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律制度對市場經濟信用的保障

時間:2022-07-11 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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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律制度對市場經濟信用的保障

一、當前我國市場經濟信用現狀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受到經濟全球化背景下世界多種文化的沖擊,我國市場經濟不良效應逐漸出現,并且對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構建產生了一定的不良影響,導致市場經濟活動中信用缺失現象極為普遍,甚至發展成為制約我國經濟建設的重要因素。對當前我國市場經濟信用現狀進行分析,發現信用缺失的問題重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個人信用缺失問題

市場經濟中個人信用缺失是較為基礎性的問題,是市場信用建設不理想的最直觀表現。在我國幾十年的市場經濟體系改革過程中,市場經濟的不良效應日漸凸顯,部分人表現出較強的金錢觀和利益觀念,個人信用缺失問題相對突出,如制造假證件、假學歷等問題,嚴重影響了市場經濟秩序的維護。

(二)企業信用發展惡化

據工商部門的統計,近些年,隨著國家法律體系的日漸完善和社會大眾思想認識水平的不斷提升,我國市場經濟活動中合同履行率明顯的提高,但是綜合分析,與發達國家相比,仍然存在著巨大的差距,每年由于企業在經營活動中不履行合同造成的經濟損失相對較大。同時,企業信用缺失問題不僅會對我國市場經濟的穩定運行,對市場秩序產生不良影響,甚至會限制我國企業的國際化發展進程,也不利于我國的國際化發展。

(三)政府信用降損

政府部門在社會上本應該承擔構建和維護市場經濟信用體系的重要任務和責任,但是近幾年由于我國部分政府官員對自身權力的不正當利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政府信用受到群眾的質疑,政府信用降損問題相對嚴重,嚴重限制了社會信用體系的構建。所以新時期針對當前我國市場經濟現狀,國家應該加強對市場經濟信用體系的建設和完善,逐步改善我國市場經濟信用現狀,為國家的穩定發展提供良好的支持。

二、公證法律制度建設對市場經濟信用體系的基本功能

針對當前我國市場經濟活動中存在的明顯市場信用缺失問題,要想維護市場經濟的穩定運行,就十分有必要借助對相關法律制度體系的建設和應用為市場經濟活動的良性開展提供相應的保障,維護市場經濟信用。在這一過程中,公證法律制度的建設和應用能夠為市場經濟信用的發展提供良好的支持,在保證市場經濟信用方面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具體分析,公證法律制度對市場經濟信用的基本功能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公證法律制度的基本指引功能

公證的基本指引功能就是在開展公證工作的過程中以公證法律制度的應用對市場經濟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的行為做出一定的事實判斷,并且對其行為實施相應的評價,讓市場經濟活動主體能夠明確認識到弄虛作假的行為會違反法律,因此必然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樣公證法律制度的應用就能夠對市場經濟主體做出適當的指引,保證經濟主體的一切經濟活動都能在法律的規范下開展,有效避免經濟主體在經濟活動中作出失信行為,對市場經濟的穩定運行產生不良影響。

(二)公證法律制度的保障功能

公證法律制度在實際應用過程中也能夠表現出一定的保障功能,具體體現在公證法律制度能夠保證公證工作的順利實施、借助對公證法律制度的應用,在開展公證活動過程中受眾的合法利益不會受到侵害。這樣在應用公證法律制度后,市場經濟活動主體就能夠進一步增強對公證的信任感,借助公證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并且也會自覺參照公證法律制度的要求約束自身經濟行為,提升社會大眾的誠信意識,為市場經濟信用的建設提供良好的支持。

(三)公證法律制度的預防糾紛功能

預防糾紛就是在對市場經濟活動進行公證的過程中以公證法律制度和公證程序作為緩沖,讓當事人能夠冷靜的看待問題,消融當事人的矛盾,進而實現有效解決市場經濟糾紛的目的,對新糾紛的預防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可見公證法律制度的應用能夠實現對經濟主體思想的引導,并借助合理組織開展公證工作,讓市場經濟主體對信用糾紛形成明確的認識,預防糾紛和解決糾紛,維護市場秩序。所以新時期針對當前市場經濟信用缺失的情況,應該探索公證法律制度的合理建設和應用措施,充分發揮出公證法律制度的保障作用,為市場經濟信用的構建提供全面的支持。

三、逐步完善我國公證法律制度,保障市場經濟信用的措施

為了保證我國公證法律制度的建設能夠與社會經濟發展背景下市場經濟信用需求相適應,應該針對市場信用缺失的實際情況積極探索合理公證法律體制建設措施,保證公證法律制度的建設能夠為市場經濟信用的良好發展提供相應的支持,促進市場經濟信用水平的提升,維護我國市場經濟的穩定運行,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工作的進一步推進創造良好的條件。

