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4 23: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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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證據制度
為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地審理行政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行政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期限
第一條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準許延期提供的,被告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后十日內提供證據。逾期提供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第二條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被告可以在第一審程序中補充相應的證據。
第三條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民事證據開示制度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證據開示源于16世紀下半期英國衡平法實踐,至19世紀英國司法改革,合并衡平法和普通法訴訟時,證據開示程序才開始形成。1938年美國《聯邦訴訟規則》將證據開示制度法典化,正式確立為一項法定程序制度。作為一種新的程序制度,它盡管有助于法庭的公正審判,但是在設立之初,他也是不完善的,暴露了許多問題,如制度制定的不完善,容易被鉆空子,借開示之名,拖延訴訟,以至于反而影響了訴訟效率。因此,美國在20世紀80年代后多次通過修正案對《聯邦訴訟規則》進行完善。同時,英國也在不斷改革,至1981年《最高法院規則》和1984年《郡法院規則》制定時,英國證據開示制度才發展完善。經過不斷發展完善的證據開示制度在訴訟實踐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也深受“證據突襲”現象的困擾,因此一些法院,例如1999年廣東省高院就在全國率先制訂了《廣東省法院民事,經濟糾紛件庭前交換證據暫行規則》明確規定了庭前交換證據形式和程序,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的若干規定》中的第37條至40條中詳細規定了證據交換的時間、方式、范圍、次數等內容。但是實踐證明我國目前施行的所謂庭前證據交換制度只是對英美法系國家證據開示制度的最粗糙的模仿。本文主要論述我國建立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重要性,建立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構想,民事證據開示的制度保障等內容作一些探討,以推動我國證據開示制度的建立。
關鍵詞:民事證據開示制度
民事證據是指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民事收集提供的跟案件事實有關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證據開示又可稱為證據展示,證據交換,指明的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開庭審理之前相互向對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證據。它是作為訴訟中提前獲知對方當事人所掌握的證據的一種方法而應用和發展起來的。證據開示這一制度源于西方,只是近年來為我們國家在訴訟過程中所采用,但也是處于尚不成熟的探索階段。設立證據開示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審理能夠在光明之下進行,他必須排除借裁演惡作劇的把戲。在可能的范圍內基于開示的爭議點及事實展開爭論,換言之,裁判不應是對立當事人及其辯護律師開展智力競賽的舞臺,而應是追求真實和正當結果的場所。由此可見確立證據開示制度主要是為了防止當事人搞“證據突襲”,這也正是各國設立此制度的初衷。不過從根本上說,設立證據開示主要還是為了訴訟公正和效率。
