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治社會建設范文
時間:2024-02-04 17: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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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法官 職業倫理 正義
法官職業倫理是一個既富有理論內涵又具有重大實踐意義的命題。法官是行走著的法律理性,作為人類理性的規則投射,正是法律理性而不是別的什么,使得法律區別于其他社會規范,也使得法律從業者社群區別于其他職業或志業社群。法律理性是法律之所以為法律的內在倫理品質,同時并為法律的內在邏輯力量所在。其為法律的內在倫理品質,以公平正義、仁愛誠信等等作為自己的永恒價值選擇,求將安全、自由、平等、人權、民主與寬容等等生活理想,熔鑄其間,在為人世生活編織人世規則與人間秩序的過程中,形成自己的德性之維,將自己的生命之源深植于人心本身。此種德性之維,也就是超越之維,若從“中國文化”觀察,便是將天理與人情融為一體的生命形態。筆者認為在當前社會現狀和法治發展的語境下討論法官職業倫理有兩個維度:其一是在轉型時期法官職業倫理是什么;其二是在轉型時期怎么樣來建構法官職業倫理。前一個維度是個事實問題,而后一個維度是個價值問題。但又是聯系在一起的,因為有什么樣的理論視角就有什么樣的事實。
1 社會轉型時期法官職業倫理的表現形態
近年來,法律職業共同體職業化問題又受到普遍重視。法官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核心,“法官職業化”包含了對法官在職業能力、職業倫理、職業自治和職業聲望等方面更高的品質要求。法官隊伍建設是我國司法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面,“法官職業化”則是對法官隊伍建設方面已有的改革和將有的發展的一種概括、清理和規定。對于我國法官職業化的基本要求,最高法院已經有了非常明確的概括,即:法官職業化的基本要求,主要表現在法官不同于其他國家公務員的獨特的職業意識、職業技能、職業道德和職業地位。這四個方面的要求具體表現為“七條標準”,即職業準入、職業意識、職業道德、職業技能、職業形象、職業保障和職業監督。孫笑俠教授認為法律人有四方面標志性的特點:(1)他們的技能以系統的法律學問和專門的思維方式為基礎,并不間斷地培訓學習和進取。(2)法律人內部傳承著法律職業倫理,從而維系著這個共同體的成員以及共同體的社會地位和聲譽。(3)法律人專職從事法律活動,具有相當大的自主性或自治性。(4)加入這個共同體必將受到認真的考查,獲得許可證,得到頭銜,如律師資格的取得。[1]孫教授提到的第二點實際上就是指法官的職業倫理。法律程序內的倫理并不是要求在法律程序中做合乎倫理道德的事,同時法官職業倫理來源于法官職業的專門邏輯,因而,法官職業倫理與普通的倫理,存在很大的距離。筆者認為,在目前這個社會激烈變革的轉型時期,法官應具備的倫理是信念倫理與責任倫理的結合。
信念倫理與責任倫理這兩個概念的提出來源于馬克斯·韋伯的著述。按照馬克斯·韋伯的說法,所謂行為的基本矛盾就是責任倫理與信念倫理之間的矛盾。責任倫理是行為者不能不接受的道德,它要求人們安于現狀,考慮可能作出的決定會造成什么后果,設法在事件的發生過程中加進能取得某些成果或能決定我們企求的某些結果的行為。責任倫理把行為解釋為手段和目的。法律天然具有保守性,守成的態度因而成為法律從業者的職業理性。對于此種價值的確信不移,直至達到以其為自己安身立命的精神擔當的程度,構成了稱職的現代法律從業者的世俗信仰。而價值選擇問題導致了信念倫理的產生。信念倫理促使我們每個人不左顧右盼,不考慮后果,按照自己的感情行事。霍姆斯大法官在上揭“法律之道”這篇著名演說中,開篇即指法律及其研究之旨乃在預測(prediction),即對公共權力經由法庭而作出何種反應作出預測,而幾乎法律思想的每一新的努力的全部意義,均在于力使此種法的預言更為精確,并將其歸納、綜合成為一個圓融自恰的體系。[2]而且,韋伯認為“信念倫理與責任倫理并不矛盾,它們互為補充共同構成真正的人,即能夠自稱具有‘政治天職’的人。”[3]
篇2
“兩型社會”是相對于對傳統的經濟發展模式的基礎上汲取前人的經驗幫助解決環境和資源問題。為了更有效率的利用資源,尋求環境友好的新型經濟發展模式,強調經濟發展的可持續性。趨于有效的利用資源和對資源的循環使用、保證生態環境向良性方面發展“兩型社會”的最重要的特征為資源節約與環境友好,因此劃分為資源節約型社會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放曰“兩型社會”。(扮“兩型社會”概念的厘定環境法治必須以理性環境文化為基礎。當下,對于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已得到全社會的普遍認同。兩型社會的建立思維是人類思想觀念的一次重大變革是對于傳統的工業社會和現代生活文明的反思和檢討是人類重新認識自然規律,尊重自然和回歸自然。資源節約型社會要求人類社會更有效率的利用資源,以期使用法律行政等手段提高資源的利用率減少浪費。而環境友好型社會則是要求人類社會經濟生活消費和生產方式與生態系統和諧共處撒到可持續發展。所以兩型社會是以遵循自然規律為準則,以綠色科技為動力倡導環境文明和生態文明構建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的社會體系。
(二)環境法制建設的理論依據和意義
1.環境法制建設的理論依據
(l)環境資源的公共性。環境資源屬于公共產品。不具有消費的排他勝及所有權的明確性。[3〕哈丁為我們描述公地悲劇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公共產品的重要特征,即:全社會每個成員都從中得到惠益。與此同時,會成員因此也要負擔其不利后果。所以,環境資源不能通過市場調節來實現資源配置。
(2)環境的負外部性。當某一個體的生產或消費決策無意識地影響到其他個體的效用或生產可能性,并且產生影響的一方又不對被影響方進行補償時便產生了所謂的外部效果,或簡稱外部性。川環境問題普遍存在負外部性,比如企業在經濟生產活動中排放大量的污染廢棄物造成的負面影響油全體社會以及生態系統共同承擔,從而波及社會公共利益。
(3)環境資源產權不明晰。環境產權理論最早由科斯在其《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提出的。他認為使環境的外部性內部化的關鍵在于如何實現在損害方和受害方之間平均分配外部性價值。[5〕由于環境資源具有極強的公共屬性特征那么環境外部性則嚴重的缺乏環境產權的不明晰。人是理性的動物因此則具體有趨利性,人們會根據成本與收益的比例來權衡一個決策的為和不為。當付出的成本大于支出,那么交易則不可能進行若支出大于成本則會進行交易俗語中也談到“賠本的買賣沒人做殺頭的生意有人干。”也是說明這個道理。所以犧牲環境資源來攫取自己的私利也就成為必然。2.加強環境法制建設的重要意義從法理學的角度分析法律具有強制性穩定性,規范性以及普遍性。構建“兩型社會”,即:環境友好型J資源節約型社會將成為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國發展的一個方向通過法律手段來調解“兩型社會”中的社會關系,由強制力來保證,規范性來調整社會成員的行為。其具有比道德,會輿論等其他方式效果更明顯朧勢更突出。由此可以得出結論環境法制是保障是建設“兩型社會”的重要一環。法制對于建設兩型社會的突出價值在于,法律可以明確的規定各個主體的權利義務主體,以此人們便會為自己的行為作出合理的預期判斷保障公民權利人和義務人在規則的空間內活動。其次法律的形成往往是各方勢力妥協的產物,當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出現尖銳的對立時法律的權威性和國家的強制力能夠平衡這個矛盾并兼顧個人和公共兩者的利益。
二、我國兩型社會文化法制建設的歷史積淀
中國的哲學世界與西方哲學理念共同構建了東西方的兩大哲學體系。如儒家倡導的“天人合一”的理念。道家提出的“道法自然”的思想。佛家提出的眾生平等的理念。中國哲學雖然分為幾大派別,但是中國主要哲學派系儒釋道確是三位一體的。尤其在主張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方面有著大密度的交叉與重合。在我國古代立法中也體現著濃厚的環境保護觀念。根據《逸周書•大聚篇“旦聞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長;三月遺不入網署,以成魚鱉之長’。《荀子•王制》記載“圣王之制也草木榮華滋碩之時澤斧斤不入山林不天其生不絕其長也”。西周時期的《伐崇令》規定“勿壞屋,勿填井,勿伐樹木勿動六畜。有不如令者死無赦”。中國古代的環境保護體現在法制史上尤其鮮明反映了樸素但科學的生態文化思想法律。
三、域外以日本為例兩型社會文化法制建設的現狀與經驗
在幾十年間舊本從世界公認的“環境問題嚴重國”轉變成為“環境防治奇跡”的國家。日本是創新立法為先導法律的體系完備是其有效的進行環境治理的有效機制。二戰后環境治理問題開始,日本政府就頒布一系列環境治理的法律。在1967年舊本國會通過了第一部全國性的環保法律,即《公害對策基本法》,1970年又對此進行了適應性的調整。此外,日本的環保法律的重要部分是環境標準。日本的環境標準分為兩類第一類為保護公眾健康的標準,第二類為保護生活質量的標準。
四、我國兩型社會環境法制建設的現狀、不足及對策
(一)兩型社會環境法制建設的現狀與缺陷
我國早在1989年就頒布了環境保護的基本法《環境保護法》。其中有規定國家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教育事業的發展,普及環境保護科學知識。同時要求公民個人和集體單位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在專門性的法律層面先后頒了多個專門性法律。在政府方面江996年進行《全國環境宣傳教育行動綱要》[7j中規定了環境宣傳、環境教育、對外宣傳等方面的內容。為了重視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協調決策能力在《全國環境保護綱要》中要求:加強生態保護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全民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深入開展環境國情、國策教育分級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培訓。雖然我國較早就頒布了《環境保護法》,還通過了一些專門性的法律但是在建設兩型社會法制方面的規定太過寬泛和籠統,缺乏系統性。不僅如此我國在建設兩型社會環境法制建設中,缺乏強制性的規范措施多見于“議程”和“計劃”這樣的“軟法”。與日本和俄羅斯的環境法中明確強調政府職責的制度相比,我國的兩型社會環境法制建設缺乏操作性和執行力。
(二)我國兩型社會環境法制建設的解決方案
篇3
在任何一種經濟體制下,要使經濟生活正常化,就要有一定的經濟秩序。計劃經濟的經濟秩序是和行政秩序是同一的。可以說,計劃經濟實質上是行政 經濟。而市場經濟的一個顯著特點在于宅的經濟秩序是通過法制形式和維持的,或者說,是一種法律秩序。現代市場經濟并不是單純的自由競爭,而是一個有序化,制度化過程,這一過程是通過一系列具體的法律制度來實現的。與計劃經濟相比,市場經濟可以更有效地配置資源。但是,市場只有具備合理而完備的法律前提,才能發揮有效配置資源的功能。正如美國經濟學家布坎南新說:“沒有合適的法律和制度,市場就不會產生任何體現價值最大化意義上的效率。”①從這個意義上說,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或者說,法制是市場經濟的法律特征。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具體表現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各個主體的權利、義務的行為規則、政府行為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規范,即一切經濟活動法制化。
(一)通過法律來治理是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內在要求。
