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主動監督關系論文

時間:2022-04-11 04:59:00

導語:監督主動監督關系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監督主動監督關系論文

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相對于監督的事由,一般而言屬于事后監督。但事后監督并不等于被動監督,相反,要履行好法律監督職責,必須強調監督的主動性。

加強法律監督能力建設,必須正確處理好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中的事后監督與主動監督的關系。對于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責和權力,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全面、主動、充分地履行。

一、相對于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訴訟活動中已經發生的違法情況,以及已經作出的或生效的判決和裁定,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是一種事后監督。

從現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職權范圍看,目前我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權不是籠統地對任何國家機關或公民的活動進行監督,而只能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特定的案件或者事件進行監督。換言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主要是針對具體的案件和事件,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已經發生的具體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并且檢察機關的監督必須遵守一定的法律規則。

從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權的內容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主要是針對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訴訟活動中已經發生的違法情況,以及已經作出的或者生效的判決和裁定。相對于此,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主要是一種對于具體案件和事件的事后監督。只有當法律規定應當由檢察機關實施法律監督的情形出現之后,檢察機關才能啟動法律監督程序,行使法律監督職權。而且,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活動,主要集中在司法領域,一般情況下檢察機關不能也不應當直接糾正違法行為或者作出最終裁決,而主要表現為程序啟動權和請求建議權。

如果換一個視角,將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活動置于整個司法過程中考察,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活動就不僅限于事后監督,而是根據具體法律監督活動內容的不同,既有事后監督,也有事中監督和事前監督。例如,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活動,雖然是在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的與其職權相關的犯罪之后進行,但是,相對于整個刑事訴訟程序而言,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的立案和偵查,又是處于刑事訴訟程序的起始和基礎階段,是一種事前或者事中的活動。再如,檢察機關的批準逮捕及審查起訴、提起公訴,都是刑事訴訟程序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雖然相對于犯罪人的犯罪及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處于事后的地位,但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卻處于事中地位。所以,判斷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活動是否屬于事后監督,關鍵在于“參照物”的選取。相對于法律監督的事由,可以說法律監督是一種事后監督,相對于整個司法程序或者司法活動,則法律監督既有事后的,也有事前和事中的監督。

二、在法律監督中應當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主動監督,充分行使法律授予檢察機關的職權。

事后監督與主動監督之間并不矛盾。這是因為,事后監督與主動監督并非是非此即彼的相對關系。前者是從方式和時間上對法律監督進行的界定,與之相對的,是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后者則是從工作態度和積極性上對法律監督進行的界定,與之相對的,是被動監督和消極監督。所以,事后監督并不等于被動監督,主動監督也并非僅限于事前監督、事中監督。

從檢察理論的角度看,事后監督與主動監督更是相輔相成、并行不悖的。與人民法院“不告不理”的審判權相比,我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權明顯具有主動性。這種主動性在檢察機關履行職務犯罪偵查、公訴、訴訟監督等職能方面都有所體現。檢察機關作為追訴機關,其職責就是主動運用檢察權發現和證明犯罪行為,代表國家追訴犯罪,并且通過檢察業務工作,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預防和遏制犯罪。所以,法律監督雖然相對于監督的事由而言,是事后監督,但又是一種主動查究的法律行為。

從國家權力配置的角度看,法律監督作為檢察機關的法定職責,是國家通過法律授予人民檢察院的權力,具有公權力的性質,公權力與私權利相比,其特點之一就在于行使公權力的機關和人員不可放棄行使公權力,亦不可消極、被動行使公權力,否則即有失職、瀆職、玩忽職守之嫌。作為國家權力的分支和組成部分,對于檢察機關來說,法律監督權既是權力,也是職責。職責所系,不容消極、被動地進行法律監督工作。

毋庸諱言,當前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工作存在著監督不力的情況,有的地方的檢察機關仍存在不敢監督、不愿監督、不善監督的問題。造成這一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制度安排和制度設計上有缺陷。我國憲法及其他法律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對于某些特定的事項有權進行法律監督,但沒有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具體事項進行法律監督的具體制度和程序以及被監督者不接受監督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致使有關法律監督的一些原則和規范落空。檢察機關的職權與法律監督的使命之間存在著一定的距離,這是當前檢察改革中亟待解決的重大課題。另一方面,在檢察理論上,關于法律監督的范圍、手段和程序仍然存在一些不確定因素,遠未達成共識,也有待于學界的研究。

因此,必須特別強調檢察機關在日常法律監督工作中,要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主動開展法律監督工作,對于法律授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責和權力,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全面、主動、充分地履行。首先,實施法律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的神圣職責。開展法律監督工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是人民檢察院的立身之本。只有積極主動地進行法律監督,才能真正地完成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任務和職責。其次,當前,人民群眾迫切企盼司法公正,企盼懲治腐敗,企盼檢察機關介入重大侵權案件、重大違法案件、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的調查,以懲惡揚善,伸張正義。這一切都需要檢察機關主動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再次,只有檢察機關在檢察實踐中,依法、積極、主動地進行法律監督,不斷積累監督經驗,總結教訓,才能提高自身的法律監督能力,并且為檢察改革和理論研究提供生動的素材和源泉,以自身的行動促進檢察改革的發展,促進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程序、手段的完善,促進法律監督外部環境的改善。

三、加強法律監督主動性的主要著力點。

加強法律監督的主動性,既是一個工作態度問題,也是一個工作策略和工作措施問題。當前,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要做到依法監督。檢察機關進行法律監督,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檢察機關的職權、程序和規則對已然發生的案件或者事實開展監督工作。強調法律監督的主動性,并不意味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工作可以超越法律授權的范圍進行。

二要做到充分監督。檢察機關進行法律監督,應當充分運用現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職權,按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理直氣壯地開展法律監督工作。

三要發揮廣大檢察官的主觀能動性。只有廣大檢察官具有積極主動的進取精神,本著對國家和人民利益高度負責的態度,積極主動地通過各種渠道,發現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司法不公、執法不嚴問題和犯罪線索,采取有效措施,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工作才能真正做到主動監督。

四要切實提高檢察機關和檢察官的法律監督能力。只有提高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能力,才能使檢察機關的主動監督產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進而改善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外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