自由經濟的必然結果。我國改革開放20多年來,經濟以不可扭轉之勢穩步發展,誰也無法扭轉這個局面,即使是我們偉大的中國共產黨,這一目前人類社會最大的政治組織,也要順應時代的潮流,因為她對我們國家、民族要有所承擔,承擔著歷史責任,這是她的可愛之處:她力圖為我們的國家負責。她沒有力量,也不想去阻擋歷史的潮流。這就從使多元化的趨勢不斷發展,利益主體不斷分化,結果是價值觀也就形成沖突,想禁也禁不住,只能把它們合理地限定在一定的框架里面,而且這個框架必須是合理框架,也就是法治的框架,這也就對憲法體制就有所要求。
我們就處在一個需要對各種價值觀進行整合的時代,而且中國的傳統一直對私的觀念進行壓抑,但私的觀念又一直生生不息,之所以要壓抑“私”,比如時代,以及孫中山強調“天下為公”,原因就是私的精神有強大的耐力,能不斷地彌漫,這就使公共領域的形成更加重要,但靠壓抑、斗私是不行的,公共領域的形成同時還需要建立一種機制,就是社會基本制度。Rawls是在無知之幕下設計出社會基本制度的,但無知之幕顯然不是一個真實的話題,但它肯定會通過公共領域的形成,來構建、來確定、來完善社會基本制度。這個社會基本制度體現為一個規范的東西,就是憲法。我們現在已有憲法,通過對現行憲法的解釋,學問意義上解釋,也可以調整和形成公共領域的社會基本制度。這是時代的一個強烈的要求,它或多或少地會為我們的憲法學研究帶來機遇。
第二方面是從外國經驗來看。當一個政權不斷穩固時,所產生的憲法也會穩固化,這樣憲法學就會發展。大家都知道,法學在亂世中很難發展的。社會激蕩的時期,會產生其他思想家,如政治學家、哲學家,古人有云,“國家不幸詩家幸”;但肯定產生不出優秀的法學家,更產生不出憲法學家。
我國現在的狀況,從憲法學發展的機遇來看,很類似于德國18、19世紀國法學發展的前期。最近,我對德國國法學巨臂拉班德的其人其說進行了整理,他是德國國法學的第一位大師,我認為德國國法學前后先后出現了三位大師,第二位是集大成者耶利內克,第三位是目前我國政治學界廣泛關注的卡爾。施密特。我們可以說,現在我國的憲法學處于類似德國國法學剛剛起步的時期,后來德國國法學出現了拉班德這樣的學者,但他是出現在俾斯曼憲法體系下的,拉班德即使再聰明,天份再好,思想再活躍,但是如果沒有俾斯曼憲法這樣一個強大的體系存在,也不可能成為拉班德,可以說,俾斯曼憲法造就了拉班德,造就了當時的德國國法學。拉班德的學說其實是附麗于一個強大的憲法體制的。
回觀我國的政治體系,它通過內部的調整,現在不斷趨于穩固,雖然它里面也存在一些時代所給予的挑戰,如價值多元化后的利益沖突,但是,政權內部則不斷進行著自我調整,執政黨提出的“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寫進憲法,就體現了共產黨進行自我調整的意識,這種自我調整的力量是不可忽視的。這次修憲就可以充分看出這種調整機制,雖然它未必具有實效性、規范性,但是可以看出其中升起的政治信號,雖然它可能升得不是很高、很明顯,只是在草叢中劃過一下,像哈雷彗星一樣劃過一下,但是應該捕捉住其中的一些信息。你看那“三個代表”的最后一項是“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這次修憲又將統一戰線的構成主體進行擴大,加入“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這里面都體現了執政黨、公權力主體不斷地進行內部調整的趨向,通過這種內部調整,將會使我們的憲法體制趨于穩固化。根據成熟法治國家的經驗來看,一個穩固憲法體制恰恰是憲法學發展的機遇。當然,憲法體制本身如何,它是否是穩固的,又另當別論。我覺得,執政黨通過內部調整,憲法體制內部也會出一些調整??上驳氖?,這種調整是在一定的秩序下調整,而不是通過打破憲法體制推倒重來。這個情況恰恰是有利于憲法學發展的。