1、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需要法律規范。
市場主體是經營的企業,它有兩個廣大,兩個方面需要法律規范:一方面企業的產權問題,企業能夠行使全部法人財產權而不受侵犯地自主經營需要法律保證;另一方面企業在自主經營中,必然要追求自己的經濟利益,那么,一旦企業對利益關系采取非正當競爭手段,損害其他自主經營的企業或國家的利益時,這也需要法律規范。沒有上述法律規范,市場經濟就難以正常運行。
2、市場運行的規則需要靠法律來構筑維系。
市場是市場經濟的基礎,市場運行就是市場經濟的運轉,而市場運行的各次規則要靠法律來構筑。市場運行有眾多的規則,如生產資料市場規則、金融市場規則、勞動力市場規則、技術市場規則,等等。這些規則都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規定。因為法律手段具有嚴密性、規范性、公開性,以及國家的法制性和相對穩定性等特點,可以從根本上規范經濟和社會生活運行。沒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市場經濟就不可能有效運轉。
3、市場競爭的公平競爭需要法律保障市場經濟的核心是公平競爭。公平競爭就是自由、等價交換。沒有自由交換,商品就很難流通;生產再多的產品,不能實現等價交換,就不能實現其內在價值和獲得利潤,生產者就沒有生產和再生產的積極性。商品生產者要求平等、自主、自由地等價交換,進行公平競爭,就要求法律保障。同樣,消費者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要求法律保護。沒有這種法律保障,市場經濟同樣不可能有效運轉。
4、市場經濟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需要法律來強制體現市場經濟的一般性表現為在各個市場經濟國家都發揮作用的一般規律。這些規律一旦為人們所認識,就將在理性的度上用法律來規范,使遵循經濟規律成為具有法律得來的行為,市場經濟的特殊性反映社會制度的本質特征,體現一定歷史時期社會制度的要求,它不僅表現在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之中,更重要的是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序用法律確立起來。
5、市場經濟的自主性需要法律來確認市場經濟是自主性的經濟,即承認和尊重市場主體的意志自主性。這就要求用法律確認市場主體資格,明確產權,充分尊重和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及其意志自由。同時,規定市場主體行使權利的方法、原則和保障權利的程序。如果沒有法制,市場主體的財產權以及其他權利就無法實現,市場就是一句空話。
6、市場經濟的契約性需要法律來確認保護。
市場經濟的基地在于市場,而市場交換或市場經濟的具體動作,主要是通過市場主體之間經過自由、平等的協商新訂立的契約來進行的。契約是市場的法律原型,市場經濟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經濟關系的契約化。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契約成為經濟交往的主要形式。通過契約的形式來建立經濟關系和實現資源配置,是市場經濟不同于計劃經濟的最本質的區別,而契約這種法律形式,市場經濟就寸步難行。而契約這種法律形式對契約原則、方式和法律的確認與保護為前提。
7、市場經濟的競爭性需要法律來保障。
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命脈,沒有競爭就沒有市場經濟。通過競爭達到優勝劣汰,合理配置資源,這是市場經濟的優越性之一。但競爭必須是公平合法的競爭,否則,市場經濟就可能失靈或扭曲。因為在競爭過程中,有些競爭者為了貪圖利益不惜冒最大的風險,采取各種不正當手段如制造假冒偽劣商品,虛假廣告、資取別人商業秘密等,這就必然妨礙市場競爭的正常運行。如同球賽一樣,球員必須按照一定的規則進行比賽。沒有規則,比賽就無法進行。因此,必要的法律是維護正當競爭的保障。
8、市場經濟的主體地位平等原則需要法律來確認和維護。
與計劃經濟不同,市場經濟中的經濟主體是通過契約發生關系的,這就是意味著雙方當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必須通過法律確認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如果沒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9、市場經濟開放性要求有完備的法律制度以適應加入國際經濟法律體系的需要。
市場經濟是開放經濟。它一方面要求統一開放的國內市場體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場國際化。統一的、開放的市場體系必須有統一的調整手段和相應的規則。要使我國市場與國際市場接軌,就必須按照現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國際經濟法律體系。
(二)通過法律來治理是市場經濟發展形態的反映。
在不同的發展時期,法律反映不同市場經濟形態的特點。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經歷了自由競爭階段的市場經濟和壟斷階段的市場經濟兩種發展形態,每個時期都有相應的法律規范。
在自由競爭的資本主義時期,原始積累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得以確立的前提,即在“劍與火”的文明中把直接生產者轉化為工資勞動者,把貨幣轉化為資本。經濟法在這一過程中起了重要作用,其中英國最為典型。從17世紀開始,英國就推行了“圈地運動”,把廣大農民從耕地上趕走,土地改作“牧場”。為此,英國國會于1700—1760年頒布了208個圈地法規,1761—1801年又通過了2000個土地法令。這些法律反映了把封建土地所有制改為資本主義所有制,使農民從土地上游離出來,為適應資本主義發展提供了大量的雇傭勞動者。與此同時,為了轉化和積累資本,開展自由貿易與自由競爭,促進資本主義的發展,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都制定和實施了《氏法》和《商法》,以保證讓“看不完的手”調節市場的運行。
19世紀未到20世紀初,金融機構與工商業相結合,以金融為主的壟斷資本形成以后,美國國會于1899年制定了《謝爾曼法》,1914年又制定了《克萊頓法》和《聯邦委員會貿易法》,統稱為反托拉斯法。它壟斷資產階級的整體利益出發,對托拉斯進行了若干限制,以調節資本主義的內部矛盾,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壟斷資本主義發生了新的變化,由一般壟斷階段轉變為國家壟斷階段。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生產進一步社會化,促使資本主義的壟斷程度進一步提高。同時,為了減弱經濟危機對經濟的實現調控。因此,經濟法得到全面的發展,深入經濟生活的主要手段。
隨著生產社會化和經濟商品化程度的日益擴大和提高,自由市場經濟日益暴露出它的弊端,重復出現的經濟危機和周期性波動,表明自由市場經濟無法有效地完成資源配置任務。因此,在市場競爭的基礎上,需要國家通過經濟杠桿、法律手段和非經濟手段間接調控市場,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不論資本主義市場還是社會主義經濟,無不通過法律來反映不同發展形態的要求,體現國家對市場經濟的不同調控形式。國家運用法律手段逐步加強對市場經濟實現調控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法治的過程。法律制度同市場經濟發展安密不可分,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從這個意義上說,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
在質的方面,市場經濟所需要的法律與自然經濟和產品經濟所需要的法律有著根本的區別。與自然經濟和產品經濟相比,市場經濟在法律上表現出來的獨特之處,主要不在于它有更多的法律,而在于這些法律體現了不同的原則,精神和程序。例如,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都要求經濟主體合法經營,但在計劃經濟條件下,經濟主體的合法經營意味著它對行政權力的絕對無條件地服從。法律的任務就在于用強制力將經濟主體限制于行政權力的直接控制之下。因此,計劃經濟的法律是以行政權力為核心的命令法體系。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主體的合法經營首先在于經濟主體具有法定的、任何行政權力都不得侵犯的獨立權利。法律為經濟主體的合法經營留下了廣闊的、可以選擇的自由空間。因此,市場經濟的法律是以經濟發主體的權力為核心的選擇法體系。
市場經濟的發展導致了經濟和政治的分離,這就更要求對行政權力的范圍和行使方式進行限制。市場經濟造就了獨立于行政權力之處的經濟力量—市場主體,它可以對抗行政權力的不合理、不正當行使,改變過去那種行政權力不受約束的狀況。雖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也援引法律來實施控制和干預,但政府的權力本身已經受到了法律的嚴格限定。市場經濟對行政權力的經濟限制構成了對權力法律約束的基本條件。總之,法制的一系列基本原則、制度和特征都是在經濟市場化的基礎上形成和發展的。在自然經濟和計劃經濟條件下,法律再多、再完備,也不可能實行法制。市場經濟需要以權力為核心,具有極大權威和獨立運行機制的法律制度,這正是法制形成和發展的經濟動因。可是,并不是任何一種法律制度都可以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只有法制才能成為市場經濟提供它賴以存在和發展的法律形式。
從法制史來看,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之所以不存在法制,根本原因在于自然經濟無法提供法制生長的土壤。法制是伴隨著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出現而產生和發展的,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為法制奠定了堅實的經濟基礎。社會主義的法律制度是隨著社會主義的國家的產生而建立的。但是,由于社會主義國家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否定市場經濟,實行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結果導致法律長期以來不僅得不到重視和發展,反而屢屢遭到削弱和破壞。黨的明確提出了加強社會主義的法制。從此,我國社會開始朝著法制化方向發展,但當時還沒有從市場經濟發展的角度提示出社會主義法制的經濟動因,黨的十四大明確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標志著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進入一個新的階段。
但是,我們必須看到,我國目前還處于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初始階段,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還是一個有待實現的目標,而不是已經建成的現實。因此,建立社會主義法制的經濟基礎還十分薄弱,這就決定了我國現階段的法制化程度還很低。只有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才能為社會主義法制奠定堅實的經濟基礎。
二、法律制度在市場經濟形成和發展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制度的產生和發展具有悠久的歷史。而經濟法制則是進入資本主義社會以后,為了適應自由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現代意義上的運用經濟立法手段調整經濟關系,是第一次世界大戰時期在主要參戰國出現的。當時在世界范圍內,資本主義已經從自由競爭走向壟斷,國家干預經濟已成為壟斷階段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為了克服戰時經濟中出現的物資供應困難,有關國家采取經濟立法手段,進一步實行國家對經濟活動的干預和控制。為什么經濟法首先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出現并逐步形成較為完善的制度呢?有以下原因:
