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保全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16 19:33:0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證據保全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二、正文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填寫申請人基本情況時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1)申請人是自然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寫經常居住地;申請人是法人的,寫明法人名稱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申請人是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或起字號的個人合伙的,寫明其名稱或字號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主要負責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申請人是個體工商戶的,寫明業主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起有字號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號注明“系……(字號)業主”。
(2)有法定人或指定人的,應列項寫明其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與申請人的關系。
(3)有委托人的,應列項寫明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師,只寫明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2.說明案件已受理在案。依次寫清對方當事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案由、日期。表述為:“申請人與 因 一案,已于 年 月 日向你院提訟。”
3.申請證據保全的原因。“現因該案”后的空白處寫明證據名稱,如“現因該案書證日記即將滅失(如是以后難以取得的,寫以后難以取得),為此申請給予保全證據。現將案情事實、理由和具體請求目的分述如下:”
4.事實與理由。寫明證據急需保全的原因,如不緊急采取保全措施,某些證據可能毀損、變形,或者可能不復存在,或者證人年老、病重將要死亡,或者證人將要出國留學或定居等等。
5.請求目的,即申請人要求怎樣保全,采取什么措施保全應當具體寫明。可以請求采取拍照、錄像、繪圖、制作模型、記錄證人的證言,等等。
三、尾部
1.寫明遞交法院名稱,分二行寫“此致”、“ 人民法院”。
篇2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訴訟當事人只有通過主動申請財產保全才能有效防止對方當事人抽逃或者隱匿財產以達到保障自身實體權益的訴訟目的。然而財產保全依據我國民事法律的規定應當提供擔保,擔保公司為當事人提供的這項服務就是為了協助當事人能夠通過財產保全實現最終的訴訟目標。
二、操作流程
1、申請人向擔保公司提出擔保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2、擔保公司在材料齊全后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通知申請人簽約
3、申請人與擔保公司就提供擔保服務簽約并由擔保公司向相關人民法院出具《擔保函》
4、擔保公司委派專人進行案件的保后跟蹤
三、需提交資料
(一)案情資料
1、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副本
2、該案件訴狀副本
3、該案件證據材料副本
4、需保全財產的線索
(二)當申請人為自然人時所需的身份證明
1、個人身份證明
2、戶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三)當申請人為法人時所需的資格證明
1、企業營業執照
篇3
申請執行人黃剛。
被執行人肖國寧等。
異議人雷憲祖。
法院在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過程中,異議人以法院查封其住所南寧市教育路1號1棟2單元603號房及牌號為桂A-10048的小轎車不當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請求予以解除查封。
1999年9月30日,法院在審理原告黃剛訴被告肖國寧等合伙糾紛一案中,根據原告黃剛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法院對被告肖國寧所有的奧迪牌小轎車(牌號為桂L-60658)進行扣押。同年11月1日,被告肖國寧以工作、生活急需用車為由,由朋友雷憲祖以同時購買的奧迪牌小轎車(牌號為桂A-10048)做為抵押,請求法院將扣押措施改為活封,并“保證取回轎車后隨時聽從法院通知,決不將轎車轉讓、抵押、變賣、銷毀”。鑒于雷憲祖在肖國寧的申請書上簽署了“同意用桂A-10048擔保,以個人名譽負責”的字樣,法院同意對桂L-60658小轎車采取活封。目前,該案已進入執行階段,被執行人肖國寧及桂L-60658小轎車均下落不明,已查封的肖國寧所有的房產尚不足以清償本案債務,法院遂責令雷憲祖將桂A-10048小轎車開至法院聽候處理,并對其住所南寧市教育路1號1棟2單元603號房進行了查封。