第三方面,從憲法學內部的方法功能來看。我覺得,通過今日憲法學方法個性化趨向的演變,能夠產生出時代所需要的憲法學功能,也就是說,它方法可能很多,功能也可能很多,但時代真正所需要的不一定多。我認為,時代所需要的憲法學功能是:從單純的解說性的窠臼里,適當地擺脫出來,進入解釋性憲法學,或者說規范性憲法學。也就是說,這就需要憲法學內部也做方法上的調整,提供一個實踐性的功能,滿足時代展開的需要。而在所有的方法中,我個人認為,規范憲法學最能滿足時代的要求。
當然,規范憲法學內部功能本身也需要調整。對于什么是規范憲法學,我最近又作了一些整理,確實,在《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一書中提出這個概念時我曾做了一些說明,但還不夠詳盡。我最近做了一些簡單的總結,這個總結套用了一些“解說性憲法學”的方法,即運用比較規整的、大家比較容易記的歸納方法(笑聲)。
(二)規范憲法學里有“三把刀”
規范憲法學最主要有兩點:
一個是,它是以規范為核心,“圍繞規范形成思想”,“帶者規范的鐐銬跳舞。”這一點又可以分為三方面:
第一方面的內涵是進入規范內部進行分析,這其實就是憲法解釋學,或者說是傳統的教義學法學意義是的憲法學,它的性格是在一定價值體系框架內進行規范分析。最近我注意到煙臺大學一位年輕的憲法學者謝維雁老師在網站上老批我,認為我把憲法比喻成價值中立的巨鼎,這排除了價值。我認為這是一個誤解,而且是嚴重的誤解,沒有區別理解憲法價值與立憲主義本身的價值中立立場。我在《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中根本沒有排除憲法價值,而且把它作為重要部分,甚至是最核心的部分,書的第二編就詳細論述憲法規范的價值核心,幾乎占全書的一半多的篇幅。至少可以說我是中國憲法學界最早關注價值秩序的學者之一,我們規范分析是在憲法的價值框架里進行,這也是憲法規范分析最復雜、最有趣的部分,各種價值如何梳理、各種價值表述如何整合,對于做學問很有挑戰性。這就是以憲法規范為焦點,它構成規范憲法學第一個含義里第一方面的內涵。
第二個內涵是:以憲法規范為終點。也就是說,可以從其他方面出發,最后逼近憲法規范。例如季衛東教授就是如此,他從法理學出發,說著說著就歸于憲法學,當然他沒有進入憲法規范內部進行分析,因為他不是專門研究憲法的,只是思考憲法學的一些問題。還有就是我曾談到的“第四次修憲與互惠正義”,所運用的方法之一就是先從互惠正義這個哲學概念出發,然后俯視憲法規范。
第三方面的內涵是,以憲法規范為起點。就是先對憲法規范進行闡釋,然后以此為基礎進入其他領域,比如類似政治學的研究,就可以從憲法規范的研究開始,然后捕捉當今的政治動態,我在“第四次修憲與互惠正義”也運用了這個方法,涉及對第四修憲進行政治解讀。
以上三方面是規范憲法學的第一個要點,里面有三種具體的規范分析方法,我把它稱為規范憲法學的“三把刀”。規范憲法學內部進行著調整,其內涵可以很豐富,可以吸納其他學科的方法,如憲法哲學的方法、憲法解釋學的方法。當然,我們中國人喜歡大一統,在方法論上也有這種體現,但是我要強調,在這“三把刀”中,最核心的方法還是第一方面的涵義,即法教義學意義上方法,因為這個方法才在法學領域最具有實踐性,而這個實踐性和我們時代的需要是最一致的。我們的時代呼吁憲法要實現,要成為“活法”。前面說過,時代注重憲法學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如公司的章程都是由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等領導層來操作的那樣,那時的憲法學也成為“官學”,憲法也成為名副其實的“國家法”,老百姓很難運用憲法來維護自身的憲法權利。