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觀分析論文

時間:2022-01-31 0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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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觀分析論文

一、中加在人權的概念和適應范圍之差異

(一)人權的概念或定義

馬克思恩格斯關于人權的論述往往是解構性的批判性的,他們看到了資產階級人權虛偽性的一面,同時主張為實現真正的普遍的人權保障而奮斗,他們在《共產黨宣言》中提出了實現人權的最高境界,“代替那存在著階級和階級對立的資產階級舊社會的,將是這樣一個聯合體,在那里,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自由發展的條件。”即馬克思恩格斯認為“自由人的聯合體”是實現真正的普遍的人權保障的前提條件。

美國倫理學家A.格維爾茨認為,人權是指一種狹義的權利,即主張權。這種權利的結構可以理解為:A由于Y而對B有X的權利。

著名的法學家東南大學李步云教授認為:“人權是人依據其自身的本性所應當享有的權利。”

中央黨校林喆教授給人權下的定義是;“人權是指人按其本性所應當享有的在社會中得以生存和發展的自由度。”

關于人權的定義,我們對中央黨校張恒山教授下的定義比較贊成,他認為:“人權是人們在文化認同的基礎上,社會依據無害性標準所確認的、對人的生存、發展具有必要性的基本行為的正當性。”國內學者對人權的定義還有幾種有代表意義的提法。但都被張恒山教授在其《法理要論》一書中否定了。

應當指出,古典自然法學派對人權的定義沒有說清楚,他們認為人權是自然的權利,是自然法所確定的。正如張恒山教授講的:“自然法是什么?自然法是指自然義務還是指自然義務與自然權利的結合?是自然法規定了自然權利、還是自然權利產生自然法?這些都是未解之迷。”

從本質上講,古典自然法學派就是試圖尋找一個人類社會本來就已經存在的法律,這是人類缺乏理性和智慧的表現。

從邏輯上講,古典自然法學派的觀點就像人類創造了一個上帝和救世主那樣,把人類自己的命運交給了自己設想出來的東西。也許這正是人類在當時甚至現在對人權的起源所能夠接受的一種最好的方式方法之一。

從人類認知差異和文化多樣性上來看,人類對人權的認知不可能達到完全一致,文化的多樣性加劇了人類這種認知上的差異,否則就不會出現希特勒屠殺猶太人滅絕種族的慘劇。有人可能要把希特勒德國屠殺猶太人的主要原因歸結到日爾曼民族和猶太人的利益沖突上。然而在世界范圍內,民族利益沖突的是普遍存在,但人類的良知每每在阻擋著諸如此類的種族滅絕,人類的良知具有普遍性,而人類的認知是有差異性的,人類的文化也是多樣性的。問題是這種差異和多樣性有時導致了人類的偏執和任性,人類歷史上的種族大屠殺莫過與此。因此,無論如何說人類的認知差異和文化多樣性在有關異族人權甚至生命權上凸現出來了。

從人類的認知水平上看,人類思維具有局限性,不可能窮盡所有的道理和所有的事物,這正是黑格爾所犯的錯誤,他試圖尋找一個途徑來達到揭示宇宙所有的真理,結果找到了一個絕對意志,其實絕對意志就是上帝的翻版而已,并沒有任何新的創新,只是在用詞上有了創新而已。但是古典自然法學派的人權理論給了我們一個視覺來觀察和理解人權定義和內涵的方式方法,從這一點上看,這一學派的理論是有價值的。

關于人權的定義概而言之,我們認為現在沒有一個終極的完美的定義,即使將來也不可能有這樣一個完美的定義。真理只能接近,而不可能達到終極,這是個常識。法理的常識也同樣告訴我們對法律現象法律科學的認識也只能是接近,也不能達到理想化的終極。這是由人的認識的局限性和客觀事物的復雜性所決定的。但張恒山老師對人權下的定義可以說接近了真理,揭示人權的本來面目。

