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法4
時間:2022-02-14 0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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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法)畢竟是建筑市場招投標活動的一本大法,不可能對復雜的招標過程中的各種細節及有關問題規定得很嚴格和十分具體。因而不可避免地會在工程招標實踐中和招投標的具體操作中遇到很多實際問題和難點,這就需要從事該項具體工作的同志,在實踐的基礎上,不斷總結經驗,取利除弊,研究制定與招標法相配套的法規,同時對法律中的有關概念不斷做出釋義,使其符合不斷發展的市場經濟要求。本文結合工作實踐,對《招標法》中投標標價“低于成本”的有關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與廣大讀者共探什么是成本價,以及成本價的確定方法。
1、《招標法》中關于低于成本價的有關規定
1.1具體規定是《招標法》中的四十一條: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有關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價格最低;但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標報價低于成本價的除外。
1.2《招標法》的立法宗旨
《招標法》第一條明確規定立法宗旨的目的之一“提高經濟效益”。提高經濟效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特別是我國即將加入WTO的今天,是市場主體投資和承包方效益的雙贏原則,而不是只有一方盈利,換來另一方的賺錢,這有失市場經濟公平、公正合理原則,也不符合經濟一體化的全球戰略,所以不能將投標認定為主要是壓低工程造價的一種方法,如果以壓低造價為目的,工程招標也就失去了廣泛的意義。
2、成本價格的基本含義
2.1成本價的概念
所謂成本價,是在一定生產技術和生產階段花費在商品上的全部費用。建筑工程作為商品,同樣不失其色彩,也是工程建設花費在建筑產品上的全部費用。這其中有社會平均水平成本價,個別企業成本價。從《招標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分析,明顯是指個別企業成本價標準。顯然在市場的招投標運行中很可能出現兩種價格水平,一種是以政府指導價所組成的市場中準成本價水平,另一種為企業的成本價水平。作為我國解放后實施工程造價管理,這種政府指導成本價水平是可以隨時制作的——即以社會平均水平,以社會平均消耗確定工程基本價格,以達到價格法中提出的確定價格標準。關于個別企業成本問題,是一個復雜而有待研究的問題。建筑工程個別成本相對于制造成本是很難測算的。所以企業的個別成本應該說是以往的成本,并不是招標工程的實際成本。分析了這樣一個簡單的道理,我們認為,企業投標時,投標價格不能低于以往同類工程經修正后的價格水平。這樣就引起了一個具體問題,是對現有工程招標,還是對以往工程招標的問題。對這樣一個復雜有待進一步研究的問題。不可能僅靠《招標法》中對其市場行為的基本約束來作為操作的惟一依據,這顯然是十分困難的,需要對其可操作性,個別成本價的確定方法進行研究,并提出有關法規,以實現成本價的操作性。
2.2虛擬成本價的確定基本方法
分析建筑成本(目前很難確定一個準確的個別項目的成本價,這主要是工程價格中的成本中,間接費部分沒有分攤到具體工程中去,而是采用收支平衡法來進行年度結算)或其他工業成本,在兩種成本的理論分析中,可以說其基本的表現形式為正態分布,所以就可以用正態分布來確定工程價格的虛擬成本。由于工程實際運作中的變化千差萬別,如地基因素、設計中的材料用量、施工人員的技術水平,以及管理水平,都對成本有所影響。加之企業間同類工程的個數有限,有可能正態分部離散性更加擴大,采用此種方法確定企業成本應十分慎重。
2.3推薦企業確定成本價的方法
我國實行市場經濟后,政府在建筑工程的定價,由當初的定額定價(也就是政府定價)逐步轉變為政府指導價(有的地方提出了以政府指導價為基礎,以市場因素為主的浮動價格體系)。企業可以根據政府的指導價(或浮動因素)結合企業的特點、工程的具體情況,確定自己的工程成本。(應該說政府有關部門在掌握工程成本價的數量上要較之企業來說是數十倍的關系,確定的正態公布圖有可能更準確)這樣就有一個如何確定中準成本價確定問題。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
確定政府指導價中有關單價和費率,其單價應該說是社會的必要勞動量,其費率應該說是社會的必要費率,而不是行業的平均先進水平。考慮到上述供求關系的升降影響其價格總水平,在確定其費率和利潤時應適當低于社會平均數。
3.關于評審價格最低問題
《招標法》中提出的評審價格,應該說不是企業的報價,僅用工程報價充當評審價格是不公平的。
根據國外的經驗,評審價格應是符合招標實質性條件的全部費用,而不是報價最低就可以中標。1996年,筆者隨省建委組織的工程造價管理考察團考察美國時,美國人談了他們對綜合評審價格的看法:他們認為工程招標時,報價不是定標的惟一依據,而是綜合評審價格低者才能得標。評審時應考慮工期、質量等因素。如他們介紹了紐約一段高速公路的評標情況,可供我們考慮。
紐約有段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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