尚查明,牌號為桂A-10048的小轎車登記車主為陳靜彪,異議人雷憲祖主張已向陳靜彪購買該車,但沒有到登記機關辦理過戶手續。上述購車事實,異議人雷憲祖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車主陳靜彪亦未出庭作證。
二、裁決:
法院認為,異議人雷憲祖在肖國寧的申請書上簽署了“同意用桂A-10048擔保,以個人名譽負責”的字樣,即表明異議人雷憲祖自愿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規定的兩種方式為肖國寧提供擔保:一是以桂A-10048小轎車提供抵押擔保,二是以個人名譽提供保證擔保,擔保內容就是擔保肖國寧在申請書上注明的“保證取回轎車后隨時聽從法院通知,決不將轎車轉讓、抵押、變賣、銷毀”。現被執行人肖國寧及桂L-60658小轎車均下落不明,雷憲祖就應向法院承擔擔保責任。但由于牌號為桂A-10048的小轎車登記車主為陳靜彪,雷憲祖未能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向陳靜彪購買該車,法院根據本案法律事實認定雷憲祖以桂A-10048小轎車為肖國寧提供抵押擔保的行為是無權處分行為,行為無效。故雷憲祖對本案應承擔保證擔保責任,而保證責任的范圍應限定在桂A-10048小轎車的評估價范圍內。綜上所述,法院認為對異議人雷憲祖的住所——南寧市教育路1號1棟2單元603號房進行查封,以追究保證責任的措施并無不當,法院不予解除查封。對桂A-10048小轎車,經法院審查,已確定不做為抵押物,則由異議人雷憲祖領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5條第1款、第69條第2項、第5項的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駁回異議人雷憲祖提出的解除查封其住所南寧市教育路1號1棟2單元603號房的請求,本案繼續執行。
三、評析:
本案涉及的關鍵問題是異議人雷憲祖替肖國寧向法院提供擔保的行為是否有效,以及擔保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和責任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也就是說,反之合同無效。異議人雷憲祖購買桂A-10048的小轎車,沒有到登記機關辦理過戶手續,又未經原車主陳靜彪的證實,用該車替肖國寧提供抵押擔保。法院只能根據法律事實及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精神,確認異議人雷憲祖用該車替肖國寧提供擔保的行為,是無權處分行為,行為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就本案而言,無效合同是指異議人雷憲祖以桂A-10048的小轎車替肖國寧提供抵押擔保,而與法院形成的擔保合同。造成合同無效的原因中,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也有過錯。因異議人雷憲祖將車輛作抵押擔保時,法院對桂A-10048的小轎車登記車主為陳靜彪這一事實是明知的,所以通過確認抵押合同無效而單方追究雷憲祖的過錯責任,無異于引火燒身。那么異議人雷憲祖對本案就不需承擔責任了嗎?顯然不是,當時法院是在雷憲祖提供擔保的情況下,才對肖國寧的車輛采取活封的,雷憲祖當然應對本案負責。所幸異議人雷憲祖在肖國寧的申請書上簽署了“同意用桂A-10048擔保”的同時,還簽署了“以個人名譽負責”的字樣,這足以說明雷憲祖當時在替肖國寧提供抵押擔保時,還采取了保證擔保的形式,故當抵押擔保合同無效時,異議人雷憲祖就要承擔次位的保證擔保責任。進而這就促使法院將執行方向從桂A-10048小轎車轉至雷憲祖的個人財產——住房。
那么異議人雷憲祖究竟要在什么范圍內承擔保證擔保責任呢?總體上是應根據異議人雷憲祖當時愿意以車輛擔保的意思表示,參照車輛的評估價,確定責任范圍。但因為存在車輛折舊、價格走低的問題,仍有兩種意見分歧:一種意見是按桂A-10048小轎車現在的評估價確定保證擔保責任范圍;另一種意見是按做出保證時,桂A-10048小轎車的評估價確定保證擔保責任范圍。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因為當時雷憲祖首先做出的是愿意以車輛擔保的意思表示,假使抵押合同有效,今天才處理車輛,必然要按現在的評估價確定責任范圍。雖然本案抵押合同無效,但仍然是到現在才追究保證責任。所以按目前的評估價確定責任范圍,更符合異議人雷憲祖當時的意愿。
篇4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的發展觀,進一步創新工作機制,化解社會矛盾,消除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整合力量,全面加強對轄區道路交通事故的聯動管理,落實責任,提高效能,讓市民滿意,讓領導放心。
二、實施機構
市新區綜治辦
市交警大隊
市法庭
三、目標任務
目標任務:對轄區道路交通事故,做好基層訴訟與非訴訟解決機制的銜接,完善基層訴訟與仲裁、行政調處、人民調解、商事調解、行業調解以及其他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銜接機制,解決社會矛盾糾紛。
