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保理法律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16 10: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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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理法律研究論文

摘要

國際保理是指在國際貿易中位于不同國家或地區以賒銷、托收等為結算方式,由保理商向供應商提供集貿易融資、銷售賬務管理、應收賬款回收、信用銷售控制和壞賬擔保為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國際保理業務是繼收匯、托收、信用證等支付方式之后最近幾十年在世界上迅速崛起的一種新型的國際貿易結算方式。進入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隨著國際貿易的迅猛發展,國際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國際貿易買方市場逐漸形成,出口商為擴大商品出口,多為買方提供優惠的結算方式,由于保理業務可以很好地解決賒銷中出口商所面臨的資金占壓和進口商信用風險等問題,使它逐漸流行并成為非信用證結算方式的典范,在國際上蓬勃興起,目前已經發展成為全球性的金融業務。

國際保理業務開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了區域發展的不平衡、國內與國際保理的發展比例不協調等許多問題,其中與之相關的法律問題尤其值得關注。國際保理業務涉及了出口商、進口商和保理商,其中包含著各方當事人之間復雜的權利義務關系,并圍繞應收賬款轉讓這一國際保理交易的核心內容和其他服務項目,產生出許多具體的法律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需要研究各國的債權法、擔保法、破產法等一系列法律,還要考慮國際保理公約和慣例規則的規定,故而國際保理的法律問題比較復雜,法律問題的研究也是國際保理研究領域的重點和難點。

我國的國際保理業務起步比較晚,而且經營規模小,發展緩慢。近幾年來,國內各家商業銀行在拓展國際保理業務方面做出了積極的嘗試,我國的保理市場開始迅速成長并表現出廣闊的市場前景。

基于此,本文共為分四章,對國際保理業務及其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進行了分析和研究,并就如何發展我國的國際保理業務提出了建議。第一章國際保理概述,概括介紹了國際保理的概念、主要種類、運作機制以及與其他結算方式的比較。第二章國際保理中的基本法律機制,著重論述了國際保理的法律部分。本章介紹了與國際保理相關的公約和機制,并對國際保理的主要法律問題進行了探討,包括應收賬款轉讓和國際保理業務中產生的許多相關法律問題,并對當事人之間的這些法律關系進行了分析。第三章國際保理的風險及防范,該部分具體分析了所購買債權的風險、出口商的經營風險、債務人的信用風險和進口保理商的信用風險等,并結合國際保理實務,有針對性的提出防范風險的若干建議。第四章是建議部分,本部分在理論聯系實際的基礎上,分析了我國保理業務的特點、在發展中受到的制約以及法律現狀,并對我國國際保理業務發展的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國際保理,法律機制,國際保理的風險

第一章國際保理概述

第一節保理和國際保理的涵義轉一、保理的涵義

“保理”來源于英文中的“Factoring”一詞,又譯作“保付”、“承購應收賬款”或“賬務”,沒有統一的譯法。在中國香港把“保理”譯為“出口銷售保管服務”,在臺灣將其譯為“國際應收賬款管理服務”,“應收賬款收買業務”和“賬務”。在有的國家,由于歷史及人文原因,往往不使用“Factoring”一詞,而代之以“AccouniReeeivablePurchase’’,簡稱ARP,即“應收賬款購買”。在國際商業,更多使用國際保理業務(hitemationalFactoring)這一術語。盡管保理業務本身有著悠久的歷史,但因其在不同國家中具體應用與操作方式不同,故迄今為止尚無統一的定義。

《簡明牛津詞典》給保理一詞下的定義:即從他人手中以比較低的價格買下屬于該人的債權,并負責收回債款從而獲得盈利的行為,稱為保理。這個定義沒有揭示保理的法律特征,而且從中我們也不能了解到債權人出賣債權的動機和目的。債權人是為了債權到期日之前提前收回債款,從而得到資金周轉上的便利;還是為了要得到某種服務?這些我們不能從這個定義中得到答案。

相反的,美國的《商業律師》一書對保理業務做了限制性很強的定義:在承做保理的一方與以賒銷方式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的一方達成一個帶有連續性的協議,根據這一協議,保理商對通過銷售或提供服務所產生的應收賬款提供以下服務。

(l)以即付方式買下所有應收賬款。’

(2)負責有關應收賬款的會計分錄及其它記賬工作。

(3)收取應收賬款。

(4)承擔債務人資不抵債的風險,即信用風險。

國際保理有關法律問題研究該定義還規定,保理商只有在提供至少兩項上述服務時才被視為是保理業務。還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該定義未對債務人和還款方式加以限制,在實踐中,保理商通常將債務人為私人消費者的應收賬款和融資期限超過六個月以上以及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應收賬款,從保理業務中加以剔除,不承做此種業務。這個定義從多方面反映了保理業務的實踐性,但在另一方面該定義是對保理所做的狹義解釋,它將到期保理排除在外,并限定了嚴格的服務內容。由于這個定義從多方面更符合美國的實踐,故在美國被普遍接受,卻并不為絕大部分歐洲保理商所接受。

英國著名學者Mr.Freddy.sailinger(弗瑞迪.薩林格)先生在他的著作《FactoringLawandPractice》中將保理概括為:“保理是指以提供融資便利或使賣方免去管理上的麻煩,或使其免去壞賬風險,以以上兩種或全部為目的而承購應收賬款的行為(債務人因私人或家庭成員消費所產生的長期付款或分期付款的應收賬款除外)?!边@一定義較為全面地反映了保理業務的性質和功能,但所謂的“管理上的麻煩”又較為籠統、模糊、不易界定。就我國國內來講,由于中國的保理業務起步較晚,有關國際保理的定義也沒有一個完整的論述。《國際金融百科全書》’將保理解釋為“承購應收賬款業務,又稱應收賬款,是一種在發達國家中普遍盛行的對外貿易短期融資業務,它是指出口商以信用方式銷售商品在貨物裝船后立即將發票、匯票、提單等有關單據無追索權地賣給承購應收賬款的財務公司或專門組織,收進全部或一部分貨款,從而獲得資金融通的業務”。上述解釋都只強調了保理的資金融通功能,未能反映保理的本質特征,將保理混同于。

目前,較為權威的定義是國際統一私法學會所制訂的《國際保理公約》中對于保理所下的定義。這個定義也是目前最為準確和完整的。在國際保理的業務運作中所使用的保理即指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