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訴訟中法律問題
時間:2022-11-21 10: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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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網約車是新興行業,缺乏現行有效的法律規制。如何用現有的法律規范解決網約車交通事故糾紛,已成了亟待解決的問題。文章結合司法判例對“順風車”用工模式下勞動關系進行分析,并提出建議,以保護司機和乘客的利益。
〔關鍵詞〕順風車;網約車平臺;責任承擔
隨著網絡科技的突發猛進以及智能手機的普及,網約車這種新型的運輸方式應運而生。網約車以其方便、舒適、快捷的運營特點深受廣大消費群體的喜愛,成為時下最為流行的居民出行方式,其存在必然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網約車蓬勃發展的同時,網約車服務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等案件也層出不窮,已然成為了社會的焦點問題。如何對新型網約車服務進行法律規制,既保證其健康發展,又克服其自身問題,成了擺在我們面前刻不容緩的問題。
一、網約車訴訟相關現狀
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輸入關鍵詞網約車,篩選結果,按照案由分析,刑事案由108件,民事案由870件,行政案由65件。按照關鍵詞篩選,合同糾紛460件,勞動合同糾紛249件,勞動爭議69件,解除合同糾紛241件,交通事故208件,勞動報酬160件,保險合同糾紛63件,人身損害賠償糾紛62件,可以看到網約車糾紛,交通事故糾紛占第一位,其次是勞動報酬糾紛。按案由篩選,民事案由,輸入關鍵詞勞動合同,篩選出247件,一審72件,二審150件,再審25件,判決書結案的245件,裁定書結案的2件。反映出,相關糾紛基本以法院判決方式結案。按照地區分類,搜關鍵詞網約車加民事案由,查詢結果吉林地區4件,黑龍江省3件,廣東省163件,遼寧省42件,北京市95件,上海市62件。可以看到東三省相對北上廣案件數量要低。
以吉林地區為例,4起案件1起為勞動爭議案件,但本案非網約車司機與平臺勞動糾紛案。1起為王某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案,2起為網約車交通事故糾紛。可見,吉林地區網約車司機勞動關系的確認案件吉林地區無典型案例。吉林地區關于網約車產生的糾紛多集中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方面。以黑龍江為例,黑龍江地區共3起,其中2起為交通事故糾紛,1起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此2起交通事故糾紛,因“順風車”引起。輸入關鍵詞,網約車加民事案由加遼寧省,搜索結果遼寧省42件,其中2016年5件,2017年37件。2016年3起為交通事故糾紛,2起為租賃合同糾紛,分析得出網約車糾紛主要集中在交通事故糾紛方面。2017年糾紛多圍繞汽車租賃合同糾紛、交通事故糾紛(9起)等。租賃合同糾紛,爭議的焦點多為租賃合同的效力問題,涉及網約車經營資格等;交通事故糾紛多集中于保險公司及平臺是否承擔責任方面。
二、網約車訴訟爭議的焦點
對吉林、黑龍江、遼寧地區的查詢結果進行分析,可以看到這幾個地區的網約車訴訟糾紛,多為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汽車租賃掛靠經營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等。
(一)網約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爭議焦點
1.車輛是否為營運性質。網約車糾紛中,涉案車輛性質,按照新規為營運性質,且車輛需要具備網約新規的相應網約車經營資格。但是在“順風車”模式下,司機車輛是否為營運性質,“順風車”司機與保險公司對此持對立觀點,成為網約車糾紛中爭議的焦點。司法審判中,不同法院在認定“順風車”是否具有營利性,觀點基本一致,認為“順風車”為非營利性。但關于平臺是否承擔責任,則認定不一。“順風車”模式下,涉案車輛為非營運性質。以長春為例,順風車也謂拼車,即私人小客車合乘,由司機預先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乘客選擇乘坐,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經濟出行方式。根據長春市政府《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的指導意見》文件中還提到幾點:第一,順風車是非營利性的,多收車費要罰款;第二,區別于其他的網約車,順風車接單的次數有限制,每天不超2單。實踐中,順風車司機多為兼職,一般是上下班途中載客。因此,這種模式也有人稱其為兼職模式。案例一:2018年3月1日的孫某訴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法院查明:“經查,被告小桔公司經營的‘滴滴出行’APP中的‘順風車’模式實際上是一種當事人之間達成合意的網絡拼車模式。雖然這種合乘形式具有有償性,但其收費標準明顯低于出租車等正規營運車輛的收費標準,結合汽油費、車輛折舊費、駕駛人員人力成本等綜合因素,駕駛人通過一定費用分攤部分出行成本存在合理性,不能僅以‘收取費用’這一表象認定該合乘屬于營運性質。”
2.網約平臺與司機之間的關系。共享平臺企業和閑置資源提供者的關系是否為雇主和雇員的關系,目前難以界定。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認為網約平臺與司機、乘客之間的關系為居間服務關系,從而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居間人不承擔責任,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擔責任。綜上所述,網約“順風車”模式下,平臺和司機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二)網約車租賃合同糾紛
1.合同中的車輛運營資質是否包括網約車運營資質。首先,糾紛涉及的合同種類形式具有多樣性,有《車輛掛靠協議書》《車主聘用司機合同》等。案件爭議的焦點也不統一,主要圍繞合同中簽訂的公司提供運營資質是否包括網約車運營資質。法院在認定時,首先按照合同的約定,合同中是否存在該條款。其次,根據網約車相關法規的實施時間,來確定未提供相應資質是否違約。涉案車輛不能繼續運營時,產生的違約責任包括:保險費損失、違章罰款、違約金、“營轉非”手續費用損失等,由誰承擔成為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司法實踐中,法院在確定損失時,依據誰主張誰舉證,如果被告不能提出證據也未作出合理解釋,則對于被告的主張不予采信。
