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中消費者個人信息侵權類型化研究
時間:2022-04-07 03: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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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2006年以來,我國電子商務產業進入了大規模的快速發展時期。隨著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相關社會問題也日益凸顯,其中尤為典型便是消費者個人信息權利的侵害。我國目前尚未制定一部完整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導致消費者個人信息侵權現象屢見不鮮。在此種背景下,筆者基于對國內數起大規模泄密事件和司法實踐的諸多案例的考察,分析電子商務中消費者個人信息侵權的主要類型,希望能為相關立法提供一些可行性建議!
關鍵詞:電子商務;消費者個人信息;侵權責任法
電子商務中消費者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在,因為網購行為所產生的傳播于網絡的涉及用戶的數據資料。它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用戶在購買過程中所留下的姓名、主持、身份證號、地址等可區分個人信息,另一方面是用戶在電子商務中所留下的瀏覽痕跡,包括瀏覽商品種類,歷史訂單等。這些信息合并勾連可以為電子商務相關主體提供營銷方式以及產品推送方面的參考,具有極高的經濟價值。也正是因為此種經濟價值,實踐中消費者個人信息遭受侵害、消費者私生活安寧和合法權益受到威脅的案例屢見不鮮。筆者基于對實踐案例中的考察,力求厘清最常見的消費者個人信息侵權類型,從而為個人電子信息相關立法提供參考。就其具體侵權行為類型,闡述如下:
一、非法獲取消費者個人信息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是指無法律授權或未經當事人同意的任何組織和個人采用竊取、收購或其他方式獲得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行為。此種侵權行為的實施主體,是不具備合法信息收集者身份且未得到信息權利人許可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此種侵權行為的行為方式是采用收購、竊取等不正當手段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的行為。此種侵權行為為行為犯,即只要任何組織和個人實施了該種侵權行為,即應承擔侵權責任。方式如何、獲取個人信息范圍、是否獲益均在所不問。至于主觀心理態度,筆者認為應當采取過錯推定的方式,即相關主體不能證明自己獲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無過錯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二、非法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
非法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侵權責任,是指電子商務服務提供者、第三方支付平臺、快遞公司等相關主體對其所收集到的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未盡保密義務導致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則應承擔侵權責任。從行為形式來說,此種侵權行為包含作為和不作為。作為是指相關主體故意或過失致使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如主動向他人提供消費者個人信息;不作為是指相關信息主體本應基于保密義務對其所收集到的消費者個人信息采取保護措施,但相關信息主體未采取保護措施,如未對信息儲備庫設置防火墻和嚴格密碼。無論是作為還是不作為,主觀心態是故意還是過失,相關信息主體都應承擔侵權責任。
三、非法出售消費者個人信息
在目前發生的諸多泄密事件中,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以牟取經濟利益行為是最為典型的消費者個人信息侵權行為。此種侵權行為的主體主要是電子商務平臺、第三方支付平臺、快遞運營廠商及其工作人員。因其出售行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筆者將其與非法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區分開來。在司法判例中,行為通常別表現為電子商務過程中有權獲得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主體或者其工作人員,為了謀取個人私益,將個人信息非法出售。此種侵權行為在責任承擔上有一定特殊性。若是單位惡意出售消費者個人信息,則其主體應為單位和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其單位追究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主要為賠禮道歉、損害賠償、恢復原狀,行政責任承擔方式為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命令停業等;而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則是主要追究民事賠償責任,若主要負責人無賠償能力,則由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追究刑事責任。
四、非法篡改消費者個人信息
非法篡改消費者個人信息,是指電子商務服務平臺、第三方支付平臺等相關主體,違反法律規定和有當事人的約定,對自己所掌握的消費者個人信息進行篡改的行為。此種侵權行為的特殊性在于侵權人的主觀形態和損害后果。從主觀形態而言,非法篡改消費者個人信息承擔侵權責任要求當事人必須為故意或者重大故事。故意,即明知篡改行為可能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仍然進行篡改或放任他人篡改;重大過失是指信息掌握者未盡審慎義務而導致消費者個人信息錯誤。無論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篡改人的行為都必須造成了消費者一定的損害結果,否則其僅承擔恢復原狀或更正的侵權責任,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非法毀損消費者個人信息
非法毀損消費者個人信息,是指電子商務服務品臺、第三方支付平臺愛等相關主體及其人員,違反法律規定,未盡善良管理人的謹慎注意義務,非法毀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此種行為的主觀心態包含故意和過失兩種。若侵權行為人故意毀損消費者個人信息,則行為完成即應承擔侵權責任,損害結果是否發生以及行為人是否受益在所不問。若侵權行為人過失造成消費者個人信息損害的,則需其過失行為導致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其私生活安寧受到侵擾,侵權行為人才承擔侵權責任。
六、丟失消費者個人信息
在電子商務過程中,網絡服務提供商以及其他相關主體可以很輕易就采集到消費者個人信息,因此其負有基于采集行為產生的保管義務。網絡服務提供者以及其他相關主體,對其所采集到的信息必須妥善保管,善盡保管責任,若因過失導致個人信息丟失,也構成侵權行為。
七、違法發送消費者個人信息侵擾生活安寧
據筆者前文所述,消費者個人信息具有極強的經濟價值,其可以為電子商務平臺以及其他盈利主體提供有關消費者購買能力、偏好、近期收入水平等參考方向,使電子商務服務提供商可以有的放矢,在大規模降低營銷費用的同時增加交易成功率。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許多電子商務服務提供商利用其所采集到的個人信息,對消費者個人進行定位轟炸,推送商品及服務信息,嚴重侵擾消費者私生活安寧。筆者認為,此種行為也應當構成侵害消費者個人的信息的侵權行為,理應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八、消費者個人信息受到侵害時未采取即時的補救措施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了著名的“避風港原則”,即當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時,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即時補救,若有及時補救行為就不承擔侵權責任,補救不成則就損害結果的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在實踐中,如果消費者發現自己個人信息權利受到侵害,都有權要求網絡服務提供商采取必要措施,如刪除、屏蔽等;若網絡服務提供商未采取即時的補救措施,則與侵權的網絡行為人就損害擴大部分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現實生活中消費者個人信息侵害行為紛繁復雜,筆者僅就數個典型泄密事件和部分判決案例整理出上述典型電子商務中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典型侵權類型。若要撰寫相關立法條文,筆者認為在明文列舉上文侵權行為的同時,還應設定涵蓋其他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權利行為的兜底條款,方能盡量周延,定分止爭。
作者:萬權 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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