(一)在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經濟關系日益復雜,原有氏法雖然還是調節市場經濟的重要手段,但已遠遠不能適應調節更方形態的市場經濟的要求,于是經濟法便逐步從民法中分離出來形成獨立體系,以推動市場經濟的發展。
(二)壟斷資本組織、企業集團的巨大發展及其權力體系的擴張,對社會生活發生了重大影響,在國際間進行廣泛的經濟活動,使市場經濟向全球化發展,因而必然要求通過國家立法在世界范圍內爭奪資源和分割利潤。
(三)壟斷資本與國家政權緊密結合,通過經濟立法手段,干預社會經濟生活,調控市場經濟運行,緩和爆發經濟危機。
上述分析表明,經濟法是從市場經濟的母體中孕育出來的,或者說市場經濟的產生和發展為資本主義法制制度的調整和完善提供了實踐舞臺。那么,法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形成和發展過程中的作用怎么樣呢?概括起來講,法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作用有四個方面:
(一)引導作用。法律對市場經濟的引導作用,是由市場經濟運行的規律決定的。客觀地認識這些規律,真實地反映這些規律,并通過對市場的引導使之符合這些規律的要求,這就是法律的根本任務。市場經濟經歷著復雜的生產、分配、流通和消費的過程,實質上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互動過程。為了使密集的、復雜的、且隨機性很在的社會互動井然有序,必須運用法律對人的活動進行引導。在社會主義條件下搞市場經濟既要借鑒現代市場經濟的一般經驗, 又要結合中國的具體情況,并使之符合社會主義的要求,這也必須借助法律的引導。必須明確的是:現代市場經濟覆蓋面越來越大,無論是市場機制,還是市場體系規模,都是復雜而龐大的。再也不能按近代市場經濟那樣單純依靠“私人自治”或“意思自治”而自發運行與發展,必須實行高層次宏觀調控,并使這種調控的形式多樣化、精密化,并以引導為主要形式。
(二)促進作用。法律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促進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直接促進作用。那些直接調整市場經濟的法律,如氏法、經濟法以及經濟行政法、勞動法、知識產權法等等,不僅促使市場經濟按照法律所確認的原則深入發展,而且為市場的進一步完善掃除障礙和創造條件。任何一項直接調整市場關系的法律,只要它是符合我國實際情況和反映市場規律的,就定能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2、間接促進作用。這主要指那些以調整政治關系、管理關系、家庭關系為主的那些法律。如刑法、訴訟法、家庭婚姻法等等。雖然它們不直接或多數不直接調整市場經濟中的各種行為,但由于通過對各種政治關系、管理關系和家庭關系的調整,正確處理各種矛盾和糾紛,從而調動人們從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活動的積極性。
(三)保障作用。法律以其特有的屬性——國家強制性和規范性,在保障經濟順利發展的過程中,起著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這種保障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利益保障。市場經濟關系的各種行為,大都為了實現一定的物質利益并體現為一定權利。法律通過及時制止、制裁那些侵犯他人、集體和國家利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來保障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
2、秩序保障。市場行為只有在良好的、穩定的、有序的秩序中進行才能達到預期目的效果。沒有秩序,就不可能建立市場,更不可能進行商品交換,也就談不上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了。市場秩序實質上就是法律秩序。
(四)制約作用。法律在引導、促進和保障市場經濟發展和同時,還發揮制約限制市場經濟發展中某些消極因素的作用。我國市場經濟雖然尚處于初始階段,但市場競爭中的某些消極因素已開始出現,必須運用法律手段抑制和消除這些消極因素,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法律制度
改革開放以來,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逐漸萎縮,市場機制逐漸進入了社會經濟生活。推動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但在這一過程中,不斷出現新的社會經濟問題嚴重影響和干擾了經濟的順利發展。其主要原因是缺乏完善的經濟立法、司法、執法,特別是缺乏保障和規范市場正常運行的法律、法規體系。
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起充滿生機和活力的市場經濟運行機制,呼喚并依靠著與之相適應的法制建設的發展與變革。法制建設必須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促進經濟建設為中心,推動社會全面進步。所謂“立法是對現行行為的規范和對經驗的總結和固定”這一傳統觀念,已經不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這一傳統觀念是導致我國的法制建設長期滯后于經濟生活和改革開放步伐的重要原因。在過去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主要靠行政命令來管理,而在改革開放,特別是在發展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各種新經濟關系層出不窮,日益錯蹤復雜,如不事先加以規范和調控,就可能對市場經濟造成巨大的沖擊和危害。如果立法沒有預見性、超前性,就適應不了新形勢的要求。
現代市場經濟無論以哪種模式存在,都具有一些基本的要素。這就是:建立在明確界定的產權基礎上,獨立自主地進行決策的企業(包括各種所有制);企業有權自由進行平等競爭的能提供正確價值參數的市場;政府的宏觀管理和調控。以上要素都要法制做保證。
四、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育及發展過程中對市場經濟法制化的影響。
一般來說,經濟的市場化必然伴隨著社會法制化,但是,在市場經濟發育的不同時期,由于市場經濟發育方式的差異,社會的法制化方式和程度是不同的。我國的市場經濟發育過程,從一開始就帶有不同于西方國家的特點。這些特點不可避免地影響了經濟市場化過程及其法制化方式。
(一)在西方國家,市場經濟的發育起點是封建的自然經濟。而且,從封建自然經濟向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過渡是通過所有權的徹底私有化完成的。作為資本主義法制基本內容的財產法、契約法等正是在這一背景下發展起來的。
在我國,市場經濟發育的起點是計劃經濟。而且,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是在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前提下進行的。由于公有制主要通過國家所有權的形式表現出來,產權關系的一方是享有行政權力的國家,其法律調控的方式,程序顯然不同于私有制。
篇4
[關鍵詞]社會保障理論;制度建設;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福利
[中圖分類號]D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426(2012)09-0083-09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在經濟建設以外的重大社會建設之一,就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在一系列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過程中,理論的研究與制度的建設存在著緊密的積極互動關系,形成了一條“問題(實踐)——理論研究——制度建設——新問題(新的實踐)——新理論研究——制度完善”的發展鏈條。可以說,這是理論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聯合協作完成的我國重大社會工程,對推動和諧社會的發展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具有重大意義。及時總結這一理論聯系實際的過程和做法,可為今后的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提供新鮮經驗。
一、社會保障理論研究與制度建設互動的特點
(一)從互動的板塊上看,較為集中在最低生活保障、養老保險、社會福利這三大方面的理論研究和制度建設
社會保障是一個大的社會系統工程,具有復雜的內部構成,發揮著穩定社會結構和促進良性運行的作用。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原有計劃經濟條件下的保障體系基本分解,面臨著該體系的重新構架,而突出要解決的,就是建立適應市場條件下的社會救助、養老保險、社會福利制度。這三大方面的研究與建設,恰恰是當時爆發出來的三大矛盾所決定的,即經濟迅速增長與大規模貧困的矛盾;勞動力市場化與老年勞動者保護空白的矛盾;經濟發展迅速與社會發展落后的矛盾。經過廣大理論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的努力,我國關于市場條件下的社會保障理論從無到有,社會保障體系從殘缺不全到初步構架完畢,在我國社會制度建設史上基本完成了具有歷史意義的重大工程。
(二)從互動的過程上看,分三個階段:探索階段(1980-1999)、初步完善階段(1999-2006)、質量提升階段(2006-目前)
從上個世紀80年代中期,到1999年末是理論探索和制度建立時期,這期間中央和地方的理論界和政府有關部門對各類保障制度進行大量探討和摸索,并在各地進行改革試點。如1986年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的嘗試,1989年丹東等四個城市進行的醫療改革實驗,1991年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的嘗試,1993年的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設,1994年醫改的“兩江實驗”,等等,都為后來全國性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打下了基礎。從1997年至1999年,我國具有正式法規性的保障制度陸續建立起來。如1997年7月16日國務院正式了《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1998年國務院的《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1999年1月國務院的《失業保險條例》,1999年9月的國務院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等。各項保障法規的頒布標志著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正式建立。