(二)人權適應的范圍

林喆教授認為法律權利是人權。她指出:法律權利為什么不是人權呢!它是寫在具體法律上的人的權利,就是人權的一部分。林老師也許是在廣義上講的人權范疇,其實她曾經講過:“從概念上看,‘人權’(HumanRights)與‘權利’(Right)、‘法律權利’(LegalRight)和‘公民基本權利’(BasicRightsofcitizen)不同。”

我們在上面已經提及,中加的分歧也許是在雙方語境不同的緣故,即一個是在廣義上講人權的適應范圍,一個是在狹義上講(當然有人主張人權范圍沒有廣義和狹義之分),我們認為廣義的人權應當包括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

對于人權的適應范圍,聯合國在1966年制定了兩部重要的人權公約,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對人權內容作了界定,受到了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肯定和認同。

國內的學者有幾種代表提法。林喆教授認為:“人權可以依據不同的標準分類。如,可以依主體分類為個體人權(公民權利)、集體人權(一般社會群體權利和民族自治權)和國家權利(主權);可依內容分類為生存權、政治權利和經濟、文化、社會發展權。”

我們認為:人權適應的范圍主要是指公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上的較宏觀權利,它往往是用憲法性質的文件來表達。

二、中加對中國人權教育的理論價值和實效性判斷上的差異

(一)對中國人權教育的實效性討論

在中加這次論壇的討論中,加方人權專家彼得·李提出了一個很現實的問題,他說:我們加拿大人相信中國從1991年至今16年來在人權教育上取得的巨大成就,但中國人權教育的發展對中國老百姓有什么影響?人權教育起到了什么實質作用?

張恒山教授在回應彼得·李時指出:人權教育對中國老百姓有什么影響,我們每年沒有對這個問題進行定量的調研,但是人權教育的影響體現在各個方面。在司法領域,在刑事審判方面我們已經實行無罪推定,禁止刑訊逼供,在押犯人的生活條件也比較好;社會保障領域:社保體制不斷完善,在城市和農村建立了低保,農村現在正在推行醫保;我們剛剛頒布的《物權法》就是進一步保護公民私人財產權的法律。我本人曾提出過,小商販的生存權要高于城市其他市民所享有的整潔權,現在許多城市對小商小販的經營放寬了管制,這就是中國人權的進步。如果要對中國人權發展定性的話,就是中國人權的發展進步很大。

我們認為:張恒山教授所講的中國人權的發展在定量的分析上存在著缺乏深入的研究,也沒有具體的數據作為參考,但定性上可以說中國人權的發展進步很大,其實這里有一個理論上的缺陷,即在沒有對中國人權的發展作定量分析,怎么會得出中國人權的發展進步很大的結論呢?作為生活在中國大陸的中國人都親身感受到了16年來的人權發展和進步,這種體會和感受具有真實性、直觀性、親歷性和受益性,但同時缺乏傳遞性、實證性和理論性。對于生活在中國大陸以外的人,如果沒有定量的信息分析作基礎,就無法及時準確地傳遞出去我國人權發展狀況,也無法把近期中國的人權狀況不失真地傳遞給遙遠的子孫后代,就是說局外人是無法真正地了解到我國近期的人權發展狀況的全貌,所以我們不僅要作某些方面的調研宣傳,更重要的是要作全面的定量分析研究。(二)對人權價值的普適性和人權知識的地方性的評述

在談到人權價值的普適性問題時,加方代表伯頓教授提出:既然中國已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我國1998年簽署,現正審議)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我國1997年簽署,2001年批準)兩部人權公約,為什么在西方適應的人權價值觀在中國就不能適應呢?

