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9 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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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主動發現、主動發展

我校的區級課題——小學“雙主”課堂教學策略的實踐研究即:創設情景,主動發現、主動發展,旨在牢固確立以學生發展為本的教育思想和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和實踐能力為重點,將學生接受知識的過程變為能動參與過程,在獲取知識的過程中培養學生主動學習、主動探求、主動溝通、主動運用、主動完善的能力,變學生的被動發展為主動發展,教師為學生的主動發展創設條件,推動學生從已知領域向未知領域遷移,在實踐探索中形成自我體驗、自我感悟,進而獲取知識,培養良好的學習習慣和學習品質,提高學習能力和創新能力。

一、操作結構及要素:

1、操作結構:

教師活動

引發主動

激發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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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銷售主動權

一、前言

市場在變,競爭在變。市場競爭日趨增強的激烈性和對抗性,要求企業經營更加深入化和細致化,提高市場資源的可控程度。而銷售渠道作為企業最重要的資源之一,其“自我意識”和不穩定性對企業的經營效率、競爭力和經營安全形成的局限和威脅卻逐漸顯現,對銷售渠道的重新整合成為企業關注的話題。

銷售渠道是企業最重要的資產,同時也是變數最大的資產。它是企業把產品向消費者轉移的過程中所經過的路徑。這個路徑包括企業自己設立的銷售機構、商、經銷商、零售店等。對產品來說,它不對產品本身進行增殖,而是通過服務,增加產品的附加價值;對企業來說,起到物流、資金流、信息流、商流的作用,完成企業很難完成的任務。不同的行業、不同的產品、企業不同的規模和發展階段,銷售渠道的形態都不相同,決大多數銷售渠道都要經過由經銷商到零售店的這兩個環節。為了滿足零售店的需求,也為了自己的利潤最大化,很少有經銷商只一家的產品,而是有自己的產品組合。

二、銷售渠道的變革

傳統銷售渠道中的經典模式是廠家——總經銷商——二級批發商——三級批發商——零售店——消費者,這樣的銷售網絡存在著先天不足。在許多產品可實現高利潤、價格體系不透明、市場缺少規則的情況下,銷售網絡中普遍存在的“灰色地帶”使許多經銷商實現了所謂的超常規發展。多層次的銷售網絡不僅進一步瓜分了渠道利潤,而且經銷商不規范的操作手段如競相殺價、跨區銷售等也常常造成嚴重的網絡沖突;更重要的是,經銷商掌握的巨大市場資源,幾乎成了廠家的心頭之患——銷售網絡漂移,可控性差,成了說不定哪天就會掉下來的一把利劍。改革勢在必行。由此,我國企業的銷售網絡進入了一個多元化發展的新階段。

首先,渠道體制由金字塔式向扁平化方向轉變。傳統的銷售渠道呈金字塔式的體制,因其廣大的輻射能力,為廠家產品占領市場發揮出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在供過于求、競爭激烈的市場營銷環境下,傳統的渠道存在著許多不可克服的缺點:一是廠家難以有效地控制銷售渠道;二是多層結構有礙于效率的提高,且臃腫的渠道不利于形成產品的價格競爭優勢;三是單項式、多層次的流通使得信息不能準確、及時反饋,這樣不但會錯失商機,而且還會造成人員和時間上的資源浪費;四是廠家的銷售政策不能得到有效的執行落實。因而,許多企業正將銷售渠道改為扁平化的結構,即銷售渠道越來越短、銷售網點則越來越多。銷售渠道短,增加了企業對渠道的控制力;銷售網點多,則增加了產品的銷售量。如部分企業采用廠家——經銷商——零售商模式供貨;一些企業在大城市設置加工配送中心,直接面向經銷商、零售商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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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服務交流

開展5項專題調研,突出六大類項目,加大“三個千億”工程實施力度、加快重點工程建設、推進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加強監測預警和及早謀劃20**年工作思路……

“標本兼治、保穩促調”,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決策部署。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的這一決策,省發改委在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中扎實開展“送服務、促發展”六大行動。

早謀劃,早行動。省發改委堅持超前思考、主動服務,提前謀劃20**年的工作思路和舉措: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宏觀環境和主要趨勢分析,經濟發展總體思路及重點工作任務,社會發展總體思路及重點工作任務,體制改革的總體思路和創新舉措,促進投資較快增長、抓好“三個千億工程”的總體思路及措施研究,促進經濟轉型升級的重點及舉措等……一項項戰略之舉,折射出的是推進科學發展、加速我省經濟增長的決心和膽略。

以重大工程為抓手,推動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以“三個千億”工程為抓手,銜接“十一五”重大建設項目規劃及重大工業、高技術產業等專項年度計劃,省發改委扎實推進一批有利于改善投資結構、促進經濟轉型升級的重大項目。

今后半年里,寧杭客運專線浙江段、杭甬客運專線、杭州鐵路東站擴建工程、嘉興至紹興跨江通道……一批重大項目都會在省發改委“快馬加鞭”的辦事效率下盡快開工,進一步落實責任制,發揮重點建設推進機制的作用,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和各地政府做好重大項目的政策處理協調與服務,形成上下聯動、部門聯手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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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主動發現、主動發展