1999年末至2006年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和諧社會理念,屬于理論和制度初步完善時期。雖然至1999年各類社會保障制度初步建立起來,但是這些保障制度普遍存在著覆蓋面窄、保障水平低、保障體系不嚴密、管理機制不科學等問題。因此,加強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完善其運行機制,成為下一階段的任務。在這期間,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從城市保障開始向農村擴展,養老、醫療保險由國營企業面向城市所有居民,農村開展了新型合作醫療制度建設,各類管理制度也在逐步完善。
2007年至現在屬于制度提升時期。經過三十年的改革開放,我國在物質財富上有了巨大積累,社會對公平的要求越來越高,同時,由于改革前期主要關注效率,忽視了社會和諧發展,導致社會問題較多。因此如何將經濟成果轉化為社會成果,使人民群眾享受到改革開放的益處,成為客觀要求。這個時期一方面對前期建立的各項保障制度進一步完善;另一方面,通過進一步改革使保障制度升級換代。再有,是社會福利從過去殘補型模式上升到適度普惠性模式,為全面的小康社會提供制度上的支持。適度普惠性模式建立的重要標志,就是體現全民福利的公共服務水平將得到大幅度提高。
(三)從互動的方式上看,分為:實踐——理論;理論——實踐兩個互動過程
我國改革開放的過程,明顯存在著兩個不同階段:感性階段和理性階段。前期是“摸著石頭過河”,后期是理性設計與施工。因此,在社會保障理論研究與制度建設上,也明顯受這兩個階段的特點影響。改革前期,理論界和政界都面臨著突如其來和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容不得理論界細致的研究與思考,往往是邊探索、實踐,邊研究相關問題,研究的內容緊緊圍繞具體制度開展,還沒有上升到價值觀、學理依據的層面解釋。后期,基本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起來,緊迫的保障形勢告一段落,理論界開始深入思考深層次的保障理論問題,基本概念嚴謹性、體系的科學性、制度的公平性、社會保障與核心價值觀,等等帶有學科高度的研究成果不斷面世,推動了社會保障理論與制度建設的質量的提升和體系的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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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保險業;制造業;風險
中圖分類號:F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09)02-0084-01
1 武漢發展制造業的前景
經濟全球化和中國加入WTO,以及國家中部崛起的戰略構想,給武漢的制造業帶來了良好機遇,武漢發展制造業的前景廣闊,無論從交通、資源、技術、人才等方面看,都有其他中部城市無可比擬的優勢。
1.1 交通優勢
從經濟地理的角度看,武漢是我國的中心,作為全國最大的交通樞紐,武漢素有“九省通衙”之稱。多條鐵路干線和數條過道匯合于武漢。天河機場是華中地區最大航空港,已開通了多條包括國際航線在內的航空線路。
1.2 技術優勢和人才優勢
武漢在文教方面的優勢非常明顯,在漢高校數量位居全國第三,其中包括幾所全國知名的重點大學,此外,還有為數眾多的科研院所,這些文教單位多年來培養了大批人才,貢獻了多項重要科研成果,為武漢制造業發展提供了技術和人員支持。
1.3 資源優勢
武漢位于富饒的江漢平原上,長江穿城而過,周圍湖泊星羅棋布,水資源極其豐富;農產品資源充足,為武漢發展加工業提供了豐富的原材料資源和廣闊的市場;
2 發展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分析
武漢固然具有建設制造業基地的先天優勢,然而,在大力發展制造業的同時,也不能忽視發展過程中的各類潛在風險,這些風險的發生,可能會導致財產和人員的損失,減緩發展的節奏。
2.1 自然風險
這里所說的自然風險系指由自然界物質運動過程中出現的異常現象,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而且人力難以抗衡的風險。這種風險在我們的生活中比比皆是,如:98年那場特大洪水造成的經濟損失,高溫、地震、暴風雨等自然災害,它們都會給社會生產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
2.2 管理風險
在生產過程中,往往會出現由于管理不善導致的各類風險,最常見的就是火災,一場大火往往會毀掉巨額財產,導致企業蒙受巨大損失。除此之外,交通運輸過程中出現的交通事故,施工作業中發生的人員傷亡,都可以歸納到這一類風險當中。
2.3 經營決策風險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也會出現種種風險,如:出口貨物時可能會遭遇信用風險,出現貨物發出后遭退貨或是貨款無法收回的情況;產品質量發生問題,給消費者造成傷害,而引起索賠的風險等等。
制造業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均面臨以上種種風險,一旦這些風險發生,必然引起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的直接損失,十分不利于武漢制造業的持續發展。如何對這些風險進行控制,減少它們帶來的負面影響無疑是各方都關心的問題。
3 轉移風險的途徑――保險
一般來說,對風險的處理方式通常有避免、自留、預防和轉移等幾種方法,然而,對于生產企業來說,不是所有風險都能夠避免,因此,制造業企業進行風險管理不能僅僅采用避免風險的單一方法。在制造業企業風險管理過程中,風險預防和風險避免固然不可忽視,更重要的是轉移風險。
轉移風險的常見手段是保險,保險對保障財產安全能起到很大作用。對于上面所敘述的大部分的風險,保險都可以給予保障。而且保險人還可以協助做好風險預防工作。
4 保險和制造業的協同發展
如上所述,保險業可以幫助制造業企業轉移各種可能的風險,避免這些風險帶來的損失。
兩者之間存在著互相促進,良性互動的協同發展關系。
(1)保險業能夠協助制造業企業轉移風險。
保險產生和發展的內在根源決定了保險基本職能是分擔危險和補償損失。對于自然災害造成和火災事故造成的損失,企業財產保險可以給予補償;而運輸保險則對運輸過程中運輸工具和貨物因各種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引致的損失予以賠償;出口信用風險和產品的質量責任風險可以由出口信用保險還有產品質量責任險解決;職員的人身意外傷害導致的經濟損失可以通過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來獲得補償。
(2)保險業能為制造企業從業人員提供各類人身保障。
除了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因意外事故而導致的死亡或傷殘可以由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負責之外,企業還可以通過為員工購買企業年金為職工提供更高層次的養老保障,還可以購買健康保險解決職工的醫療問題,盡管以上醫療和養老問題有相應的社會保險險種,但是它們的保障水平低,保障范圍小,引進商業性保險能更好為員工提供養老和醫療保障,能使他們安心工作,消除后顧之憂。
(3)保險業能為制造業企業提供防災防損服務。
保險除了具有分擔危險和補償損失的基本職能外,還具有防災防損的衍生職能。保險人在提供保險服務的過程中,介入了防災防損活動,提高了社會的防災防損能力。雖然社會中業已存在各種專職的防災防損部門,各被保險人自身也很重視防災防損工作,但是保險人作為營利性的經營風險的商業機構,加入到防災防損工作中具有必然性,而且有很大積極性。首先,防災防損工作做得好,危險事故就會減少發生,保險人的賠償相應減少,從而增加利潤;其次,保險人的日常業務就是經營風險,對任何一次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損失情況都要仔細分析、研究和統計,積累了大量有關危險的第一手資料,對財產的狀態和出險概率都了如指掌,有能力完成好防災防損工作;最后,保險公司還可以督促被保險人提高安全意識,消除安全隱患,降低保險事故發生的頻率,減少經濟損失。
盡管保險業對制造業發展有如上促進作用,但從武漢市目前情況來看,保險業現狀和制造業的發展還不能相匹配,關于這一點可以用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兩個指標來說明。保險深度指保險費收入占GDP的、比例,保險密度指人均保險費數額,它們分別反映了一個地區保險業總體規模和發達程度。武漢的保險業相對來說尚不發達,還不能給未來的制造業基地提供充分的風險保障。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從不同的角度分別入手,加快發展武漢保險業,為制造業基地的建設保駕護航。
(1)通過改變險種結構增加保險產品供給。
保險供給的增加可以帶動保險需求的增加,從而推動整個保險市場的發展。保險供給增加既包括總量的增加也有結構的變化。從目前武漢市場上保險產品的結構上看,傳統的財產險產品已經趨近于飽和,而責任保險發展滯后。責任保險在有著巨大的成長空間。對于武漢來說,發展制造業基地會面臨很多責任風險,如因產品質量不合格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產品責任;因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導致員工死傷的雇主責任等等,都可以通過責任保險將風險轉嫁,減少企業自身的損失。
(2)完善保險防災防損工作,提高服務水平。
防災防損的內涵十分廣泛,其中有向保戶提供風險咨詢、風險防范技術和資金服務;承保前的風險評估,承保后指導防災防損,出險后做技術鑒定,以減少事故的發生和不合理的賠款。還可以制定保險服務星級標準和基本客戶制度,要盡可能做到防災防損投入少,而產出經濟效益多,對投入較大防災費用的保戶,通過友好協商簽訂兩至三年的保險合同或協議,以保證保險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屢保屢虧、風險較大和管理混亂的保戶要拒保,由此建立一種良性循環的防災機制。
此外還可以根據防災規律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防災防損工作必須從本地區本公司承保的保險標的發生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一般規律和特點入手,不斷摸索防災工作的基本規律,對準目標,有的放矢,才能收到實效。
(3)企業應該樹立正確的風險意識。
企業自身加強應該風險的防范和管理,增強企業防范風險能力。引導企業樹立風險意識,建立風險識別、監測和防范機制,有效防范風險,充分重視保險對企業發展的作用。
篇6
一、建立完善
社會補償制度的必要性
在社會利益結構日益復雜、利益關系相互交錯的現代社會,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之間的沖突難以避免,利益選擇和權利保護成為一個重要的問題。在提倡權利平等和社會公正的法治社會,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轉移必然不應簡單強制,而應在尊重利益相對人的基礎上進行平等利益交換;立法者分配利益也必須要兼顧利益的平衡。有鑒于此,如果某一社會主體獲得某種利益需要他人讓渡或割舍利益為條件,那么,獲得利益的一方或者利益得到保全的一方應當向利益受損的一方提供補償。國家和社會對因保全或促進社會公共利益而受損的公民進行物質或勞務給付的制度即為社會補償制度。
我國有賠償法律制度,但沒有明確的補償法律制度,前者不能代替后者:第一,賠償是違法或違約的結果,而補償不以違法或違約為前提條件。第二,賠償是一種法律責任,而補償屬于法律義務。第三,賠償具有負面道德意義,而補償與道德無關或具有積極道德意義。第四,賠償以填補受害人實際損失為限,補償則具有鼓勵性、褒揚性和填補性。第五,賠償具有事后性,而補償可以依照預案先行給予。第六,賠償具有私法性質;而補償則是公法行為,補償主體是作為公共利益代表者的國家機關或社會團體。因此社會補償制度不同于賠償制度,社會補償制度具有維護社會公正、促進或保全社會公共利益以及補充利益受影響者損失的重大制度價值。
