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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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03年7月26日通過)
總則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先進青年的群眾組織,是廣大青年在實踐中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學校,是中國共產黨的助手和后備軍。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綱領,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行動指南,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團結全國各族青年,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為最終實現共產主義而奮斗。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發展壯大,始終站在革命斗爭的前列,有著光榮的歷史。在建立新中國,確立和鞏固社會主義制度,發展社會主義的經濟、政治、文化的進程中發揮了生力軍和突擊隊作用,為黨培養、輸送了大批新生力量和工作骨干。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共青團根據黨的工作重心的轉移,緊密圍繞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開展工作,為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作出了重要貢獻,促進了青年一代的健康成長。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在現階段的基本任務是:堅定不移地貫徹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中,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接班人,努力為黨輸送新鮮血液,為國家培養青年建設人才,團結帶領廣大青年,自力更生,艱苦創業,積極推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貢獻智慧和力量。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堅持對青年的教育和引導,組織青年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廣泛開展黨的基本路線教育,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思想教育,社會主義道德教育,近代史、現代史教育和國情教育,民主和法制教育,增強青年的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強精神,樹立正確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對團員還必須進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和共產主義遠大理想教育。努力幫助青年學習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吸收和借鑒人類社會創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抵御資本主義和封建主義腐朽思想的侵蝕,不斷提高青年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帶領青年在經濟建設中發揮生力軍和突擊隊作用,充分調動和發揮青年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組織青年參加改革開放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實踐,促進科教興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樹立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觀念,掌握和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學習和適應現代管理方式,誠實勞動,勇于創新,為發展社會生產力,增強綜合國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實現我國經濟發展的戰略目標建功立業。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充分發揮黨聯系青年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積極協助政府管理青年事務,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青年的具體利益,圍繞黨的中心任務,開展適合青年特點的獨立活動,關心青年的工作、學習和生活,切實為青年服務,向黨和政府反映青年的意見和要求,開展社會監督,同各種危害青少年的現象作斗爭,保護和促進青少年的健康成長。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高舉愛國主義旗幟,堅決維護和發展全國各族青年之間的團結友愛,加強同香港特別行政區青年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青年同胞、臺灣青年同胞和海外青年僑胞的團結,按照“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共同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完成。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在維護我國的獨立和主權,堅持和平友好、獨立自主、相互學習、平等合作、共同發展的基礎上,積極發展同世界各國青年組織的交往和友好關系,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維護世界和平,促進人類進步。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要完成現階段的基本任務,必須不斷加強團的建設。要發揚優良傳統和作風,生動活潑、富于創造性地開展工作,把共青團建設成為團結教育青年的堅強核心。團的建設必須貫徹以下基本要求: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不動搖。全團要用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基本路線統一思想和行動,團的各項工作都必須服從和服務于經濟建設這個中心;必須把堅持改革開放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統一起來,使黨的基本路線在團的工作中得到全面貫徹。
(二)堅持黨建帶團建。把黨的要求貫徹落實到團的建設之中,使團的建設納入黨的建設總體規劃。
(三)堅持先進性與群眾性的統一。教育、引導青年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發揮團員的模范作用;廣泛團結青年,與青年保持密切的聯系。
(四)堅持把竭誠服務青年作為團的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更好地吸引和凝聚青年。
(五)堅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共青團根本的組織原則。要充分發揚民主,切實保障團員的民主權利。要實行正確的集中,加強組織性和紀律性,保證團的決議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
(六)堅持不懈地抓好基層建設。基層組織是團的一切工作的基礎。團的領導機關要確立基層第一的觀念,發揚務實、求實的作風,深入基層,服務基層,不斷增強基層活力。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受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領導,團的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受同級黨的委員會領導,同時受團的上級組織領導。
第一章團員
第一條年齡在十四周歲以上,二十八周歲以下的中國青年,承認團的章程,愿意參加團的一個組織并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團的決議和按期交納團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
團員年滿二十八周歲,沒有擔任團內職務,應該辦理離團手續。
團員加入共產黨以后仍保留團籍,年滿二十八周歲,沒有在團內擔任職務,不再保留團籍。
第二條團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團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不斷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本領。
(二)宣傳、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積極參加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努力完成團組織交給的任務,在學習、勞動、工作及其他社會活動中起模范作用。
(三)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團的紀律,執行團的決議,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提倡共產主義道德,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為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爭。
(四)接受國防教育,增強國防意識,積極履行保衛祖國的義務。
(五)虛心向人民群眾學習,熱心幫助青年進步,及時反映青年的意見和要求。
(六)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于改正缺點和錯誤,自覺維護團結。
