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學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8 19: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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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視角審視金融監管創新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金融創新監管的現實理由;金融創新監管的經濟學分析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金融創新風險所造成的金融系統不穩定,最終導致金融危機、對金融機構穩定性產生的影響、對于金融市場穩定性的影響、對發生金融系統危機可能性的影響、外部性與金融創新監管、外部性是指在提供一種產品或服務時社會成本或利益與私人成本或所得之間存在的偏差信息不對稱與金融創新監管、促進金融創新產品的多樣化,滿足客戶需要、提高金融機構的盈利能力和避險能力、提高金融市場的有效性、信息不對稱與金融創新監管、信息不對稱是指當事人并不了解全部的與交易有關的信息、不完全競爭與金融創新監管、市場競爭往往最后導致行業的積累和集中,形成壟斷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一系列金融危機的爆發,使我們必須重新審視在金融深化過程中,有必要進行金融監管以及如何進行金融監管。基于金融創新的現實,從經濟學的角度對金融監管進行了探討,分析了金融創新監管的外部性和“公共性”特征、信息不對稱與金融創新監管、不完全競爭與金融創新監管。
關鍵詞:金融監管;金融創新;外部性;信息不對稱
1金融創新監管的現實理由
現實中,由金融創新風險所造成的金融系統不穩定,最終導致金融危機,其主要表現有以下幾個方面:
(1)對金融機構穩定性產生的影響。金融創新是使各種金融機構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各種新型的金融交易已經不在舊監管的框架之內。隨著金融創新與證券化趨勢的迅速發展,創造了大量有別于傳統資產負債的表外業務,有的甚至超過表外業務的一到二倍,成為金融機構經營業務的重要內容。
經濟學探視金融監管改革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金融創新監管的現實理由;金融創新監管的經濟學分析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對金融機構穩定性產生的影響、金融創新是使各種金融機構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對于金融市場穩定性的影響、保值者和套利者在衍生市場用同樣的資本可做數倍于現貨市場的交易、對發生金融系統危機可能性的影響、外部性與金融創新監管、外部性是指在提供一種產品或服務時社會成本或利益與私人成本或所得之間存在的偏差、信息不對稱與金融創新監管、不完全競爭與金融創新監管、在市場經濟中還存在一個壟斷與競爭的悖論問題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一系列金融危機的爆發,使我們必須重新審視在金融深化過程中,有必要進行金融監管以及如何進行金融監管。基于金融創新的現實,從經濟學的角度對金融監管進行了探討,分析了金融創新監管的外部性和“公共性”特征、信息不對稱與金融創新監管、不完全競爭與金融創新監管。
關鍵詞:金融監管;金融創新;外部性;信息不對稱
1金融創新監管的現實理由
現實中,由金融創新風險所造成的金融系統不穩定,最終導致金融危機,其主要表現有以下幾個方面:
(1)對金融機構穩定性產生的影響。金融創新是使各種金融機構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各種新型的金融交易已經不在舊監管的框架之內。隨著金融創新與證券化趨勢的迅速發展,創造了大量有別于傳統資產負債的表外業務,有的甚至超過表外業務的一到二倍,成為金融機構經營業務的重要內容。
外國金融監管未來走勢研究論文
摘要: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包括理論與實踐兩個方面。從理論上看,主要有以信息經濟學為分析范式的金融監管、從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監管、金融監管的成本和收益問題、金融監管的激勵問題四大方面。從實踐上看,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在:金融監管范圍不斷擴大;金融監管手段現代化;金融監管內容標準化;金融監管更加注重風險性監管;金融監管越來越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化;金融監管法制呈現趨同化;金融監管全球化的趨勢不斷加強。
關鍵詞:金融機構;金融監管;發展趨勢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一方面促進了各國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也使各國發生危機的潛在可能性提高,這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各國金融監管不斷變革,由此金融監管在理論上以及實踐上都呈現諸多新的發展趨勢。
一、國外金融監管理論的發展趨勢