我國是發展中國家,改革和發展的過程必然伴隨著利益關系的調整,為了保全或促進公共利益,必須同時考慮利益出讓者應有的利益,實現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平衡和對個人合法權益的尊重、保護和保障。為此,國家有必要制定和完善社會補償制度,由代表公共利益的國家機關或社會團體,以受益的公共利益的名義對個人權益受影響的個人或團體予以補償,由法律來規范社會補償行為的執行,保障公民和組織獲得社會補償的權利免受損害。
二、我國社會補償制度的現狀和問題
我國部分地存在社會補償行為,例如征收“社會撫養費”和發放獨生子女費、移民補償、征用補償、退伍軍人安置、軍烈屬撫恤、見義勇為獎勵等。但是。我國的社會補償制度不完整、不系統、可操作性不足,至今尚未有專門的社會補償的法律制度。
第一,立法滯后。主要表現為覆蓋范圍小,主要限于軍人安置、軍烈屬撫恤、國家工作人員撫恤、發放獨生子女費、征用補償等,而對預防接種受害者補償、公共崗位被裁撤者的補償、歷史遺留問題的補償、犯罪被害人的補償、志愿服務受害者補償等缺乏規定。立法滯后和缺失使得一部分應受補償者的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第二,立法過于零散化、原則化。例如,《民族區域自治法》對民族地區的補償、《防洪法》對征用補償等,僅在一個條文中規定了一款;《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對喪失獨生子女者的照顧僅有一個款項的原則性規定。法律過于零散和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對權利人作出及時補償。
第三,立法層級低,甚至僅有政策、缺乏立法。目前有關社會補償的國家層級的立法少,主要限于軍事法律中有關優撫安置的附屬性規定,其他涉及社會補償的立法大多以地方立法為主,且以效力較低的其他規范性文件居多。例如,見義勇為者補償立法仍限于地方立法,有關高考加分的制度以教育部每年公布招生文件的形式實施等。
第四,社會補償制度執行效果不理想。政策性文件或位階較低的規范性文件缺乏足夠的可操作性和強制力;過于簡略和原則性的法律規定也使得執法環節彈性過大甚至過于隨意。由于社會補償受政府財政狀況、政治考量、社會輿論、受補償者身份等因素的影響較大,在制度疲軟的條件下,容易出現補償的橫向公平問題,也使得不同時期、不同條件下的補償標準差異過大,影響了制度形象和權威。
三、需要通過建立和完善制度加以解決的社會補償問題
第一,犯罪被害人補償問題。犯罪的產生除個人因素外,還有社會的誘因,犯罪受害人在某種程度上是“社會病”的受害者。盡管我國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由罪犯承擔對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賠償責任,但是該制度持個人責任立場,沒有體現犯罪的社會因素和社會責任,賠償責任的落實僅取決于罪犯個人的經濟能力。然而對被害人來講,其所受的損失是不以罪犯的經濟能力為轉移的;對類似案件的被害人而言,相似的損失可能會得到不同的賠償。因此,社會補償制度應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補充制度。與此相似的問題是行政執法受影響第三人的損失補償問題,例如公安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損壞他人財物的補償。
第二,退伍軍人補償問題。服兵役是公民的義務,但不能因為義務的存在而忽視其可能受到的損失。國家對于退伍軍人實行轉業、復員和退休制度。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對于退伍義務兵,國家提供免費的職業教育或技能培訓;報考中、高等院校的,享受免試或加分待遇;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義務兵,以及屬于烈士子女的義務兵,享受直接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官服役超過12年的,則享受直接安排工作待遇。對于專業的軍官,國家提供計劃分配安置待遇。然而按照身份、級別給予不同補償,以及有關安排工作、計劃分配等補償措施看似合理,實則在客觀上會產生對他人權益和公共利益的排斥。因為這些制度會減少他人的就業機會和就學機會,排擠或損害他人的就業平等權、受教育權利和社會事務管理參與權利,影響企業經濟效率,降低公共權力行使的質量,甚至形成階層固化、公共權力配置身份化等隱性不良后果。就業安置制度與市場經濟不相契合,制度目標和制度手段之間缺乏必要的、緊密的關聯性,這不僅有悖效率價值,而且會對更廣泛的個人和公共利益造成消極影響;免試、加分等待遇與退役及軍人應當享受優待屬于公共資源配置邏輯截然不同、性質各異的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基于此,宜以社會補償制度代替就學免試、加分制度、直接安排工作制度和計劃分配制度。補償形式可以是給付貨幣,也可以是勞動技能培訓等專業性社會服務。
第一,民辦教師補償問題。民辦教師是師資力量短缺特殊年代出現的特殊職業,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為中國的教育事業作出了極為重大的貢獻。隨著國家教育人力資源狀況改善,社會需要他們騰出崗位,但是許多民辦教師已將大部分生命投入在教育事業上,年齡狀況和知識結構使他們不能適應勞動力市場、難以與其他勞動者進行“平等”競爭。教育人力資源的短缺是不可歸咎于民辦教師個人的社會問題,國家在進行政策調整時,有必要對這些因奉獻于社會發展和民族進步事業而耽誤經濟利益和人生選擇的民辦教師提供足夠的補償。與此類似的,還包括對“赤腳醫生”、對“下鄉知識青年”等在特殊歷史階段、受特殊政策不利影響的群體給予補償。
第四,事業單位改革下崗分流人員的補償問題。事業單位改革是我國重新調整社會治理關系、提高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效能的一項重大決策,這項改革也關系到整個國家治理機制的轉換。這場改革將引起重大的利益調整,目前事業單位改革試點中暴露出諸多問題,其中撤崗不撤人、停職留薪的現象較為突出,其主要原因在于受影響者認為其個人并無過錯,改革者擔心“因改革引起上訪”危及社會穩定。改革難以推行的核心問題即在于對被裁撤者的補償不能落實。
第五,重大突發事件受影響人補償問題。例如因為重大流行疾病爆發而被隔離治療的患者及與其密切接觸者,他們的工作和生活可能會受到很大影響,甚至因為被隔離而造成很大的損失,因此而遭受損失者,理應獲得補償。相同的問題還包括對在恐怖襲擊、社會騷亂等事件中無辜受害人的補償問題。
第六,“計劃生育”受影響公民的社會補償問題。“計劃生育”制度是我國在經濟短缺、資本不足、對外開放前國內資源相對匱乏和社會服務不足等條件下的制度產物。隨著經濟和社會形勢發生變化以及全社會對該制度的深刻反思,從長遠來看,存在未來放松對人口數量進行管控的必要性。由于“計劃生育”制度的長期推行,我國大部分家庭成為獨生子女家庭,獨生子女因自然災害、暴力侵害等而傷殘或死亡給家庭造成難以逆轉的重創,且這種損害面日益擴大,這已經成為突出的社會問題。此外,“超生”人口與生俱來的“非法性”成為社會歧視的理由,他們乃至其父母的公民權利和社會權利常常得不到應有的保障。“計劃生育”制度調整后,“計劃生育”受影響公民成為社會發展成本和政策調整不利影響的承受者,國家和社會應當對這些公民提供社會補償;就目前失獨家庭的補償問題而言,已非常現實且迫在眉睫。鑒于該類社會問題已經顯現,國家有必要即行建立計生人口補償制度,以收繳的豐十會撫養費、國家財政專項投入和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為基礎設立補償基金,對失獨家庭和其他因遭受相關不利影響的公民提供社會補償。
第七,受傷害見義勇為者和志愿服務者的補償問題。見義勇為行為具有明顯的道德建設價值和積極的社會示范效應,然而近年來,見義勇為者的損失得不到彌補、遭受不公正對待的情況多有發生,“英雄流血又流淚”的悲劇屢次出現,人情冷漠、坐視不管等現象明顯增多。近年來在抗制自然災害過程中,志愿者遭受傷害的情況多次出現,若由個人獨自承擔損失則于情理不通,也會因此影響公民的公共意識、奉獻精神和參與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積極性。對于兩類受害人員,應由受益者即國家和社會通過建立、完善社會補償制度來給予保護。
第八,醫事意外受傷害者補償問題。造福于全人類的醫學的發展是在實踐探索中取得的,由于存在技術的時代局限性以及特異體質等難以預知的因素,這一過程對于參與者而言充滿了風險,然而技術進步的成果則由全社會分享。預防接種是預防和控制傳染病、提高全民健康素質的公共衛生服務,盡管預防接種存在小概率的健康危害可能性,但是一旦受到危害對受種者的健康乃至生命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對于受種者因執行國家免疫規劃、接受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應急接種或群體性預防接種而遭受意外損害者,應給予補償。目前《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僅就此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具體補償辦法由省級政府制定,然而僅有部分省份制定了明確的補償辦法,各省應盡快建立有關法律制度。對于接受醫療技術臨床試驗而遭受藥害者,以及對于因不可歸咎于醫患雙方的原因而遭受醫療損害者,不應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而應建立相應補償制度,由國家和社會設立專項基金加以補償。
篇7
[論文關鍵詞]司法建議 社會管理創新 價值 運用
作為一項“有中國特色的制度”,司法建議制度的產生和發展是有其現實需要的。早在上個世紀50年代,司法建議制度就已出現,并成為司法機關參與社會綜合治理的一種方式。2009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于當前形勢下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要求“高度重視”司法建議。充分說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和社會各界對于司法建議制度功能的重視以及對于司法建議工作、特別是能否得到反饋的具體問題的關心。這表明對于司法建議制度在學理上再也不能泛泛而談,否則難以回應社會現實的需要。
一、司法建議性質法理分析
在目前一個多元化、綜合性的司法職能體系中,司法建議作為參與社會管理職能的履行,對其性質定位問題,成為學者對司法建議學理分析中觀點碰撞的主要焦點。關于司法建議的法律性質,目前理論界有三種觀點,即職權(權力)說、職責(義務)說、權責一致說。持職權(權力)說的人認為,司法建議是法律授予人民法院的一種特殊職權;持職責(義務)說的人認為,司法建議的內容是要求人民法院在行使審判權的過程中發現不宜由法院直接處理的問題時,有向其他機關提出建議的義務,因而它是人民法院的一種職責;持權責一致說的人認為,司法建議既是人民法院的一種職權,同時也是人民法院的一種職責,是職權與職責的統一。界定司法建議的法律性質為何,需從司法建議的與司法裁決、軟法①等類似制度的比較研究中獲得認知。筆者認為,司法建議本質屬性是一種建議,是一種綜合性的司法權,它既包含有監督成分,如對行政法制的司法監督,又包含有司法指導成分,如對金融企業內部財務管理的司法建議。因此,司法建議是人民法院的一項法定職權,它來自法律的明確授予,可稱之為司法建議權。
二、司法建議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價值功能
司法建議已經成為法院延伸司法審判職能,實現審判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的重要工具和法院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形式和載體,為化解社會矛盾、增強全社會法律意識、提高社會管理水平、促進社會安定與和諧、建設法治社會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司法建議是能動司法的有效舉措
