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業反洗錢的法制建設論文

時間:2022-09-20 0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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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業反洗錢的法制建設論文

摘要:在銀行業不斷加大反洗錢力度的情況下,洗錢者開始將保險作為其新的洗錢工具。經過全行業的共同努力,我國保險業反洗錢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由于市場不成熟、法制不健全、政府官員和國有企業領導缺乏監督及國有資產所有者缺位等原因,保險業反洗錢的形勢依然很嚴峻。保險業應完善規章制度,出臺實施辦法,搭建信息平臺,健全組織體系,完善激勵機制,開展國際合作,形成完整的反洗錢網絡,使保險業免受洗錢侵蝕。

關鍵詞:保險洗錢;反洗錢;反洗錢網絡

近年來,隨著銀行業反洗錢力度的不斷加大,利用銀行系統洗錢的風險越來越高,洗錢者于是開始將保險產品作為其新的洗錢工具。由于國內保險業恢復的時間較短,盡管保持了20多年的快速發展,市場依然很不成熟,突出表現為無序競爭和監管乏力。此外,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外部環境也不理想。首先是法制不健全,不法競爭盛行;其次是國有(或集體)資產所有者缺位,經營者受不到有效約束;再次是部分官員掌管著大量的資源,擁有不受約束的權力;最后市場經濟體制雖已建立,但監管能力卻并不具備。我國保險業在這種背景下全面對外開放,必將被國內外洗錢者利用。保險洗錢的危害很大。它助長犯罪行為,擾亂經濟秩序,威脅金融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損害我國形象,必須堅決予以打擊。正是基于這樣的認識,我國政府及時將保險業反洗錢納入到整體反洗錢戰略中并不斷加大工作力度。2002年國務院批準建立了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現由央行牽頭主管反洗錢工作。2003年又批準建立了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與反洗局并列為央行的兩大部門。在政府的推動和行業的努力下,我國保險業反洗錢工作雖已取得很大的成績,但離既定的目標仍有差距。

一、保險洗錢的主要形式

1.利用團體壽險洗錢。團體壽險是法人利用保險洗錢的主要工具,國際組織如FATF和IAIS都很關注,國內學者的分析研究也較多,但往往將洗錢與受賄、逃稅、避稅、違反財務紀律等相混淆,有必要加以厘清。筆者認為,根據利用團險目的的不同,團險洗錢可分為以下四種,只有前兩種因突破了國家(即國有企業股東或集體企業股東的人)的工薪限額,屬于洗錢;后兩種在國家的工薪限額內,應分別屬于國家鼓勵的行為、避稅、逃稅及違反財務紀律的行為。

第一種,少數企業領導或全體職工私分國有、集體資產的洗錢。前者不讓職工知情,后者讓職工知情并間接地獲得其同意,但兩者都屬于用保險的方式貪污國有資產,是將貪污和洗錢合二為一,都要避免股東知情。在第一類中,投保企業將巨額保費分散到員工名下,以單位的名義購買團險,但通常只有幾位負責人知情。保單生效后,投保企業就“長險短做”,要求退保,保險公司將退還的保費匯入企業領導的個人賬戶。在保監會加強了對團險退保的監管后,就又多了一個環節,即“團險個做”。投保企業在保單生效后以“無力繳費”等為由,要求將團險改為個險,然后再要求退保,保費進入領導的個人賬戶。在第二類中,企業先以單位的名義為全體職工購買團體保險,然后退保,退還的保費存入職工的個人賬戶,由其自行支取。根據《反洗錢法》的規定,這兩類都屬于上游犯罪為“貪污賄賂犯罪”的洗錢行為。不過前者是少數領導貪污,后者是集體貪污。

第二種,企業以“團購”的方式為職工購買個人保險,即“個險團做”。多以“職工出小頭,企業出大頭”的方式間接地獲得職工的同意。由企業收集職工的個人資料及由其填好的投保單,然后“代扣”應由職工繳納的保費,最后以“團購”的方式為職工購買個人保險。這種為職工“團購”個人保險的方式既獲得了職工的同意,也繞開了保監會的監管。盡管領導可能得大頭,職工只能得小頭,但內訌的可能性很小。只要它突破了國家的工薪限額就應屬于貪污國有資產的洗錢行為。

第三種,購買企業年金、避稅或逃稅行為。第一類是購買企業年金。為完善養老保險制度,國家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為職工購買補充商業養老保險,保費在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計入成本在稅前列支。顯然,只要企業支付的保費在4%以內,不僅合法,國家還免稅鼓勵。超過4%的部分只要是稅后所得,國家并不反對。第二類是避稅。企業為職工支付的保費雖然超過了4%,但能使超過的部分免稅,就應屬于避稅。第三類是逃稅。企業為職工購買團體壽險,然后要求團單改個單,職工個人或退保或持有保單。企業支付的保費超過了4%,又無法使超過的部分免稅,卻沒有履行納稅義務,就應屬于逃稅。如果在這三類中,包括保費在內的職工工資突破了國家的工薪限額,就應屬于貪污國有資產的洗錢行為。

