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證據在行政訴訟的采信規則
時間:2022-02-05 09: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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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些因取證方式或者取證程序輕微違法而獲得的證據并非沒有證明力,也不能在行政訴訟中完全認定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通過一定形式的補正規則與合理解釋說明,可以對此類瑕疵證據進行證據的“三性”論證,從而使其在行政訴訟中被采信。瑕疵證據在行政訴訟中的采信規則可以從立法,執法,司法三個層面進行理論思考與制度架構。
【關鍵詞】瑕疵證據;程序違法;證據效力;行政訴訟
簡介:杜月笙(1994-),男,漢族,江案情證據焦點回顧:在某稅務查處行政案中,原告質疑檢查人員在稽查筆錄和工作底稿上的簽名非本人所簽,涉嫌證據造假,因而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法院面對此爭議,根據執法人員證詞及結合上述證據材料,認定國稅稽查五局檢查人員對原告開展的稅務檢查工作手續齊備、調查中形成的相關筆錄和工作底稿均系調查當日形成,內容亦經原告員工確認。雖確實存在到場檢查人員現場互相授意代為在調查筆錄和工作底稿上簽名的不規范做法,但該行政瑕疵尚不足以否定上述證據材料的真實性與證明效力。在行政判決中,法官對于該系爭證據進行了最終效力認定。
一、問題的提出
在司法實踐中,被告為了自己的利益,往往會緊抓行政機關的程序瑕疵不舍,對該證據的合法性提起質疑。但是法官并沒有將所有因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而獲得的證據判定為非法證據而予以排除。法官這樣的裁判與說理過程往往給相對人以枉法裁判的口實,從而有損司法公正與司法正義。那么,在缺乏相關法律規范和司法解釋的前提下,因行政機關在取證過程中不規范的取證手段或者是輕微違法而獲得的證據是否應該嚴格遵循程序正義原則認定為無效,亦或是能夠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證據補正,從而實現案件程序與實質的雙重正義,筆者更加贊同后一種觀點。
二、瑕疵證據的特征
瑕疵證據的“瑕疵”含義從字面可以理解為不完整,無法與合法證據進行完美契合,那么瑕疵證據自身又存在哪些與其他證據不同的形式或是實質特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第一,取得程序的違法性。瑕疵證據在取得程序中是不符合法律規范的要求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因為取證手段或者方式的不規范而違反法律的規定。形式合法性的缺失是很多學者將瑕疵證據嚴格歸類于非法證據的主要原因。那么,是否可以僅僅因為取得形式的不合法而忽略瑕疵證據存在的其他價值,并且直接否定其在法官辦案過程中對案件事實分析把握的證據鏈要求?筆者認為這是值得商榷的。二者沒有絕對的界限,對二者的劃分取決于對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追求的程度不同,或者在利益平衡之后追求的價值目標不同。第二,違法行為的輕微性。如何認定違法行為的輕微性,在行政訴訟案件中,主要表現為行政執法人員在取證,準備證據等環節中沒有依據法定規范進行操作。這些環節上的不規范操作或者是違法操作,嚴格意義上缺失違反了法律規定,但是判斷因此而獲得的證據是否就是非法證據需要從兩個方面來考慮。第一,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很顯然,在取證程序上的不規范操作或是取證手段方式的不規范并沒有嚴重損害該證據來源的合法性;第二要考慮違法行為在當時發生的可能性,例如確實是情況緊急時刻,如果不及時采取固定證據,將使得重要證據形式流失,從而對整個案件完整證據鏈的形成造成不可估量的影響。第三,具有客觀性與關聯性。瑕疵證據之所以不能直接作為合法證據在案件事實認定過程中加以使用,主要是因為其欠缺合法性,但是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客觀性與關聯性。瑕疵證據的客觀性體現在其內容的真實性,通過其他證據或者證人的輔助證明,能夠認定該證據客觀實在地反映了案件當時的情況,并不存在虛假證據或是偽造證據的可能性。瑕疵證據的關聯性體現在該證據對于整個案件完整證據鏈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如果該證據只是孤單片面的,并不能夠對案件的事實認定發揮作用,那么其也就沒有存在的現實價值,實踐中也無需對瑕疵證據進行分析討論。
三、瑕疵證據的類型分析
