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本科教育的弊端解析
時間:2022-09-16 03: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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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杜莉單位:湘南學院
自2002年3月舉行第一次統一司法考試以來,尤其是2008年司法部通告在校大三法學本科生可參加司法考試后,司法考試以其前所未有之勢影響著法學教育的各個方面,使得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的關系再度成為焦點問題。在處理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的關系問題上,一直以來有兩種觀點最具有代表性,一種觀點認為“法學教育必然要為司法考試制度服務,”[1]“法學教育以司法考試制度為導向”[2]等諸如此類的觀點,其大體意思是法學教育應當以司法考試為指揮棒。另一種觀點認為“將法學本科教育與國家司法考試直接接軌是錯誤的”“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之間應該是一種良性互動關系”,[3]不能將法學教育與統一司法考試直接掛鉤”[4]等等,即反對以司法考試作為法學教育的指揮棒,應當堅持法學教育的獨立性。筆者不認同法學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試為指揮棒的觀點,因其弊端是顯而易見的。
一、目前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的局限性可能使法
學本科教育遠離其既定目標
(一)法學本科教育目標定位分析
關于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我國法學界一直有分歧,有人認為“本科段的法學教育,目標在于讓學生獲得從事多種法律職業都必須具備的能力,因此,大學本科法學教育的定位只能是職業教育,認為通過本科法學教育就能培養出法學大師的建議,只能是一個從來沒有實現的夢想。[5]還有人認為“我國的法學教育和法律培訓部門應該明確本科法學教育是一種通識教育。只有將法學本科教育明確定位為通識教育,才能在教學環節中真正貫徹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教育方針,才能培養出寬口徑、厚基礎、強能力和具有創造性、創新性和創業性的法學人才,才能為后本科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教育或培訓提供優質的生源”。[6]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定位應當符合法學教育規律,應當符合我國的國情與現實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F階段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應當定位為通識教育,其理由如下:第一,通識教育符合我國國情、符合我國社會現實需求。首先,從我國法學本科畢業生就業情況來看,畢業生的就業方向具有多元性,可能去公、檢、法部門從事與法學專業完全對口的工作,也可能去其他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從事與法律相關的工作或與專業沒有直接關系的工作。法科生到非法律部門工作,這是社會發展的需要。正如肖揚同志在1996年強調的: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與之相適應的法律制度的建立,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呈現新的時代特征,法律人才不僅為政法部門和其它法律部門所必需,而且也應成為管理國家和各種社會事務的主干人才。面對廣闊的就業現實,我們的法學教育僅關注培養法律職業者的教育,是遠遠不夠的。其次,就學生個體而言,其將來是否會從事法律職業是不確定的,在法學教育過程中,法學院是無法確定單個學生畢業后是否必然從事法律職業。因此,在對法學本科生的培養上兩者均要兼顧,即應該提倡通識性教育,不能是純粹的職業性教育。再者,就社會需求而言,法律通識人才也是社會發展所迫切需要的,大學法學教育不應當忽視這種社會需求。李嵐清同志曾提出:當今世界,現代科學技術飛速發展,不同學科、不同專業領域的相互交叉融合日趨明顯,人才培養必須適應這一變化的趨勢。法學教育亦不能例外。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全面推進,金融、房地產、知識產權等領域和涉外法律事務都需要跨專業的法律人才,很多復雜的問題靠單一的法律專業知識是無法解決的。法學本科教育應當順應時展的需求將培養目標定位為通識教育,培養出懂法律、懂經濟、懂外語、懂科技的高素質復合型法律人才。另外,從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現狀來看,雖然法學本科教育機構不盡相同,主管部門也不完全一致,但學制、入學考試、核心課程、公共基礎課程等都是一致的,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也大同小異,我國法學教育的這些共性為統一實施本科法學通識教育奠定了基礎。[7]第二,職業教育有著不可避免的缺陷。法學職業教育的目標在于培養“法律工匠”,它是以培養能熟練運用法律知識處理具體案件的法律職業者為核心的實用主義教育。