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理賠風險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14 11:05:00

導語:貨運理賠風險管理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貨運理賠風險管理論文

內容提要:貨運險的特性決定了貨運險的理賠不同于其他財產險,理賠工作專業難度相對較高,而貨運險理賠專業人員相對匱乏,存在著“錯賠”、“惜賠”、“濫賠”、“騙賠”等問題。在當前各級保險公司側重保費收入、偏輕風險遏制的經營勢態下,有必要重視加強對貨運險的風險控制,完善保險合同,加強專業人才培養,健全核保核賠制度,培育公估機構,增強法制意識。

一、貨運險理賠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貨運險理賠工作,對外部來說,是保險人向被保險人履行合同承諾,必須提供的經濟補償行為;對內部來說,是保險公司做好賠付、以盡可能少的賠款支出獲取企業利潤的經營行為。此工作關系到企業的生存和可持續發展,保險人理應重視理賠工作,理賠人員更應兢兢業業做好理賠工作。但由于各種主客觀原因,當前的貨運險理賠工作中存在著下述問題。

(一)錯賠。“錯賠”是指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本不該賠償給被保險人而錯誤地給予賠償的行為。其表現形式有:1.易損易破貨物出險后,對保險合同中已約定的途耗或免賠率,保險業務人員在賠款理算時應扣除而未扣除;2.對貨損把握不準,其貨價計算是否應包含增值稅、運雜費,被保險人未發生相應的增值稅、運雜費損失而給予賠款;3.保險公司向未取得被保險人授權委托書的人支付賠款。

如,溫州某經營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全年貨物運輸預約保險,貨價的確定方式是貨價含增值稅。xxxx年5月12日,溫州某經營公司將ABS樹脂473T(貨價355.7萬元)、聚丙烯185T(貨價102.77萬元),交由浙寧581號船從溫州運往廣東汕頭。下午4時,浙寧581號船途經洞頭縣境鴿尾礁海面發生觸礁,致使全船貨物沉沒。溫州某經營公司即向保險公司提出貨物受損536.41萬元的索賠要求。

此次受損失的ABS樹脂355.7萬元和聚丙烯102.77萬元,合計458.47萬元,是溫州某經營公司的轉手賣出價;加17%的增值稅額77.94萬元,總計為536.41萬元。

從預約保險協議來看,貨價的確定方式是貨價含增值稅,溫州某經營公司從保險公司得到77.94萬元的增值稅額賠償似乎是天經地義的。而保險公司如果支付這部分增值稅賠款,筆者認為就屬于“錯賠”案件。因為溫州某經營公司購進這批貨物時產生有增值稅的進項稅額,而這批貨物如果順利運到廣東汕頭送達收貨人倉庫,收到貨款,才能產生相應的銷項稅額;而該批貨物在運輸途中已發生滅失,不可能產生銷項稅額。從表面看,此批貨物受損,會導致其相應的增值稅的進項稅額無法收回的經濟損失。然而,實際是其原產生的進項稅額,可以在投保企業的連續經營中得到抵扣。投保企業不會因這批貨物的受損而導致增值稅額的損失。

(二)惜賠。“惜賠”是指保險人對保險合同應負的責任范圍、賠償限額的大小等,作出不賠償或不足額賠償的決定,以小于被保險人的實際經濟損失賠償賠款的行為。其表現形式有:1.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未約定途耗或免賠率,出險后保險人才認為易損易破物品應有合理的途耗或免賠率,便在賠款理算時予以扣除;2.保險業務人員對疑難責任的認定缺乏相應的專業知識,導致該賠而不賠;3.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責任涵蓋的范圍不明確,發生損害事故后,保險人拒絕承擔本該承擔的賠償責任。

如,某玻璃經銷商店向保險公司投保公路貨運綜合保險,20片汽車擋風玻璃的保險金額為啟運地貨價40000元加運雜費2000元,系足額投保。保單上啟運地為濟南,目的地為杭州,未提及途耗。啟運后的第二天,裝載汽車擋風玻璃的汽車發生翻車事故,導致運送的汽車擋風玻璃全部破碎。某玻璃經銷商店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受理后,認為玻璃屬于易損易破物品,本應有合理的途耗,通常是5%的途耗率,在賠款理算時就將42000元賠款扣除2000元。