四、實施措施
(一)整合管理資源。
在管理過程中,綜治辦、交警、法庭三部門聯合行動,各司其職,形成合力,提高管理隊伍的綜合戰斗力。通過實現管理資源的共享,進一步提高執法管理工作效能。
(二)加強溝通聯動。
實現聯勤聯動機制,關鍵是構建一個暢通高效的聯絡網。綜治辦、交警、法庭將通過各自部門,將情況通報給聯勤單位,聯合管理、及時處理。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雙方要加強溝通,了解相互的管理職責,根據實際需要,不斷創新工作機制。
(三)互補管理職能。
根據管理職能和有關法律法規,綜治辦負責轄區各單位的治保部門出面協調本單位當事人之間關系;交警部門主要負責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認定、賠償調解等工作;法庭主要負責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調解及判決等工作。實施聯勤聯動機制,綜治辦、交警、法庭三部門除嚴格履行各自的管理職責外,還要注重相互的協調與配合。
(四)實施步驟
1、人員機構聯動,確保處理交通事故案件工作機制
無縫對接
為解決交警部門和法庭在處理交通事故案件時機制、
程序不暢等問題,由新區綜治辦、交警大隊、法庭共同成立聯動工作領導小組,分管綜治的管委會領導為組長,綜治辦主任、法庭庭長、交警大隊大隊長為副組長,交警大隊事故處理中隊設為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聯動工作中的溝通、協調工作。成員單位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座談會,總結聯動工作經驗,研究解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新情況、新問題。交警大隊定期對人民調解員的法制培訓,提高人民調解的調解能力和法律意識。
2、調解聯動,確保交通事故矛盾糾紛最大限度地化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后,交警部門的調解不再是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前置程序,交警部門的行政調解案件數量下降。由于交通事故案件通常爭議大、當事人人數多等各種原因,訴至法庭的交通事故糾紛調解率也不高。因此雖然相關法規未將調解作為交警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必經程序,但為了更好的化解矛盾,交警部門要盡可能組織調解,每宗案件調解不得少于2次,兩次調解時間間隔3天以上,并制作調解筆錄。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民事調解過程中,針對被告人積極理賠的情形,可書面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法庭應充分考慮交警部門量刑建議。在調解過程中三部門均可邀請對方相關人員協助調解。為了統一執法力度,法庭制作了《交通事故調解中各項損失計算標準參考》,供交警部門調解時參考。對于經交警部門調解成功的案件,若當事人申請法庭制作民事調解書,法庭在收到申請后2日內審查并制作民事調解書。
3、工作聯動,確保處理交通事故案件工作效率最大化
提前收集證據材料,確保案件準確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常出現肇事司機與車輛所有人之間存在掛靠、借用、租用、車輛轉讓未過戶、被盜等復雜情況,這給法庭查明事實、確認責任主體造成很大困難。為此交警部門在處理事故發生時,就要有意識、有目的地及時、全面收集相關證據,查明車輛實際所有人、支配人及流轉情況。
提前財產保全,保證權益實現。有的肇事方在事故發生后轉移、藏匿、毀滅財產,致使法庭判決難以執行。為此,交警部門對無法達成調解的案件就直接告知受害人向法庭提請財產保全申請,并將法庭制作的格式化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交給當事人填寫,并告知其訴訟相關事宜。法庭作出保全裁定后,送達當事人及交警部門,由交警部門保管查封車輛至法庭對查封車輛作出處分為止。
協助查扣車輛,多領域合作。為了充分發揮交警部門在查扣控制車輛方面的有利優勢,對非交通事故案件的其他執行案件,法庭如須查扣車輛,交警部門在收到協助查扣通知書后予以配合。
4、救助聯動,確保事故受害人最大限度地得到救濟
為加強對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救助力度,交警部門保管法庭查封車輛時保全期間的停車費用原則上由肇事方承擔,但若肇事車輛依法定程序處理后所得款仍不足支付賠償款的,可由交警部門減少或免除停車費用。對于經濟困難的重大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綜治辦、交警部門和法庭應分別從各自職能方面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盡可能的減、緩、免受害方預交訴訟費用。
5、宣傳聯動,確保交通安全意識最大限度地普及
為了增強大眾的交通安全意識,從源頭上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綜治辦、交警大隊與法庭定期共同舉行交通安全宣傳,并將宣傳教育范圍拓展到社區、工廠、單位、學校和家庭。
五、工作要求