我校的區級課題——小學“雙主”課堂教學策略的實踐研究即:創設情景,主動發現、主動發展,旨在牢固確立以學生發展為本的教育思想和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和實踐能力為重點,將學生接受知識的過程變為能動參與過程,在獲取知識的過程中培養學生主動學習、主動探求、主動溝通、主動運用、主動完善的能力,變學生的被動發展為主動發展,教師為學生的主動發展創設條件,推動學生從已知領域向未知領域遷移,在實踐探索中形成自我體驗、自我感悟,進而獲取知識,培養良好的學習習慣和學習品質,提高學習能力和創新能力。

一、操作結構及要素:

1、操作結構:

教師活動

引發主動

激發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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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請柬主動回復

■請柬應提前7天送賓客

婚禮的請柬一般應提前7天送到要請的賓客手中,以便客人安排時間。請柬一定要正式,注明準確的時間、地點,是否安排婚宴等細節,如果婚禮舉辦的地點較偏還應在請柬上附上交通圖,以便客人前往。再有,請柬上一定要有新郎新娘的簽名,讓客人清楚誰要辦婚禮。

受邀請的人應當在接到請柬時和婚禮前兩三天主動與新人聯系,確定自己是不是能出席,有幾個人一同去,以便對方安排。新人們為籌備婚禮已經非常忙碌,讓他們婚禮前一兩天再挨個確認客人實在有些失禮。婚禮當天客人不應遲到,并按主方的安排就座。

案例一

請柬不署名客人要猜謎

某一婚慶吉日前一周,陳先生一次收到了五六份請柬,等吉日前兩三天準備向邀請者確認出席情況時,陳先生犯了難:有一份請柬沒有署名,該和誰聯系呢?請柬是單位傳達室送到自己辦公桌上的,那兩天接到的詢問請柬有沒有收到的電話也有好幾個,實在想不起來這是哪個親友的婚禮,也沒有線索,不回復又不合適,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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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請柬主動回復

■請柬應提前7天送賓客

婚禮的請柬一般應提前7天送到要請的賓客手中,以便客人安排時間。請柬一定要正式,注明準確的時間、地點,是否安排婚宴等細節,如果婚禮舉辦的地點較偏還應在請柬上附上交通圖,以便客人前往。再有,請柬上一定要有新郎新娘的簽名,讓客人清楚誰要辦婚禮。

受邀請的人應當在接到請柬時和婚禮前兩三天主動與新人聯系,確定自己是不是能出席,有幾個人一同去,以便對方安排。新人們為籌備婚禮已經非常忙碌,讓他們婚禮前一兩天再挨個確認客人實在有些失禮。婚禮當天客人不應遲到,并按主方的安排就座。

案例一

請柬不署名客人要猜謎

某一婚慶吉日前一周,陳先生一次收到了五六份請柬,等吉日前兩三天準備向邀請者確認出席情況時,陳先生犯了難:有一份請柬沒有署名,該和誰聯系呢?請柬是單位傳達室送到自己辦公桌上的,那兩天接到的詢問請柬有沒有收到的電話也有好幾個,實在想不起來這是哪個親友的婚禮,也沒有線索,不回復又不合適,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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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服務講實效體會

市經濟工作黨委成立以來,我們按照市委“維護全局、綜合協調、協管干部、共謀發展”要求,堅持連續性、開創性和探索性有機結合,全面啟動黨委的工作。

同時積極思考、分析新的工作黨委與過去大口黨委工作的不同點,在聯系實際、努力探索特色的同時,積極推進各項工作。

全新的黨建工作和特點

市經濟工作黨委作為一種全新的工作模式,體現了這樣幾個特點:

一是黨委機構與行政機構不再一一對應。以前,大口黨委與政府職能部門是互相對應緊密結合的,在這次機構改革中,四委五局等部門的黨的工作是以我們這一市委派出的機構聯結起來的。

二是黨委職責起了很大變化。著重于“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側重依靠黨的方針、政策,發揮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斗力,以及黨推薦、培養和監督干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來實現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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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體驗教學欣賞總結

一、研究概況:

1、課題研究背景

新課程提出了“以人為本”的教育理念。教師在課堂教學中以學生為主體,運用恰當的教學手段,形成有效的教學互動,才能達到良好的課堂教學效果。音樂新課程倡導“以審美為核心”,其中反映了“以人為本”教育思想,是以直接關注“人”的發展為根本目標的,因此,音樂課教學中教師應把握新課程理念,把握課堂教學規律,引導和激發學生的審美情趣,提高審美能力,最大限度地開發學生的心智潛能,使其健康成長。“主動體驗”音樂教學模式就是在這一教育教學目標的前提下進行構建和實施的。

2、模式的具體操作過程主要包括四個環節:創設情境—聆聽感悟—表現創造—拓展延伸。

模式的研究,主要以音樂課堂教學為載體,通過恰當的教學手段和方法,使得音樂教學呈現出循序漸進的過程,力求實現音樂課堂教學中:以興趣出發,激發學生音樂學習的渴望,進而引導學生感受領悟,保持探索音樂學習領域的持久的學習興趣,開發心智潛能。

