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9 16: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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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執業注冊制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第十二條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注冊,并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四條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企業注冊官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現代企業登記制度的發展趨勢,建立專業化注冊官隊伍,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務水平,促進經濟發展,依據《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企業注冊官是指具備專業資格,經過考評和聘任,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登記注冊核準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
企業注冊官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現代企業登記制度的發展趨勢,建立專業化注冊官隊伍,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務水平,促進經濟發展,依據《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企業注冊官是指具備專業資格,經過考評和聘任,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登記注冊核準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
醫療器械注冊核查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我省醫療器械注冊申報秩序,嚴厲打擊注冊申報中的弄虛作假行為,建立我省醫療器械注冊核查工作制度,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醫療器械注冊核查工作有關事宜的公告》(國食藥監械〔20****〕544號),制訂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對本省第一、二類醫療器械和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局)委托對第三類醫療器械的注冊申報資料的真實性核查。
第三條本省第二類醫療器械和受國家局委托對第三類醫療器械的注冊核查工作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組織開展,并由****省藥品審評認證中心具體實施;本省第一類醫療器械注冊核查工作由注冊申報單位所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組織實施。
第四條受國家局委托對第三類醫療器械的注冊核查,由國家局將企業提交的申報材料副本寄交省局核查。省局接到注冊申報材料副本后,應于30個工作日內完成注冊核查工作,并出具《****省醫療器械注冊核查記錄》(附件1)。核查記錄一式兩份,一份寄交國家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另一份由省局存檔。
第五條本省第二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向省局提出產品注冊申請時,須同時提交注冊申報材料正本、副本各一份。省局收到注冊申報材料后,組織核查工作應在25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出具《****省醫療器械注冊核查記錄》。核查記錄一式一份,存入企業注冊申報材料中,作為注冊審批的依據。
本省第二類醫療器械注冊核查適用于對產品首次注冊申請和產品臨床適用范圍發生變化的重新注冊申請的核查。
醫師執業注冊暫行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醫師執業活動,加強醫師隊伍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醫師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后,方可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活動。
執業地點是指醫師執業的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及其登記注冊的地址。
執業類別是指臨床、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和中西醫結合)、口腔、公共衛生。
未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活動。
商標注冊管理制度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依照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三條本辦法有關商品的規定,適用于服務。
第四條申請集體商標注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并應當詳細說明該集體組織成員的名稱和地址;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申請注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并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使用該地理標志商品的特定品質的能力。
申請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由來自該地理標志標示的地區范圍內的成員組成。
第五條申請證明商標注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并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企業注冊官制度試行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現代企業登記制度的發展趨勢,建立專業化注冊官隊伍,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務水平,促進經濟發展,依據《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企業注冊官是指具備專業資格,經過考評和聘任,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登記注冊核準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
藥監局保健食品注冊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保健食品的注冊行為,保證保健食品的質量,保障人體食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健食品,是指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適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并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國產和進口保健食品注冊,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保健食品注冊,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條件和要求,對申請注冊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以及標簽說明書內容等進行系統評價和審查,并決定是否準予其注冊的審批過程;包括對產品注冊申請、變更申請和技術轉讓產品注冊申請的審批。
第五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保健食品注冊管理工作,負責對保健食品的審批。
價格注冊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價格鑒證師注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價格鑒證師注冊與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發展改革委為價格鑒證師的注冊審批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為價格鑒證師的注冊初審機關。
第四條價格鑒證師注冊,由價格鑒證師注冊申請人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初審機關提出注冊申請,初審機關提出初審意見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作出準予或不予價格鑒證師注冊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
第五條申請價格鑒證師注冊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證書》;
國際商標注冊實施制度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商標國際注冊,是指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和《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及《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及該協定有關議定書的共同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共同實施細則)規定辦理的商標國際注冊。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以中國為原屬國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及其他有關的申請。
非經馬德里系統途徑辦理商標國外注冊的,不屬本辦法的調整范圍。申請人可以委托商標組織,或者委托國外代表人或者律師事務所,或者其在國外的分公司代為辦理。
第三條以中國為原屬國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應當在中國設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場所,或者在中國有住所,或者擁有中國國籍。
第四條具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人資格,其商標已經在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獲得注冊的,可以根據馬德里協定申請該商標的國際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