(一)廣泛宣傳,深入發動。要對新的工作機制進行宣傳,切實抓好內部動員部署工作;對目標任務的實現,要充分調動電視、電臺、報紙等新聞媒體的積極性,加強社會輿論宣傳,獲得市民群眾的支持和配合。
篇5
*縣地處江蘇省最北部,面積1450平方公里,地處蘇、魯、豫、皖七縣交界處,淮海經濟區中心地帶。下轄14個鎮1個林場,人口110萬。改革開放以來,農民生活狀況有了較大改善。但受自身與社會環境諸多因素的制約,不少農民群眾在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利益方面存在著一些困難。進一步加大對農村困難群眾法律援助力度,使他們能夠平等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這對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全面建設平安*縣、法治*縣、小康*縣、和諧*縣,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一、*縣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況和做法
*縣法律援助工作自1997年開展以來,在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和各有關職能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健康發展,逐步提高。尤其是受當前國際金融危機影響,農民工就業壓力加劇,相當數量的農民工返鄉回流,農民工就業和生活中的各項權益問題開始顯現的情況。對此*縣司法局按照國家及省、市關于加強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結合我縣的實際情況,緊緊圍繞縣委縣政府“加快推進科學發展、率先蘇北脫貧達小康”的工作大局,結合實踐科學發展觀解放思想大討論活動,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積極為“三農”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具體的成效和做法如下:
(一)強化宣傳,不斷擴大法律援助社會影響
開展法律援助宣傳的目的,就是傳播法治文明,增強弱勢群體的法制觀念、法律意識和維權能力。我局在做好常規宣傳的同時,重點抓好全縣的幾個大型活動。一是聯合工會、青年、婦聯、建設、勞動保障等18家單位開展大型送法上門、法律咨詢活動。為加強這項工作的吸引力,法律援助中心還出資聘請縣小鳳凰劇團一起隨同,以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開展活動;二是在春節前夕,趁農民工返鄉之際,我們深入車站和鄉村為農民工發放自編的《外出務工服務手冊》等法律年貨。春節后我們還積極為外出務工人員送吉祥“三寶”——《外出務工服務手冊》、《法律讀本》、《法律援助聯系卡》。累計發放法律援助宣傳資料及法律援助聯系卡7萬余份。三是針對*縣民工去無錫集中務工的特點,和無錫濱湖區司法局聯手開展為農民工搭建就業服務愛心橋活動,共組織70家企業8000個用工崗位來*縣現場招聘,我縣有10000多名民工前往應聘,場面非常火爆,深受農民工和企業的高度贊揚。
(二)深化服務,不斷加強法律援助服務能力
我們在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別注重做到四個結合:一是把法律援助與普法宣傳有機結合,送法下鄉,送法入戶,傳播法制文明。二是把法律援助與矛盾調解有機結合。全面開展矛盾排查,提前介入,及時化解糾紛。在元旦、春節、元宵節期間,我們動員全縣各行政村的普法宣傳員、人民調解員、法律援助聯絡員750人分別上門入戶,以拉家常的方式疏導婆媳情緒、鄰里情緒等,及時制止突發性激情糾紛,形成了群眾有話好好說,有事依法辦的良好氛圍。三節期間,*縣未發生一起因調解不力引發的民轉刑案件,未發生一起惡性討薪事件,未發生一起重大惡性刑事案件,刑事發案率創十年同期最低。三是把法律援助與法律服務有機結合。*縣法律援助中心組織律師、法律援助志愿者組成法律援助團,深入車站、貧困群眾集中地、和集革命老區等地,為農民工、弱勢群體進行法律咨詢、法律服務,去年以來共接待群眾2000余人次。四是嘗試擴大援助范圍,簡化程序,更快更好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為農民工開辟綠色通道,涉及工傷、索酬、交通事故案件一律不再審查經濟狀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和質量。
(三)求實創新,不斷提升法律援助服務水平
近年來,*縣突出工作重點,強力推進法律援助中心規范化建設。一是在局辦公樓大廳制作了5塊法律援助公示欄,對法律援助的條件,范圍、對象,應提交的材料、救濟渠道以及申辦程序向群眾公示,增強法律援助工作的透明度。二是在臨街處設置法律援助接待站,并制作醒目標志,為群眾方便快捷地申請法律援助創造條件。三是縣局為法律援助中心配備液晶屏電腦3臺,并以1500元/月的費用安裝了因特網,方便法律援助的信息化辦公。四是法律援助工作網絡進一步健全。整合社會團體力量,先后在縣婦聯、工會、殘聯成立了法律援助站。依托各鎮司法所建立14個法援助工作站,在全縣所有行政村均配備了法律援助聯絡員,使法律援助工作網絡前廷至全縣各鎮村,更加方便群眾就近申援,從而形成以縣法律援助中心為樞紐,以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為基礎的縣法律援助組織網絡,促進了法律援助工作向深度和廣度發展。五是建立農民工法律援助異地協作機制。*縣司法局與沛縣、銅山、無錫灌湖區等其他司法行政單位之間,農民工輸入地與輸出地之間建立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異地協作機制,對確需協作的事項通過發函或以通訊聯絡的方式加強合作和協作。