第三條團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團的有關會議和團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接受團組織的教育和培訓。
(二)在團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在團的會議和團的報刊上,參加關于團的工作和青年關心的問題的討論,對團的工作提出建議,監督、批評團的領導機關和團的工作人員。
(四)對團的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團的上級組織提出。
(五)參加團組織討論對自己處分的會議,并且可以申辯,其他團員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
(六)向團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委員會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并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
團的任何一級組織或個人都無權剝奪團員的權利。
第四條接收團員必須嚴格履行下列手續:
(一)申請入團的青年應有兩名團員作介紹人。
(二)介紹人應負責地向被介紹人說明團章,向團的組織說明被介紹人的思想、表現和經歷。
(三)要求入團的青年要向支部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入團志愿書,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和上級委員會批準,才能成為團員。被批準入團的青年從支部大會通過之日起取得團籍。
第五條新團員必須在團旗下進行入團宣誓。誓詞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團的章程,執行團的決議,履行團員義務,嚴守團的紀律,勤奮學習,積極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為共產主義事業而奮斗。
第六條團員由一個基層組織轉移到另一個基層組織,必須及時辦理組織關系轉接手續。
第七條對于模范履行團員義務、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保衛祖國的事業中有顯著成績的團員,團的組織應當給以獎勵。
獎勵分為:通報表揚,由團的中央、省、市(地)、縣級委員會和基層團委授予優秀共青團員稱號。
第八條對于不執行團的決議、違反團章的團員,團的組織應當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進行批評和幫助,情節嚴重的,給以紀律處分。
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開除團籍。
留團察看的時間為六個月或一年。團員在留團察看期間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得作青年入團的介紹人。留團察看期滿,改正了錯誤的,應當及時恢復其團員的上述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團籍。
第九條對團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報上級委員會批準。
對團員給以開除團籍的處分,必須經縣級委員會或被縣級以上團的委員會授權的團的基層委員會批準。
第十條團的組織對團員作出處分決定,必須嚴肅慎重,實事求是。支部大會在討論決定對團員的處分時,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吸收本人參加,認真聽取他的意見。決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團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
第十一條團員有退團的自由。團員要求退團應向支部委員會遞交書面報告,由支部大會決定除名,并報上級委員會備案。
團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交納團費、不過團的組織生活,或連續六個月不做團組織分配的工作,均被認為是自行脫團。團員自行脫團,應由支部大會決定除名,并報上級委員會批準。
第二章團的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團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是:
(一)團員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
(二)團的全國領導機關,是團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產生的中央委員會。地方各級團的領導機關,是同級團的代表大會和它產生的團的委員會,團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三)團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外,都由選舉產生。
(四)團的各級領導機關應當經常聽取并認真處理下級組織和團員的意見;團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范圍內的問題。團的各級組織要使團員對團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
(五)團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第十三條團的各級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適當的工作部門。團的縣級以上各級委員會可以派出代表機關。
在團的各級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同級黨的組織和上級團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經過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見,可以調動或指派團組織的負責人。
第十四條團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要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候選人的產生要廣泛發揚民主,候選人名單要充分醞釀討論。可以直接采用候選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選舉,也可以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后進行等額正式選舉。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團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中的專職團干部調離團的崗位,其委員或候補委員的職務自行卸免。委員缺額由候補委員按得票多少依次遞補,卸免和遞補須經全會確認。
第十五條團的縣級和縣級以上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由代表大會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可以增選委員會的部分成員。增選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數額,不得超過該級代表大會選出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
第十六條有關全團性的工作,由團的中央委員會作出決定,統一部署。
各級團組織的報刊和其他宣傳工具,必須宣傳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宣傳團的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與工作任務,反映青年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章團的中央組織
第十七條團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及產生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第十八條團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查和批準中央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全團的工作方針、任務和有關重大事項;
(三)修改團的章程;
(四)選舉中央委員會。
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團的全部工作。
第十九條團的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選舉第一書記一人和書記若干人,組成書記處。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書記處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
第四章團的地方和軍隊的組織
第二十條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轄市、自治州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
團的縣(市、旗)、自治縣、市轄區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
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由同級團的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同級黨的委員會和團的上級委員會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二十一條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查和批準同級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本地區團的工作任務和有關重要事項;
(三)選舉同級委員會;