李步云教授在回應加方伯頓教授提問時指出:中國人權與西方人權有可比的地方,也有不可比的地方,像人權價值就不可比。

張恒山教授在回應加方伯頓教授提問時強調:人權的發展需要物質基礎作為保障。

我們認為人權價值具有普適性,但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人權價值的普適性主要表現在對人的價值尊嚴的理論判斷上和理想化的追求上,而現實是各國的歷史、文化、習俗和思想觀念以及經濟發展狀況等千差萬別。就我國來說,我們擁有2000多年的封建傳統,積累了雄厚的農業文明時期的文化,既有優良的傳承,也有沉重的包袱,形成了中國人獨特的生活習俗,造成了自己特有的價值判斷,加之中國仍處于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相對滯后,雖然經濟總量已排在世界第四位,但人均卻排在第128位上。所以,我們不能復制他國的人權價值判斷,也不能照抄照搬他國的人權價值發展模式。

三、以人為本是人權保障的價值取向和人權的基本權利內容

(一)以人為本是人權保障的價值取向

以人為本,原本就是國產的東西,可以說是國粹,它只是中國古老的民本思想的置換,或者說是對中華文化發揚光大,在新時期又賦予了新的內涵和使命。馬克思曾指出:“人是人的最高本質……必須推翻那些使人成為受屈辱、被奴役、被遺棄和被蔑視的東西的一切關系。”曾專門寫了一篇《為人民服務》的不朽篇章,他不斷地強調:人民,只有人民才是歷史的創造者。人民是國家的主人等等。以上傳統是中國共產黨倡導以人為本的文化基礎和歷史淵源,也成為西方人權文化與中華文化的契合點和交匯處。

胡總書記指出:“對于馬克思主義執政黨來說,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充分發揮全體人民的積極性來發展先進生產力和先進文化,始終是最緊要的。”

我們認為以人為本是人權保障的價值取向,應當廣大干部人民群眾中大力宣傳教育。我國的人權教育和宣傳工作要走自己的獨特的道路,即執政黨倡導和人民群眾參與。正如李步云教授在這次中加人權交流會上指出的那樣:我們黨對人權教育是很重視的,我國人權教育的發展與黨的重視是分不開的。只有這樣,執政黨的理念才能轉化成廣大干部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理念和實際行動。

(二)人權的基本權利內容

關于人權基本權利內容的討論,加方代表羅達教授提出:言論自由權是最基礎的人權的觀點。中方代表對此并不贊成。我們認為生存權是人權的最基本的權利,它包含了生命權和財產權兩大要素。對生命權的尊重是每一個個人存在的前提,而對財產權利的尊重是每一個個體生存的條件。

我們說對生命權的尊重是每一個個人存在的前提,這是不言而語的道理。要說出所以然,那就是人權的主體是人,而人應當是又生命的自然人。如果人沒有了生命,其他權利就失去了存在的載體。值得一提的是1948年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三條明確規定:“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該宣言把人人享有的生命權放在了首要的位置。

總之,我們在法理學的視野下,就中加在這次論壇上所表達出的部分人權觀念作以粗淺的詮釋和評述,而中加在這次人權交流中所表現出的坦誠和友好使我們難忘,我們也殷切希望中加的人權交流能夠達到增進兩國互相了解、促進兩國的人權發展、增加兩國友誼的目的。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李步云主編.人權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02.

[3]林喆.何謂人權?.新華文摘,2004,(9).

[4]張恒山.法理要論(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06:357.

[5]張恒山.法理要論(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06:355.

[8]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2:9.

[9].在“三個代表”研討會上的重要講話.人民網,2003.

【摘要】中央黨校人權研究中心與加拿大人權與民主研究中心國際學術研討會在中央黨校舉行,達成了諸如人權教育對實現人權具有重要意義等八點共識。但在人權的理論、人權價值和中國人權發展成就等方面,存在著明顯的分歧。這種認識上的分歧集中體現了中加在人權觀上、人權概念、人權適應范圍、人權教育成果及人權的普適性和特殊性等方面都有分歧。針對以上的分歧,我們認為:人權是人們在文化認同的基礎上,社會依據無害性標準所確認的,對人的生存、發展具有必要性的基本行為的正當性。人權具有普適性和特殊性。

【關鍵詞】人權觀法理學評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