金融監管理論的爭論實際上是圍繞著要不要監管,如果要監管的話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樣的方式進行監管展開的。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信息經濟學的興起,金融監管理論呈現出以信息經濟學為分析范式的趨勢。信息經濟學認為在一般市場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完全的現象。金融體系中存在兩類不對稱:一類是金融機構與存款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金融機構與存款者間的信息不對稱使得金融市場上的價格信息不能有效地傳遞,從而加大了金融市場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場交易效率。另一類是信貸市場上金融機構與貸款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即使沒有政府的干預,由于存在貸款人方面的逆向選擇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風險的行為,信貸配給可以作為一種長期均衡的現象存在。信息經濟學向人們說明,不僅僅是貸款人,銀行也有可能產生道德風險,這就改變了以往金融監管理論只對貸款人進行監管而忽略了對銀行監管的做法,使監管更為全面。
《金融監管研究》征稿啟事
《金融監管研究》是由中國銀監會創辦和主管的專業學術期刊,主要刊發金融監管相關的學術研究和政策研究成果,旨在傳播金融監管思想,提升金融監管理論研究與政策研究水平,擴大我國在國際金融監管政策領域的話語權和影響力,服務金融監管理論創新與工作實踐。
目前,《金融監管研究》發行量約為1.5萬本,被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評為重要轉載來源期刊,在中國知網公布的《中國學術期刊影響因子》金融類期刊中綜合影響因子排名第三,在學術界、政策層和金融業形成了較強的影響力。
圍繞當前國內外金融風險、金融監管理論研究和政策實踐中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金融監管研究》2017年將主要刊發以下方面的文章:
1.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
2.實體經濟去杠桿率與金融風險防控3.資產價格泡沫和房地產金融風險防控
4.金融周期與金融風險防控5.系統性金融風險防控與宏觀審慎監管
金融監管協同機制的構建及運行
我國金融協同監管的現狀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金融監管系統經歷了多次變化。從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體系來看,目前還不能說形成了穩定的金融監管系統,該系統還處于一個混沌狀態,我們把這看作是一個過渡階段。混沌狀態初始階段的組織結構是混亂無序的,但我國金融監管系統又不是完全混亂的,所以可以判斷我國金融監管正處于一個從混沌到有序的過渡階段。系統的子系統間各種耦合的可能性比較高,而且這些局部耦合所形成的漲落不斷沖擊著系統,由于系統的無序和混亂,使得漲落相對變大。比如1992年證監會的成立,1998年保監會的成立以及2003年銀監會的成立,是證券監管子系統、保險監管子系統和銀行監管子系統的重要事件和時點。這些事件必然帶來調整成本和變遷成本的增加,監管子系統如果因為受到沖擊而遠離原先的平衡狀態,意味著金融監管系統本身是一個不穩定的系統。又比如,2004年6月28日,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簽署了《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建立起由這三方共同參與的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和經常聯系機制,從此,我國初步形成了金融監管協同機制,這是我國金融監管一個重要的事件。遺憾的是,該機制沒有對我國金融監管當局產生重要影響,在其后的幾年也沒有發揮大的作用。而且,我國缺乏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這方面有較大的提升空間。
協同學應用于金融監管研究的可行性分析
協同學研究對象一定是一個復雜系統,而且該系統具有如下的特征:首先,是開放的復雜系統,并且處于遠離平衡的非平衡狀態;其次,當某一參量增長到達一定閥值時,原定態失穩,出現臨界狀態,進而出現新的定態;最后,新的定態相對于舊的定態更為有序,是無序到有序的突變,新的有序結構靠能量流和物質流來維持。如上所述,協同學的研究對象必須滿足的條件是:該對象是非平衡開放系統中的自組織及形成的有序結構。金融監管理論屬于社會學領域的范疇,該學科是否適用于自然科學中的新興學科協同學,是否具有將協同學引入金融協同監管研究的可行性?這個問題是本文研究的前提,也是引入協同學研究金融監管之前必須論證的。以下分析將表明,協同學作為一種系統分析方法,可以應用于金融監管的研究中,金融監管理論的許多內容也可以用協同學的語言加以解釋。第一,金融監管系統是復雜系統。金融監管具有復雜系統所應有的特征。復雜系統具有突現性、不確定性、非線性、不可預測等特征,是基于子系統局部信息而聯動的智能性、自適應性的主體系統。金融監管雖然是經濟管理領域的問題,但從實踐來看,金融監管跟許多自圖1我國“一行三會”金融監管系統的協同然和社會問題一樣,紛繁復雜,牽涉面廣,金融監管涉及政府宏觀監管、行業監管自律、社會監督和機構內部監管等四個層次,每個層次下又包括多個層次,金融監管體系非常龐大。協同學在經濟社會問題領域的應用也得到了廣泛認可。