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失靈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4 16:4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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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失靈、政府失靈與政府干預
在現代市場經濟體系中,市場調節與政府干預,自由競爭與宏觀調控,是緊密相聯、相互交織、缺一不可的重要組成部分。因為市場機制的完全有效性只有在嚴格的假說條件下才成
立,而政府干預的完美無缺同樣也僅僅與“理想的政府”相聯系。也就是說,市場調節與政府干預都不是萬能的,都有內在的缺陷和失靈、失敗的客觀可能,關鍵是尋求經濟及社會發展市場機制與政府調控的最佳結合點,使得政府干預在匡正和糾補市場失靈的同時,避免和克服政府失靈,這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無疑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一、市場失靈使政府的積極干預成為必要
西方發達國家及一批后發現代化國家市場經濟的實際歷程和政府職能的演化軌跡表明,市場調節這只“看不見的手”有其能,也有其不能。一方面,市場經濟是人類迄今為止最具效率和活力的經濟運行機制和資源配置手段,它具有任何其他機制和手段不可替代的功能優勢:~是經濟利益的刺激性。市場主體的利益驅動和自由競爭形成~種強勁的動力,它極大地調動人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生產技術、生產組織和產品結構的不斷創新,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二是市場決策的靈活性。在市場經濟中,生產者和消費者作為微觀經濟主體的分散決策結構,對供求的變化能及時作出靈活有效的反應,較快地實現供需平衡,減少資源的浪費,提高決策的效率。三是市場信息的有效性。高效率的分配資源要求充分利用經濟中的各種信息。而以價格體系為主要內容的信息結構能夠使每一個經濟活動參與者獲得簡單、明晰、高效的信息,并能充分有效地加以利用,從而有利于提高資源配置的合理性。此外,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行還有利于避免和減少直接行政控制下的低效和腐敗等。但是另一方面,市場經濟也有其局限性,其功能缺陷是固有的,光靠市場自身是難以克服的,完全摒棄政府干預的市場調節會使其缺陷大于優勢,導致“市場失靈”(marketfailure),因而必須借助凌駕于市場之上的力量――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來糾補市場失靈。
(-)市場不能保持國民經濟的綜合平衡和穩定協調的發展
市場調節實現的經濟均衡是一種事后調節并通過分散決策而完成的均衡,它往往具有相當程度的自發性和盲目性,由此產生周期性的經濟波動和經濟總量的失衡。在糧食生產、牲畜養殖等生產周期較長的產業部門更會發生典型的“蛛網波動”。此外,市場經濟中個人的理性選擇在個別產業、個別市場中可以有效地調節供求關系,但個人的理性選擇的綜合效果卻可能導致集體性的非理性行為,如當經濟發生通貨膨脹時,作為理性的個人自然會作出理性的選擇――增加支出購買商品,而每個人的理性選擇所產生的效果便是集體的非理性選擇
政府規制失靈
一、政府規制失靈的表現
1.規制過度
我國的政府規制與西方國家的政府規制存在很大區別。西方國家規制之所以出現,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存在市場失靈,而我國的政府規制帶有更多強制性的色彩。計劃經濟時期,政府規制無處不在,與其說我國政府規制是為了解決市場失靈,不如說是為了消滅市場更確切些。改革開放后我國政府規制,不是解決市場失靈,而是計劃經濟的慣性和本能。從政府規制的背景來看,30年的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排斥市場機制的作用,資源配置方式的行政化、計劃化力量,在我國經濟體制運行的過程中形成了巨大的慣性,造成了無可匹敵的國家授權下的壟斷力量和官本位的烙印。與此配套的政府規制是政府對微觀經濟主體的活動所進行的全面的直接干預,建立什么樣的企業、在哪里建立、企業生產什么、生產多少、生產的產品賣給誰、價格如何等問題都由政府確定。實行改革開放以后,特別是1992年十四大的召開,首次明確提出要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我國從此進入了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階段。這個時期的政府規制是一個混合體,即不可避免地帶有原有計劃經濟的影子,又必然包括了構建市場經濟體系的一些新的制度和措施。與市場經濟國家相比,我們的政府規制涉及面廣,對企業的影響程度深,突出表現為規制過度。