另外,法律援助中心緊扣援助案件的規范管理工作,開展優質服務。*縣首羨鎮農民張某駕駛三輪車行至*順路23K處,突然被對向行使的大型客車越過路中線撞擊身亡。瞬間的慘禍帶給張的家庭帶來難以承受的傷痛和悲哀。最慘的是張的哥哥5年前在新疆意外死亡,怕家人受不了打擊,親戚鄰居隱瞞著他家人,將其骨灰一直存放著沒有下葬。*縣法律援助中心得知后,指派法律援助工作者立即承辦此案,及時收集證據,遞交訴訟狀和訴訟保全申請書。在我局法律援助中心的幫助下,最后受援人劉某、張某等拿到近27萬元的巨額賠款,對此,張某家人感動的涕淚交流。
二、*縣法律援助工作的困難和問題
(一)外出務工人員維權難度大。*縣外出人員多,從事職業復雜。農民工維權案件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工資被拖欠、克扣;二是工傷事故得不到應有的救治;三是缺乏合法、完備的用工合同,一旦發生糾紛,農民工的權益無法保障,其他如勞動安全防范教育、勞動保險、休息權等情況農民工一般不作計較,吃啞巴虧。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一是仲裁、訴訟環節多,農民工維權成本高。工傷申請、工傷認定、勞動仲裁前置及一裁二審的法律程序,法院一審、二審、強制執行才能完成,導致農民工維權之路過于漫長。二是農民工維權案件調查取證難。農民工案件普遍存在著無勞動合同、無養老保險和無福利待遇的“三無”現象。三是農民工維權案件執行難度較大。
(二)農民依法維權的能力偏低。農民文化素質普遍較低,法律意識淡薄。他們往往怕“官官相衛”,怕“法律白條”,怕復雜而漫長的訴訟程序,耗時費力。在人身、財產等權益受到侵害時,往往走私了或上訪的路子,失去了寶貴的取證時間和訴訟時效。
(三)經費不足,制約著農村援助工作的開展。法律援助相對于其他案件來說,所需費用更多,受援人一般都沒有家庭電話和手機,交通工具更無從說起。援助人員要詢問當事人、調查取證、各類法律文書、復印有關資料等。援助工作者在取證和其他訴訟活動中缺乏必要的經費保障,不僅嚴重挫傷了援助工作者的積極性,同時也將造成法律援助的服務質量不高,難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權益保障。
(四)法律援助隊伍人員偏少,難以使符合受援條件的困難農民都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法律服務。
(五)相關部門的協調聯動不夠流暢;咨詢、、代書等的無償援助還不能涵蓋訴訟費用的減免。
三、法律援助工作的對策及建議
(一)提高認識,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法律援助工作,認真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我縣法律援助工作全面發展。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履行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努力把法律援助工作辦成為政府分憂,讓群眾滿意的民心工程。全縣各級法律援助機構要全面履行職能,積極探索新形勢下提供法律援助的新形式。
(二)加大投入,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運轉。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的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所需經費要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根據本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法律援助工作發展狀況,逐年增加對法律援助經費的投入,以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三)健全體系,促進法律援助工作的完善。拓展法律援助組織網絡,大力推進法律援助機構延伸工作。在各鎮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各村設立法律援助聯絡員。重視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和現代化建設,確保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質量。積極引導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參與法律援助工作,整合法律援助資源。進一步完善以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為主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認真抓好法律援助人員的培訓,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法律援助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