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研究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12 07: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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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首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該法從根本上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保護人身安全提供了切實的法律保障;可以說,這部法律的實施將是中國道路交通法制建設歷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中國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道路交通法規。毫無疑問,該法的出臺將對與其休戚相關的車險業產生重大影響。
對車險業是重大“利好”
本法的施行將是一次宣傳責任險、發展責任險、做大責任險的重要契機,該法的出臺將擴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市場規模。即將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這是中國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明確提出機動車必須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這一規定的出臺,對車險業乃至整個保險業將產生重要影響。從強制保險的角度上講,它表明:要充分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不僅是保險業界的事情,政府也應發揮必要的作用和給予一定的支持。對于關系到人身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風險,強制保險是一個很好的途徑,也是盡力挽救傷者生命、體現社會對生命權的尊重和減少社會矛盾的經濟高效手段。同時,從保險標的分類上講,該險種也屬于責任險的范疇,而責任險是一種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它給受害方提供了風險保障,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中國責任險的發展嚴重滯后于其他險種。目前,中國責任險占整個財險業務的比重僅為5%左右,在發達國家,這一比例高達20%,在歐美國家達到40%,這不僅與中國保險業向上的整體發展面貌不協調,而且與國外責任險的發展趨勢也不相符。因此,本法的出臺將是一次宣傳責任險、發展責任險、做大責任險的重要契機,這對于非壽險業實現“跳躍式、跨越式”的發展無疑是一次重大“利好”。
從車險本身來講,雖然中國大部分地區已經實行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但它的覆蓋面仍然不完整,該法的出臺無疑也將會擴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市場規模,乃至促進整個車險業快速發展,以適應隨著中國汽車保有量迅速增長、人民群眾保險需求快速增加的局面。
車險業參與社會管理
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費率與機動車行車安全實績掛鉤,實行浮動費率。它通過保險公司與交通管理部門共建“車險信息庫共享平臺”,充分利用費率杠桿,加強了對機動車和駕駛員的社會管理,控制交通事故的發生,參與交通事故的預防,減少事故發生頻率。上海市機動車輛于4月1日率先開始統一實施《上海市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和費率》,同日也正式啟用“上海市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聯合信息平臺”。從4月1日起,凡涉及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新保或續保業務,上海各家保險公司的車險核心業務系統將對接聯合信息平臺進行實務操作,并統一執行新的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條款費率。機動車輛聯合信息平臺將把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的基本信息、駕駛員違章記錄、理賠記錄等信息數據全部“記錄在案”,作為機動車輛投保第三者責任險時確定費率的依據。隨著聯合信息平臺的引入,費率制訂將由“隨車為主”轉變為“車人兼顧”,對于經常違章的車輛,特別是酒后駕車、超載、超速、闖紅燈等違章行為,其第三者責任險費率最高可在基準保費的基礎上上浮70%;而沒有交通違章記錄的車輛,費率一般可下浮10%;兩年以上沒有理賠記錄的車輛,費率有望下浮30%。全國化的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條款和費率以及同交警部門共建的“車險信息庫共享平臺”,在不久也即將出臺,無疑這對于抑制酒后駕車、超載、超速、闖紅燈等交通違章惡疾有著重要抑制和威懾作用。
條款和費率將被修正
造成交通阻塞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大量輕微交通事故得不到快速處理。當事人迅速撤離后,事故第一現場消失,從而為理賠的定責定損帶來更多困難。
目前,交通擁堵和道路通行效率低已嚴重影響大中城市居民正常的生產和生活。專業人士調查研究分析表明:造成交通阻塞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大量輕微交通事故得不到快速處理,其中70%以上的交通事故是僅僅造成車輛及少量物品損失的輕微交通事故,而這些事故發生,當事人都要等交通警察到現場來處理。
為解決這個問題,本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末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這無疑有利于“排堵保暢”,緩解交通事故引發的交通阻塞;但這同時給保險公司的車險經營帶來挑戰,因為當事人迅速撤離后,事故第一現場消失,保險公司的現場查勘率將大大降低,從而為理賠的定責定損工作帶來更多困難,同時,因事故賠償可以私下協商解決而缺乏第三者的監督,這樣也會增大道德風險此外,由于小額賠案在車險賠償案件中占絕大多數,因此,如果不能把好“私了”事故的理賠關,將會給保險公司的經營帶來巨大損失。
為解決這個問題,必須首先根據新法規調整車險產品和費率以抑制道德風險,如根據駕駛記錄計算保費,賠償處理時實行免賠率和絕對免賠額,規定提供更嚴格的索賠單證等。車險市場的最新動態也表明這樣做的必要性:今年初國內幾大產險公司都相繼對車險產品作了相應的調整,以便更好地適應本法出臺后的車險市場。
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各家產險公司車險規模存在較大差異,統一的費率浮動制度將增大小型產險公司的車險經營成本。
保險公司將按要求嚴格執行各種承保制度,不能只是流于形式配套。本法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于2004年5月1日起同時實施。
根據該文規定:人身損害賠償范圍擴大了,增加了“必要的營養費”、“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項目,并且,人身死亡補償費賠償最高年限由目前的10年調整為20年s同時,由于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實行統一的費率浮動制度,各家產險公司車險規模存在較大差異,這無疑會增大車險經營成本、尤其是對小型產險公司。
同時,本法推出了許多便民措施,如第十條規定“……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第二十四條規定“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入,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等等,這就要求保險公司嚴格執行各種承保制度,如驗車承保,不能再像有的地方那樣對承保前的驗車環節只是流于形式、走過場。
鑒于以上因素,本法的出臺就要求保險公司自身加強風險管理力度,促進管理水平的提高,樹立科學的發展觀,才能確保車險經營的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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