現行的政府規制內容相當廣泛。在壟斷方面,主要針對傳統自然壟斷領域,內容涉及電力、城市供水、城市燃氣、公共汽車與地鐵、電信、公路、鐵路運輸、管道運輸、航空運輸、水路運輸等。現行的規制措施主要有兩種,一是準入規則,其形式有國家壟斷、申報、審批、許可、營業執照標準設立。二是價格規制,主要針對自然壟斷領域,方式主要有法定價格、地方政府定價、行業指導、標準等。現階段,政府規制的權力歸屬是:從中央到地方幾乎所有政府機關都擁有規制權力。
政府規制超越了其應有的彌補和克服市場失靈的范圍,抑制了市場經濟的內在活力和正常發展,使企業缺乏競爭活力,造成資源配置的扭曲,并為尋租活動的產生提供了土壤。
2.政府規制缺位
市場失靈、政府失靈與政府干預
在現代市場經濟體系中,市場調節與政府干預,自由競爭與宏觀調控,是緊密相聯、相互交織、缺一不可的重要組成部分。因為市場機制的完全有效性只有在嚴格的假說條件下才成
立,而政府干預的完美無缺同樣也僅僅與“理想的政府”相聯系。也就是說,市場調節與政府干預都不是萬能的,都有內在的缺陷和失靈、失敗的客觀可能,關鍵是尋求經濟及社會發展市場機制與政府調控的最佳結合點,使得政府干預在匡正和糾補市場失靈的同時,避免和克服政府失靈,這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無疑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一、市場失靈使政府的積極干預成為必要
西方發達國家及一批后發現代化國家市場經濟的實際歷程和政府職能的演化軌跡表明,市場調節這只“看不見的手”有其能,也有其不能。一方面,市場經濟是人類迄今為止最具效率和活力的經濟運行機制和資源配置手段,它具有任何其他機制和手段不可替代的功能優勢:~是經濟利益的刺激性。市場主體的利益驅動和自由競爭形成~種強勁的動力,它極大地調動人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生產技術、生產組織和產品結構的不斷創新,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二是市場決策的靈活性。在市場經濟中,生產者和消費者作為微觀經濟主體的分散決策結構,對供求的變化能及時作出靈活有效的反應,較快地實現供需平衡,減少資源的浪費,提高決策的效率。三是市場信息的有效性。高效率的分配資源要求充分利用經濟中的各種信息。而以價格體系為主要內容的信息結構能夠使每一個經濟活動參與者獲得簡單、明晰、高效的信息,并能充分有效地加以利用,從而有利于提高資源配置的合理性。此外,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行還有利于避免和減少直接行政控制下的低效和腐敗等。但是另一方面,市場經濟也有其局限性,其功能缺陷是固有的,光靠市場自身是難以克服的,完全摒棄政府干預的市場調節會使其缺陷大于優勢,導致“市場失靈”(marketfailure),因而必須借助凌駕于市場之上的力量——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來糾補市場失靈。
(-)市場不能保持國民經濟的綜合平衡和穩定協調的發展
市場調節實現的經濟均衡是一種事后調節并通過分散決策而完成的均衡,它往往具有相當程度的自發性和盲目性,由此產生周期性的經濟波動和經濟總量的失衡。在糧食生產、牲畜養殖等生產周期較長的產業部門更會發生典型的“蛛網波動”。此外,市場經濟中個人的理性選擇在個別產業、個別市場中可以有效地調節供求關系,但個人的理性選擇的綜合效果卻可能導致集體性的非理性行為,如當經濟發生通貨膨脹時,作為理性的個人自然會作出理性的選擇——增加支出購買商品,而每個人的理性選擇所產生的效果便是集體的非理性選擇
政府規制失靈分析論文
一、政府規制失靈的表現
1.規制過度
我國的政府規制與西方國家的政府規制存在很大區別。西方國家規制之所以出現,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存在市場失靈,而我國的政府規制帶有更多強制性的色彩。計劃經濟時期,政府規制無處不在,與其說我國政府規制是為了解決市場失靈,不如說是為了消滅市場更確切些。改革開放后我國政府規制,不是解決市場失靈,而是計劃經濟的慣性和本能。從政府規制的背景來看,30年的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排斥市場機制的作用,資源配置方式的行政化、計劃化力量,在我國經濟體制運行的過程中形成了巨大的慣性,造成了無可匹敵的國家授權下的壟斷力量和官本位的烙印。與此配套的政府規制是政府對微觀經濟主體的活動所進行的全面的直接干預,建立什么樣的企業、在哪里建立、企業生產什么、生產多少、生產的產品賣給誰、價格如何等問題都由政府確定。實行改革開放以后,特別是1992年十四大的召開,首次明確提出要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我國從此進入了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階段。這個時期的政府規制是一個混合體,即不可避免地帶有原有計劃經濟的影子,又必然包括了構建市場經濟體系的一些新的制度和措施。與市場經濟國家相比,我們的政府規制涉及面廣,對企業的影響程度深,突出表現為規制過度。