這種教育在教學上重條文解說,重實務訓練,輕法學理論研究,輕法律精神的傳播,輕思辨能力的培養,這種解說式的法學人才培養方式將會使法學教育流于淺薄,會導致學生缺乏法律職業、法學研究不可或缺的批判和懷疑精神,導致學生缺乏法治信仰,缺乏法律涵養。由于法律本身有其固有的缺陷,比如它天然的具有滯后性,它不可能窮盡一切法律現象,在碰到法律沒有調整的社會現象時,法律工作者必須利用法律素養,法律的思辨能力來解決問題,單純的法律職業教育無法提供這方面的能力培養。同時,單純的法律職業教育因為忽視理論研究會造成法學理論型人才出現斷層,使法學教育難以延續。蘇力教授說過,法學院的目標應該是使畢業生“能夠在無須課堂教授的情況下也能依靠自身的通過法學教育培養起來的素質和基本知識迅速理解和運用新法律”。而單純的職業教育是無法達到這個目標的,因此,基于我國的國情和社會現實需求,我們的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應當定位為通識教育。
(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內容和形式
自2002年實施統一司法考試以來,司法考試的形式一直采取一次筆試,過線合格的方式。共四張試卷,每卷分值為150分,其中卷一、卷二、卷三都是客觀題考卷,題型為單選題、多選題和不定項選擇題,卷四是主觀題,主要是司法文書寫作、案例分析、論述題,其中選擇題占總分的75%。知識覆蓋面廣,但主要是考查法律、司法解釋條文,兼有少量較淺的通行的理論。
(三)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形式與內容的局限性可能使法學本科教育遠離其既定目標司法考試大量的選擇題的設計使得考生把大量時間、精力用在死記硬背上,用在訓練選擇題答題技巧上。我們都知道選擇題,無論是單選還是多選或不定項選擇題,它們都是給定選項,考生從既定選項中選出正確答案,考生在進行選擇時是被動的,而司法實踐,哪怕是最簡單的案件,也需要法律職業者對實際情況進行法律分析,這個過程是主動的,需要法律職業者有較高的法律素養和分析、判斷能力,而不是如做選擇題般從他人給定的數個方案中選出正確答案。司法考試采取單一的筆試、大量選擇題的形式,無法檢測考生的口頭表達能力、邏輯思維能力。司法考試也難以評測考生的職業道德素養,雖然司法考試的內容包括了職業道德,但對職業道德的測試,也是做選擇題,考生只要背誦相關的內容就可以通過,考生是否真正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素養,司法考試是難以評測的。我們的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是培養高素質的復合型人才,以司法考試為法學本科教育的指揮棒,法學本科教育最終會淪為司法考試培訓班,法學本科教育既定的培養寬口徑、厚基礎的復合型人才的目標將難以實現。即便是作為選拔高素質的法律職業者的資格考試,司法考試的這一目的也難以實現,因為目前司法考試局限性的存在使其不能檢測出考生的法律能力。高分通過司法考試者其法律能力未必高,由此可見,目前司法考試的局限性將使得法學本科教育遠離其既定目標。
二、以司法考試作為法學本科教育的指揮棒,法學本科教育將淪為應試教育
所謂應試教育指的是脫離社會發展需要,違背人的發展規律,以應付考試為目的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行為,考試考什么內容,學生就學什么內容,這樣的教育忽視人格素質、精神素質等非智力性因素的培養。它以考試通過率的高低來檢驗學校的教學質量、教師的工作成績和學生學業水平。如果將司法考試作為法學本科教育的指揮棒,法學本科教育就會變成司法考試考什么,法學院就教什么,學生就學什么,法學本科教育將淪為應試教育。國內外的實踐已經證明,應試教育無法培養出高素質的人才。學生即便高分通過司法考試,因為法律素養不夠,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不夠,也將難以勝任法律實務工作。另外,如果法學本科教育淪為應試教育,法學院和法學教師的工作重心和考評方式也要隨之改變,司法考試的通過率將成為法學院質量高低的標準,將成為評價法學教師能力的標準。
三、以司法考試作為法學本科教育的指揮棒,將制約中國法治事業的發展
中國法治事業的發展需要高素質“法律人”的推動,“法律人”是指高度信仰法治思想,具有深刻的法治思想,善于運用法律處理社會關系,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追求人類社會和諧發展的法律職業者。法律人的培養有賴于法學教育,法學教育最大的任務和使命是為法律職業輸送源源不斷的、適合社會需求的法律人才。法學教育最重要的一個階段是法學本科教育,法學本科教育搞好了,才能為法學碩士教育、法學博士教育輸送優質的生源。以司法考試為指揮棒的法學本科教育,將淪為司法考試培訓班,培養的學生僅善于做選擇題,而缺乏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缺乏思辨能力,這樣的法學本科教育難以為法學本科后續教育輸送優質生源,難以培養出高素質的合格的法律人,而高素質法律人才的缺位最終將制約中國法治事業的發展。司法考試制度是一把雙刃劍,它對于法律職業同質化,法律人員思維方式統一化有一定的積極作用,對于法學教育改革也有促進作用,但如果忽視目前司法考試制度本身的局限性,一味的推行以司法考試為指揮棒的法學本科教育,將會使法學本科教育淪為應試教育,遠離其既定的目標,最終阻礙中國法治建設事業的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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