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背景下電商平臺霸王條款探討

時間:2022-12-14 11: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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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背景下電商平臺霸王條款探討

摘要:電子商務的購物形式與傳統(tǒng)的購物形式存在較大的區(qū)別,消費者的知情權完全建立在電商平臺提供的圖片與文字信息的基礎上,具有一定的虛擬性,而電商平臺存在的隱藏霸王條款使得消費者的權益難以得到有效的維護。通過以A商城為例,采用案例分析的方式剖析A商城隱藏的霸王條款,分析其《用戶注冊協議》的合法性,從而提出我國電商平臺格式合同條款完善的具體對策,為保護我國的消費者公平交易權具有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電子商務;電商平臺;霸王條款

隨著智能手機的普及,我國的手機網民購物的現象越來越普遍,電子商務交易規(guī)模的不斷壯大使得網絡商品交易糾紛的案件不斷的增多,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頻繁的表示在網購的過程中其權益受到侵害。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guī)定消費者有公平交易權,在交易的過程中可以拒絕強買強賣、搭售。電商平臺下的霸王條款具有隱藏性,電商平臺的格式合同條款是在用戶注冊時必須同意協議的,容易導致糾紛的產生。

一、A商城霸王條款導致的糾紛案件

(一)案例

1.私自撤銷訂單

2014年3月14日,某消費者從A商城下單訂購價值13萬的電腦產品,但是3月15日,A商城單方面對生效的訂單進行撤銷,消費者多次與A商城的客服溝通,客服人員查詢到訂單被撤銷情況,并承諾私自撤銷訂單A商城會賠付消費者10倍的賠償金。隨后A商城并未針對訂單問題進行積極的處理,消費者無奈下打了超過20通的電話,A商城告知無法滿足消費者的請求。消費者針對A商城私自撤銷生效訂單的案例請求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介入處理,在調解的過程中,A商城表示客服人員上班期間的解釋承諾僅僅代表個人,而且根據A商城注冊的用戶協議第6條顯示,只有在銷售方實際直接向購買者發(fā)出訂單中訂購的商品時,合同關系才成立。

2.私自約定糾紛管轄權法院

2015年上海的王先生在A商城上購買空調,但是A商城認為空調由于工作人員錯誤的標價,因此A商城將王先生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雙方之間的購銷合同,王先生卻提出管轄權異議,并提出A商城《用戶注冊協議》中的糾紛管轄條款為霸王條款,為無效條款。北京海淀區(qū)人民法院認為A商城的《用戶注冊協議》中規(guī)定管轄法院的條款,雖然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中并未進行明確的規(guī)定,但是A商城《用戶注冊協議》的條款明顯不利于消費者,該條款明顯存在對消費者利益的剝奪,因此北京海淀區(qū)法院將該案移送至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管轄。

(二)A商城《用戶注冊協議》合法性分析

A商城的《用戶注冊協議》第6條是否是霸王條款,關鍵看A商城的商品信息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根據我國的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網上商城的產品信息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關鍵是要看商品的信息、信息的詳盡描述程度、消費者的行為。由于網絡購物存在特殊性,網絡購物合同的構成要件中應當分析電子形式的意識表示的法律效力,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合同在雙方合意達成時成立,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即生效。因此,在A商城上商品的信息,明確商品的具體存量、價格等方面信息的,是符合要約的條件,應當視為要約,消費者根據商家的商品信息下單,并在商家的商品確認單上支付了相應貨款的,合同即成立。

二、電商平臺霸王條款之規(guī)范對策

霸王條款的存在侵犯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在電子商務的交易環(huán)境下電商平臺的霸王條款具有隱藏性,對于消費者來說其維權具有更大的難度。對于電商平臺來說,一味的制定只利于己方的格式合同條款,一旦產生糾紛,法院往往會對其格式合同條款進行否定,也不利于電商平臺的權益維護。因此電商平臺應當及時的完善電子格式合同,電商平臺應當根據《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guī),對電商平臺的格式合同條款進行完善,在電子格式合同的制定上要遵循公平的原則。在電子格式合同的制定過程中,并不是所有保護電商平臺權益的條款都能夠得到法律的認可,如在上述的案例中電腦訂單因工作人員價格錯標而單方撤單的問題,爭論的關鍵在于商品信息的是為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因此,A商城等電商平臺可以采用一定的措施進行明確,如在《用戶注冊協議》條款中增加訂單確認信作為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消費者在下達訂單后,A商城發(fā)送訂單確認信,有效的規(guī)范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問題,也確實維護雙方的權益。

作者:戎雪鋒 單位:浙江春煦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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