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意義研究論文

時間:2022-08-24 08: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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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意義研究論文

在鄧小平同志逝世兩周年之際,重溫鄧小平的“一國兩制”理論,深感它不僅是統一祖國的偉大理論,而且還突破了原有的國際法理論范圍,是近年來國際法發展的一個重要方面,在指導國際法的實踐方面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一、“一國兩制”理論是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新模式

在近代國際法中,解決國際爭端的基本模式或者說主要模式就是戰爭。近代國際法包括“平時法”和“戰爭法”兩方面的內容,在近代國際法的初期,“戰爭法”的地位遠遠高于“平時法”。近代國際法標榜國家擁有“戰爭權”,國家可以把戰爭作為推行國家對外政策的工具和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或方法。哪個國家打贏了戰爭,哪個國家就擁有了“正義”、“真理”,就有權要求戰敗國割地、賠款,戰敗國只能俯首稱臣,百依百順,最后淪落為附庸國、被保護國、殖民地或半殖民地。

在和平與發展已經成為時代主旋律的當代國際社會中,和平模式是解決國際爭端的首選的和最基本的模式。從1928年的《巴黎非戰公約》開始,現代國際法就逐步地、同時也是堅定不移地確立了這樣一個毫不動搖的基本原則:世界上的一切國家一律處于平等者的地位,平等地享受國際權利和承擔國際義務,如果遇到爭端,應該用和平的方法解決,禁止任何國家將爭端訴諸戰爭或違背《聯合國憲章》規定非法使用武力。今天的國際和平得之不易,彌足珍貴。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既是時代的要求,更是每個國家的不可推卸的義務,解決爭端的和平模式已經深入人心,不可動搖。

“一國兩制”即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是鄧小平對港、澳、臺地區特殊的歷史與現實,運用馬克思主義的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分析國際、國內形勢后,以巨大的政治勇氣和理論勇氣提出的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偉大理論。在近、現代國際法上,用和平方法解決國家之間的重大歷史領土遺留問題,從來都是實行的“一國一制”,即當一個國家的部分領土原先被非正義地剝奪、其后又被正義地收回時,無論該部分領土在被非正義剝奪期間實行的是何種社會制度、政治制度、生活方式,在其被正義地收回時,都一律實行其母國的社會制度、政治制度、生活方式。另外,當一國的一部分領土甚至全部領土和平地并人另外一個國家時,或者相鄰的兩個國家之間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交換一部分領土時,所涉領土都無例外地實行與主國相同的制度,即“一國一制”。鄧小平“一國兩制”理論的提出并成功實踐,從根本上突破了國際法現有的和平解決國家之間重大歷史領土遺留問題的方式,樹立了一種全新的國際法觀念,為國際上類似問題的解決提供了光輝典范,在國際法的實踐中有突出的示范作用和借鑒作用。

二、“一國兩制”理論賦予了和平共處原則新的時代定義

列寧最早提出的和平共處原則,是一種外交政策和國際戰略,其基本涵義是指:不同社會制度國家之間,即社會主義國家與資本主義國家及其以前時期的國家之間的和平共處,拋開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的差異,發展國家和人民之間的友好關系。

1954年,中、印、緬三國共同倡導了和平共處五項基本原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中的第五項原則——和平共處原則——直接來源于列寧的和平共處思想(原則),同時又賦予了列寧和平共處思想(原則)新的時代意義,實現了和平共處原則的第一次歷史性飛躍。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中的和平共處原則,不僅要求不同社會制度國家之間要和平共處,而且同時又敦促相同社會制度的國家之間更要和平共處,以實現國家之間和平地共存,和平地友好往來,和平地解決爭端,從而使和平共處原則有了更為寬泛的意義。和平共處原則已經超越了僅僅作為社會主義國家與非社會主義國家交往的方針、政策的范疇,成為指導所有國家關系的基本準則,適用于現代國際法的一切效力范圍,構成現代國際法不可缺少的基礎和核心。