3、課題研究的實施過程:課題實驗目標的研究共分為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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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心理授權及主動性

組織在面臨復雜多變的環境下,創新成為管理變革最常見的應對方式(Jackson,1996),然而早期研究主要關注被組織引進的創新,并且很大程度上局限于自上而下的創新方式,其主要是通過高管人員引入到企業之中,而對于自發創新或者被組織中基層人員引入的創新并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Agrell&Gustafson,1996;West&Wallace,1991)。因而本文擬對企業中基層人員的創新行為進行研究。

一、個體創新行為文獻綜述及問題的提出

個體創新是一個豐富卻不易理解的概念,不同學者以不同的方式加以定義,這些研究主要通過個人的特質、行為以及產出對個體創新加以概念化。Hurtetal.(1977)將個體創新定義為一種廣義上愿意改變的意愿,而Jackson(1976)用人格量表測量個體的創新特質。tSlKirton(1976)認為個體存在于一個連續帶之上,連續帶兩端分別為個體“將事情作得更好的能力(dothingsbetter)”和“以不同方式處理事情的能力(dothingsdifferenfly)”,即個體偏向于適應和創新之間的一種狀態。Kirton指出適應者在現存的知覺框架(perceptualframes)中解決問題,而創新者的工作則是重建此知覺框架。另外,West(1987)所衡量的角色創新(rokinnovation)是指工作者與上一位工作者相比,個人于其工作上所作改變的量。Amabile(1982)在研究個人創造力時通過特定產品領域專家來衡量個體所制造產品的創意程度。

除了利用個人特質以及產出來定義個體創新外,還可以通過行為來定義個體創新。Kleysen&Street(2001)將個體創新行為定義為“將有益的創新予以產生、導入以及應用于組織中任一層次的所有個人行動”。有益的創新包括新產品構想或技術的發展、為了改善工作關系所作的管理程序的改變,或是為了顯著提升工作程序的效率及效能所應用的新構想或新技術。

目前有關個體創新行為影響因素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個體智力、任務特質、工作環境以及領導行為等方面。而對于個體創新行為的心理動機因素尤其是心理授權與個體創新行為之間關系的研究則非常有限。因此我們可能忽略了這樣一個問題:員工參與創新行為的意愿是否依賴于其心理授權程度。心理授權不同于性格特征,而受工作環境影響的多個認知或者狀態,屬于內在的任務動機,并產生對工作的積極傾向。在心理授權各因素的共同作用之下,企業員工會全身心地投入到創新行為當中。另外,由于主動性人格是在組織行為研究框架中提出的,目前關于主動性人格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個人工作績效、工作和生活滿意度、領導能力、職位升遷、組織變革和創業、離職意愿等方面,這些研究發現主動性人格都具有顯著的預測作用。但是針對主動性人格特質與個體創新行為的研究并不多,尤其是把主動性人格特質作為創新行為激發過程中的調節因素鮮有涉及。因此,本文擬對以上這些問題進行研究。

二、研究假設及理論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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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主動監督關系論文

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相對于監督的事由,一般而言屬于事后監督。但事后監督并不等于被動監督,相反,要履行好法律監督職責,必須強調監督的主動性。

加強法律監督能力建設,必須正確處理好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中的事后監督與主動監督的關系。對于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責和權力,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全面、主動、充分地履行。

一、相對于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訴訟活動中已經發生的違法情況,以及已經作出的或生效的判決和裁定,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是一種事后監督。

從現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職權范圍看,目前我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權不是籠統地對任何國家機關或公民的活動進行監督,而只能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特定的案件或者事件進行監督。換言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主要是針對具體的案件和事件,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已經發生的具體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并且檢察機關的監督必須遵守一定的法律規則。

從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權的內容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主要是針對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訴訟活動中已經發生的違法情況,以及已經作出的或者生效的判決和裁定。相對于此,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主要是一種對于具體案件和事件的事后監督。只有當法律規定應當由檢察機關實施法律監督的情形出現之后,檢察機關才能啟動法律監督程序,行使法律監督職權。而且,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活動,主要集中在司法領域,一般情況下檢察機關不能也不應當直接糾正違法行為或者作出最終裁決,而主要表現為程序啟動權和請求建議權。

如果換一個視角,將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活動置于整個司法過程中考察,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活動就不僅限于事后監督,而是根據具體法律監督活動內容的不同,既有事后監督,也有事中監督和事前監督。例如,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活動,雖然是在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的與其職權相關的犯罪之后進行,但是,相對于整個刑事訴訟程序而言,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的立案和偵查,又是處于刑事訴訟程序的起始和基礎階段,是一種事前或者事中的活動。再如,檢察機關的批準逮捕及審查起訴、提起公訴,都是刑事訴訟程序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雖然相對于犯罪人的犯罪及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處于事后的地位,但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卻處于事中地位。所以,判斷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活動是否屬于事后監督,關鍵在于“參照物”的選取。相對于法律監督的事由,可以說法律監督是一種事后監督,相對于整個司法程序或者司法活動,則法律監督既有事后的,也有事前和事中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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