現行的政府規制內容相當廣泛。在壟斷方面,主要針對傳統自然壟斷領域,內容涉及電力、城市供水、城市燃氣、公共汽車與地鐵、電信、公路、鐵路運輸、管道運輸、航空運輸、水路運輸等。現行的規制措施主要有兩種,一是準入規則,其形式有國家壟斷、申報、審批、許可、營業執照標準設立。二是價格規制,主要針對自然壟斷領域,方式主要有法定價格、地方政府定價、行業指導、標準等。現階段,政府規制的權力歸屬是:從中央到地方幾乎所有政府機關都擁有規制權力。
政府規制超越了其應有的彌補和克服市場失靈的范圍,抑制了市場經濟的內在活力和正常發展,使企業缺乏競爭活力,造成資源配置的扭曲,并為尋租活動的產生提供了土壤。
2.政府規制缺位
政府失靈政府干預論文
在現代市場經濟體系中,市場調節與政府干預,自由競爭與宏觀調控,是緊密相聯、相互交織、缺一不可的重要組成部分。因為市場機制的完全有效性只有在嚴格的假說條件下才成
立,而政府干預的完美無缺同樣也僅僅與“理想的政府”相聯系。也就是說,市場調節與政府干預都不是萬能的,都有內在的缺陷和失靈、失敗的客觀可能,關鍵是尋求經濟及社會發展市場機制與政府調控的最佳結合點,使得政府干預在匡正和糾補市場失靈的同時,避免和克服政府失靈,這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無疑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一、市場失靈使政府的積極干預成為必要
西方發達國家及一批后發現代化國家市場經濟的實際歷程和政府職能的演化軌跡表明,市場調節這只“看不見的手”有其能,也有其不能。一方面,市場經濟是人類迄今為止最具效率和活力的經濟運行機制和資源配置手段,它具有任何其他機制和手段不可替代的功能優勢:~是經濟利益的刺激性。市場主體的利益驅動和自由競爭形成~種強勁的動力,它極大地調動人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生產技術、生產組織和產品結構的不斷創新,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二是市場決策的靈活性。在市場經濟中,生產者和消費者作為微觀經濟主體的分散決策結構,對供求的變化能及時作出靈活有效的反應,較快地實現供需平衡,減少資源的浪費,提高決策的效率。三是市場信息的有效性。高效率的分配資源要求充分利用經濟中的各種信息。而以價格體系為主要內容的信息結構能夠使每一個經濟活動參與者獲得簡單、明晰、高效的信息,并能充分有效地加以利用,從而有利于提高資源配置的合理性。此外,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行還有利于避免和減少直接行政控制下的低效和腐敗等。但是另一方面,市場經濟也有其局限性,其功能缺陷是固有的,光靠市場自身是難以克服的,完全摒棄政府干預的市場調節會使其缺陷大于優勢,導致“市場失靈”(marketfailure),因而必須借助凌駕于市場之上的力量——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來糾補市場失靈。
(-)市場不能保持國民經濟的綜合平衡和穩定協調的發展
市場調節實現的經濟均衡是一種事后調節并通過分散決策而完成的均衡,它往往具有相當程度的自發性和盲目性,由此產生周期性的經濟波動和經濟總量的失衡。在糧食生產、牲畜養殖等生產周期較長的產業部門更會發生典型的“蛛網波動”。此外,市場經濟中個人的理性選擇在個別產業、個別市場中可以有效地調節供求關系,但個人的理性選擇的綜合效果卻可能導致集體性的非理性行為,如當經濟發生通貨膨脹時,作為理性的個人自然會作出理性的選擇——增加支出購買商品,而每個人的理性選擇所產生的效果便是集體的非理性選擇
政府失靈與政府干預分析論文
一、政府失靈又決定了政府干預必須適度、有效
市場失靈為政府干預提供了基本依據,但是,政府干預也非萬能,同樣存在著“政府失靈”(governmentfailure)的可能性,用林德布洛姆的話說就是政府‘識有粗大的拇指,而無其他手指”。政府失靈一方面表現為政府的無效干預,即政府宏觀調控的范圍和力度不足或方式選擇失當,不能夠彌補“市場失靈”維持市場機制正常運行的合理需要。比如對生態環境的保護不力.缺乏保護公平競爭的法律法規和措施,對基礎設施、公共產品投資不足,政策工具選擇上失當,不能正確運用行政指令性手段等,結果也就不能彌補和糾正市場失靈;另一方面,則表現為政府的過度干預,即政府干預的范圍和力度,超過了彌補“市場失靈”和維持市場機制正常運行的合理需要,或干預的方向不對路,形式選擇失當,比如不合理的限制性規章制度過多過細,公共產品生產的比重過大,公共設施超前過度;對各種政策工具選擇及搭配不適當,過多地運用行政指令性手段干預市場內部運行秩序,結果非但不能糾正市場失靈,反而抑制了市場機制的正常運作。
那么,為什么政府干預會失靈呢?或者說,導致政府失靈的根源是什么?