因此,運用協同學來探討金融監管協同機制,也是一個新的視角。第二,金融監管系統是開放系統。協同學研究的對象必須是自然界和社會領域的開放系統。金融監管系統的開放性體現在:首先,金融監管系統與外界緊密關聯,金融監管系統自建立以來,就與外界時刻保持著信息、技術、經驗的交換,特別是信息的交換。比如,在實施金融監管過程中,監管機構會時刻關注外部經濟環境的變化,搜集外部經濟環境的各種信息,通過信息反饋情況及時調整監管政策。其次,金融監管系統具有關聯性、一般性、整體性、層次性等開放系統所應具備的特征。最后,外部環境發生變化時,特別是發生經濟波動或金融危機時,金融監管系統的穩定性會受到沖擊,甚至有可能被一種新的或完全不同的狀態所替代。金融監管實踐充分說明了金融監管系統是一個不斷變化調整的系統。可見,金融監管系統是一個開放系統,而且是從無序向有序轉變的、遠離平衡態的一個開放系統。第三,金融監管是有序的自組織行為。金融監管是一種集體行為,是金融監管機構之間協同工作的結果。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組織包括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和保監會,這四個機構下設各個部門分管各自金融監管工作。各級監管機構相互配合、相互協調,是一個典型的自組織的集體行為。而協同學研究的是在普遍規律支配下的有序自組織的系統行為。基于此,金融監管理論可以用協同學來方法來研究。綜上所述,金融監管系統具有復雜性、開放性和自組織性,將協同學運用于金融監管的研究是可行的。
金融監管系統協同機制的構建
本文認為,金融協同監管是指金融監管當局之間,為了達到共同的監管目標,相互配合、協調一致地對金融機構及其他金融活動的參與者進行監督與管理。用協同學的語言來表述,金融協同監管系統可定義為q=(q1,q2,……,qn),其中,qi代表衡量金融監管系統狀態的變量,金融監管系統內各組成要素或子系統之間在金融協同監管的發展過程中彼此和諧一致。我國金融監管系統由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構成,該系統的四個子系統之間具有很強的耦合關系,既相互支撐又相互關聯,金融監管系統依據外部環境的變化不斷調整四大子系統的關系,并依據四個子系統的變化方向和程度調整資源之間的配置關系,從而保證金融監管效應輸出的最大化(如圖1所示)。金融監管系統協同機制是在不斷適應和優化過程中動態運行的,系統既有自我修復功能,又能通過與外部流通達到內外協同,系統在不斷調整的過程中,外部協同和內部協同能實現良性耦合。圖2顯示了我國金融監管系統協同機制的形成:金融監管子系統在感知外部環境的刺激a后,經過初步的信息篩選和分析后進行溝通,實現信息共享,從而,各金融監管子系統之間構成了相互耦合的關系b。但這種耦合方式并非由子系統所決定,而是各自將信息傳遞至金融監管系統,通過系統處理信息后做出反應。金融監管系統結合內外部環境的現狀與發展趨勢,經過綜合考慮與平衡后,一方面將修正后的信息d傳遞至各監管子系統,另一方面輸出金融監管效應e。各金融監管子系統依據金融監管傳遞的指令調整相互之間的耦合關系b',實現了金融監管的動態優化,保證了金融監管系統能夠適時調整監管手段。
金融監管體制法律問題及對策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及現狀
金融監管體制是指一國對其金融市場實施金融監管的機構設置,以及對金融監管機構的權責劃分和協調配合依據金融法律法規作出結構性體制安排。從世界范圍來看,各國依據本國國情、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經濟發展背景所建立的金融監管體制各有所異。從1986年中國人民銀行行使專門的中央銀行職能以來,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可分為以下幾個階段:(一)混業監管時期。1980年左右我國建立多種金融機構并存的金融體系之初,金融機構可同時經營多種金融業務,這時期我國金融經營體制實質是混業經營。與此相匹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采用了混業監管模式。1986年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條例》,首次確認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律地位,除承擔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外,在法律上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業的所有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二)分業監管時期。九十年代以后,我國金融市場在建立后高速發展,但監管體制相對脫節,甚至造成局部金融混亂的局面,金融監管開始受到重視。1993年國務院出臺《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要轉換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能,并對保險業、證券業、信托業和銀行業實行分業管理。”隨后,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法》頒布,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確立了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業的法定監管地位。