但現在不行了,在價值多元化之后,憲法要確立政治合法性,需要保障人民的權利,調整各種利益主體的利益沖突。而且現實就是這樣的,老百姓也開始運用憲法。例如,63歲的北京老人黃振禨和他的街坊正是憑借一本剛剛修訂過的憲法單行本,阻止了崇文區政府危房改造工程的強制拆遷人員,暫時保住了他的房子。這里面,老百姓把憲法當作一道“護身符”;雖然能發揮多大作用很難說,但會有越來越多的人運用憲法。我們浙江就是一個憲法事件十分豐富的地方,比如說“農嫁女”問題就可以視為一種憲法事件,在外國這樣的問題肯定會上升為憲法訴訟;再如,前不久,《南方周末》采訪我所談的那個身穿白大褂宣傳憲法事件。它發生在浙江就有必然性,因為浙江經濟發達,而且這種發達不像深圳那樣主要靠政策激勵而起的,而是靠民間社會努力開拓出來的,就趨于形成一個非常典型意義上的市場經濟;同時,這也是歷代文人輩出的地方,而且其中有規范意識較強的紹興師爺,這或多或少形成一定的傳統。在這里,憲法學不單是“官學”,它也會成為民間所需要的那種學問,那時憲法學就活起來。
當然,需要強調的是,我們的憲法學內部也要調整,需要發展出一中功能,一種能夠回應這種需求的功能。那么這種功能是一種實踐性的功能,這最主要的就是第一方面的涵義,教義學意義上的憲法學。
規范憲法學的第二個要點就是,規范憲法學不能夠繞過羅文斯坦所說的規范憲法。我們不能把既定的法秩序,看作一個已經終結的、完善的法秩序,否則,我們會陷入近代以來法律實證主義的泥坑。我們應以追求規范憲法為學術研究的價值目標。當然,規范憲法從何而來,需要進一步探討,它慢慢在歷史中形成,但這個歷史并不一定是很漫長的,它主要的一個過程,這樣形成出來的憲法是一個體系,它里面各種各樣的力量在博弈、在促成。其中,學術本身也是一種力量,規范憲法學本身就是一股重要力量,它通過解釋的方法,起著規范內涵之形成的作用,參與規范內涵的形成,以滿足時代的要求。
三、何去何從:解開悖論
最后應該說,當今憲法學的發展是存在一定機遇的,但這種機遇還不是非常大,沒有大到可以令人歡呼雀躍、大飲三杯的程度。
因為我們法律體制本身還未發展到一個比較完備的程度,這個原因大家都知道,因為法律的發展一定需要一個傳統,而我們中國沒有這個法統,我們在民國時開始慢慢建立這種法統,但后來中斷了,而且這種中斷被許多人認為具有一定合理性。在這樣的法制狀況下,憲法內部更是如此。憲法學的發展需要穩定的憲法體制。而且我們憲法體制本身中那種有利于憲法學發展的機制也不存在,那就是有實效性的違憲審查制度或憲法訴訟制度。這即所謂“成也蕭何,敗也蕭何”,我們就處于這樣一個比較尷尬的境地。這是一個需要解開的悖論。也就是說,憲法學要發展需要存在違憲審查制度或憲法訴訟制度,它的存在會促進憲法學,尤其是規范憲法學的發展;而規范憲法學的發展又可以促進違憲審查制度或憲法訴訟的發展。但目前我們處于一個瓶頸口,違憲審查制度或憲法訴訟制度未確立,法教義學意義上的法解釋學就必然受到一定的制約。但是,規范憲法學又不能不發展,因為它老不發展,就不能促進憲法體制的發展完善,包括無法促進憲法訴訟的形成和發展。即使我們突然間建立了憲法訴訟制度,我們的憲法學也會失手無措。突然間建立了違憲審查制度或憲法訴訟制度的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比如私有財產權入憲,我在研究過程中,沒有想到會如此順利地入憲,但本次修憲在沒有太大爭議的情況下私有財產權就入憲了?;赝`憲審查制度問題,在82憲法制定期間,就有許多學者呼吁建立憲法訴訟機制,比如王叔文教授、肖蔚云教授、許崇德教授等都在呼吁,所以很難說它什么時候會建立起來,但一旦建立,許許多多的案件就會撲面而來,規范憲法學要能夠應對這種情況。
- 上一篇:人大代表研究論文
- 下一篇:中外地方制度改革研究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