證據開示源于16世紀下半期英國衡平法實踐,至19世紀英國司法改革,合并衡平法和普通法訴訟時,證據開示程序才開始形成。1938年美國《聯邦訴訟規則》將證據開示制度法典化,正式確立為一項法定程序制度。作為一種新的程序制度,它盡管有助于法庭的公正審判,但是在設立之初,他也是不完善的,暴露了許多問題,如制度制定的不完善,容易被鉆空子,借開示之名,拖延訴訟,以至于反而影響了訴訟效率。因此,美國在20世紀80年代后多次通過修正案對《聯邦訴訟規則》進行完善。同時,英國也在不斷改革,至1981年《最高法院規則》和1984年《郡法院規則》制定時,英國證據開示制度才發展完善。經過不斷發展完善的證據開示制度在訴訟實踐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一)有效的防止了“證據突襲”。所謂“證據突襲”就是一方當事人玩證據游戲,在庭審中神不知鬼不覺的便出示一些證據,使對方當事人一時無法應付,從而陷入不利境地,而對方借此優勢往往能夠贏得的官司。由此可見,證據突襲嚴重影響著案件的公正審理,因為他好象是對方律師辯論技巧的展現,而非案件真實情況的反映,顯然有失公正。而證據開示則要求雙方當事人于庭審之前互相向對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證據,能夠使雙方都在心里有數,從而在庭審中能夠有針對性的展開辯論,保證案件的公開審理,近可能接近案件的客觀真實。
(二)顯著提高訴訟效率。法庭審理不僅需要保證訴訟公正而且也要保證訴訟效率的提高。證據開示制度能夠最大限度的減少“證據突襲”其本身就能夠避免訴訟拖延,確保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另外證據開示制度使當事人在庭前展示證據,這樣就可以剔除雙方都認可的證據,因此在庭審中僅對有爭議的證據展開質證,這樣也是有利于法官盡早的把握雙方都認可的事實,節省了法庭調查的時間,減輕了法官的工作量,從而提高訴訟效率。
死刑復核證據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新出臺了《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針對這一契機本文旨在對死刑證據的審查判斷進行深入闡述和理解,探討研究其中的未完善部分。
關鍵詞:死刑證據;證明標準;實質審查
一、特別對待死刑案件證據的必要性
(一)死刑適用應當采取最慎重態度
審判活動的一舉一動都會影響到法律的權威,對法院公正審判的信任。我國已先后立法將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的決定權做了更高層次的要求,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級法院行使,只有經過復核的死刑案件,才是死刑的終審判決。這足以證明國家對死刑案件的審慎程度,因此,在死刑案件處理的各個環節,都應當采取最審慎的態度。這不代表一般的刑事證據可以馬虎了事不按法律規定來,而是說在現有司法資源有限和證據觀念證據意識還未完全樹立的情況下對某些更重要的價值—人的生命權的優先保護。
(二)死刑案件應當具有最高證明標準
行政訴訟證據交換制度論文
[內容摘要]:我國在借鑒英美證據展示制度的基礎上,在行政訴訟證據規則中較好的規定了證據交換制度,其建立可以說是對行政訴訟法的一大進步。然而由于我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不斷擴大,審判方式的不斷改革,以及對公正和效率的進一步追求,現有的證據交換制度又顯得過于原則,簡單。因此本文在首先分析行政訴訟證據交換制度的概念、原則、價值等基本原理的基礎上,深入分析了其所面臨的理論難題和實踐難題,最后論述了自己的一點建議。
[關鍵詞]:證據交換證據展示制度證據襲擊質證
隨著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不斷擴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數量也明顯增加。目前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正在進行審判方式的改革,以努力實現“公正與效率”這個世紀主題,行政訴訟法律制度也在不斷的健全和完善。行政訴訟庭前證據交換制度,就是在我國司法改革的大環境下產生的,各地法院也正在摸索庭前證據交換制度,從司法實踐看,效果明顯。
一、行政訴訟證據交換制度的概念