1992年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成立、1998年《證券法》制定,將對證券業的監管職能從人民銀行分離;1998年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2002年《保險法》修訂,從法律上明確了保監會對全國保險業進行統一管理的職責;2003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同年12月《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制定,授予銀監會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的監管權,自此確立了沿用至今的我國“一行三會”的金融分業監管體系。(三)分業監管兼。顧協調監管時期2003年至今,隨著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范圍日趨擴大和日趨成熟,為順應經營模式的轉變,同時也是借鑒國際經驗,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開始從嚴格的分業監管開始向混業監管轉變,并在此過程中有了制度創新——2013年8月“一行三會”會同中國外匯管理局建立了“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以加強監管機構間的協調監管。2017年3月,“一行三會”會同多部門《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這被視為“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邁出的一大步”。此前,各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類業務因為監管主體和法律規章不一致,存在著極大的套利空間。此次通過聯席會議,“一行三會”及外匯局在資管的統一監管上協調一致,再加之各部門接下來將會制定的細則,能有效防止各金融機構利用監管標準不一進行監管套利并防止市場不公平競爭。
二、當前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憾
自2003年銀監會成立起算,我國分業監管體制至今只實行了十四年。我國金融業高速發展,但監管制度本身存有滯后性,導致金融監管法律制度與金融業現狀存在脫節。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缺憾造成混業經營趨勢下金融監管難以協調,并且對監管主體權責劃分的不明確也造成對多種金融業務(尤其是金融創新業務)的監督管理活動中并存著監管重疊和監管空白。(一)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不完善,監管效力有限。1.監管協調難度大在現有體制下,金融監管體制之基礎仍為分業監管,因此部門利益仍是協調監管的最大障礙。目前法律上沒有明確各監管部門在聯席會議中的權利義務以及工作目標,導致部門權責不清、監管效率低下。再者,聯席會議只是金融監管相關部門的協調議事機制,并未形成統籌監管的權威性,也沒有相關法律法規確定其監管地位。此次聯席會議統一資產管理類業務監管標準,但該標準最終需在不改變現有監管體制、不違背現有金融法律法規、兼顧各機構職能差異下作出規定,其操作難度不言而喻。2.信息共享不充分盡管《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五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六條以及中國人民銀行“三定方案”都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應當會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明確提出“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業綜合統計體系的協調”是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和任務之一,但這些規定仍屬于引導性的要求,事實上中國人民銀行與監管部門之間、監管部門之間仍未建立起系統、高效、權威的信息共享機制。(二)金融監管法律體系有缺憾,存在法律真空。1.立法層次低,可操作性不強由于法律制定本身的滯后性與金融業發展的快速性同時存在,致使對于當前的許多金融創新工具和業務的監管大多是由監管部門根據自身職責頒布規章或辦法,這些法律規范立法層次較低、缺乏權威性,不能及時徹底理清監管規范之間的沖突與協調的問題。再者,現有法律規定過于籠統,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處罰后果及量化標準,因此相關法律的可操作性也不強。2.相關制度不完善當前我國仍有許多金融監管相關制度尚未完善,主要有:一是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證券法》第三章“持續披露信息”一節,連同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對我國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做出總體上的規定。但這些規定相對簡要,很多仍缺乏向公眾披露的細則,并且披露標準相較于國際標準略寬松。二是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不完善。