第四種,私設小金庫。企業以單位名義投保團險,然后通過退保變現。退還的保費被存入到指定賬戶,企業將其設為“小金庫”,以應付一些特殊需要,同時逃避財稅部門的監管。這種做法雖違反了財務紀律,但只是改變了財產的占有形式,并沒有改變所有權關系,不屬于洗錢的范疇。

2.利用地下保單洗錢。地下保單是指港澳保險機構的推銷人員進入內地向內地居民推銷,或由內地居民幫其推銷,甚至由港澳保險機構及其人通過互聯網、電話等方式推銷,內地居民在境內完成保費繳納,再由上述人員將保費轉交給境外保險機構,最后由境外保險機構在境外簽發的保單。可見,只要投保人的保費繳納過程是在內地完成的,境外保險機構簽發的保單就屬于地下保單。地下保單多以人民幣繳費,以外幣退保或理賠,它為黑錢出境提供了便利的通道,已成為一種重要的洗錢工具。

3.利用長期壽險洗錢,即“長險短做”。洗錢者一般用大額現金躉繳保費,或在短期內完成期繳,或初始選擇期繳,不久即要求躉繳后續保費。短期內投保者會使保單的現金價值達到很高的水平,然后要求退保或質押貸款并聽任保單被注銷。“躉繳即領”是“長險短做”的一種變形。洗錢者往往為將要退休的人投保,或者將被保險人的年齡“誤告”為接近退休的年齡,以躉繳保費的方式購買養老保險或即期年金。由于年金的領取方式較靈活,洗錢者利用這類保險既可實現大量現金的置放,又可一次性領取全部保險金。

4.利用外匯保單、離岸保單洗錢。外匯保單應以外幣繳納保費,退保、理賠也應以外幣支付。但少數外資保險公司沒有嚴格執行,有些外匯保單允許投保人用人民幣繳費,退保、理賠時可以選擇支付幣種。利用這種外匯保單,洗錢者在境內繳納保費,在境外退保變現即可實現跨境洗錢。此外,洗錢者還能實現本外幣的互換,達到資金外逃或熱錢流入的目的。外匯保單的最新發展是離岸保單。我國保險業全面對外開放后,離岸保險業務將迎來一個快速發展時期,洗錢者可能利用我國監管經驗不足的弱點進行洗錢。

5.利用新型保險洗錢。新型保險如投資連接保險、分紅保險和萬能壽險等,屬保險、證券的混業產品。較之傳統壽險,它們的保障功能較弱,投資作用很強,是帶有保險功能的基金。新型保單持有人的資金可以在保險賬戶和投資賬戶間自由調配。因為其主要功能是投資,所以保費一般沒有限額。洗錢者購買這類產品,不但可以模糊資金的來源,改變“黑錢”的性質,還可以實現“黑錢”的邊洗邊賺。其最新發展是銀保通、銀保卡和保單賬戶。前兩種的資金可以在銀行賬戶與保單間靈活轉移,既能自動墊交保費,又能靈活支取;最后一種允許投保人將多繳納的保費存入保單中,客戶可以自由存取。洗錢者往往使資金反復進出這些具有存單功能的保單,掩蓋其真實來源,達到洗錢的目的。

6.利用銀行保險洗錢。銀行保險作為新的保險營銷形式,在壽險產品銷售中所占的份額急劇增加,日益受到銀行和保險業的重視。為適應柜臺銷售的需要,銀行保險往往具有簡單、標準和易操作的特點,手續簡便、征詢信息少、成交速度快。銀行保險的核保標準較低、但現金價值卻可以很高,客戶可以反從銀行劃轉保費,這也為洗錢者提供了空間。比銀行保險更新的營銷方式是網上保險,投保人通過網絡在線投保,在線支付保費。雖然網上保險需在網下補辦相關手續,但根據電子簽名法的規定,保單已經生效,投保人可以退保變現。

7.利用行賄保單洗錢。用壽險保單送禮可以彰顯親情與關懷,洗錢者(包括行賄者)也經常利用這種方式進行洗錢,一般由送禮方支付巨額保費,受禮方退保變現。團險中的行賄保單實質上是高額退費。在企事業單位采購團險時,保險公司會虛增保費,成交后再向有關人員贈送大額保單,由其退保變現,這屬于上游犯罪為“貪污賄賂犯罪”的洗錢行為。