(一)公證法律制度的建設應該引入誠實信用的思想

公證法律制度是維護信用保障體系正常運行的最重要法律制度之一,而在公證法律體系中,誠信是核心思想,具有極其重要的價值,并且誠信也是保證公證法律制度作用得以發揮的先決條件。對公證法律制度進行形象化的分析,可以將公證人員看做是行使誠信思想的大使、將公證文件看作是保證誠信效力的法律文件,并且在組織機構中最能夠對社會誠信加以反映的機構就是公證機構,只有借助公證機構的工作,才能夠促進誠信思想得到貫徹落實。換言之,從信用體系的建設角度進行分析,誠信原則既是良好的道德規范,能夠對人的思想做出主觀上的引導,激發人的主觀善意,進而有效避免人做出失信行為。同時,其也是重要的法律手段,能夠借助法律的強制力對市場上的欺詐、脅迫行為進行有效地控制,降低失信行為的發生幾率。在加強公證法律制度建設的過程中實施誠信原則立法,一個較為重要的目的就是懲罰當前存在的不正當行為,并反對市場上的非道德行為,以誠信思想維護市場經濟的穩定性,為市民社會的和諧發展提供良好的支持。同時,將誠實信用思想引入到公證法律制度的建設工作中,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主體恪守信用、自覺承擔信用缺失造成的相關責任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只有在綜合分析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結合誠實信用原則立法為公證法律制度建設提供全面的支持,才能進一步推動我國公證法律制度建設進程,為市場經濟信用的維護提供更全面的保障,促進市場經濟的和諧發展。

(二)突出公證法律制度建設的獨立性

在當前社會背景下,公證法律制度的建設對市場信用的建設產生著重要的影響,并且公證法律制度建設獨立性的凸顯能夠促進其影響作用的良好發展,所以要想在市場經濟信用體系的建設過程中充分發揮公證法律制度的公證信用百保障能,就應該注意在構建完善的公證法律制度過程中,凸顯法律制度的獨立性,讓公證真正成為“公證”。一般來說,公證的獨立和公證法律制度的獨立包含關系層面上的獨立,公證的第三方不能是糾紛的當事人,并且也不會與當事人產生利益方面的利害關系。同時,公證機構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公證機構中的公證人員之間不應該具有上下級隸屬關系,并且必須獨立于其他相關行政機關之外,只有法律才能夠成為公證機構或者公證人員行使公證工作的上下級,對公證行為進行有效的約束。換言之,基于獨立性原則構建公證法律制度,能夠以獨立的法律對公證活動進行指導,增強糾紛當事人對公證制度的信任感,進而做出合理的選擇。對于利益關系方面的獨立性來說,在公證法律制度的約束下,公證機構和公證人員之間必然不存在利害關系,并且公證行為不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擾,能夠針對具體的問題做出獨立的判斷。一旦公證機構或者相關公證人員與外界保持不明確的利益關系,則必然會對公證法律制度的權威性、公證工作的公信力產生不良影響,無法繼續維護市場經濟信用。可見在加強公證法律制度建設的過程中必須保證突出獨立性,以獨立性為前提加強法律制度的建設和完善,保證法律制度保障信用作用的發揮。

(三)全面確定法定公證制度

法定公證制度的建設和完善對公證作用的發揮產生著重要的影響,所以在當前社會背景下,要想充分發揮出公證法律制度的保障作用,維護市場經濟信用作用的全面發揮。在加強我國公證制度建設的過程中,借助對法定公證制度的建設,能夠對事前調整的范圍進行明確限定,并對不同類型的民事活動進行確定化和法定化處理。對于市場經濟中信用糾紛的當事人來說,在法定公證制度的支持下,他們能夠事先就信用糾紛可能產生的法律影響進行分析,并向專業的法律從業者咨詢相關信息,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進而對自身行為做出適當的調整,降低失信行為發生幾率。對于公共利益來說,在事前做出實質上的審查,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杜絕對市場經濟信用建設產生不良影響的非法行為,促進市場經濟秩序的全面構建,為市場經濟秩序的穩定運動提供重要保障。此外,在法定公證制度的影響下,公證機關所行使的權利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國家和政府,因此可以將其看作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不可獲取的法律服務機構,在維護市場經濟信用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四、結語

綜上所述,公證法律制度的建設在市場信用體系的構建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保障作用,在當前我國市場經濟信用缺失嚴重的社會背景下,國家應該全面加強公證法律制度的建設,為市場經濟信用體系的建設提供良好的支持,進而借助全新的市場經濟信用體系維護市場經濟的穩定運行,為和諧社會的建設貢獻一定的力量。

作者:黎文廣 單位: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公證處

注釋:

王長萌.基于公證法律制度下對完善我國公證誠信制度的探討.法制與社會.2015(3).40-41.

李英武.從完善公證法律制度談我國公證誠信制度的構筑.法制與經濟(上半月).2015(10).112-113.

呂海霞.基于公證法律制度下對完善我國公證誠信制度的探討.法制與社會.2014(27).35-36.

王霄霞.基于公證法律制度下對完善我國公證誠信制度的探討.法制博覽.2015(11).206-207.

王榮.論公證法律制度的完善.魅力中國.2014(17).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