當前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主要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業銀行法》以及中國人民銀行2016年頒布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等作為基本框架,但事實上這些規定仍較概括,適用性不強。例如《商業銀行法》第一條規定:“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利益”,但未有利益沖突調整、處理機制。三是缺乏金融控股公司的專門立法。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業混業經營的主要表現形式,但我國在此方面存在法律空白。2003年《三大監管機構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確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監管制度”,但其沒有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原則、權責劃分做出具體規定,對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難以有效,造成多處監管重疊或監管漏洞。3.地方金融監管有形無實隨著地方經濟和地方金融的發展,在我國傳統的“自上而下”的金融監管體制下,地方(尤其是縣級以下)的金融業出現監管空白,地方政府實際上承擔了這部分監管職能。但從法律層面上看,地方政府存在著嚴重的金融監管權利和風險處置責任不對等,其實行金融監管的職能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科學規范的監管原則和標準。權責分離使得地方政府難以有效應對地方金融系統性風險,也難以保證事后處置效率。
三、我國金融業混業監管的法律對策
當前各界對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必要性已基本達成共識,但具體如何改革,除應適應我國混業經營的經營體制相適應外,還應考慮到我國的政治體制、監管水平以及監管體制本身存在的問題。(一)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短期目標和長期目標相結合。1.提升部門監管協調性和有效性。由于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尚“年輕”,監管水平較低,金融法律體系尚未完善,因此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一步到位不現實,短期內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目標應是提升部門監管協調性和有效性。有學者建議,當前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九條“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的授權,由國務院牽頭將“聯席會議”上升為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并在立法上確立其法律地位。此外,由金融監管委員會牽頭建立并完善監管信息共享機制,以促進監管部門之間政策的協調性和有效性,進而消除監管真空、監管沖突,防止監管套利。2.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雖然短期內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適宜溫和地轉向協調監管,但當我國金融業全面形成混業經營,并且監管主體積累到足夠的經驗、監管水平提升到一定程度時,我國仍應選擇混業監管模式,建立起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更能在金融業混業經營下順應金融業的發展需求,實現監管信息共享,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二)修訂和補充金融監管法律。1.推進現有金融法律法規的修訂。當前應及時理清現行金融法律體系,推進《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現行金融法律法規中與金融業發展現狀以及近期趨勢不符部分的修訂。例如,在正在審議的《證券法》修訂稿中擴大“證券”的定義和范圍,不僅包括原來的證券和股票,也應延伸到多種經濟權益憑證(包括集合理財產品等),以適應混合經營的新形勢。2.補充制定新的金融監管法律。針對當前金融監管制度的不足也應補充立法以填補法律空白。一是規范信息披露機制。有學者建議從立法上進一步明確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的具體規則,尤其需要明確風險計算的標準以及信息披露人的責任。二是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首先,推動金融消費者保護立法,可將金融消費者保護納入法定監管目標;其次,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自律機制,規范金融機構行為,從源頭上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三是補充金融控股公司立法。除整合現有金融法律法規對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規范外,許多學者認為在條件成熟時我國應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以防范和化解作為混業經營主要表現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給金融市場帶來的金融系統性風險。(三)加強金融監管監督。從立法層面完善金融監管體制固然重要,也不能忽視對監管行為的監督。當前金融反腐活動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折射出金融體制改革以來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在人員行為規范上存在諸多弊病。為防止監管人員行為扭曲,應根據權責相一致的原則,在立法上確定監管人員的責任及違法后果;同時應加大監管透明度,引導社會各界對監管行為進行監督。