筆者認為:此案例是典型的惜賠案件。保險合同是保險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既然保險單上未約定途耗率或免賠額(率),那么在賠償計算時就不應該扣除途耗或實施免賠。

(三)濫賠。“濫賠”即通常俗稱的賠案有“水分”,是指理賠人員專業技能差或為達到某種目的,導致保險公司無意或故意賠償給被保險人超過其實際損失的賠款。其表現形式有:1.在清點受損貨物時,增加損失貨物的數量;2.在查勘定損時抬高受損貨物的損失程度;3.賠款理算時對該扣除的殘值未扣除;4.保險雙方對某些保險責任的理解產生分歧,保險人為了與被保險人繼續合作,放棄理賠原則而承擔本不該負責的賠償責任(如人情賠款、關系賠款等);5.對貨運險的險種、險別所包含的保險責任理解不透徹,導致多賠。

“濫賠”案件在自賠案中并不多見,但在貨運險的業務中,未超過出險地公司賠權限而由出險地公司全權處理的賠案,出現“濫賠”的較多。如一批小五金貨物向甲地保險公司投保了公路貨運綜合險,汽車行至乙地發生翻車事故,造成不同規格的小五金貨物包裝破散及遭污水浸泡。投保人即向保險公司乙地的機構(即出險地公司)報案;出險地公司理賠人員對不同規格的受損貨物不是耐心地清點、核實,而是粗略估計損失貨物的數量及損失程度,有意或無意地放寬損失貨物的數量或損失程度,導致“濫賠”。

(四)騙賠。“騙賠”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了騙取保險賠償金而進行的保險欺詐活動。騙賠案件在投保前均已精心策劃,以致理賠時很難被輕易識破。騙賠形式有:1.貨物出險后才想到投保,偽裝在保險期限內出險;2.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保險標的或保險事故;3.保險貨物出險后制造假象,夸大損失程度;4.積壓商品投保、低值高保,故意出險騙取保險賠償金等。

如,某保險公司于2001年3月2日承保了一批保暖內衣的公路貨運險,價值71萬元,起運地龍游,目的地甘肅蘭州。啟運后三天,保險公司就接到報案電話,告知承運這批貨物的東風大貨車在河南省光山地段發生翻車事故,導致車輛起火,連車帶貨已全部燒毀。從表象看,這起賠案投保在先,起運在后,沒有可疑之處。但承保公司憑借多年的實踐經驗,感到有很多疑點,就及時與公安局經偵大隊聯系,后經多方查實,確是一起因該保暖內衣滯銷積壓,貨主密謀串通、合伙購買廉價汽車裝運積壓貨物,用低價值高保額的辦法,惡意制造損害發生的交通事故,試圖從保險公司騙取保險賠款的騙賠案件。

二、貨運險理賠中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保險合同“先天”不足,保險責任表述不準確,留下爭議隱患。保險合同適用的保險條款在制定時就存在“先天”不足問題,保險責任概念模糊,或保險責任涵蓋的內容表述不詳,或特別約定的措辭缺乏嚴密性。“先天”不足的保險合同理賠時保險雙方極易產生保險責任理解分歧。從被保險人來說:一是給被保險人的合理索賠造成誤解,以致該賠而未賠;二是給被保險人的不合理索賠提供了可能,以致不該賠而賠。從保險人來說:一是給保險公司的“惜賠”有機可乘,從有利于本企業的角度,解釋保險責任概念的含義、賠償金額的限度等;二是也給保險公司的錯賠、濫賠埋下了禍根。

(二)專業人才缺乏,理賠人員素質不高。貨運險的保險標的面廣,貨物價值易變,保險期限短,裝卸、運輸過程復雜,尤其是對海上運輸造成的貨物損失實施時效內扣船、擔保和反擔保等工作,操作難度大,時間緊,因此貨運險理賠是一項專業性極強的工作。這就要求在保險理賠工作環節中,進行查勘、定損、索賠單證審核、賠款計算等方面的人員,應具有豐富的理賠經驗、相應的專業知識、較強的辨偽能力。而現有的理賠人員,大多數是專于一個險種,如車輛險或企財險,并不具備各個險種的知識和能力,致使在貨運險理賠過程中心有余而力不足,專業技能低下,對道德風險的防范既缺乏信心,更缺乏強有力的手段。每當出現復雜賠案時,往往難以作出準確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