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律制度建設論文

時間:2022-08-29 03: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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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律制度建設論文

一、動物法律地位探討

然而,目前法理上較難的問題在于,如何在傳統財產法范疇內尋得動物保護的空間及突破口?如何解決動物保護專門法與傳統民法的沖突,在民法、財產法的領域內為動物保護“正名”?首先,應當明

確將動物納入民法特別是物權的調整范圍是有必要的。以傳統民法為代表的法理研究范式是“主-客”二分法,將世界截然劃分為主體、客體兩大塊,在其中,人必然是主體而不能是客體。而問題是我們

如何將動物保護納入“主-客”范式中并為其尋得合理的安身立命之處。但是,在將其納入“主-客”范式時,無論是納入主體或是客體,都注定不是傳統民法意義上的主體或客體,而是一個法律上的特

殊格。而作為特殊格,就有兩種選擇,或是將其視為特殊客體,或是將其視為特殊主體。那么,動物能否作為特殊客體呢?將動物視為特殊客體,符合近來各國民法改革后部分動物保護條款的文義解釋

。若采取將動物作為特殊客體進行保護的方法,其背后的理論支撐主要可以是動物福利論。動物福利論的基本觀點是承認人的主導地位,人應當人道地對待動物,人應當給予動物一定的福利,而這福利

由于是人所給予的,因此動物并無基于權利的請求權。人作為自己行為規則的制定者,之所以給自己施加動物保護的法律義務,正在于人是萬物之靈,將此情感關懷延伸到非人的動物身上,正維護了人

的尊嚴,符合人的身份地位。然而筆者更感興趣的是,動物可否獲得一種法律上的特殊主體地位呢?法律上的主體資格,由三種能力組成: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責任能力。我們僅需考察動物是否具備

以上三種能力即可為剛剛的問題做出回答。

在這里筆者提出一個思路:能否將動物類比于無行為能力人,而將之視為不具人格權的無行為能力的權利主體?從這個假設出發,我們來考察這是否經得起三個能力的檢驗。將動物擬制成無行為能力的

權利主體,則權利能力的問題自然迎刃而解。無行為能力人不也有權利能力嗎?權利能力指的是法律主體依法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資格,并不要求在實際生活中有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行為能力。因

此將動物解釋成無行為能力的權利主體,可以直接通過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兩個要件的檢驗。事實上,責任能力才是三個能力中的要點。反對動物享有權利主體地位的論者所持的主要論據,就是當動物

行為違法時,難以使其承擔法律責任。然而,為克服無行為能力人所引起的類似困境,我們設置了監護人、人制度。因此,這一制度同樣可以用于動物這一無行為能力的特殊權利主體。當動物做出

違法行為時,其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一些可以由其人或監護人承擔,而一些則因其無行為能力,如兒童一樣無需承擔。有論者反駁以監護、制度解決問題的方法,認為“由于動物缺乏理性,也

無法與人進行溝通交流,動物與人之間也不可能存在真正意義上的理解,沒有理解作為基礎,即使為動物設立了這樣的監護制度,也無法真正代表被監護或者被的動物的利益,不能做到對動物的真

實意思的表達?!蹦敲?,嬰兒作為非常典型的無行為能力人,不也與其監護人在事實上其實也無法溝通嗎?嚴格說來,嬰兒與監護人之間又何嘗有“真正意義上的理解”呢?誰能真正探知嬰兒的意思表

示呢?所以,這一反駁實際上是較為薄弱的。既然要將動物納入民法特別是物權范疇內加以保護,那么傳統民法特別是物權則需要被改造??上驳氖?,隨著時代的發展,物權法在這方面已漸漸呈現進步

的趨勢。先占原則的改造就是一個例子。傳統物權法中,先占原則是一項重要的物權取得原則,它是指先占人以支配和管領之意思,先于他人占有無主物從而取得該物所有權的法律制度。如果按照先占

原則,被棄養的無主動物被人依法定程序占有后,原主即使想要回,所有權也已歸新主所有。對野生動物的狩獵權也是先占原則的體現。狩獵后取得的動物,所有權人對其處分沒有任何限制。但是,《

俄羅斯民法典》第231條中規定了“動物呼喚主人”規則,即在通過法定程序確定無人照管動物的新主后,原主又出現的,如能證明動物對其依戀,原主有權要求歸還。在這里,動物不再是簡單的“物”

了,法律考慮到它的情感,即“依戀”,這不是很顯見的進步嗎?而德國法上,所有權的取得也要受到特別法的限制,不能隨意獵殺、捕捉野生動物,對無主動物也不能隨意取得?!兜聡穹ǖ洹返?51

條還規定:治愈受害動物以回復動物原狀為必要,不以動物自身的經濟價額為治愈費用的限額。這即是考慮了動物的生命價值而不止于市場價值。事實上,近代以來的私法社會化大潮有助于私法中的動

物保護借勢。當出現動物虐待時,法律允許第三方介入,這就改變了傳統財產法的排他性,權利本位的私法出現了社會化傾向。

二、民法視野下的動物保護立法模式

在立法模式上,又要怎樣取舍呢?事實上,在民法動物保護方面,筆者區分出了兩種模式:俄羅斯模式與德奧模式。俄羅斯民法典中規定:“對動物適用關于財產的一般規則,但以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

未有不同規定為限?!倍聡穹ǖ涞?0條a規定:“動物不是物。它們由特別法加以保護。除另有其他規定外,對動物準用有關物的規定?!逼涞?03條第2項又規定:“動物的所有人在行使其權限時,

應遵從關于動物保護的特別規定。”奧地利民法典285a條規定:“動物不是物,它們受特別法的保護。關于動物的規定僅于無特別規定的情形適用于物。”可以看出,動物民法保護的俄羅斯模式是以財

產法調整為原則,特別法為例外。而德奧模式是以特別法調整為原則,財產法為例外。這兩種模式孰優孰劣?事實上,俄羅斯模式真正將動物保護納入了民法調整范圍,首先先將動物視為民法上的客體

,這樣,動物在民法上的地位得到了一個正當的“名分”,而又再以特別法優先于一般法的方法使動物成為特殊的客體而得到保護,這樣又取得了動物保護的實際效果。而如果按德奧模式的思路,會造

成動物法律地位的缺失。德奧的民法事實上已經將動物剔除出調整范圍而歸于特別法,而特別法是不講究法律格的。那么,動物到底是什么?這在法理上講不清楚,仍然會造成民法與動物保護法在實際

適用中的矛盾。在我國大陸法系思維仍根深蒂固的國情下,盡管我們不愿意,動物的法律格問題還是要考慮的,否則其他部門法仍然會對“無根”的動物保護法排斥。所以筆者認為,以俄羅斯的模式將

動物確立為民法上的特殊客體,再以特別法規制之,不失為動物保護立法在當下的良策。

作者:王濛 單位: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