司法建議作為人民法院的任務之一,其目的是宣傳法律,教育人們遵紀守法,自覺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享受法律所賦予的權利。人民法院通過對案件的開庭審理,使當事人和旁聽群眾受到法制教育,了解哪些行為是法律允許的,哪些行為是法律禁止的,從而依法行事;通過對審理的案件的分析,采用以案講法、以案說法的方式形成司法建議,并有針對性地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使相關行政機關認識到自己行政行為的違法和不當,加以糾正和改進。這是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活動,在尊重司法客觀規律的基礎上,按照“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要求,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正確履行憲法和法律職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司法在保護權益、解決糾紛、管理社會和實現公平正義功能的有效舉措。
(二)司法建議是推動社會管理創新的有效途徑
我國現正處在經濟發展的高峰期,生產力水平有了極大提高,社會管理方面的諸多問題不斷暴露出來,人民法院作為處理社會矛盾糾紛的重要機關,通過審理、執行行政案件,介入行政爭議,能夠清楚地發現行政機關在社會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如果能夠適時地結合審判實際,有針對性地加以研究,提出司法建議,對行政機關以警示教育作用,使被建議行政機關認識到存在問題的重要性、嚴重性,自覺克服和糾正,這對于行政機關及時創新社會管理措施,堵塞漏洞,提高社會管理水平,依法正確履行社會管理職責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司法建議是實現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的有效方法
當前,我國社會生活正發生著巨大變化,社會經濟處于發展的戰略機遇期,社會矛盾集中凸顯,社會管理正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要妥善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努力做到“案結事了”,必須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從辦理好每一個案件出發,要著眼于從源頭上徹底解決糾紛,預防和減少類似問題的發生,對于在審判活動中發現的行政管理等問題,以司法建議的形式,向行政機關提供系統的解決方案,可以為被建議行政機關提供決策的依據和參考,使行政機關從有利于體現民生、解決人民群眾生產、生活中存在的實際問題出發,及時調整行政管理決策,認真履行職責,提高行政執法的能力和社會管理水平,實現“兩個效果”的有效統一。
三、司法建議在參與社會管理創新中的適用
(一)司法建議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正當性界定
司法建議是人民法院以審判機關的身份參與所有社會組織和公民共同承擔的社會管理活動,是契合司法監督角色與社會公共組織角色的共同職責,而應運產生的一種有效形式。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司法建議本身就具有司法監督和服務社會的雙重性質,既包含有司法監督的內容,輔助司法監督目的的實現,又服務社會、參與社會管理。但回到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如何將司法建議觸角正當、合法地延伸至社會管理中,這是解決司法建議正當性問題的關鍵所在。按照西方政治哲學家們提出的權力邊際理論,司法活動的最大半徑只能通達與履行法定職權直接關聯的事項,除此之外,司法權不能再行擴張。這就決定著人民法院服務社會也應存在一個權力邊界,遵循依法行使司法權的原則,而不得越權。
因此,司法建議的制發應遵循以下原則:(1)合法性原則。合法性原則要求司法建議的作出符合法律,不與法律相抵觸。這一原則具體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司法建議依法作出,即該類司法建議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有關問題而提出,而非通過其它途徑(如新聞媒體、理論研討會等),不構成對其他單位和組織正當行使職權的干預。二是司法建議的內容合法,所提對策建議具有明確的法律政策依據,且對相關事宜的處置屬于被建議對象的法定職責范圍。(2)可行性原則。可行性原則要求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議時針對特定的問題,所提對策建議較為具體明確,可操作性強。(3)時效性原則。時效性原則要求該類司法建議所涉及的問題重要而緊急,需要立即引起被建議單位的重視,否則會造成重大損失,釀成嚴重后果。
(二)司法建議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適用范圍
篇8
關鍵詞 民俗傳統 現代農村 社會價值 功能作用
〔中圖分類號〕K8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447-662X(2015)04-0125-04
民俗是群體的文化生活,是人們相互認知、理解的文化指令,它引導和規范人們最基本的生活方式。民俗源遠流長,與時俱進,是一種自發傳承與自然習得的過程。民俗作為一個歷史概念,它囊括了更多社會事象,在現代生活話語中已成為一個正面社會概念,得到生活中更多人的肯定,是一種可以積極利用的社會文化資源。①中國對聯合國科教文組織發起的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運動和積極參與,在全國各省市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和評選,民俗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已成為國家所珍視的公共文化,②特別是傳統節日民俗受到重視,春節、元宵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和重陽節等都已成為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被規定為法定節日,成為建構新時代的文化價值體系的一部分。
在新農村建設中,建構農村和諧生活是政府“執政為民”的重要方式。民俗傳統已成為民眾普遍關注的對象,成為談論和討論的話題以及人們思考和探索的對象,得到學術精英和大眾媒介的關注和傳播,而具有了合法性與合理性的統一。
一
中國農村傳統文化內涵豐富,外延多樣,具有歷史的連續性和地域的差異性,在本質上都屬于農耕文化。它發生發展于農耕社會結構中,從古代到現代,很少發生嚴重的斷裂和巨大的變革,社會生產方式和存在形態是以農耕文明為基礎的生產和消費模式,農民以此認知和理解生活,構建觀念世界。農民生活在以儒家思想為主導的社會倫理秩序中,遵循“天不變,道亦不變”的觀念,生活方式比較單一。農村社會相對封閉,比較穩定,農民的價值觀有連續性和循環性,農民的社會價值體系也更保守,對傳統文化的保存也就更多、更完整、更系統。
中國農民文化觀念的特殊性通過各種生活表象體現出來,在歷史中不斷深化,體現出農民價值文化的獨特性,血緣宗法觀念、鄉土人情、勤儉持家、消閑自得等生活認知模式,是華夏民族從生成到養成逐漸積累起來,是農村社會亙古不變的價值理念。不同地方的“家庭價值觀”“家族主義”“鄉土觀念”等在日常生活中也略有差異,民諺“老鄉見老鄉,兩眼淚汪汪”“月是故鄉明,人是故人親”等也包含了農民樸素的價值觀。“回家看看”“拜祭祖先”“葉落歸根”等觀念根植于人們的骨髓之中等,凡此種種都沉淀了一種“中國人”特有的文化精神。所謂中國人,不在于是否具有黃皮膚、黑頭發,而在于是否具有中國文化的內在品格,體現一種文化根性。
傳統文化強調和諧共進,將個人與社會,家與國統一起來,在遵循社會秩序的同時完善自我品格,以有益于社會和國家的發展。歷代先人各種“有意義的社會生活”在現代文明發掘中得到確認,就會成為民族特性的見證。在國際化背景下,隨著中國綜合國力的不斷增強,傳統民俗的價值和作用發揮也越來越為世界所認可和接納。中國人、中國結、唐裝、漢服、中餐等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一起走向世界。在追求現代化的社會運動中,各種民俗事象已成為人們感知和想象自身存在位置的有力依據。農村是民俗保存相對完整和系統的地方,它通過一套完整的儀式呈現出來,對不同個體來講,能在民俗儀式中感受到一種社會身份的認同。一個地域的民俗能基本反映當地民眾的生活方式、審美趣味和價值追求等。國家重視和保護優秀傳統文化,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必然要求,也是貫徹落實科學社會發展觀和建設和諧社會的必由之路。
民俗節日是社會文化設置的時間單位,它以歷日和季節相互組成一套完整的循環系統,被賦予特殊的意義,穿插于日常生活,形成生命的自然節奏。這些特殊日子所具有的文化內涵,表現為人們相沿成習的各種活動,它不同于人們日常的歷日,在于它所內蘊的特殊價值。這些民俗節日對普通民眾的價值觀有積極的引導性和規范性作用。
二
改革開放的深入,農村社會發生巨大變化,農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社會幸福指數明顯增加,農民安居樂業,農村社會面貌發生了根本性改變,這是一個客觀的事實。在現代社會轉型期,農村大量勞動力轉入城市,流動人口增加,社會治理難度加大。另外,市場經濟的擴大,現代傳媒的普及,多種社會價值觀相互交織,農村社會矛盾變得越來越復雜,基層行政干預不斷弱化,普通民眾缺少身份認同等問題日漸嚴重。由溫鐵軍提出的“三農問題”已深入人心,在他看來,中國歷來沒有純粹“農業”問題,它包括了農民權益問題、農村治理問題和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問題。在多數傳統農業地區,非正式社會制度、非規范契約等仍是維系農村社會發展和鄉村治理的重要文化基礎。溫鐵軍:《制約三農問題的兩個基本矛盾》,《戰略與管理》1996年第3期;溫鐵軍:《“三農”問題與制度變遷》,中國經濟出版社,2009年,第9、35頁。農村常住人口減少,農村的穩定性結構已悄然變化,年齡斷層明顯,農村倫理危機日趨嚴重,鄉土人情關系淡漠,取而代之的是利益原則,社會道德普遍下降,個人主義和重利主義已經成為普遍現象。
由于國家新農村建設不斷推進,許多社會矛盾日漸浮出水面,倫理崩潰、封建迷信流行、信仰危機等普遍性問題不斷發生,在本質上是新舊價值體系間的博弈。“三農問題”是重建農村社會性價值體系的一項系統工程,它的有效解決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特別是對推動農村社會的持續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應星以“土地-治理-民情”的三重分析框架對“三農”問題給予新解釋,分析了農村在土地經營變革、治理方式轉型、農村民情結構等方面的喜與憂,應星:《“三農”問題新釋――中國農村改革歷程的三重分析框架》,《人文雜志》2014年第1期。對推進新農村建設做了很好探索。
另外一個現象是外出打工農民在逢年過節帶回經濟收入的同時也帶來了外面城市的新價值觀,和當地傳統價值觀之間容易發生沖突,造成了農村價值取向差異下多種矛盾間的相互交織。農村出現的子女虐待父母,迫使已經喪失了勞動力的父母衣食無著,逼迫父母致死的現象也屢有出現。陳柏峰:《農民價值觀的變遷對家庭關系的影響》,《中國農業大學學報》(社科版)2007年第1期。農村缺少統一的價值標準,社會約束力不強,傳統孝義與善良在當前農村社會價值多元化背景下不斷弱化,個人主義不因社會輿論的力量而有所收斂。另一方面,家里老人辛苦,但也傾向孩子外出打工,在提高經濟收入的同時,能優化下一代的生活平臺。隨著城鄉差距的不斷縮小,國家農村政策的引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宣傳等,農村社會在人口結構、生活方式、道德觀念等方面又悄然變化,特別是在各種民俗節日事象中表現的更為充分,體現出傳統優秀文化在引導和構建農村價值體系方面的積極作用,讓常年在外漂泊的人有一種身份的認同和道德的回歸。