證據交換是指在人民法院的組織下,當事人之間將各自持有的證據與對方進行交換。它是審前程序的重心,其目的在于通過證據交換使當事人在庭審前即將全部證據提出,整理案件要點,固定爭點和證據,以保障開庭審理的順利進行。通過證據開示、交換,被告可以決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補充或收集反駁證據,從而保證程序公平和訴訟效率。同時,規定當事人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沒有爭議并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該制度是在借鑒英美證據展示制度的基礎之上形成的。英美法認為,證據展示制度一是發現證據的程序展現了案件全部事實,對自己和對方的事實和法律論據能作出確切的估計,從而能同意縮小爭執點的范圍,爭辯的爭點,縮短了審判的過程;二是使訟案事實真相明了促使雙方和解,不須進行審判;三是當事人在審理時往往會指出證據不可靠,但通過發現程序就能揭露虛假,使用發現程序可以避免一方當事人受到突然襲擊。四是發現程序能使當事人及時得到審理。因此,證據交換制度是訴訟常用的手段,使訴訟當事人雙方能夠在平等的起跑線上競爭,目的在于確保在審判前揭露全部事實,防止對立辯論制的流弊,杜絕審理時一方當事人的突然襲擊,從而大大提高了正義最終獲勝的可能性,提高訴訟的效益。該訴訟目標的實現,需要觀念的轉變,一般認為應采取如下步驟:第一,實現證據的集中;第二,尋找案件的爭執點,為證據集中走向訴訟集中準備條件;第三,實現訴訟的集中;最后,由當事人雙方進行公平的訴訟論戰。
二、行政訴訟證據交換制度的原則
我國證據制度問題分析論文
摘要:證據是正義的基礎。人們常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可見證據在當代訴訟中的重要地位。廣義上的證據制度是指規定證據、證據收集、審查判斷證據及如何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規范的總稱;狹義上則僅指證據制度類型。人類上,證據制度經歷了從神示證據制度到法定證據制度,再到自由心證的證據制度的過程。神示證據制度因其的不理性和野蠻性而被歷史所淘汰,而法定證據制度也因其的過分僵化和機械性而被自由心證的證據制度所取代。自由心證原則經歷了傳統自由心證和自由心證兩種形態。傳統自由心證由于其的過分強調法官自由裁量,不加任何形式的限制,而易導致司法的任意性。
長期以來,我國受原蘇聯及東歐主義國家思想、主張的,而實行“實事求是”的證據制度。要求法官審查判斷證據必須以“實事求是”為原則,以“客觀真實”為標準,強調法官判案必須以案件的客觀真實為依據,賦予法官極大的審查判斷權。這種過分追求“客觀真實”的訴訟證明要求,實際上是不符合我國的訴訟實際的,在本質上也是違背馬克思主義哲學認識論的認識的。在新一輪的司法改革中,改革和完善證據制度已成為制約我國司法改革能否成功的關鍵。對于證據制度中存在的,我們應深入地,提出各種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
關鍵詞:證據制度自由心證“實事求是”的證據制度法律真實法官心證
一、證據制度的概念、種類、分類、作用及歷史發展
(一)證據制度概念、種類、分類、作用
所謂證據制度,廣義上是指規定證據、證據收集、審查判斷以及如何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國關于證據的一系列的規定、規范的總和。而狹義上的證據制度是指證據制度類型。人類歷史上曾經經歷了神示證據制度、法定證據制度、自由心證的證據制度的發展過程。
行政訴訟證據制度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本章認為我國目前有關行政訴訟制度的理論設計和法律規定正在走入一個誤區,其制度的目的背離了行政訴訟制度控制行政權和保障合法權益的初衷,表現為對證據合法性標準的不合理突破、被告行政機關舉證認定規則的放寬和舉證責任的不合理分配,這極有可能影響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健康發展。
【摘要題】問題研討
在我國行政訴訟法的制定過程中,學者們曾就行政訴訟制度的目的界定爭論不休。一種觀點認為,行政訴訟制度應以控制行政權和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為目的。理由是:行政活動的保障在于權力,行政機關享有命令權、處罰權、強制執行權等,行政權力本身就是一種可以強制他人的力量,[1]從行政法總體平衡的角度看,不必再為行政權設置其他保障制度,否則將進一步使行政相對人處于劣勢,并在行政法的制度設計上形成新的不平衡。另一種觀點認為,行政訴訟制度應取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和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雙重目的,以確保行政訴訟制度的自身平衡。我國行政訴訟法最終采納了雙重目的說。這也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行政訴訟或者司法審查制度的目的設計基本吻合。[2]應該說,從我國行政訴訟法關于行政訴訟在性質上屬于主觀訴訟,以及被訴行政行為極有可能正確合法兩方面考慮,將保障行政權確定為行政訴訟制度的目的之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必須明確,這一保權目的必須而且只能界定在依法保障合法的行政行為這一層面上。