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職能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6 07: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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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行政執法職能
行政確認(共1項)
一、歸僑僑眷的身份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第二條:“歸僑、僑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根據本人申請審核認定。”
其它具體行政行為(共1項)
一、組織開展歸僑僑眷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殘聯行政執法職能
行政征收(共1項)
一、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法律依據:
1.《**市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規定》第十九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及其他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殘疾人,每年按上一年度當地在職職工社會平均工資額,在規定時間內,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2.《**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第十一條:“凡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按實際差額比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本地職工平均工資額計算。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屬地原則向當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繳納。”
拆遷局行政執法職能
行政許可(共1項)
一、核發拆遷許可證
法律依據:
1.《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七條:拆遷房屋的單位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司法局行政執法職能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
法律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申請執業登記材料,由擬聘用申請人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提交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由其出具審查意見后逐級上報執業登記機關。”
第二十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變更執業機構的,持原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終止聘用關系的證明和擬應聘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同意聘用的證明,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更換《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第二十一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回其《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報請執業登記機關予以執業注銷:
對執法監察職能幾個問題的思考
黨的17大對深入持久地開展反腐敗斗爭指出了明確的方向:“反腐敗要標本兼治,教育是基礎,監督是關鍵”。監督形式多種多樣,而執法監察是紀檢監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一項基本職能。近幾年,我區的實踐充分證明,強執法監察,有利于強化對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正確及時地貫徹落實,維護中央政策和法令的集中統一;有利于及時、準確地發現和掌握工作上的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提出執法監察建議,促進黨政機關改進工作,完善制度,提高整體效能;有利于紀檢監察機關更好地、更直接地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有利于紀檢監察機關發現案件線索,糾正違法違紀行為,推動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進行。為了進一步加大執法監察力度,現對有關職能問題談幾點粗淺的認識,以求得到關于執法監察職能及如何發揮職能作用的更清晰的思路。
一、關于職能體現
執法監察是監察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這幾年,執法監察職能范圍不斷擴大,且在許多方面產生了明顯效果,這是誰也不能否定的事實,但也不用諱言,為監察而監察的問題還未完全解決,在行使職能上出現了散、寬、濫的某些現象。客觀上,執法監察職能涉及面廣,主觀上,也有一個對職能的認識過程,這就需要我們深入掌握其職能內涵,加強對其邊緣性的研究。
