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律制度對策論文

時間:2022-07-26 10:45:00

導語:戶籍法律制度對策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戶籍法律制度對策論文

論文摘要:戶籍法律制度是為公民行使權利義務提供便利和為政府及社會各界提供人口信息的法律制度。我國目前的戶籍法律制度存在諸多問題,主要有三個方面:制度的定位、指導思想與價值取向,以及具體的制度構建。解決這些問題,必須樹立科學的指導思想,保障公民的自由迂徒權,抓緊制定戶籍法并完善配套的法律制度。

論文關鍵詞:戶籍法律制度;存在問題;解決對策

一、對戶籍法律制度的定位

戶籍法律制度所應具有的功能和要實現的立法目標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確認主體身份,為主體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提供便利

在一個國家,一個人要想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不管是公法上的權利和義務,還是私法上的權利和義務,他必須首先成為一個法律主體,享有依法從事法律行為、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這在客觀上要求有一個確認每一個人的主體資格的法律制度,戶籍法律制度便由此產生。我國稱之為戶籍登記,國外多稱之為“民事登記”、“生命登記”或“人事登記”。登記的主要內容有人口的出生、死亡、遷移、婚姻、認領、收養、失蹤等變動情況。各類項目登記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主體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編號、住所地址、家庭成員姓名及與戶主關系、文化程度、職業、民族、國籍、宗教信仰等,對出生、認領、收養事項,還要分別登記當事人的父母姓名、年齡、職業、教育程度、家庭收入等項。上述內容是每一個人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可靠依據。比如,出生登記確認了人的出生事實、出生時問和出生地點,這為界定行為人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認定主體的各項民事權利和義務,確定民事訴訟管轄地區以及認定公民的就業與服兵役年齡、選舉與被選舉權、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簽發護照等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死亡登記確認了人的死亡事實、死亡時問和死亡地點,這為處理與死者有關系的各種法律關系提供了法律支持;遷移登記確認了居民的常住地,為認定公民參加選舉和依法納稅提供了法律依據;婚姻登記確認了行為人的婚姻事實,為處理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提供了法律依據。由此看出,戶籍法律制度從本質上講是一個技術性的法律制度,它只是對發生的客觀事實進行相應的記錄,為行為人各項權利的實現和義務的履行提供依據和保障。

(二)提供人口信息,為政府和社會服務

作為現代市場經濟國家的政府,無論是進行行政管理還是經濟管理,都必須統籌考慮國家的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社會治安管理等一系列問題,其中包括人口情況這一重要因素。

戶籍法律制度除了為公民的各項權利和義務的實現提供便利外,還為政府各個部門和相關的社會公共服務機構的行政管理和經濟管理活動提供準確的人口信息,使其對所轄區域的人口數量和構成情況了如指掌,進而進行科學的管理決策,以實現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經濟的目的。例如,建設部門要制定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文教部門要設置相應的服務機構,社會保障部門要確認服務對象,公安部門要及時了解偵查對象身份,統計部門要人口遷移信息等,這些都離不開相應人口信息的支持。另外,戶籍法律制度對于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以及一般的個人也具有重要的作用。例如,對于一個公司而言,要提供適銷對路的產品和服務,就必須對有關地域的人口情況作重點考慮;它在招聘公司員工的時候,要想對應聘人員的情況有所了解,戶籍登記信息就成為很重要的一個選擇。而對于普通個人來說,在與他人進行法律行為時,需要了解對方的必要情況,那么具有公信力的戶籍登記信息就成為獲取相關信息的有效途徑。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確認公民身份,為公民行使權利義務提供便利和為政府與社會各界提供人口信息服務,是戶籍法律制度的功能和立法目標所在,是戶籍法律制度本身所應該發揮的作用和存在的價值,它是一個對主體各項權利的實現和對主體進行必要管理的一個必要的“技術性”的法律制度。它的本質應該是中性的,而不應該是一種限制主體行為的工具和手段。

二、我國戶籍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對我國戶籍法律制度的簡要分析

在我國,戶籍法律制度是政府對所轄民戶的基本狀況進行登記并進行管理的一項法律制度。我國現行戶籍法律制度的依據是戶口登記條例及有關戶籍政策,其基本內容是把人口劃分成為城鎮戶口和農村戶口兩大主要戶口類型,并據以實行相應的社會福利待遇。由于我國現行的戶籍法律制度是在特定的歷史背景下產生的,因此,與其他國家的戶籍法律制度相比有很多極具特色的內容。

第一,在功能和立法目標上,我國的戶籍法律制度承載了多重功能,具有多重立法目標。即,既要證明主體身份和提供人口信息,又要控制人口流動、維護社會治安,以及為利益和資源的分配提供依據;而一般的戶籍法律制度只有證明主體身份和提供人口信息的功能和立法目標。

第二,在指導思想上,我國的戶籍法律制度以“控制”為指導“;而非以“服務”為指導。

第三,在具體的制度構建上,我國的戶籍法律制度不僅是一個單純的“技術性”的法律制度,而且成為直接進行權利和義務配置的法律制度,對每一個現實的行為主體的利益產生了直接的作用;而一般的戶籍法律制度由于是一個單純的“技術性”的法律制度,具有中立性,則不會對行為人的權利和義務產生直接的作用。