具體到證據制度,“依法”意指審判機關必須嚴格依照有關證據的法律規定認定和采信證據,而且這方面的法律規定必須科學合理,符合“良法”標準;“合法”意指證據自身必須合乎有關法律要求,且該法律要求也必須具有合理的內容。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現行行政訴訟證據制度在上述兩個方面均存在亟待理論重構和立法完善之處。一方面,對于被告行政機關舉證的認定和采信規則與標準的規定,如關于被告行政機關訴訟程序中補充證據的效力認定,明顯有悖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和證據規則,與控制行政權的目的嚴重不符,對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訴訟目的明顯不利。另一方面,對于證據合法性標準的規定,如被告行政機關行政程序中違反法定程序收集證據的合法性認定,明顯與法律界關于證據合法性的認定標準不符,且合法與違法界限模糊,不易合理操作,極易導致放縱具有違法證據情形的行政行為,因而達不到控制行政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訴訟目的。本文僅就其中幾個極具代表性的問題略陳己見。
一、關于被告行政機關訴訟期間取證問題
順序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行為各個步驟和手續的先后次序。它不僅是行政效率原則的保障制度,[3]而且也是認定行政行為是否違法、證據是否合法的重要標準。盡管目前關于順序制度的法律規定尚不多見且較零散,關于順序的涵義更是鮮有提及,但是,作出行政行為應當遵循調查取證、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作出決定這一基本次序是毋庸置疑的。按此次序,應當先有證據,后有行政作為的作出。所有形成于行政行為作出之后的證據都是違法和無效證據。對于被告行政機關的證據審查,審判機關只能就行政行為作出之前形成的證據進行認定,并據此作出證據是否確鑿充分的司法判斷。形成于行政行為作出之后的任何證據,無論其是否屬于客觀事實,經過何種機關準許,均不能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起到法律上的證明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28條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過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被告行政機關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補充相關證據。僅從本證與反證對應的角度,該規定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以行政法的基本理論和相關法律規定為基礎作綜合考量,便會發現其中有若干值得商榷之處。首先,該規定表現出對于程序價值的不尊重甚至是無視。程序對于實體有保障和制約雙重價值。當實體以合乎程序的方式存在時,法律應對其作出肯定的判斷;而當實體有悖于程序時,法律應對其作出否定的判斷。證據的合法性不僅取決于其自身的客觀真實性及其與案件的關聯性,而且受制于取證程序的合法與否。取證順序的違法性完全可以決定哪怕是客觀事實的證據的違法性和無效性。其次,證據的法律屬性是由證據事實和其形成過程所決定的,也是受“良法”嚴格拘束的,任何主體或者行為,哪怕是立法行為和法解釋行為,都不能對其作出非理性的改變。經司法解釋設定和人民法院準許即可以改變違反順序所取證據的違法性,于法于理均不能成立。行政訴訟法規定被告行政機關訴訟程序中不得自行取證的初衷,并不是也不應該是為了給被告行政機關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補充證據埋下伏筆。再次,該規定的合理存在應當以“參與行政”[4]已普及到所有行政行為領域為前提。而且前行政相對人獲得法定參與權的僅限于行政處罰等極少數行政行為,行政行為的形成尚不是行政主體權力與行政相對人權利良性合致的結果,[5]法律也未能盡可能地為促成良性合致中權利的主動參與創造條件的機會。此種情況下,過分超前地對被告行政機關訴訟期間補證的合法性給予肯定,無形中形成了一個不利于行政相對人權益保障和控制行政權的悖論:一方面在行政行為作出過程中不給行政相對人參與的權利和異議的機會;另一方面在訴訟過程中一旦行政相對人提出反駁理由或者證據,被告行政機關因此又重新獲得了其在被訴行政行為成立以前才享有的調查取證權。當然,如果行政相對人在行政程序中依法享有參與權并獲得了提出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機會,基于本證與反證對應規則,依法確認被告行政機關訴訟期間補證的合法性,或者對行政相對人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其在行政程序中拒不提供的證據作一般不予采信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9條),倒也略顯公平和公正。最后,該規定不利于作為規范行政目標的、正式行政程序中“案卷主義”和行政訴訟中“案卷審查”規則的確立,對于行政管理規范性進程將產生消極影響。