春節即農歷新年,“回家過年”就成了傳統社會價值觀發生作用的重要表現。這一時期的主要活動有以血緣關系為基礎進行的家族祭祀和團拜,以及相互之間的訪親走友。這時候,一般民眾能感受到自己作為社會道德共同體中的一份子,在履行這種民俗中體驗到生命的歸屬,體悟到春節民俗對自己社會生命的重要性,它也是各種價值觀相互交流對話的領域,在喜悅的氛圍中能夠相互提升和完善。清明節是一個以上墳祭祖為主的民俗節日。一般景象是在清明前若干天,以血緣為基礎的家族單位,集體提盒挑擔去掃墓祭祖。在此過程中,普通民眾能夠在祭祖中體味生命中的感恩和奉獻,特別是對已逝祖先所表現出的虔誠拜祭,而體悟珍愛生命、孝悌傳家的真諦。清明節也是中華文化孝道的體現,是生命之流安身立命的基礎,為了子孫延續和“光宗耀祖”的事業而具有了人生希望和奮斗的動力。折下柏枝,插在門上,分享祭品等禮俗中所包含的文化意蘊,可以幫助人們凝聚生命力量,反思生命價值。中秋節被稱為團圓節。一般是晚輩送長輩月餅,寓意居家團圓,在一年中有承上啟下的功能。生命的完美不僅是軀體的康健,還有父母的慈愛和兒女的孝順,兄弟姐妹的團圓等,它構建了生命完美的存在形態,表達了中國人的理想和希望。這三個節日都體現出中國人對生命存在意義的重視。賀雪峰認為關注有限生命與無限意義層面的價值,可以稱為本體性價值,是關于人生存的最根本價值,是使人安身立命的基礎。有了對人本體性價值的追求,人在生活中就有了綱。賀雪峰:《農民價值觀的變遷及對鄉村治理的影響》,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年,第13、19頁。這樣,人的生命感就會變得強烈而充滿期待。
節日民俗是一個民族文化精粹的集中展示,國家的節日民俗體系是反映國家和社會、政府和人民關系的重要指標。國家在節日制度中會考慮如何將民族文化融匯進去,以增強民族的認同機制。在中國悠久的歷史和博大的地域中,民俗節日表現出一脈相承的關系,在社會價值體系構建中具有恒定性和大眾性特點,有利于推動新農村建設中農民價值觀的現代建構。
認為中國的家是一個專業組織,家的大小依著事業大小而決定。關注有限生命于無限意義層面的價值可以稱為本體性價值,也就是關于人生存的意義,是人安生立命的基礎,如此,人生才可以綱舉目張。:《鄉土中國》,北京出版社,2005年,第25頁。現代的年輕人認為農村社會已無法為他們提供事業發展的空間,選擇外出務工可能為后展提供一個較好的平臺,但對民俗傳統的認可與遵循則是保證他們生命根性的基礎。在村里居住和耕種的老人,由于經濟條件和傳統觀念的原因,不愿放棄任何可以耕種的土地,甚至是別人無力耕種的土地,潛在的表達了傳統價值觀的現代意義。外出務工者在春節、清明和中秋節等節日的歸來,也內在地包含了對傳統文化的繼承和發揚。
三
中國是城鄉分治的二元社會結構模式,在一個相對分割的領域內,城市和農村的發展模式有很大差異,農村農民和城市居民的價值觀也有很大差異。中國城市在不同程度上已進入到現代社會行列之中。廣大農村多停留在傳統社會,它們的構建是以血緣為紐帶的宗法關系,以地域為界限的村落群體,葉子:《從減負到發展――中國三農問題剖析》,中央編譯出版社,2006年,第7頁。它們在不同程度上阻礙著農村社會的現代化發展。社會交通便捷之后,人們積極外出,交往逐漸頻繁,外界的價值觀隨之進入農村社會。現代科技的發達,通訊設備的批量生產,電視、網絡信息迅速傳播,即使沒有外出的農民也能了解和接受外面社會的價值觀。因此,農村社會在一段時期內,將仍是多種價值觀之間的博弈交融。
農民進入城市,在城市和農村間建立聯系,會受到兩種價值觀的影響,舊觀念不可能在短期內自然退出自己的精神世界,它需要讓自己能融入城市社會生活,而新觀念不可能很快被接受和消化,它需要一段時間來認知、接受或是抵制、反抗。生活的事實是,他們多會自覺或是不自覺地改變自己的觀念,被城市或更為先進的價值觀所同化而順應歷史發展。在城市和農村價值觀的矛盾中,會讓更多的農民感到困惑和無奈,在傳統和現代之間難以做出真正的選擇,更多是入鄉隨俗。
從民俗發展歷程看,它在維系和構建民眾價值觀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近代中國人在追求獨立自強的道路上,從對民俗的否定性批判,到改革開放以來對民俗的肯定性認知,使它從文化負擔變為文化資源。民俗受到人們的尊重和珍視,它已成為人們感知、想象和確認自己社會身份的方式和依據。在追求現代化的社會運動中,作為廣大農村的社會共同體,需要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引導下,通過對未來社會民俗的憧憬,以感受和確認自己是時代的新人。在此過程中,我們能夠發現民俗的價值作用,對民俗的自覺認知和利用,是構建新農村農民社會價值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民俗事象的神圣性和嚴肅性,能夠強化人的精神能力,喚起并高揚人的主體意識,推動普通民眾共同文化心理結構的形成,有利于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民俗不同于無所為的游戲活動,它有一套完整的結構形式,并將之演化為一種觀念性的儀式動作和過程,借助某種符號形式,向人們表達一種功利性愿望,并期待這種活動能對民眾的生活發生真正影響。民俗符號本身蘊涵著人類生命世界中的文化心理,它能有效緩解和建構民眾生活中的精神信仰。
春節、清明節和中秋節作為中國傳統民俗節日,它不是用以滿足人的某一個別需要,而是用來調節人與人、人與祖先、人與社會、人與自然間關系的一種途徑和方式。卡西爾認為這種儀式“并不是用于實踐目的,不是為了在日常生活的需要方面來幫助人。它被指定用于更高的目的,用于大膽而冒險的事業。”[德]卡西爾:《人論》,甘陽譯,上海譯文出版社,1985年,第118頁。社會轉型時期,傳統文化與現代文明之間的博弈不可避免,在矛盾中融合,在新舊價值體系中不斷調和。王先明認為革命與建設共生共存于鄉村社會的建設,它的主導方向在于整體的社會建設,并能在一定程度上詮釋中國社會歷史和思想歷史。王先明:《歷史轉折與時代訴求》,《人文雜志》2014年第8期。在新農村建設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農村構建還需要時間,傳統民俗所內蘊的價值觀已深入人心,在價值觀選擇的十字路口,國家以傳統民俗文化中的價值精神對農民的引導和重塑也就顯得非常迫切。
四
美國現代社會問題專家英格爾斯在探索社會文明的現代化時認為,如果一個國家的人們缺乏一種賦予那些文明制度以真實生命力的廣泛的現代社會心理基礎,如果執行和運用這些現代文明制度的人,他們自己還沒有從心理、思想、態度和行為方式上經歷一個向現代化的真實性轉變,那么失敗和畸形發展的悲劇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現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進的技術工藝,在傳統人的手中也將變成一堆廢紙。[美]英格爾斯:《人的現代化》,殷陸君編譯,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6頁。中國的新農村建設有美好的藍圖,有具體的配套設施,甚至已準備好了理想的管理技術,但它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它要分析農村的現狀和農民的關注,培養新時期農民的社會心理,建構起農村社會價值體系的基本框架,讓制度和社會在實踐中逐漸結合,逐步建立起現代農村社會管理體制。
篇9
關鍵詞: 二元認識論;法治;人治;德治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1671-1297(2008)11-122-01
在社會和國家的政治治理問題上,古今中外歷來就存在著各種各樣不同,甚至相互對立的政治理念。任何一種政治理念的生成與生長,都與一個國家的社會政治理想目標相關聯,也與其具體的政治實踐情景和方式直接關聯。因為“人們在構建自己的社會國家秩序時,總是以一定的價值前提作為出發點,總是以一定的理想狀態作為自己的判斷依據”。縱觀人類各個時代,法治與人治,尤其是作為人治表現效果之一的德治,自古就受到政治家、思想家們的普遍關注。由于各自立場、認識上的不同,他們在德治與法治關系問題上一直爭論不已。由于歷史上人治的種種劣性的暴露,中國學者們特別渴望有一種優于人治的理想社會,因此對法治產生了無限遐想。事實上,由于二元認識論的限制,目前中國人們基本上已經認定法治是人類社會最理想的狀態,認為法治是最理想的或唯一的選擇。這種觀點本身是具有局限性的,沒有認識到從所謂人治、德治社會走向法治社會其實沒有走很遠,仍然是從一元的社會走向另一個一元的遠非理想的社會。當然也就不利于中國的政治治理。
一、 概述二元認識論
二元認識論作為西方強勢文化的局限性中最重要的一個,是指建立在理性和非理性基礎之上的二分法。這種二分法把理性和非理性、個人和集體、法律和宗教、東方和西方對立起來。不僅阻礙了強勢文化認識弱勢文化的可能性,也限制了強勢文化本身的發展。在社會制度上面來看,二元文化認識論把社會分為專治和民主,傳統和現代,法治形和德治形的社會。無法想象或拒不承認除了法治形和德治形的社會之外,還會存在著其它類形,比如像宗教形的社會,或宗教文明秩序等等。這樣便把多樣的現實世界簡化成為非此即彼的兩種選擇,而法治文化的強盛便必然意味著德治文化的低劣,選擇法治必然摒棄德治。就弱勢文化而言,除了遵從強勢文化之外似乎別無其它途徑。
二、 法治理念概述
法治最初只是一種理想,后來逐漸發展成為一種文明秩序,一種社會框架,而這種社會框架與法治理想之間實際上存在著很大的距離。作為一種權威理想,法治激勵了不少仁人志士為爭取自由、公正而獻身。作為法律文明秩序的法治由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構成:以法治理想為主導的權威系統,以權利和法律為中心的概念范疇系統,以司法制度為社會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和以個人權利及法律為依歸的文明秩序意識。這樣一個法律秩序萌生于古代西方的文化土壤,在近現代歐洲得到了極大的發展,然后全盛于美國。
法治的主要優點表現在它妥善地解決了人的欲望和人的精神追求之間的矛盾,法治社會鼓勵人們追逐利欲。個人的利欲具體化表現為權利,當權利與權利、權利與權力發生沖突時則需要法律來調整。這樣從個人的欲望和驅利性轉化為權利,再到由法律保護權利,這樣一過程實際上是法治的核心內容。然而,法治社會只是世界上若干種文明秩序的一種,它并不是一種絕對的善,盡管它具有很多優點。我們應該認識到由于法治社會重視人的智性的開發而忽視了人的秉性中的其它重要的方面,包括人的心性和靈性的培養,它無法滋潤人的靈性和心性。
認識到法治的局限性,以一種建設性的批判的眼光來看待法治對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理想社會不無裨益。它給我們的啟示是:在接受法治的同時不應該拋棄中國原有的文化傳統,而應該從中國原有的文化傳統中發掘出與法治相適應的文化因素來,進一步完善現有的法治模式。不僅于此,應該對法治持一種建設性的批判態度,中國的知識分子應該不囿于強勢文化所提供的唯一選擇,努力探索新的可能性,新的模式和新的理想。
三、“德治”與“法治”是社會主義國家治國方略相輔相成的兩個方面
在治國基本方略層面上,法治與人治是兩個不同內涵的治國模式。
“德治”,即以道德規范來約束人們的行為從而達到社會秩序的國家治理觀念和方式,并不與“法治”、“人治”直接相對應。作為一種非正式制度約束的道德規范,“德治”只內在于人治和法治這兩種國家的主導模式當中,以促成人治或法制模式的實現,而其自身不能作為單獨或者說主導性的國家治理方式而起作用。我國古代作為一種國家治理理念和方式長時期占統治地位的“德主刑輔”,實質上是以道德推論法律在法與道德的關系上常常采取道德主義立場。法治與人治相對立,故法治必然會反對人治所采取的道德主義立場,卻并不反對道德或“德治”。
“對一個國家的治理來說,法治與德治,從來都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廢……二者范疇不同,但是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們應始終注意把法制建設與道德建設緊密結合起來。”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是社會主義治國方略相輔相成的兩個方面。雖然“德治”與“法治”兩者范疇不同,但在管理國家、治理社會上,兩者都有其獨特的地位和功能,兩者不可或缺。“法治”以其權威性和強制性手段規范社會成員的行為,“德治”以其感召力和勸導力提高社會成員的思想和道德覺悟。“法治”以“德治”為基礎,“德治”需要“法治”為補充與保障。兩者相輔相成、相互促進,不可割裂,更不能只強調某一方而忽視另一方面。只有將“德治”與“法治”有機結合起來,實現兩者的互補與協調,才能更好地發揮其治理國家的作用。
參考文獻
[1]高兆明.制度公正論―變革時期道德失范研究[M].上海:上海文藝出版社2001.