司法實踐中對瑕疵證據如何認定,是對瑕疵證據進行可采性分析的前提。允許瑕疵證據的補正是在維護行政效率與維護一般程序正義之間尋找到的價值平衡點,是案件的實體正義與一般程序正義二者博弈的理性結果。在借鑒國外對瑕疵證據的分類規則,立足于我國實踐土壤,筆者對瑕疵證據進行了以下歸類與劃分。第一,羈束的行政行為下獲得的證據。對于羈束的行政行為而言,即使行政相對人做出過程中取證環節有著瑕疵,那么法院如果判定給予行政機關重新補正的機會,行政機關也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和程序作出與原來行為相同的行為,而不至于本質上改變行為的性質,從而影響相對人的權利。例如,德國現行聯邦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規定:“如果事實上不可能作出其它決定,不能要求撤銷程序違法的行政行為”。在法國,羈束權限的行政行為,只要內容符合法律的規定,形式違法不發生撤銷的效果。既然羈束行政行為不可撤銷,所以羈束行政行為獲得的證據只能適用補正。第二,因為情況緊急而又涉及社會重大利益時所做的證據。在行政過程中,往往會出現一些特殊情況,例如情況緊急,發生了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情形,執法人員因為情況的緊迫性不得不先采取行政措施,后對行為作出前所需的證明進行補正。在法國,對于因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做出行政行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不嚴格遵循法定程序。當然,對于發過這樣的規定,也難免會給行政機關過大的行為空間。第三,在特殊情況下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疏忽或者忽視,在取證環節中有一些不合規的行為而制作的筆錄證據。在上述案件中,稽查局的工作人員僅僅因為方便行事,在詢問筆錄的制作過程中就有代為簽名的情況;還有如行政人員在開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時忘記注明時間,亦或在執法過程中沒有及時表明身份。但是仔細琢磨,這些筆錄證據的主要作用是將其筆作為一個整體看待,視其位整個證據中的一部分,重要的是其本身作為一個程序的價值。而相關簽名或是蓋章的缺失并沒有直接否定該證據的存在價值,因為并沒有從根本上推翻整個程序的存在,也就對其在證據規則中的獨立地位沒有實質影響。
四、瑕疵證據的采信規則
在瑕疵證據的采信規則中,通過何種手段能夠對其進行規范要求,使其能夠將理論價值與實踐價值相結合,對行政訴訟中的證據規則進行完善,提高我國的行政法治水平,筆者認為可以從立法,執法和司法三個層面進行討論。立法層面:我國現有法律規范,并沒有直接關于“瑕疵證據”的規定,其中比較接近的規定是: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搜集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是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確確實實是存在證據類型的新的實踐分類,瑕疵證據已經在實踐中有生存空間。瑕疵證據的概念本身就與“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相矛盾,因為就是違法程度輕微而不同于非法證據。所以,實踐存在的現狀并沒有與我國立法現實相銜接,這讓瑕疵證據在實踐中就存在合法性質疑。為了改善這種狀況,也為了使法官在對瑕疵證據的采信過程中有更完備的法律規范依靠,我國出臺關于有關瑕疵證據的司法解釋或者其他相關規定是符合司法實踐需求的。執法層面:瑕疵證據的存在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對行政機關行政執法過程中行為瑕疵的補救。這從側面體現出了我國目前行政人員的行政水平有待提高。如果行政人員能夠嚴格遵守法律規范,切實履行義務,將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瑕疵證據的出現,更深層次講,行政機關的執法水平與行政效率,以及司法機關的司法資源,都將為此而出現不同程度地折損。因此,在執法層面,要對執法人員提高業務能力培訓,加強責任追究,簡歷績效評估制度。司法層面:瑕疵證據存在的最大價值莫過于在司法程序中的應用。法官對于瑕疵證據的認定是瑕疵證據能否發生證據作用的前提。在行政訴訟中,如果原告對某項證據的合法性提出質疑,那么法官就要對其進行瑕疵證據與否的判斷,而法官做出最終認定的方式主要是行政機關能夠給出補正與合理解釋。對于證據證明能力與證明力的判斷,雖然在理論上是兩個不同的環節并且有前后區分,但是在法官判案過程中,法官往往將這兩個環節交叉認證,不分前后。所以對瑕疵證據的認定,必須形成相應的審判制度或者審判規則。如對行政機關的補正與說明進行時間限制。如果未能及時完成,將認定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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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月笙 單位:常州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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