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受尊重權法律保護研究
時間:2022-12-09 04: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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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受尊重權屬于消費者的基本權利之一,切實有效的保護消費者的受尊重權對于我國經濟社會的穩定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我國在消費者受尊重權法律保護方面卻存在諸如消費者和經營者的法律意識淡薄、立法缺失與滯后以及司法救濟成本高等問題。為此,有必要采取提高消費者和經營者的法律意識、完善相關立法以及降低司法救濟成本等措施,以彌補我國在消費者受尊重權法律保護方面的不足,更好的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利,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的穩定健康發展。
關鍵詞:消費者;受尊重權;法律保護
受尊重權是消費者的諸多權利中一項重要的基礎性權利,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切實有效地保護消費者的受尊重權,對于保持經濟社會的穩定健康發展具有不可忽視的意義。但是從我國目前對于此權利的法律保護現狀來看,無論是實體性還是程序性的法律規范都有很大的改善空間,況且從實際的操作層面來看也有待完善。因此,有必要從理論和實踐兩方面對消費者的受尊重權進行深入探討和研究,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我國經濟社會的穩定健康發展。
1我國消費者受尊重權法律保護的重大意義
對于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是衡量一個國家市場經濟發展水平的一個重要指標。我國是一個市場經濟國家,同時也是一個法治國家,以法律的武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勢在必行,對于作為消費者權利體系中基礎性權利的受尊重權的法律保護就顯得尤為重要。(1)有利于改變消費者在交易關系中的弱勢地位。消費者與經營者相比,在各種力量對比上基本處于弱勢地位。法律保護消費者的受尊重權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能夠改變消費者的弱勢地位,使得交易中消費者與經營者原本就不平衡的地位得以矯正與恢復,從而實現法律公平與正義的價值目標。正是由于我國法律規范明確的對于消費者的受尊重權提供保護,使得經營者得以清楚地知道并且積極主動地履行自身應該履行的各項義務,同時消費者也可以在權利受到侵害時積極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2)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其他權利。消費者的受尊重權在消費者的權利體系中中處于基礎性的地位,對于其他權利能否實現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經營者肆意踐踏消費者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那么消費者的其他權利就難以得到切實的保護。比如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自主選擇權等權利,在人格尊嚴不受法律保護而且經營者蠻橫無理的情形下消費者往往不被允許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甚至無法與經營者進行公平交易,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和自主選擇權等權利便難以得到切實的保護。(3)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通過法律的形式保護消費者的受尊重的權利,這就使得消費者在權利受到非法侵害的情況下由于國家嚴格保護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因而可以主動尋求法律的積極幫助,這樣就可以大大鼓舞消費者的消費積極性,而消費對于經濟增長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居民消費積極性的不斷提高,預示著旺盛的商品需求,這樣就可以極大地帶動國內企業的生產積極性,進而使得生產與消費形成你增我長的良性循環,國內市場將會出現繁榮的景象,我國的整體經濟也將呈現持續而穩定的發展。(4)有利于促進民族團結。我國是一個擁有五十六個兄弟民族的多民族國家,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進程中,各民族在飲食、服飾、居住、婚喪、節慶、娛樂、禮節、禁忌等各個生活領域都形成了各自民族獨具特色的風俗習慣,對不同民族消費者的風俗習慣的尊重,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對其人格尊嚴的一種尊重,是一件事關民族團結、民族平等的大事,意義十分重大。相反,如果不尊重某一民族消費者的風俗習慣,往往會直接侵害了該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不利于民族團結。