法律制度對金融監管的作用探析
一、中國金融監管制度的歷史嬗變
中國金融監管始于清末,北洋政府時期金融監管形式為行業自律監管和政府監管相結合,逐漸完善于改革開放至今。經過長期的嬗變,中國金融監管系統達到了高度的統一與嚴密,監管日益呈現出法律化、體系化以及規范化,使經濟活動都處在權力機關的監管之中。近代中國金融監管的主體是財政部,新中國成立后實行了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改革開放后為了維護金融穩定發展,有效地防止失監現象發生,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逐漸由單一全能型體制向獨立于中央銀行的分業監管體制轉變。此舉措對我國金融業監管水平和監管效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重要作用,不僅在維護金融穩定發展,提高金融監管機關職責的獨立性,在審視本國情的基礎上構建激勵相容的監管制度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積極作用,而且也為后世積累了寶貴經驗。隨著經濟社會的進步,完善金融監管體系勢在必行。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在不斷堅持探索、借鑒域外、深化改革中逐步變得更加完善,成為保障金融業蓬勃發展的有力屏障。
二、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的現狀分析
最初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是央行,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督。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國際金融中心發展的需要,央行在制定貨幣政策的職能逐步顯得力不從心,在改善金融業管理,提高業務效能方面的任務越來越沉重。因此形成了銀監會和保監會,目前的“一行三會”對所有的銀行和非銀行進行實質性的監督管理。雖然在金融發展方面已經取得了功不可沒的進步,形成了頗為有效的監管體系,然而在實踐中卻暴露出了越來越多的問題,存在監管法規的滯后性和內部稽核缺乏透明性、公正性現象,使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的運行缺乏穩健性、可行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監管機構職權范圍過窄,缺乏一定獨立性、協調性。我國的監管機構實行問責機制,但監管業務常因分配任務不明確出現重復監管。金融監管機構向立法機關問責中,提出立法機關不應該對金融監管機構具體指導其如何行使權力,這體現出金融監管機構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干涉。但由于監管對象是銀行以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而金融監管機構在財務上的獨立是通過向受監管機構收取監督費用實現的,這在一定程度上滋生了腐敗現象。由于金融監管機構要對相關行政部門負責,因此其工作勢必會影響到行政機關的利益,使得難以落實“三位一體”工作責任制。(二)內部監管意識薄弱。權力是把雙刃劍,不受約束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而絕對的權力必然導致絕對的腐敗。因此,只有明確自身職責以及規范權力才能發揮積極作用。金融監管機構既是金融監督管理的主體,同時也應該成為被監督的對象,落實主體責任,查處不正之風。正是由于長期不思進取思維模式的影響,養成了固守常態。目前我國現有的監管方式比較單一,缺乏多樣性,使得內部和外部檢查沒有達成相互協調的監管鏈接。其監管手段的落后性使得難以防范金融風險,最終難以保障利益相關者以及其他公眾者的合法利益。(三)缺乏高素質隊伍建設。在當今形勢下,只有因勢而變才能適應這個時代的競爭,在全方位綜合監督的現實社會中必須具備較高的專業技能、業務水平以及知識體系,而目前我國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文化素質與監管目標不是整齊劃一的,追求欲望、各自為政,使得其在行使具體權力的過程中,只顧追求局部和個人的利益,對人民群眾的利益視而不見。因此,整個團隊缺乏實踐性、主動性和創新性,其被動性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我國監管工作的開展和效能的提升面臨著嚴峻的挑戰。
三、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的發展策略