8.財產保險中的洗錢。財產保險洗錢的主要方式有保險欺詐、理賠欺詐和現金交易等。在理賠人員的配合下,理賠欺詐和保險欺詐還能有機地結合起來。洗錢者通常有計劃地用黑錢置換保險標的,然后制造保險事故,獲得賠款達到洗錢目的。洗錢者還可以購買他人的保險標的,然后變更被保險人,“出險”后再獲得賠款。產險標的出險率較高,現金交易簡便易行,投保者可以現金投保,保險公司一般也以現金支付賠款,這也為洗錢者提供了可乘之機。

二、保險業洗錢風險的成因分析

1.當事人關系復雜。實行實名制后,保險業與其他金融業的主要區別在于,保險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可以是不同的人,彼此間可以不必存在婚姻、血緣或商業關系。在保單存續期間,這三種關系人還可以變更。大額存單的提現者只能是開戶人,大額保單的受益人卻往往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

2.壽險產品性質獨特。長期壽險產品一次性資金投入量大、有價值儲存功能且便于一次性收回現金,很適合洗錢者操作。此外,由于生命、身體是無價的,各國對壽險保額的限制較少。理論上,只要投保人具備相應的能力和意愿,保費和保額可以無窮大,這就為洗錢者大量放置資金提供了便利。

3.依靠人銷售。保險人最了解投保人,理應成為保險業反洗錢的第一道防線。但在傭金制下,人的目標函數顯然不同于保險人,認為反洗錢只是保險公司的義務。為了保護好、利用好其積極性,促進產品銷售,保險公司也不便對人嚴加約束。此外,保險洗錢涉及的市場主體較多,責任主體很難確定,人推脫責任很容易。

4.市場發育不成熟。一是市場主體過少,寡頭壟斷導致了無序競爭;二是產品技術含量低,同構嚴重,價格競爭是最主要的競爭形式;三是盲目追求保費規模和市場占有率,業務上重數量輕質量;四是對人激勵過度,驅使其同洗錢者合謀;五是部分公司僅為了獲得流動性而競爭,必然導致不法行為的發生。

5.特殊保險監管困難。一是地下保險。雖然港澳同大陸合作緊密,但地下保單多通過親朋好友或熟人介紹簽訂,操作上很隱蔽,洗錢活動混雜其中,很難查處。二是網上保險。隨著金融市場的全面開放,人民幣逐步國際化,網上銀行、網上保險等交易、結算手段的興起,相關的洗錢活動勢必增多。三是外匯保險、離岸保險等。雖然我國目前仍然實行較為嚴格的外匯管制,但全面開放必然要求人民幣自由兌換,洗錢者利用外匯保單、離岸保單的機會會更多。

6.監管能力不足。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趨勢已很明顯,保險產品同證券、銀行產品日漸融合,但我國金融業的聯合監管能力卻跟不上市場發展的步伐。一是大量投資型險種的涌現,考驗著證券和保險的聯合監管能力;二是銀保通、銀保卡和保單賬戶的出現,也對銀行業形成了沖擊;三是保單質押等為保單變現提供了新的方式。

7.外部環境惡劣。一是法制不完善,不法競爭盛行;二是國有資產流失嚴重,監管乏力;三是政府官員的權力過大,缺乏監督;四是私有財產的法律定位不清,社會上“仇富心理”與“仇腐心理”并存;五是經濟發展的速度超過了政府管理能力提高的速度,經濟政策的效果越來越不理想。

三、我國保險業反洗錢的法制建設

隨著反洗錢的不斷深入,我國政府越來越認識到保險業反洗錢的重要性,逐步從建章立制,機構建設、宣傳教育等方面開啟了保險業反洗錢工作。一是現有的保險法律、法規已規定了客戶身份識別的義務。《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保險合同應載明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人身保險還應載明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這一規定符合國際保險業反洗錢對客戶身份識別的要求,達到了KYC的標準。二是現有的法律、法規也規定了交易記錄保存的義務。《保險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妥善保管有關業務經營活動的完整賬簿、原始憑證及相關資料。這一規定也符合國際保險業反洗錢的相關要求。三是借鑒國際保險業反洗錢的經驗,我國政府逐步加強了對團險退保的監管。1999年保監會下發的《關于人身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投保團險的人數比例和最低人數進行了限定;規定了最短的保險期限并對養老金領取年齡進行了限制。保監會2000年下發的《關于規范人身保險經營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團體壽險的養老金、退保金、滿期生存給付進行了規范。2005年保監會又出臺了團險退保的實施細則,要求投保人必須證明被保險人同意投保,退保;退還的保費只能通過銀行轉賬支付,且必須退至原繳款賬戶。四是加快了反洗錢的立法進程。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對原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進行了修改,拓展了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同年10月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進一步拓展了洗錢罪的上游犯罪,標志著我國反洗錢立法任務的初步完成。隨后央行又了《保險業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為防堵洗錢者利用保險業洗錢,維護金融秩序提供了完整的法律框架。

