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公布信息民事訴訟案件論文

時間:2022-08-12 04: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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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公布信息民事訴訟案件論文

摘要:人民法院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對被執行人進行懲罰,這在《民事訴訟法》第231條中已經有了明確規定,從而使多年的執行方式方法有了法律依據和統一的操作規范,然而對此規定眾人意見不一,筆者結合實際談一談自己的觀點。

關鍵詞:民事訴訟媒體公布信息執行案件

一、通過媒體公布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理解

前幾年有些法院在執行方式方法改革上推出了曝光執行、懸賞執行,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據和統一的操作規范,該制度未取得全面的推廣。通過媒體公布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信息是屬于商譽毀損,有時涉及被執行人隱私權的問題,因此,許多法院執行案件時慎用或盡量不用此種方法,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是指人民法院執行組織對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在執行程序后,在送達執行通知書后,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采取通過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對被執行人自然情況、債務標的的公開公告、追蹤報導或鼓勵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執行機構提供執行信息,以便盡快發現被執行人財產或迫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通過媒體公布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信息,對還擬進行市場經濟活動的被執行人而言,這種無形的懲罰是非常沉重的,《民事訴訟法》明確將其作為懲罰措施以后,對這一措施如何理解適用還沒有統一的標準。

在執行實踐中,筆者認為通過媒體公布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信息應具備以下三個前提條件:(一)必須責令被執行人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財產情況。《民事訴訟法》第217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履行報告財產的義務,對拒絕報告或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二)必須要求申請執行人舉證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在執行開始時,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要求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的一切可供執行的財產包括第三人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進行舉證,以便執行人員迅速及時判斷是否有履行能力,確定采取何種執行措施。(三)必須告知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給付義務所承擔的法律后果,告知通過媒體公開曝光的不利后果。這就要求執行人員要組織被執行人召開專項法制宣傳或債務人會議。通過實施上述三個要求后,被執行人仍拒不履行給付義務而又不具備中止或終結執行案件的有關條件,人民法院可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也可直接通過被執行人所在地的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對執行案件情況向社會公告,予以曝光。

二、通過媒體公布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信息的利弊

人民法院采用新聞輿論公告執行案件主要目的是使執行工作不再是法院孤軍奮戰,不再是法院一家之事,而是舉全社會之力,構一個全方位的執行威懾機制,這是針對目前執行工作的內部環境和外部環境差,社會誠信體系、財產制度不健全所采取新舉措。其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它積極的一面主要表現為:

首先,明確公布的性質屬于司法公布,是一個具體的司法活動,它具有非常高的公信力;

其次,有利于社會監督,一般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公限原訴訟雙方當事人,案外人很少了解到執行當事人所欠的債務,容易繼續與債務人發生借貸關系,或借他人錢堵案件債權人之債。通過媒體公布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信息,公開指名道姓,公開債務標的,對被執行人產生強大的心理負擔和精神壓力,因此能主動履行義務,其他人看被執行人不履行債務信息,不會與之發生借貸關系;

再者,有利于增加案件的透明度,真正體現執行案件的公開、公正。執行案件是實現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裁判給付義務的具體體現,也是能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尊嚴的關鍵所在,目前一些案件未結原因,一方面被執行人確定暫無履行能力,或制造無履行能力假象,或搞地方保護進行暗箱操作,造成權利人對法院產生疑議。案件通過媒體公布后,使整個案件信息向社會公開,社會各方面都來監督,增加案件的透明度,從而有效避免了暗箱操作,有和地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四是有利于增加企業法人的法律意識,增加企業的誠信度,促進債務履行。人民法院對于一些企業法人在有能力履行義務而拒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的情況,在法院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前迫于市場經濟商譽而去主動履行。

通過媒體公布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信息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是私權力向公共權力轉化無明確的標準。人民法院通過媒體公布被執行人的個人信息,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改首次以國家法律的形式明確了將被執行人涉及民事強制案件的信息作為社會信用信息納入國家征信系統予以記載,這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將被執行人的案件信息納入社會信用信息公開,根本而言是國家公共權力對被執行人私權的一種限制,體現了司法權力的公共性,是對社會公眾知情權的尊重,但是我們執行案件是屬于一般民事案件,被執行人若是自然人,當然就依法享有隱私權利,這種權利屬于私權力,在執行案件過程中,被執行人相關信息,必然要涉及其名譽、商譽的貶損和部分自由的限制,如何公布信息、公布哪些內容信息、公布時間等等法律都沒有統一的解釋,因此在實際操作中不好把握這種度,容易產生紛爭。公務員之家:

二是關于公布的媒體,全國沒有建立一個統一的網絡公布平臺來方便社會集中查詢使用,現在各地法院在轄區范圍內公布信息,不能充分發揮公布信息的威懾力,往往不能達到促使債務人自動履行的法律后果,況且在地方媒體公布,經常遭到地方部門保護主義者的封殺。

三是媒體公布后,若執行信息發生了變化,執行法院應怎樣撤回。特別是在紙質媒體上,更是無法撤回。一些被執行人在媒體信息后自動履行完畢法律義務后,信息不及時撤回勢必給其商譽進一步造成損毀,因此人民法院要通過媒體公布信息執行案件,其負面影響是不容忽視的,必須盡快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