立足現實,從我國金融監管制度不完善、執行力不足和自身建設三個方面找尋相應解決辦法,對癥下藥。科學地總結國內外經驗教訓,為我國當今金融監管制度和廉政制度的建設發展提供相應對策。(一)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建設首先要制定一套完備的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既給監管機構履行職責提供法律依據,又給受監管機構的權利行使提供法律保障。整合規范工作職責,在一體化指標中加快實施非現場檢查的網絡工程;其次要進行法律法規宣傳,金融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按照準則行使權力,同時提高受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公眾人員的避免金融風險意識,參與正當金融活動。(二)創新是事業興旺發達的不竭動力,是提升金融監管效率的希望所在轉變傳統監管方式及手段,強化執行力度、嚴格執法,加快網絡工程的發展,提高專業化水平,以公共利益為導向,以市場穩健為基準,以強力監管為手段,以信息數據為支撐,建立金融預警機制以及問責機制。其一,改善社會環境,優化升級網上平臺,讓公眾知法、守法、懂法,推動金融信息技術更好服務經濟升級。其二,加強社會監督,認真落實“四督四保”制度,潛移默化培養監督主體和監督客體的責任意識。(三)加強監管隊伍的自身建設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是提高工作協調能力的基本保證,是理順監管機構內部與外部關系的保障。第一,加強思想政治建設。應該將群眾利益放于首位,樹立服務大局意識,將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工作中應該樹立責任觀念,對徇私枉法者予以懲戒。第二,加強業務規劃建設。金融監管要遵循有目標,有理性,有規劃的方式不斷改革創新。第三,加強職責素質教育。切實履行“一崗雙責”,嚴肅查處腐敗問題。
國際金融監管協調與合作
一、當今國際金融監管的意義分析
當今國際環境十分復雜,必須對市場經濟進行監管調控,才能有效穩固市場環境。金融監管屬于經濟監管的范疇,對國際整個金融環境有一定的影響。由于金融監管的主體有所不同,可以將金融監管分為廣義與狹義,狹義的金融監管在廣義金融監管范圍內。狹義的金融監管主要是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對當今國際金融業進行監督管理控制,而廣義的金融監管不僅包括狹義金融監管的內容,還需要對金融結構進行全方位的內部控制與稽查,另外還要對同行業的自律性自主及社會中介組織進行監管,其監管范圍較大。在當今國際大環境內,各個國家的發展狀況及金融政策都存在較大的差異性,這些因素會給整個國際經濟帶來相應的消極影響,因此為了避免國際金融在發展過程中的風險,應全面開展國際金融監管工作,需要各個國家監管當局的長期合作與交流。由于當今國際金融市場發展中不受任何一個國家貨幣的約束,其是一個較為獨立的市場,在這種形勢下必須強化各國之間的金融監管與協調,不然的話,一旦出現金融問題,極易導致國際金融危機或者金融動蕩,從而造成整個國際金融環境不穩定的狀況。基于金融危機的影響性與威脅性,應對國際金融環境進行嚴格監管。金融監管機構及工作人員積極面對金融問題,不斷優化當今國際金融環境,從而促進各國金融經濟的迅速發展,可以說國際金融監管是提高國際綜合實力,帶動各國經濟發展的重要舉措,對各國社會經濟發展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二、金融監管國際化趨勢研究
當前,國際金融逐漸趨于全球化,金融全球化對于各國社會經濟發展可以說是一把雙刃劍,其影響是利弊續存。從積極角度來看,金融監管趨于全球化,能夠提高各個國家的生產力,確保資金的穩定流通,提高資金利用率,對國際投資及貿易發展都有重要的促進們用,實施的好能夠快速推動金融產品的大力開發,促使金融產品不斷在實踐中得以創新。并且合理的金融監管可以使各國金融機構之間形成良睦競爭,為各個國家的金融發展提供國際化平臺,從而不斷完善與健全各國金融體制,強化各個國家的金融業務交流。從消極角度來看,實施國際金融監管,加大了各國金融政策自主性的難度,從而使各個國家的金融經濟安全面臨一定的挑戰與風險。比如在金融監管工作中發現有些發展中國家在金融活動中沒有認清自身所處的金融經濟環境及本國國隋,從而做出一些不切實際且不符合本國國情的金融政策,有些國家對金融市場的開放時間過早,且對金融經濟管制較為放松,這樣會導致金融經濟發展不穩定等狀況,增大了泡沫經濟的成分。現今國際金融監管國際化發展進程中還面臨諸多問題,這些問題制約了國際金融監管的實施效果,其問題主要表現在三方面,首先,國際金融監管主體具有復雜性,之所以說其復雜是因為其在監管過程中牽涉到各個國家及地區所有的金融監管當局、金融監管機構及區域性、全球性金融組織。由此可見,需要進行監管的部門、人員及內容較多,從而給國際金融監管人員帶來了較大的難度。其次,國際金融監管對象具有廣泛性,銀行機構、非銀行機構、金融衍生產品市場、證券市場等都屬于國際金融監管的范疇。隨著國際金融市場參與者的不斷增多,其所產生的金融監管對象也隨之增多,給金融監管工作帶來了極大的難度。再者,國際金融監管在工作執行中易受利益制約,比如金融監管工作人員在監管過程中涉及到某個國家的經濟利益,那么就會遭到該國家的不認同,在這種情況下國際金融監管工作是無法正常開展的,因此在國際金融監管工作中要綜合考慮各個國家的基本國情及金融市場經濟發展狀況,從而有針對性的開展國際金融監管活動,在金融監管實踐活動中不斷優化國際金融環境,帶動各個國家金融經濟發展,提升各國綜合實力。
三、當今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的形式研究