2我國消費者受尊重權法律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國消費者的受尊重權法律保護工作雖然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百密必有一疏“,我國在消費者受尊重權的法律保護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1)消費者的維權意識淡薄。兩千多年來,我國深受儒家傳統思想的影響,“以和為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吃虧是福“等諸多息事寧人的退讓思想,深刻地左右了廣大被侵權消費者的選擇。廣大消費者在面對自身的合法權益被非法侵犯時,更多的是選擇逃避,選擇退一步海闊天空,選擇一味地忍讓退縮,而不是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與侵權經營者斗爭到底,為自己尋求一個說法。消費者的這些做法,不僅使得自身被侵犯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合理的保護,同時也極大地助長了不法經營者的侵權行為,使其囂張氣焰愈演愈烈。(2)經營者的守法意識淡薄。我國自古就有“無商不奸“的說法,說明商人的貪利本性并不是現代市場經濟的產物,也不是所謂的西方舶來品,而是古已有之的貪婪本性在交易中的現實反映。有的經營者一心只想著如何賺更多的錢,在利欲熏心的情況下,不僅忽略了自身道德素質的提高,還疏忽了相關法律知識的學習,因而往往無法做到守法經營,同時也就自然而然地會發生不少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3)立法上的缺失與滯后。目前,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發揮提綱挈領的不可替代性作用的是1993年頒布的距今已有二十多年歷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其中關于保護我國消費者受尊重權的相關規定仍然是目前我國消費者受尊重權保護方面的主要規定。但社會在發展,在商品交易領域出現的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有時難以在消費者保護法中得到妥善的解決,消費者保護法中關于我國消費者受尊重權的規定,難以滿足當前市場經濟形勢下消費者受尊重權保護的強烈需求,迫切需要有關部門制定一些新的法律規范來滿足這種需求。例如,在電子商務領域這種現象表現得比較典型。(4)司法救濟成本過高。我國目前對于侵犯消費者受尊重權案件的司法救濟程序復雜而冗長,這就極大地增加了消費者維權時取得司法救濟的成本。雖然國家特別設置了簡易程序,但簡易程序必須在證據確鑿充分而且案情簡單清楚的情況下才能夠予以適用,其他情況下的適用就屬于違法了。可是在消費者受尊重權侵權糾紛中往往是雙方當事人各說各理,而且案情往往也并不十分明朗,所以在該種情況下該程序就派不上用場了,只能啟動普通程序,但普通程序的審限相當長,費時又費力,對于單個消費者而言,在面對如此復雜而冗長的司法救濟程序時個人能力往往顯得較為單薄,容易出現力不從心的情況,從而選擇放棄維權。
3完善我國消費者受尊重權法律保護的對策
針對以上所述的關于消費者受尊重權法律保護中存在的問題,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1)提高消費者的維權意識。消費者的受尊重是我國法律賦予消費者的一項重要權利,只有當消費者充分意識到自己享有這項權利,才能夠在權利受到非法侵害時積極主動地維權。所以,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權力機關要充分抓住時機不遺余力地對消費者進行法制宣傳,著重培養和提高消費者的維權意識。比如,在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一些媒體中播出最新出臺的相關法律規范或者針對受尊重權維權的最新案例進行解讀。《說天下》、《雜志天下》、《老梁觀世界》等節目在這方面就做的挺好。(2)提高經營者的守法意識。首先,經營者應該樹立消費者是上帝、顧客至上的觀念。在現代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環境下,經營者能否作為市場主體繼續生存以及生存狀況的好壞都是由消費者最終決定的,正因為如此,經營者有必要樹立消費者就是上帝的牢固觀念。其次,經營者應該樹立自律的觀念。經營者是與消費者相對應的市場主體,消費者權利的實現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經營者,經營者在努力追求自身經濟利益的同時,如果能夠考慮到消費者的受尊重權,并以實際行動約束自己的行為,必將多消費者受尊重權的實現起到積極的作用。(3)完善相關立法。目前,我國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立法中涉及消費者受尊重權保護的法律規范并不多見,即使鮮有的消費者受尊重權保護的法律規范也多是一些難以進行現實操作的不清不楚的規范,對于消費者的受尊重權并不能夠提供有效的保護。因而有必要在現有法律規范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關于消費者受尊重權的立法,除了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外,還應該健全民事、刑事以及行政法律規范,建立一個完整的具有現實可操作性的法律保護體系。(4)降低司法救濟成本。首先,法院應及時受理并審理消費者受尊重權侵害案件。法院受理案件不及時、舉證困難以及起訴過程的其他耗費,都是消費者放棄訴訟的原因。在消費者提出侵權訴訟之后,法院應該按照法律程序及時受理案件并積極做好審前準備,盡早安排開庭審理。其次,人民法院派出的巡回法庭也可以根據需要,就地辦案。再次,應該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司法救濟渠道。比如,可以仿效英法等國建立小額訴訟法庭,仿效西方發達國家建立集團訴訟制度和公益訴訟制度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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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云鵬.關于消協發展的認識和幾點建議[J].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00(8):45.
作者:馬文賢 單位:洛陽師范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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