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形式的選擇

時間:2022-12-12 09: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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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形式的選擇

農業保險主要是針對農業生產,即種植業和養殖業的保險,指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在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生產過程中因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受到的經濟損失提供經濟補償的財產保險。當前我國農業保險立法應該摒棄單一式的模式,采用復合式的模式,即以政府為主導、政策性與商業性相結合的農業保險模式。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規,為農業保險提供制度支持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又是世界災害頻發的、受害損失嚴重的國家之一,農業保險立法是農業保險發展的基本條件。例如美國、日本、巴西、墨西哥、泰國、菲律賓、印度和斯里蘭卡等國都先后頒布農業保險法。通過法律確立農業保險的性質和地位,農業保險的組織體系、經營范圍、優惠待遇、法定保險、基金管理、費率制定、賠付標準等,使農業保險在法律的保障下健康有序地運行。

二、建立國家農業保險機構,保證各項政策法規順利實施

要發揮政府的主導地位,必須有相應的機構作為依托。組建國家農業保險公司,并通過國家農業保險公司來貫徹實施政府推動農業保險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將是推動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關鍵所在,也是許多國家的通行做法。國家農業保險公司并不直接參與農業保險的原保險業務,其機構可分設至地、市一級,業務上采取垂直領導。其主要職責就是貫徹實施國家農業保險的各項法律法規及政策,主要包括:①負責向經營農業保險的組織提供費用補貼,向投保農戶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保費補貼。②負責提供再保險支持。③管理農業巨災風險基金,并在發生巨災損失時履行巨災風險保障的職能。④為經營農業保險的組織提供技術支持等。

三、實行政策性保險與商業性保險相結合的經營模式

農業保險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農業保險是指對狹義農業(即種植業和養殖業)的保險;而廣義的農業保險則指對從事廣義農業(農、漁林、牧等)生產的勞動力及其家屬的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政策性農業保險僅指狹義的農業保險。商業性農業保險是指除狹義農業保險之外的農業保險。政策性農業保險是對農業保險市場失靈的適當彌補。政策性農業保險與商業性保險相結合是指在政府主導下,在經營機制、管理方式等方面仍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提高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效率。筆者認為,政策性農業保險與商業性保險相結合有兩條途徑可以選擇:一是賦予專業農業保險公司專營農業保險。專業農業保險公司既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國家還賦予其專營商業性農業保險的權利。以經營商業性農業保險的收入補貼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風險,即“以險養險”。國家賦予其專營商業性農業保險的權利即是國家對專業農業保險公司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優惠待遇。二是引導和鼓勵專業性股份制農業保險公司、其他商業保險公司和外資農業保險公司積極參與我國農業保險市場的開發,國家給予稅收優惠等扶持措施。

四、建立政府保費補貼制度,滿足農業保險機構保本經營

保險費是一個保險公司生存的基本血液,保費必須滿足農業保險機構保本經營的需要。在我國現階段農民負擔能力較弱的情況下,由政府給予一定補貼對發展農業保險是十分必要的。政府對農業保險的補貼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保費補貼,另一種是保險公司經營補貼。保費補貼是直接對農民的農作物保險費率給予補貼,由于難以區分農業保險機構經營不善虧損和政策原因虧損的界限,采取給保險公司經營補貼的國家較少。從目前我國來看,為解決農民付費能力低下、保險意識差等制約農業保險發展的主要矛盾,以及從有利于強化保險公司的經營責任考慮,我國應主要采用保費補貼方式為宜。

五、實行巨災險強制制度,設立農業巨災風險基金

農業風險的高度關聯性,很容易促成農業巨災風險損失的發生。化解農業巨災風險,并非單個的農業保險供給主體力所能及的,也不是單純通過再保險安排就能夠解決的。因此,建立政府主導下的農業巨災風險基金,對遭遇巨災損失的農業保險供給主體提供一定程度的補償,將是維系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同時設立農業巨災風險基金,為化解巨災險提供保障。農業巨災風險基金的來源是多渠道的。包括政府財政預算撥款、從農業保險供給主體的年度經營盈余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采用巨災風險證券化的方式從資本市場上籌集資金等等。

六、構建農業再保險體系,分散農業保險人的風險責任

保險的目的在于分散風險,當保險人承擔的風險過大,威脅到保險人自身的經營穩定時,保險人可以利用再保險方式,將風險在保險人間分散、轉移。由于自身經濟條件的限制和農業保險經營難度大、賠付率高等特點,農業保險承擔風險責任的能力和賠付能力有限。在此情況下必須通過再保險方式,在更大范圍內分散風險,分攤損失。在我國農業風險頻繁發生的情況下,農業再保險就顯得更為重要。農業保險主管部門應充分調動國內外再保險公司的積極性,使國內外再保險公司跟進研究利用再保險機制,制定農業再保險分保方案,分散農業保險經營風險,支持農業保險業務穩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