[2]余興中.法治與文明秩序[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篇10
【關鍵詞】平安中國 基層法治 創新思維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在平安中國建設背景下,基層法治建設成為和諧鄉村建設的基礎,同時基層也是司法體制改革的橋頭堡。但是基層法治無論是體制建設還是法治構建,都無法同其他基層系統建設工程相匹配,以司法體制改革為契機的基層法治建設創新勢在必行。特別是新時期以來基層法治建設中“知權難”“維權難”等難題,都是平安中國建設背景下基層法治創新的突破口。總之,基層法治的創新就是要攻克基層法治與治理難題,使法治成為基層社會生活的常態。
基層法治建設面臨的“四難”
一是群眾知法難。基層法治建設不單是基層法治結構性的工程建設,更是使法治成為基層群體喜聞樂見的觀念性內化與升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基層法治最直接的困難在于基層群眾知法難。一方面,群眾很難理性知法,法治體系在基層被道德束縛;另一方面,受基礎性條件制約,基層群眾難以迅速了解國家法治趨勢特別是新法的實施,普法的滯后性造成群眾法治觀念的空白,反而成為基層法治建設最不穩定的因素之一。群眾知法難,成為基層法治建設陷入困境的外在表現。
二是群眾維權難。基層群眾維權難是基層法治建設缺乏動力的關鍵,也是影響基層法治推進的核心問題。基層群眾維權難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首先是基層法治機構不健全,群眾維權找不到門,無處維權;其次是維權機構之間缺乏有效銜接,群眾維權不到位,維權缺乏實效性;再次是基層群眾將法治維權作為最后保障,先前基層組織的介入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捍衛,個別群眾在鄉約禮法中容易受到二次侵權傷害。此外,基層群眾在維權時缺乏相應的法律評估,加之司法成本較高,即使想維權也在高額司法成本前退縮。
三是基層執法難。依憲執法作為法治建設的核心,是基層法治的精髓。然而基層執法難卻是當前基層法治建設的難題之一。基層執法始終面臨不同程度的鄉約沖擊,合理的執法在基層難以被認可。基層執法缺乏必要制度規范與監督,執法容易演變為暴力執法等不文明執法行為。使執法行為在陽光下運行而不受其他因素影響才是關鍵,然而基層執法在輿論的干預下缺乏定力,容易受外界輿論的影響。基層執法難還體現在基層法治建設不完善,特別是機構的建設難以滿足社會運行的需求。
四是有效普法難。法治建設的重心在于有效普法的持續性推進,但是基層法治建設恰恰缺乏有效普法。一方面,基層普法缺乏實效性、靈活性,普法工作成為形式化的任務,實際工作流于表面;另一方面,普法缺乏專業人才,或者說基層普法隊伍缺乏權威性,導致普法工作缺乏群眾認可。
平安中國建設為基層法治創新提供驅動力
“平安中國、和諧基層”建設是基層法治建設創新的催化劑。特別是平安中國建設背景下注重法治建設的基調,為基層法治建設奠定了主題。也就是說,基層法治建設要與時俱進、不斷創新,從而不遺余力地應對基層法治新形勢,使得基層社會建設朝著法治的方向發展。另外,平安中國建設推動著基層法治工程的系統性構建,法治成為基層平安社會建設的主旋律,平安中國建設既能夠有效調動社會資源致力于基層社會的法治,又能夠規范基層社會管理,催生基層社會的法治化運行。總之,平安中國建設作為基層法治的驅動力,牽引著基層社會法治建設的逐步推進。
依憲治國成為基層法治創新的制度保障。基層法治作為中國法治建設的薄弱環節,依憲治國框架下司法體制改革和依憲執法的雙向保障,為基層法治的創新注入新鮮血液。一是依憲治國框架下,基層社會法治成為必然,在法治化進程中實現法治的良性創新,特別是依憲執法機制中法治角色的社會定位與角色扮演,引領基層法治建設進行層次化、結構化創新。二是依憲執法框架下基層法治能夠依托司法體制改革等切入點,充實基層法治建設的制度保障,使基層法治創新成為基層法治建設的應有之義。三是依憲治國機制下的司法體制等改革,能夠彌補基層法治建設中的結構性缺陷。比如,依憲治國機制中法治人才的基層流入,能夠有效緩解因人才匱乏而導致的法治癱瘓,實現智庫型保障。此外,“平安中國、和諧基層”成為基層法治創新的動力。
平安中國建設背景下基層法治的創新
依托各種資源,注重普法工作的創新。群眾知法是基層法治的基礎,只有使法治知識在群眾中普及,才能推動法治建設的跨越式發展。新時期普法工作的創新,首先要依托基層聯村聯戶的扶貧機制,實現公檢法及律師等專業人才走進基層、服務基層,實現定期法律診所權威性的面授服務。其次,要注重以案釋法下基層,實現理論法的實際扎根,使普法同基層群眾的生活密切關聯。再次,基層司法機關巧妙利用流動法庭等形式,實現基層普法的震懾,實現普法的實效性。此外,基層普法還可以結合網絡媒介資源和青年志愿者服務,實現義務普法的定期化常態化開展。
扎根基層治理,注重基層服務的創新。平安中國建設為基層社會治理奠定了基本格局,實現基層法治服務的創新是核心。一方面,法治作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工作準則,實現基層法治服務的創新,也是推動基層法治建設的重要環節,要注重基層司法機關工作方式的創新,轉變基層工作模式,倡導司法機關服務型工作方式的轉變,使法治成為基層治理的標桿。另一方面,基層服務要處理好“法、理、情”三者的關系,防止僵硬式法治造成群體性沖突的擴大,影響基層社會的穩定。特別是在基層治理過程中,要注重禮法鄉約的社會治理功能,實現法治的靈活構建,使其在成為基層社會建設準繩的同時,成為群眾內心的依托。
規范基層鄉約,強化群眾守法的創新。平安中國建設背景下,基層法治創新的靈魂在于基層鄉約的整合。基層鄉約作為引導基層群眾參與社會治理的規范總和,具有兩面性:一方面,基層鄉約作為基層法治的外延,在處理習俗道德事件中能夠發揮出超越法律的優越性;另一方面,基層鄉約作為基層禮法的范疇,在社會法治洗禮中容易觸底反彈,導致群眾性守法建設步履維艱。群眾作為基層法治的主體,群眾守法始終是法治深入基層的重心,強化群眾守法不僅要堅持以人為本,健全社區監督與自我提升相結合的守法培養機制,還要強化基層社區的法治義務導航,使守法成為群眾共同的心聲。
依托司法改革,加強基層法治的建設。平安中國建設框架下,國家司法體制改革在基層的輻射顯得尤為突出,基層法治的創新,本質在于基層法治系統性的工程建設。司法改革在基層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基層機構改革。一方面,基層司法機構的改革,有利于內部權責的明確,能夠有效地提升基層司法效率;另一方面,基層機構改革有助于健全機構,為基層鄉土法治創新提供必要的基礎,使基層法治建設成為應然趨勢。二是基層法治人才的專業化。實現基層法治建設根基的突破,使專業化人才的法治參與成為基層法治創新的亮點。三是基層法治的創新型建設。基層法治的創新型建設,就是要與時俱進,在依托國家政策的同時,始終聚焦美麗基層的建設,使基層法治建設的創新成為常態。
(作者分別為喀什大學副教授;喀什大學法政學院研究生)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