鄧小平多次指出,中國的主體部分堅定不移地實行社會主義,同時允許在中國領土內的小范圍地區實行資本主義,即“一國兩制”,其根本目的和核心問題就是和平統一祖國。港、澳、臺回歸祖國以后,中國之內將并存社會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制度,即“兩制”,要處理好這“兩制”之間的關系,就必須實行和平共處原則。鄧小平明確提出:“處理國與國之間的關系,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最好的方式。”“現在進一步考慮,和平共處的原則用之于解決一個國家內部的某些問題,恐怕也是一個好辦法。根據中國自己的實踐,我們提出‘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辦法來解決中國的統一問題,這也是一種和平共處。”(《鄧小平文選》第三卷第96至97頁)鄧小平創造性地把和平共處這一國際法的基本原則運用于解決一個國家的內政問題,實現了和平共處原則第二次歷史性飛躍,在豐富了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的同時,也使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這一理論問題有了重大突破。和平共處原則用之于港、澳、臺問題,就要求在一個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內,社會主義制度與資本主義制度和平共處,共產黨和國民黨和平共處,港、澳、臺同胞與大陸人民和平共處,彼此之間互通有無,優勢互補,互惠互利,共同發展,共同繁榮,如果港、澳、臺之間或它們與內地之間發生糾紛或矛盾,應使用法律規定的方法和途徑和平解決,禁止訴諸武力。三、“一國兩制”理論與中國的國際法主體資格

國際法主體資格是指國際法主體的法律人格或國際人格。中國作為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具有獨立參加國際關系并直接承受國際法規范所確定的權利義務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中國的國際法主體資格是指中國的法律人格或國際人格。

按照國際法的有關理論,國家作為國際法的主體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素,即定居的居民、確定的領土、一定的政權組織和主權,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素都不構成國際法意義上的國家

,不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在構成國家的四個要素中,最重要的一個要素就是主權。主權是國家最本質的屬性和最根本的特征,是指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的對內對外事務而不受其它國家任何形式的干涉和侵犯的最高權力。國家主權不能被非法地分割和限制,也不受他國主權的分割和限制。針對香港的主權問題,鄧小平同志曾一針見血地指出:“中國在這個問題上沒有回旋余地。坦率地講,主權問題不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鄧小平文選》第三卷第12頁)從國際法的角度講,中國對香港的主權是無可爭辯的,有關割讓和強租香港的三個不平等條約自始沒有法律效力,英國從來不曾在法律上合法地擁有過香港的主權。因此,中英之間有關香港的移交絕不可能是主權的移交,中國方面是正義地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而英國則是把香港交還給中國。

“一國兩制”之下的香港繼續保持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實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但同時香港又是中央人民政府管轄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凡屬于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國家整體利益范圍內的事務不得“自治”。具體說來,就是國防權和外交權必須由中央政府行使,除此之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根據中央政府的授權,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如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文化、體育等領域,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系,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未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也享有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基本相同的高度自治權。基于臺灣的特殊現實狀況,臺灣除了享有與港、澳地區相同的高度自治權外,還可以有自己的軍隊。但是,統一后的臺灣不享有外交權,在國際上代表中國的只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總之,按照“一國兩制”統一祖國后,港、澳、臺地區享有高度自治的行政權、立法權、司法獨立權和終審權,但這些權力并不是港、澳、臺地區所固有的,不是也不可能是基于主權而自動產生,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憲法性文件港、澳、臺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賦予的,且都不擁有外交權,不能在國際上代表中國,因此港、澳、臺地區不具有獨立的國際人格,不是國際法上的“國際人格者”,不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港、澳、臺地區擁有的權力是中央政府賦予的,是一種主權權力的國內自我分割和限制,從本質上講屬于國家的主權行為,中國仍然是單一的主權國家。港、澳、臺地區的高度自治表明,“一國兩制”下的中國是單一制的國家,同時又帶有復合制國家的某些特征。在這種情形之下,中國的國家主權并未受到非法的限制或分割,在國際法上,中國是一個獨立自主的具有完全主權的國家,中國是國際法上的“國際人格者”,具有完全的國際法主體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