1、執法監察體現了監察機關的基本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監察機關的基本職能,就是監督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命令的情況,維護行政紀律。其它方面的職能,包括受理舉報、調查處理違紀行為,受理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等,都是由這個基本職能派生出來的。執法監察就是監察機關基本職能的具體體現。各級行政機關作為權力的執行機關,在其全部行政活動中雖然也包括立法性活動和司法性活動,但行政執法始終是行政活動的核心組成部分。執法監察就是針對行政執法提出的具有牽一發而動全身的監察職能主題。
2、執法監察體現了廉政和勤政的統一。尉健行同志指出:執法監察既涉及到效率問題,也涉及到廉潔問題,是廉政監察和效能監察的統一。這段話是正確處理執法監察同其他監察職能屬、種關系的一個重要思路。反腐敗作為一項任務,其目標是廉政。而執法監察包含了廉政、勤政雙重目標。對國家有關改革和發展的政策、措施的貫徹執行情況開展執法監察,保證政策、措施的落實到位,保證政令暢通,這屬于勤政監察的范疇;對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開展執法監察,這又屬于廉政監察的范疇。對農民負擔問題開展執法監察,既保證了黨和政府的農村政策的落實、兌現,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又查處了坑農、害農、向農民亂攤派、侵占農民利益的事件以及貪污、挪用等案件,維護了農村的穩定,這是勤政和廉政的統一。對重大工程的建設情況,各項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開展執法監察、對企業管理經營情況開展執法監察,也可以實現廉政和勤政的統一。
3、執法監察體現了監察機關的優勢。我國-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是多方面的,就反腐敗而言,也是由多個部門或機關共同實施的,其中存在著重復交叉的問題,而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開展執法監察,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則是監察機關所獨有的職責,是監察機關在整個監督體系中的獨特地位和作用。執法監察是一個過程,能較好地運用監察機關所享有的檢查權、調查權和建議權,在執法監察中,發現問題,提出監察建議,發現案源,查辦案件,處分違紀人員,表彰先進,還涉及到宣傳教育、制度建立等。
城管局執法職能工作報告
今年以來,我局緊緊圍繞全區工作大局,提升境界、創新理念、打造亮點,深入推動有序城區建設,較好地發揮了城管執法職能作用,為我區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做出了積極努力。
一、立足全區工作大局,加大依法整治違法違章建設工作力度。嚴格落實市、區雙向考核制度,通過健全完善防控體系,實施不間斷巡查檢查,努力從源頭上控制新的違法違章建設。一是控盲點。針對部分村民利用春節前后、兩會期間,特別是今年村兩委換屆選舉期間形成的管理上的時間盲點進行突擊建房行為,執法局協調聯合辦事處,深入到103個村居,加大政策法規宣傳和控違力度,及時制止了7000余戶村民的蓋房企圖,使210萬余平方米的違章房想蓋沒蓋起來,為全區城鄉建設和科學發展做出了貢獻。二是抓難點。對2009年市局查處公布并列入省審計廳審計項目的38處違法違章建筑,加強管控力度,敦促能完善手續的項目盡快完善手續,完善不了的能拆的拆,不能拆的維持現狀,堅決不讓其增高,通過嚴防死守、拆除塔吊等措施,確保無復工重建現象發生,使損失降低到最低。三是保重點。將執法工作放在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中統一籌劃,緊緊圍繞全區45個重點項目建設,積極創新執法保障模式,做到提前介入項目規劃,追蹤項目進展,全程保障項目推進,對影響重點項目進度的違法違章建筑做到發現一處拆除一處,通過動員自拆、強制拆除等方式先后拆除了重點項目規劃區內的既有違法違章建筑105處,5萬余平方米。
二、抓關鍵環節,深化戶外經營整治。按照年度整治思路,結合我區城管工作實際特點,突出抓好三個方面工作:一是防回潮。集中力量加強對大觀園夜市、土屋“三·八”大集、土屋路西口三角花壇夜市等城心區的巡查管理,鞏固既有整治成果,嚴防死守,有效防止了占道經營回潮現象發生。二是保重點。按照突出目標、力量集中、多部門聯合的思路,對主要道路,黨、政、軍機關駐地和大型城市綜合體周邊開展專項整治活動,先后清理規范萬達廣場周邊、大中小學門口、濟微路王官莊段、萬壽路等處馬路市場近30余處,教育糾正各類違法違章行為34670余起。并加強了對老舊小區占道攤點群規范管理,確保其有序經營、不蔓延擴大,有效維護和改善了社會關注、市民關心的重點區域的市容環境。三是重民生。協助辦事處狠抓綜合整治,恢復重建、新建、提升了一批便民市場,先后規范建設樂山小區、會展中心等便民市場,并協助財政學院建設了校園小市場,積極疏導安置占道經營的弱勢群體,使每個辦事處都有一個小市場、小亮點;與此同時,在全區確定了11個周末蔬菜直銷點,緩解了市民買菜貴、農民賣菜難的問題;加強對便民西瓜攤點、便民修車點、便民報攤等服務攤點的規范管理,本年度全區范圍內共設立131個應季西瓜便民銷售點,在去年基礎上調整新增便民西瓜攤點15處,有效解決了部分老舊小區因占道經營造成的居民出行難,環境臟、亂、差以及缺少便民市場造成的市民日常購物難等群眾最關心、反應最強烈的民生問題,并充分發揮其示范作用,以帶動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整體提高。