(四)選舉出席上一級團的代表大會的代表。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團組織的指示和同級團的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方團的工作,定期向上級團的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二條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各該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行使委員會的職權。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組成,必須經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團的委員會批準。
第二十三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團的工作,是軍隊和武警部隊政治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軍隊和武警部隊中團的組織在黨的委員會和政治機關的領導下,根據團中央委員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或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政治部的規定和指示進行工作。
第五章團的基層組織
第二十四條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團體、社會中介組織、人民解放軍連隊、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團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建立團的基層組織。
團的基層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和團員人數,經上級團的委員會批準,分別設立團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
在基層委員會、總支部下建立支部。如果工作需要,在基層委員會下也可以建立總支部。在一個支部內可以分若干個小組。
支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由團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或三年,其中大、中學校學生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一年。基層委員會由團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三年至五年。
第二十五條團的基層組織設置應從實際出發,可以不完全與黨組織和行政建制對應。適應街道社區、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團體、社會中介組織等單位和領域的特點,靈活設置團的組織。
第二十六條團的基層組織是團的工作和活動的基本單位,應該充分發揮團結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它的基本任務是:
(一)組織團員和青年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
(二)宣傳、執行黨和團組織的指示和決議,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充分發揮團員的模范作用,團結帶領青年積極投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為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作貢獻。
(三)教育團員和青年學習革命前輩,繼承黨的優良傳統,發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樹立與改革開放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新觀念,自覺抵制不良傾向,堅決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四)了解和反映團員與青年的思想、要求,維護他們的權益,關心他們的學習、工作、生活和休息,開展文化、娛樂、體育活動。
(五)對要求入團的青年進行培養教育,做好經常性發展團員工作,收繳團費,辦理超齡團員的離團手續。
(六)對團員進行教育和管理,健全團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監督團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團員的權利不受侵犯,表彰先進,執行團的紀律。
(七)對團員進行黨的基本知識教育,推薦優秀團員作黨的發展對象;發現和培養青年中的優秀人才,推薦他們進入更重要的生產和工作崗位。
第六章團的干部
第二十七條團的干部是團的工作的骨干。共青團要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大膽選拔年輕干部,保持團干部隊伍年輕化的優勢,努力實現團干部隊伍的革命化、知識化和專業化,在“保留骨干、以資熟手”的同時,不斷為黨和國家輸送年輕干部。
第二十八條團的各級領導干部要做團員和青年的表率,模范地履行團員的各項義務,刻苦學習、勤奮工作、勇于創造、自覺奉獻,做黨放心、青年滿意的干部。
(一)政治上要堅強。具有相應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水平,自覺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
(二)學習要刻苦。帶頭學習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和現代管理知識,不斷提高思想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
(三)工作要勤奮。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責任感,勤于思考,勇于創新,知難而進,積極主動地在青年中開展工作,努力做出實績。
(四)作風要扎實。朝氣蓬勃,實事求是,發揚民主,敢想敢干,深入基層,調查研究,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不搞形式主義,不沾染官僚習氣,熱心為青年服務,做青年的知心朋友。
(五)品德要高尚。顧全大局,公道正派,團結同志,助人為樂,誠實謙虛,清正廉潔,有自我批評精神,自覺接受團員和青年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團的各級組織負有協助黨管理團干部的責任。要加強對團干部的選拔和培養,建立正規的培訓制度,辦好各級團校和培訓班;建立和健全團干部的考核制度;主動向有關黨委和團委推薦下級或同級團組織負責人人選,對團干部的調動提出建議。
團的各級組織要關心團干部的工作、學習、生活和休息,努力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問題,積極為他們的成長和轉業創造條件。
對工作有顯著成績的團干部,團的組織應當給以表揚和獎勵。
第三十條團干部要認真了解黨組織工作全局,主動匯報團的工作情況,積極負責地發表意見,結合團的工作實際,創造性地完成黨組織交給的任務。
第七章團旗、團徽、團歌、團員證
第三十一條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旗旗面為紅色,象征革命勝利;左上角綴黃色五角星,周圍環繞黃色圓圈,象征中國青年一代緊密團結在中國共產黨周圍。團的重要會議以及團日活動可以使用團旗。
第三十二條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徽的內容為團旗,齒輪,麥穗,初升的太陽及其光芒,寫有“中國共青團”五字的綬帶。它象征著共青團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的光輝照耀下,團結各族青年,朝著黨所指引的方向奮勇前進。團的組織和團員應按規定使用團徽。
第三十三條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歌為《光榮啊,中國共青團》。
第三十四條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員證封面為墨綠色,象征著青春和朝氣蓬勃的青年運動;封面上方印有紅色燙金團徽,象征著共青團是團結教育青年的核心。團的組織和團員應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團員證。
第八章團的經費
第三十五條團的經費來源主要是:團員交納的團費、黨和政府以及企事業單位關于青少年事業的專項經費、團屬經濟實體收益、正當的社會資助和團組織的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團費的交納和管理使用辦法由中央委員會統一規定。
第三十七條團屬經濟實體,必須認真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為社會經濟發展服務,為青少年健康成長服務,為團的事業服務。
第九章團同少年先鋒隊的關系
第三十八條中國少年先鋒隊是中國少年兒童的群眾組織,是少年兒童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學校,是建設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預備隊。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受中國共產黨的委托領導中國少年先鋒隊的工作。共青團要發揚“全團帶隊”的傳統,健全少先隊組織的各級工作機構,支持少先隊創造性地開展活動,保護和關心少年兒童的成長,堅持以社會主義思想和共產主義精神教育少年兒童,引導他們聽黨的話,好好學習,天天向上,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護公共財物,鍛煉身體,培養能力,努力成長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合格人才,做共產主義事業的接班人。
中學共青團組織應加強對少先隊員入團前的培養教育,少先隊組織應積極推薦優秀少先隊員作團的發展對象。
第三十九條團的組織選派優秀團員或者聘請思想進步、作風正派、知識豐富、熱愛少年兒童的教師、先進人物以及其他人員,擔任少年先鋒隊的輔導員,并從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關心他們,幫助他們不斷提高政治和業務水平。對有顯著成績的輔導員和少先隊工作者,應當給以表揚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