我國證據制度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證據是正義的基礎。人們常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可見證據在當代訴訟中的重要地位。廣義上的證據制度是指規定證據、證據收集、審查判斷證據及如何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上則僅指證據制度類型。人類歷史上,證據制度經歷了從神示證據制度到法定證據制度,再到自由心證的證據制度的發展過程。神示證據制度因其的不理性和野蠻性而被歷史所淘汰,而法定證據制度也因其的過分僵化和機械性而被自由心證的證據制度所取代。自由心證原則經歷了傳統自由心證和現代自由心證兩種形態。傳統自由心證由于其的過分強調法官自由裁量,不加任何形式的限制,而易導致司法的任意性。
長期以來,我國受原蘇聯及東歐社會主義國家哲學思想、政治主張的影響,而實行“實事求是”的證據制度。要求法官審查判斷證據必須以“實事求是”為原則,以“客觀真實”為標準,強調法官判案必須以案件的客觀真實為依據,賦予法官極大的審查判斷權。這種過分追求“客觀真實”的訴訟證明要求,實際上是不符合我國的訴訟實際的,在本質上也是違背馬克思主義哲學認識論的認識規律的。在新一輪的司法改革中,改革和完善證據制度已成為制約我國司法改革能否成功的關鍵。對于證據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我們應深入地研究,提出各種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
關鍵詞:證據制度自由心證“實事求是”的證據制度法律真實法官心證
一、證據制度的概念、種類、分類、作用及歷史發展
(一)證據制度概念、種類、分類、作用
所謂證據制度,廣義上是指規定證據、證據收集、審查判斷以及如何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國關于證據的一系列的規定、規范的總和。而狹義上的證據制度是指證據制度類型。人類歷史上曾經經歷了神示證據制度、法定證據制度、自由心證的證據制度的發展過程。
我國證據制度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證據是正義的基礎。人們常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可見證據在當代訴訟中的重要地位。廣義上的證據制度是指規定證據、證據收集、審查判斷證據及如何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上則僅指證據制度類型。人類歷史上,證據制度經歷了從神示證據制度到法定證據制度,再到自由心證的證據制度的發展過程。神示證據制度因其的不理性和野蠻性而被歷史所淘汰,而法定證據制度也因其的過分僵化和機械性而被自由心證的證據制度所取代。自由心證原則經歷了傳統自由心證和現代自由心證兩種形態。傳統自由心證由于其的過分強調法官自由裁量,不加任何形式的限制,而易導致司法的任意性。
長期以來,我國受原蘇聯及東歐社會主義國家哲學思想、政治主張的影響,而實行“實事求是”的證據制度。要求法官審查判斷證據必須以“實事求是”為原則,以“客觀真實”為標準,強調法官判案必須以案件的客觀真實為依據,賦予法官極大的審查判斷權。這種過分追求“客觀真實”的訴訟證明要求,實際上是不符合我國的訴訟實際的,在本質上也是違背馬克思主義哲學認識論的認識規律的。在新一輪的司法改革中,改革和完善證據制度已成為制約我國司法改革能否成功的關鍵。對于證據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我們應深入地研究,提出各種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
關鍵詞:證據制度自由心證“實事求是”的證據制度法律真實法官心證
一、證據制度的概念、種類、分類、作用及歷史發展
(一)證據制度概念、種類、分類、作用
所謂證據制度,廣義上是指規定證據、證據收集、審查判斷以及如何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國關于證據的一系列的規定、規范的總和。而狹義上的證據制度是指證據制度類型。人類歷史上曾經經歷了神示證據制度、法定證據制度、自由心證的證據制度的發展過程。
刑事證據展示制度研究論文
一、概念與起源