三、認真履行綜合執法職能,主動做好服務保障工作。主動協調配合建設、土地、環保、公安交通等部門開展各類專項執法活動,配合土地部門嚴查、嚴控農村土地違法建設,協助其做好土地衛拍案件處理工作,共拆除占用農用耕地的違法建筑20000余平方米,恢復了土地使用性質;與環保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先后查處了不文明施工、施工揚塵、噪音污染等違法違規行為近500起,對整改不力并被市揚塵污染防治領導小組掛黃牌和紅牌督察的平安建設集團、中扶建設集團、建工、起鳳建工、和輝置業、中建五局等10余個施工單位的工地采取強制措施或進行了行政處罰,有效保障了環保整治工作效果;合理組織調度執法力量,與城管局聯合開展建筑渣土整治工作,依法處罰違規車輛120輛,較好地維護了建筑渣土管理秩序;“雙考”期間,積極組織參與靜音行動,與環保局建立聯合執法隊,實行領導帶班制度,對市區范圍內在建工地進行全天候、全方位巡查檢查,努力為考生營造良好的備考環境;在創城復查測評過程中,我們嚴密組織調度,全員上路,嚴防死守,先后共出動車輛200余臺次,人員1000余人次,全力以赴保障好創城復查測評迎查工作。
四、圍繞促和諧,高度重視做好信訪工作。緊緊圍繞全區工作重點,以增強能力,破解難題,創新創優,服務發展為信訪工作目標,努力維護良好社會秩序,確保社會穩定,進一步完善矛盾糾紛排查機制,及時掌握可能誘發集體上訪、越級上訪、非正常上訪或群體性事件的不穩定因素,予以妥善排解。完善重點時期的維穩工作制度,堅持重點時期值班備勤、信息“零報告”等制度,進一步解決好信訪難點問題,力爭做到“案結、事了、人和”,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高度重視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由主要領導邀請省、市、區三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召開懇談會,進行面對面交流,真誠聽取意見,進一步強化建議、提案辦理工作的任務要求,健全完善了定期調度、溝通聯絡、反饋回復等制度,共接受辦理群眾來訪130余人次、電話投訴686件,12345急辦件3386件,數字化城管件4052件,督辦轉辦38件,人大政協建議、提案7件,以上投訴信訪件全部按照信訪工作要求按時予以處理。全年未發生重大突發性事件、群體性事件、無進京上訪事件。重大活動、節日期間值班備勤到位,社會面控制有力,無重點人員失控漏管等情況發生。
五、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綜合素質。一是加強思想作風建設。深入開展創先爭優活動,將“慶祝建黨90周年”系列活動作為今年思想工作的重要內容,精心謀劃,提早安排,認真實施。通過支部書記講黨課、書法展、唱紅歌、知識競賽等各項黨慶活動,激勵廣大黨員干部繼承和發揚黨的光榮傳統,解放思想、與時俱進、永葆先進性,激發了全局干部職工干事創業的熱情,強化了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積極開展好深入基層服務群眾活動,與陡溝辦事處殷林、北橋村結成幫扶對子,協調相關部門為其增設健身小廣場和環衛設施,切實改善村民居住環境。二是抓好黨風廉政建設。積極推進黨務公開工作,使黨內事務的透明度不斷提高,黨組織與群眾溝通渠道更加暢通,黨員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等民主權利得到保障,增強了黨內民主化程度,健全完善了黨內外監督機制。通過開展專題講座,觀看廉政警示教育片等形式增強執法人員崗位責任感和風險防范意識,并根據崗位特點對每一位在職人員進行崗位風險評估,簽訂崗位風險責任書,進一步增強廣大黨員干部廉潔從政、廉潔執法的自覺性和緊迫性。三是推進執法隊伍規范化建設。按照市局加強基層執法中隊規范化建設要求及考評實施細則,進一步加大了規范化中隊建設資金投入力度,加快建設速度,全年共投入資金42萬元,啟動了14個中隊的標準化建設工作,其中信訪中隊、女子中隊、機動中隊、白馬中隊、二七中隊等5個中隊的規范化建設已基本完成,極大的改善了基層執法中隊的辦公條件,隊伍管理水平和執法水平顯著提升。
體育局行政執法職能
一、市區初中、小學、幼兒園教育資格認定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學校認定。”
2.《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
二、區屬初中學校、普通小學學生免學、緩學、休學
法律依據:
人事局行政執法職能
一、事業單位登記
法律依據:
1.《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三條:“事業單位經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或者備案。”第十條:“事業單位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第十三條:“事業單位被撤銷、解散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或者注銷備案。”
2.《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事業單位設立、變更、注銷,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或者備案(以下統稱登記)。登記管理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應當核準登記。”
行政處罰(共8項)
四方區人事局
地震局行政執法職能
行政處罰(共17項)
一、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有關建設單位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或者不按照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省防震減災條例》第五十一條:“建設單位不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不按照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