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權與言論自由分析論文

時間:2022-01-31 06: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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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權與言論自由分析論文

一、概說名譽權言論自由

名譽權是公民或法人保持或維護自己名譽的權利,對公民和法人來說至關重要,國家法律必須給予有力保護。人們對名譽權的看法不盡相同,我同意“名譽權是特定的人享有的應受公眾公正評價的權利。”[1]因為名譽其實是一種社會評價,是一定范圍內的多數人對其素質、品德、能力等的客觀認識。保護名譽權實質上意味著要求他人對特定人給予客觀、公正的評價,而且不得損害這種評價。

名譽權屬于人格權范圍,我國憲法、法律都對其有明確的肯定與保護。我國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這一規定雖然沒有提及名譽權三個字,但是已經潛在的說明名譽權受憲法保護。這個規定也為國家制定、實施保護公民名譽權的法律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我國民法通則也對其有所規定,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這些規定都利于保護公民法人的名譽權,有利于維護個人的人格尊嚴,使人們免受精神痛苦,通過這些規定,也可以實現社會秩序的和諧和穩定。

言論自由是公民享有以語言、文字、圖畫等方式表達對國家管理、經濟建設和文化事業、社會事物以及自己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成果的自由。[2]言論自由是表達思想、觀點、見解的一種方式,也是參與管理國家事物的重要手段,它直接維系著社會的道德基礎,限制言論,人們就不敢說真話,社會就必然充斥著空話、大話、假話。人人心照不宣的公開說謊,就沒有人敢于真誠地探討切中要害的問題。言論自由是其他權利得以實現的可靠保證,它造就一個真誠、嚴肅、務實的人格,使人們得以超越對壓抑的恐懼從而回復為人的本性和尊嚴。[3]言論自由極其重要,基本各開明國家憲法都規定了對言論自由的保障,視為人的基本權利。張千帆教授指出:“只有當實行自由言論會產生迫在眉睫的嚴重危害時,才可以對言論進行壓制”[4]

二、名譽權與言論自由的緊張關系

法律既保護名譽權也保護言論自由,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名譽不受侵害權利的同時,也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兩者存在著一種緊張關系。在現實中,名譽訴訟可以有另外一種叫法,那就是言論自由案件。因為一方名譽收到減損總是行使其言論自由權利的副產品。[5]正因為這種緊張關系,名譽權和言論自由應該受到調解,在兩者之中尋求平衡點。對于調解這種關系,我總結了以下幾點:

第一,在平衡言論自由名譽權中,如果是公共人物(包括公務員和其他行使公共權利的人)涉及到公眾利益時,言論自由優先于跟人的名譽權。

第二,如果是一般自然人或與公眾利益無關的私人生活,其名譽權應優先于言論自由;如果涉及法人的名譽,新聞媒體的言論自由優先于法人名譽權。

第三,公民在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時發表的答辯狀,如果正對具體的事實發表的言論,即便包含了一些對當事人名譽權的侵害言論,也不應該構成侵權。

第四,對于公民或者法人利用言論自由蓄意侮辱和誹謗他人,制造不真實言論,損害其名譽權的情況,名譽權收到絕對的保護。

當然這些只是調解名譽權與言論自由問題的一小部分,我也沒有總結的十分全面,其他各個特殊方面,還需繼續討論研究和總結。

三、對名譽權與自由權利沖突的解決機制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若公民或法人因為他人的言論自由名譽權受到侵犯,可以通過兩種途徑加以解決:刑事救濟和民事救濟途徑。下面我將做簡單介紹。首先,刑事救濟。刑法第246條規定了侮辱罪和誹謗罪,即以暴力和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和誹謗罪。而言論者則沒有什么法律資源可以利用。刑法沒有規定“侵犯他人言論自由”的規定,也沒有規定侮辱和誹謗的免責條款。刑事審判主要是解決言論者是否構成犯罪,而沒有很好解決言論自由與名譽權沖突的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與刑罰一脈相承,《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規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條例中也沒有規定言論者的權利。

法律的規定無疑保護了公民和法人的名譽權,但由于言論自由的存在,取消誹謗罪的刑事責任已經成為一種潮流。美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中,已經刪除了誹謗的刑事責任,而是屬于民事侵權責任。

其次,民事救濟。上述提到的《民法通則》第101條,保護了名譽權。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更加細致的解釋對名譽權的保護。民法也是側重保護人的名譽權,而沒有提及保護言論自由的問題。

然而,這并不代表言論自由位置低于名譽權,相反,言論自由的位置更高一些。言論自由的重要性不在于其被規定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從根本上看,在于這種規定的制度效益。一種權利之所以能夠長期堅持下去,被接受為社會中公民的基本權利,必定有一定的超越了表面的意識形態之論證的合理性[6]言論自由如此重要,所以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并須要證明如下三點:言論者主觀上有法律上認可的過錯(過失、故意或惡意傷害)、這種過錯的行為造成了或可能造成實質性傷害、請求的限制不會具有太多的“外溢效益”而造成該言論者和其他言論者未來的言論自由權收到重大或實質性的限制。[7]

四、結論

名譽權和言論自由對公民法人和社會發展都有重要的意義。維護名譽權體現公民法人更加注重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切身權利,言論自由推動自由社會發展,保護公民提出自己思想觀點,有利于批判精神、創新精神的傳播。然而當它們出現沖突時,必須本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爭取做到既維護個人的價值和尊嚴,又保障言論自由的權利,使得名譽權和言論自由重新找到平衡點,完善解決機制。

參考文獻

[1]甄樹青:《論表達自由》,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

[2]周偉:《憲法基本權利原理.規范.應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

[3]張千帆:《憲法學導論原理與應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

[4]李樹忠、焦洪昌:《憲法教學案例》,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

[5]梁治平:《名譽權與言論自由:宣科案中的是非與輕重》,載《中國法學》,2006年,第2期。

[1]甄樹青:《論表達自由》,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第269頁。

[2]周偉:《憲法基本權利原理.規范.應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02頁。

[3]周偉:《憲法基本權利原理.規范.應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03頁。

[4]張千帆:《憲法學導論原理與應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498頁。

[5]梁治平:《名譽權與言論自由:宣科案中的是非與輕重》,載《中國法學》,2006年,第2期。

[6]李樹忠、焦洪昌:《憲法教學案例》,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303頁。

[7]李樹忠、焦洪昌:《憲法教學案例》,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306頁。

論文關鍵詞】:名譽權言論自由關系解決

【論文摘要】:名譽權和言論自由是公民的兩個重要權利,然而它們卻有著緊張的關系,有時還會有沖突。本文通過著重論述名譽權與言論自由的內容,法律對各自的保護保護,分情況處理這種緊張關系和處理沖突的解決機制這幾個方面,研究名譽權與言論自由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