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裁定書
時間:2022-11-25 03: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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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字第號
申訴方:××縣豐收公社富裕大隊
人:孟××男50歲會計
被訴方:××果品公司
人:王××男40歲業務員
申訴方與被訴方于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五日簽訂西瓜合同十萬斤,貨發到被訴方火車站后,由于質量和價格問題被訴方拒收發生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申訴方于一九八一年八月五日申請仲裁。為避免造成更嚴重的財產損失,根據被訴方申請,本會特裁定如下:
××果品公司應于八月八日前將存放在某火車站的十萬斤西瓜按質論價先行變賣,保存價款,嗣后處理,特此裁定。
仲裁員:趙××
×年×月×日(印章)
書記員:周××
頒布單位:國家工商管理局
頒布日期: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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