刑事證據展示,又稱刑事證據開示,是指刑事訴訟的控辯雙方,在開庭審理前,將各自掌握了的一定范圍的證據材料向對方展示的制度。它的核心要求是,在辯護方提出合理申請的情況下,法庭可以要求指控方在審判前辯護方可以查閱或得到其掌握的證據材料;同時,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下,法庭也可以要求辯護方將他準備在審判中提出的證據材料向指控方予以公開。
證據展示制度最早源于西方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早期證據展示制度在英國是以司法判例形式存在的,即通過司法判例的形式將證據展示制度固化下來。然而,作為現代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規則即控辯雙方在庭審前相互展示證據的一項制度,證據展示正式發端于英美當事人主義對抗制的刑事訴訟。因為在英美對抗制的刑事訴訟中,實行起訴狀一本主義以及法官消極的仲裁者地位,決定了證據展示極為必要,否則法庭審判將完全演變成一場純粹的司法競技,案件的客觀真實難以發現,控辯雙方在訴訟中的相互突襲不可避免。美國1946年《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16條中首次確立了證據展示規則,以后各個州也相繼進行了規定,并逐漸擴大了證據展示范圍。建立在庭前交換證據為主線的證據展示制度成為必然。從1979年修訂《聯邦刑事訴訟規則》,改變控方單方面出示證據成為控辯雙方互相出示證據至今,美國大多數州都以成文法形式制定了專門的證據展示制度。
英國歷史上從17世紀中葉開始就陸續出現過證據展示的司法判例,及至本世紀90年代,又對證據展示問題進行了系統的改革,在皇家刑事委員會的努力下,1996年通過的《刑事訴訟與偵查法》(CriminalProcedureandInvestigationAct1996)中以實體法典的形式對證據展示問題進行全面的規定。美國學者在論證《聯邦行使訴訟規則》第16條時,指出這一規定中確立的證據展示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刑事政策:有利于使得案件的訴訟程序變得高效、迅捷。因此,盡管在其產生的過程中也存在過爭論,但證據展示制度在英美刑事訴訟中無疑已經成為一項十分重要的證據制度。
不僅如此,一些傳統上采用大陸職權主義訴訟形式的國家,如意大利、日本等,在訴訟模式由糾問式轉向對抗式的過程中,摒棄卷宗移送主義的同時,建立了證據展示制度。
目前,傳統上采用當事人主義的英美法系國家有英國、美國、加拿大等,都以成文法、法院規則或判例法的形式規定了證據開示制度,原來屬于大陸法系的日本和意大利,在刑事訴訟立法上相應設置了有關證據開示方面的規定,以便在強化程序公正的同時,維持程序的真正發現功能。證據開示制度已成為一種不可逆轉的歷史潮流。
證據制度問題管理論文
內容摘要:證據是正義的基礎。人們常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可見證據在當代訴訟中的重要地位。廣義上的證據制度是指規定證據、證據收集、審查判斷證據及如何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上則僅指證據制度類型。人類歷史上,證據制度經歷了從神示證據制度到法定證據制度,再到自由心證的證據制度的發展過程。神示證據制度因其的不理性和野蠻性而被歷史所淘汰,而法定證據制度也因其的過分僵化和機械性而被自由心證的證據制度所取代。自由心證原則經歷了傳統自由心證和現代自由心證兩種形態。傳統自由心證由于其的過分強調法官自由裁量,不加任何形式的限制,而易導致司法的任意性。
長期以來,我國受原蘇聯及東歐社會主義國家哲學思想、政治主張的影響,而實行“實事求是”的證據制度。要求法官審查判斷證據必須以“實事求是”為原則,以“客觀真實”為標準,強調法官判案必須以案件的客觀真實為依據,賦予法官極大的審查判斷權。這種過分追求“客觀真實”的訴訟證明要求,實際上是不符合我國的訴訟實際的,在本質上也是違背馬克思主義哲學認識論的認識規律的。在新一輪的司法改革中,改革和完善證據制度已成為制約我國司法改革能否成功的關鍵。對于證據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我們應深入地研究,提出各種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
關鍵詞:證據制度自由心證“實事求是”的證據制度法律真實法官心證
一、證據制度的概念、種類、分類、作用及歷史發展
(一)證據制度概念、種類、分類、作用
所謂證據制度,廣義上是指規定證據、證據收集、審查判斷以及如何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國關于證據的一系列的規定、規范的總和。而狹義上的證據制度是指證據制度類型。人類歷史上曾經經歷了神示證據制度、法定證據制度、自由心證的證據制度的發展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