四、我國保險業反洗錢存在的問題

1.意識不強。部分從業人員認為反洗錢是央行、商業銀行的事情;分支公司則認為是上級公司或總公司的責任;人、經紀人認為是保險公司的義務。多年來,監管部門布置的反洗錢工作較少,從業人員既沒有經驗積累,也沒有形成職業習慣。少數從業人員將注意力僅集中在業務拓展上,容易被洗錢者利用。

2.經驗不足。央行的反洗錢人員主要分布在支付結算部門,對銀行結算等業務經驗豐富,對保險業卻知之甚少。目前,保險從業人員也只是為了達到政府的標準和要求在被動地反洗錢,工作尚處于起步階段,沒有經驗積累。此外,我國保險業反洗錢監測系統仍處于開發階段,反洗錢工作缺乏技術支持。

3.信息搜集整理不夠。保險業對大額交易者的交易情況、分布狀況和行為特征等信息的收集整理不夠,對我國投保人進行正常大額交易時所表現出來的行為特征缺乏了解,無法立即出臺符合實際的工作指南供一線人員參照、比對。保險業反洗錢信息收集的主要方式是逐級匯報,還沒有建成覆蓋整個金融業的反洗錢信息主動搜集、分析、識別系統。

4.法制落后于形勢。監管層忙于“補漏洞”,沒有精力對保險洗錢的發展趨勢進行預判性研究。對最新發展起來的洗錢手段,監管者仍在調查、摸底,來不及修訂相關法規。洗錢者找到了應對辦法后,現有的防堵措施便逐漸失去效力。監管部門的行政規章、保險公司的內控制度還仍在建設中,壽險公司的制度明顯落后于形勢。

5.聯動機制尚待完善。一是保監會尚未設立獨立的機構,以便與其他部門開展合作;二是部分公司缺乏專職反洗錢人員,專人專崗沒有設定到位;三是監管部門間,金融企業間沒有形成完善的聯動機制;四是中介機構與保險公司之間、分支公司與上級公司之間還存在相互推諉責任,逃避義務的傾向。

五、建議

1.加強組織建設,形成完整的反洗錢組織體系。保監會應在現有的行政框架內建立起專門反洗錢的監管機構,負責保險業反洗錢的日常領導工作,接受央行的業務領導。保險公司應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崗位,實行崗位責任制。此外,還應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以降低反洗錢成本。

2.加強制度建設,完善內控機制。保監會應以制度建設為基礎,不斷完善相關的行政規章。保險機構應制定反洗錢內控制度,將反洗錢工作并入到業務流程中;應將中介人納入到反洗錢規劃中,指導其開展反洗錢工作;還應完善激勵機制,將反洗錢工作表現納入量化考核系統,增強員工反洗錢的積極性。公務員之家

3.注重宣傳教育,加強人才培訓。央行應加強對保監會及保險機構反洗錢工作人員的培訓,幫助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反洗錢隊伍。保監會應經常組織專家學者和一線人員舉辦一些講座、學習班、研討會等,以交流經驗,提高技能。保險機構應通過集中學習或短期培訓,提高保險從業人員、尤其是員與兩核人員的反洗錢能力。

4.加入國際組織,開展國際合作。積極加入國際組織,以獲得技術上、業務上的幫助和指導,共享反洗錢國際信息;簽訂雙邊或多邊合作協議,加強國際間洗錢資金的追繳;全面落實我國已批準的國際公約,爭取早日加入FATF等國際反洗錢組織。

5.加強部門協作,形成反洗錢合力。保監會應與央行、財政部、公安部、銀監會、證監會等部門聯合出臺后續的行政法規,以緊跟洗錢犯罪的發展形勢。還應與其他金融監管部門建立健全協調機制與信息共享機制,共同降低反洗錢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6.建立信息平臺,完善預警體系。央行、保監會應努力構建保險業反洗錢信息平臺,提高電子監測水平。保監會應整合行業力量開發出保險業反洗錢自動識別系統,通過對交易的周期、頻率、金額、對象特質等相關參數與信息的采集,完成對可疑交易的初步篩選,使洗錢行為能迅速被確認和制止。

7.建立獎懲制度,完善激勵機制。為降低反洗錢成本,提高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反洗錢的積極性,應建立追繳洗錢資金的分享制度。追繳的洗錢資金除部分上繳國庫外,剩下的應用于反洗錢活動的財務支持,補償金融機構的反洗錢成本,獎勵反洗錢表現突出的單位及個人。同時,對反洗錢工作不力,經揭發、證實被洗錢者成功利用的保險公司應處以重罰并給予其高管以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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