(二)我國戶籍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對戶籍法律制度的定位。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產生的戶籍法律制度所具有的問題日益凸顯,究其原因,首先是由于我國過去對戶籍法律制度的定位已經不能符合新時期社會發展的要求。一方面,這一法律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相結合,過多地承載了原本不應該由它擔負的功能,使戶籍法律制度本應該是一個不直接對人的權利和義務發揮直接調整作用的技術性法律,成為了一個確定人的身份,進而對人的權利和義務直接進行調整,對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直接進行配置的制度;另一方面,由于我國現行的戶籍法律制度存在諸多問題,使得根據現行戶籍法律制度所獲取的人口信息存在失真問題,這樣就使其很難為政府的管理和決策提供強有力的支持,進而使得戶籍法律制度本來應該具有的功能,受到了嚴重的削弱。

2.戶籍法律制度的指導思想和價值取向。由于對戶籍法律制度的定位存在問題,因此,在指導整個戶籍法律制度構建的指導思想和價值取向上也自然會產生問題。我國現行的戶籍法律制度是以“控制”為指導思想,以“城鎮化”為價值取向的,這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確實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今天,這一制度的局限性也進一步暴露了出來。在我國,公民的平等身份和遷徙自由還沒有完全實現,并且在此基礎上產生了其他更多的問題,這些都阻礙了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

3.戶籍法律制度具體制度的構建。從“法治”的視野對戶籍法律制度進行審視,我國的戶籍法律制度在具體的制度層面也存在不少問題,其中最主要、最突出的就是沒有依法保護憲法賦予公民的平等權和遷徙自由這樣的基本權利,從而使戶籍法律制度的本來面目發生了異化。

三、改革和完善我國的戶籍法律制度

(一)對戶籍法律制度進行準確定位

發揮戶籍法律制度的應有作用,首先就要對其進行準確的定位。戶籍法律制度改革應該從還原其本來面目著手進行,要把強加在其身上的多余功能剝離出來,對其本應具有的功能進行強化,使其真正成為便利行為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以及為政府和社會提供人口信息的法律制度。

(二)樹立科學的指導思想和價值取向

實踐證明,在不同的指導思想和價值取向下,立法者會進行不同的制度構建,從而會對每一個行為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產生迥然不同的結果。因此,在探討如何構建我國新形勢下的戶籍法律制度時,首先要解決的就是有關指導思想和價值取向的問題,這是我們構建整個戶籍法律制度的先決性問題,會對整個制度構建和現實結果產生決定性的作用。新形勢下的戶籍法律制度應該以“服務”作為指導思想,將“實現公民的平等權和公民的遷徙自由”作為改革的價值取向,以“服務”和“實現平等和自由遷徙”作為出發點和歸宿來構建我國的戶籍法律制度。

(三)構建適應新形勢的戶籍法律制度

實現戶籍法律制度的立法目標,發揮它的功能,更為關鍵的是具體的法律制度的構建。只有通過詳盡而完備的法律規定來為行為主體的權利實現和義務履行提供切實的制度支持和保障,才能實現戶籍法律制度的立法目標。

1.修改憲法,明確規定公民可以自由遷徙。公民可以自由遷徙是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內容之一,但我國憲法并沒有明文規定公民可以自由遷徙,而實際上我國公民的遷徙自由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因此,為了保護公民的遷徙自由權,應該盡快在憲法中將公民的遷徙自由予以明確規定,從而為公民實現遷徙自由提供根本法的制度保障。

2.加快法工作,抓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法》。要構建適應新形勢的戶籍法律體系,最關鍵的是要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法》(以下簡稱《戶籍法》),從而為我國戶籍法律制度的構建提供基本法的支持。對此,要從多方面進行研究:第一,要對我國現有的各種有關戶籍的“規定”按照憲法、立法法的規定進行清理。在清理現行“規定”的基礎上,結合對戶籍法律制度的科學定位和新形勢對戶籍法律制度的要求,由法定機關統一制定在全國范圍內適用的《戶籍法》。第二,要按照戶籍法律制度是一個“技術性”法律制度的本來面目來構建我國的戶籍法律制度,要按照新的指導思想和價值取向進行相應的規范設計,同時,在確立立法目標時一定要科學合理。第三,《戶籍法》的制定要科學完備、詳細明確。如果法律規定有漏洞,規定不詳細不明確。那么行為人在具體行為時就會無法遵從。因此,《戶籍法》在制定時必須對該范圍內的事項全部進行規定.可以參照國外的立法,結合我國的實際將登記的事項、登記的程序、登記的效力、登記的主管部門、相關的法律責任等一一進行規定,不能有立法漏洞。

3.制定和完善配套的法律制度。除了修改憲法和制定戶籍法,還必須制定和完善其他配套的法律制度,如以下兩方面就是要重點解決的:一是要逐步取消暫住證制度。暫住證制度是對公民平等權和遷徙自由的嚴重侵犯,不符合身份平等的原則。管理者在對公民依法進行管理時,應該以身份證為依據,從而真正發揮公民身份證作為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證件的作用。二是要建立全國的個人信用系統。要按照市場經濟條件對戶籍法律制度的要求實現戶籍管理的全國聯網,建立公民身份證號碼查詢服務中心,從而實現對人口的動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