在當前國際經濟發展過程中,由于各個國家的金融環境及經濟發展的快慢不同,它們的政策環境、金融制度及監管方式等都存在明顯的不同,正是這些不同造就了國際金融監管合作形式的多元化。國際金融監管合作主要有兩種形式呈現,一種是規則性協調,另一種則是相機性協調。所謂的規則性協調就是根據本國金融環境實際特征及金融監管實施狀況制定明確的監管規則,比如法律條款、協定及指導性條文等等,以此來規范各個國家對外開放的金融政策,從而使各國之間在金融經濟發展中建立良好互助的合作關系。利用該方式形成的合作關系目的性十分明確,且具有連續性。而相機性協調形式則是利用一些不明文規定,同時根據國際金融經濟變化趨勢及各個國家經濟發展實際狀況,而后由國際金融監管相關工作人員通過與各國協商的方式針對國際金融監管中存在的某一特定問題進行分析,并制定切實可行的解決對策。在國際金融監管合作中采用這種形式具有較強的時效性、靈活性與針對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合理改善國際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從而不斷向國際金融監管的目標邁進。從國際金融監管合作頻率角度上來說,國際監管合作可以分為經常性國際合作與臨時性國際合作,經常性國際合作主要是針對某個國家或者某一領域內存在的金融問題環進行經常性的、不間斷的監管合作,比如說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時常會為了解決匯率問題,協調各國匯率平衡為進行長期合作,這就屬于經常性國際合作。臨時性國際合作則是針對某一國家或者某一地區在金融經濟發展中突然發生的問題,臨時組織成員對其做出政策性調整及高進,做出相應的補救措施,有效解決本國金融存在的問題,使金融經濟穩步發展。從國際金融監管合作區域范圍上來說,國際金融監管合作可以分為區域性國際監管合作、全球性國際金融合作、綜合性國際合作及專門化金融合作。區域性國際監管合作主要是指不同金融監管主體在一定區域范圍內共同進行的多邊合作,比如說歐盟為了各成員國在經濟金融方面的利益發起的合作就屬于區域性國際金融合作。全球性國際金融合作主要是指不同金融監管主體在全球范圍內進行的金融監管合作,例如世界貨幣基金組織及貿易組織所發起的多邊金融經濟合作。綜合性國際合作是指各個國家涉及金融經濟發展多個領域的國際合作,比如各個國家在銀行、保險、證券、投資及金融等多個領域的相互交流。專門化金融監管合作主要指金融監管合作主體在某一特定金融領域內的交流光合作用,一般情況下這種合作形式常用于銀行及投資方面。
對商業銀行與金融監督部門關于不良貸款的分析
內容提要本文從日本、中國的國有商業銀行具有高不良貸款的現實出發研究金融監管部門(代表政府,屬于委托人,比如日本的大藏省或現在的金融監管廳)與國有商業銀行各分支機構的經理人員(人)的行為,第一部分的引言強調研究金融監管部門與國有商業銀行各分支機構的經理人員行為的必要性,并且對現有文獻進行了回顧。第二部分研究委托人與人在支付矩陣下的行為,第三部分得出結論:在不考慮市場風險和預算軟約束的情況下,銀行不良貸款的產生是因為金融監管部門與商業銀行在不同的行為參數下,各自依賴自己的行為參數從效用最大化出發進行博弈的結果。
關鍵詞國有商業銀行行為支付矩陣金融監管部門概率
一、引言:研究金融監管部門和國有商業銀行經理行為的必要性
1998年10月,官方報道日本銀行機構的不良貸款達到6000億美元,部分分析家認為日本銀行機構的不良貸款達到10000億美元,占未回收貸款的20%。
國務院總理于2003年1月24日在全國銀行、證券、保險工作會議上指出,金融系統要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部署,認清形勢,把握大局,深化金融改革,有步驟地擴大金融對外開放,改進和加強金融監管,提高金融服務水平,加強金融隊伍建設,確保金融安全、高效、穩健運行。
原中國人民銀行戴相龍行長在2002年3月的“中國發展高層論壇”上宣布,2001年末中國國有商業銀行不良債權為貸款余額的25.37%。
金融監管形式的選擇研究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和經濟全球化進程的進一步加快,為我們的金融業帶來了日新月異的變化,國內的金融業逐漸和國際金融業融合發展。金融的全球化發展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資本的多元化和流動性提高了資源在全球的合理分配,另一方面瞬息萬變的金融經濟也給我國的金融監管帶來了嚴峻的考驗。因此,在新形勢下怎樣選擇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監管模式意義重大。
一、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狀況以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現狀
我國目前的金融行業實行的是分業監管模式。自1983年,工商銀行脫離中國人民銀行,宣布人民銀行集貨幣政策、商業銀行和金融監管職能于一身的舊金融管理體制的結束,我國初步形成現代化的金融監管模式;在1984到1993年間,我國金融行業混業經營、監管的現象十分明顯;在20世紀的90年代,我國金融行業衍生的產品不斷增加、資本市場、保險業迅速發展,直到2003年銀行監理會的成立,是我國金融行業最終形成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局面,因此形成了“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模式。
(二)我國金融監管模式存在的問題
1.證券、銀行、保險相互間的業務劃分日益模糊,削弱了分業監管的力度,增加了金融監管的難度。證券、銀行、保險都是金融市場的共同體,在資金的清算通融上有著密切的聯系,這就造成了三個行業業務之間的交叉。行業之間的業務交叉,分工不明,加大了金融監管的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