2.涉案車輛依法取得道路交通運輸許可證,屬于合法經營。取得網約車運行資質的,車輛屬于營運性質,過渡期不存在違反該實施細則的情形。《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于2016年7月27日頒布,2016年11月1日起實施,《沈陽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于2017年2月16日頒布并實施。依據《沈陽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明確規定2017年6月30日前為過渡期。案例二:本院認為,根據沈陽馳騰公司的營業執照及道路運輸許可證等證據可以看出,沈陽馳騰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網約車服務,且依法取得了道路交通運輸許可證,屬于合法經營。關于原告車輛是否為合法營運車輛問題,雖原告租賃車輛的目的為開展網約車服務,但根據交通運輸部等七部委制定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016年11月1日起實施)及沈陽市人民政府《沈陽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2017年2月12日起實施)的規定,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取得市交通局頒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網約車車輛應符合“已安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同時將衛星定位裝置相關數據接入政府監督平臺,實現數據實時共享”等條件,并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應取得《網絡預約出租車汽車駕駛員證》。因此,原告車輛尚不具有合法營運資質,故對其因車輛未能營運所導致的損失即誤工費的主張不予支持。
三、網約車訴訟責任承擔
受害人乘客起訴一般將保險公司和網絡平臺作為共同被告,均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一)平臺責任承擔問題
1.平臺承擔責任。因平臺屬于獲利方,基于此,發生交通事故時,其需要在獲利范圍內承擔責任。案例三:2018年3月1日的孫某訴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雖然小桔公司通過滴滴平臺乘客信息、匹配路線、對車主派單,提供居間服務,但根據小桔公司提供的《順風車服務協議》記載‘5.1順風車平臺向使用平臺服務的車主收取信息服務費,5.2乘客通過信息平臺中的第三方電子支付系統支付合乘費用,順風車平臺代車主收取上述費用,扣除信息服務費用后,將其余的部分轉付給車主’等內容可以看出,小桔公司通過車主駕駛車輛運載合乘者的方式收取費用,獲取一定的車輛運行利益。故在車輛運行過程中造成損害后果時,利益獲取方的小桔公司應當在獲利范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本案中小桔公司應在保險公司理賠范圍之外的不足部分,向原告的承擔10%的賠償責任。”2.平臺不承擔責任。有的法院裁判認為平臺不需要承擔責任,基于平臺提供的是居間服務,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無需承擔責任。案例四:滴滴出行公司是一個軟件平臺,順風車平臺提供的并不是出租用車、駕駛或運輸服務,如果用戶的合乘需求信息被其他用戶接受確認,順風車平臺即在雙方之間生成順風訂單。原告要求滴滴出行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無現行法律規定。而小桔公司作為滴滴出行公司軟件的運營商,因原告與李某某之間提供的是居間服務,所以原告要求小桔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缺乏證據予以佐證,綜上所述,原告王方、劉芃汐的訴訟請求,缺少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二)保險公司責任承擔問題
1.保險公司承擔責任。車輛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保險公司承擔責任。案例五:被告安旅公司系肇事車輛遼AC03C0所有人,被告曹天榮租賃該車駕駛時發生交通事故,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及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三者險”)100萬元,并不計免賠率。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被保險人與被告保險公司簽訂了賠償限額100萬元并不計免賠率的三者險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該合同應為有效。2.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車輛未投保乘客商業險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僅在交強險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四、解決網約車訴訟法律問題的建議
(一)補充商業保險,降低風險
針對目前私家車轉網約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以車輛性質發生變化,事故風險顯著提高為理由拒絕承擔自身的保險責任。因此,建議網約車司機購買商業保險,以降低發生事故時責任風險,解決保險公司不賠付的問題。
(二)提高網約車司機的法律意識
提高網約車司機的法律意識,建議和平臺簽訂多種形式的合同,同時在合同中明確各自的主體地位。從三個大的方面解決共享經濟下網約車新型用工模式的難題:第一,明確參與主體的法律地位;第二,堅持審慎克制的法律規制策略;第三,建立健全安全監管、稅收征收、保險保障和市場準入等制度。
結語
通過對共享經濟模式下網約車新型用工模式下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研究,從勞動法的角度對如何規范網約車新型用工模式提出建議。構建共享經濟下的和諧勞動關系,政府需要借助共享經濟理念來治理網約車新型用工模式下的勞動關系,以法律的多樣性保障勞動力市場的靈活穩定性,不斷強化行業工會的治理能力,同時推動職業教育培訓提高勞動者職業穩定性。
作者:王玉臻 單位:長春財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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