(一)政府干預的公正性并非必然。政府干預的一個前提條件是它應該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化身對市場運行進行公正無私的調控,公共選擇學派把政府官員視作亞當·斯密所說的“經濟人”這一假設,固然有失之偏頗之處,但現實中的政府的確不總是那么高尚,政府機構謀求內部私利而非公共利益的所謂“內在效應”(interalities)現象在資本主義國家的“金元”政治中有著淋漓盡致的表現。在社會主義國家,同樣在理論上不能完全排除政府機構的“內在效應”可能性,在實踐中,少數政府官員的腐敗行為更時有發生。政府部門這種追求私利的“內在效應”必然極大地影響政府干預下的資源配置的優化,如同外在效應成為市場失靈的一個原因一樣,“內在效應”則市政府失靈的一個重要根源。
(二)政府某些干預行為的效率較低。與市場機制不同,政府干預首先具有不以直接盈利為目的的公共性。政府為彌補市場失靈而直接干預的領域往往是那些投資大、收益慢且少的公共產品,其供給一般是以非價格為特征的,即政府不能通過明確價格的交換從供給對象那里直接收取費用,而主要是依靠財政支出維持其生產和經營,很難計較其成本,因此缺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直接利益驅動。
其次,政府干預還具有壟斷性。政府所處的“某些迫切需要的公共產品(例如國防、警察、消防、公路)的壟斷供給者的地位”決定著只有政府才擁有從外部對市場的整體運行進行干預或調控的職能和權力。這種沒有競爭的壟斷極易使政府喪失對效率、效益的追求。最后,政府干預還需要具有高度的協調性。政府實施調控的組織體系是由政府眾多機構或部門構成的,這些機構部門間的職權劃分、協調配合、部門觀點,都影響著調控體系的運轉效率。
研究政府制度失靈因素的策略
我國正處在從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轉型期。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市場經濟機制天生固有的功能局限——市場失靈,已逐步暴露出來。這為政府干預市場提供了客觀的依據。一般來說,對于市場失靈,政府可以采用提供純粹公共物品、宏觀調節、微觀管理等手段加以克服,特別是作為微觀管理重要組成部分的政府規制在克服不完全競爭、信息的不完全性、交易費用、正外部性、負外部性等市場失靈方面能發揮重要作用;從理論上說,政府作為“道德人”,對市場失靈進行規制,維護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這是政府必須履行的職能之一。但是政府作為現實中的“經濟人”,政府不是沒有自身利益和缺陷的、理性的行為主體,現實中的政府規制行為正是在責任機制和利益機制兩種動機的共同左右下發生的,是兩種動機產生“合力”的結果。轉型期,由于歷史及制度、體制不完善等方面的原因,政府在履行規制責任、實現公共利益的過程中,往往偏離公共利益的目標,這就在市場失靈的同時產生另一種失靈,即政府規制失靈。
對于什么是政府規制失靈,學術界還沒有統一的界定。根據暨南大學李郁芳教授的研究,我們可以從定性與定量兩個角度來對規制失靈進行界定。從定性的角度來看:首先,政府規制失靈屬于政府失靈的范圍,是政府失靈在微觀規制領域中的表現,是政府在力圖彌補市場缺陷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產生的另外一種缺陷,使之不能達到預期的社會公共目標或損害了市場組織的效率或帶來自身的低效率。其次,政府規制失靈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為了克服市場失靈時引起的另一種缺陷。從定量的角度來看:經濟學家更多地是從效率損失的角度來分析規制失靈,政府規制失靈意味著規制成本超出了規制收益。
一、政府規制失靈的表現
1.規制過度
我國的政府規制與西方國家的政府規制存在很大區別。西方國家規制之所以出現,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存在市場失靈,而我國的政府規制帶有更多強制性的色彩。計劃經濟時期,政府規制無處不在,與其說我國政府規制是為了解決市場失靈,不如說是為了消滅市場更確切些。改革開放后我國政府規制,不是解決市場失靈,而是計劃經濟的慣性和本能。從政府規制的背景來看,30年的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排斥市場機制的作用,資源配置方式的行政化、計劃化力量,在我國經濟體制運行的過程中形成了巨大的慣性,造成了無可匹敵的國家授權下的壟斷力量和官本位的烙印。與此配套的政府規制是政府對微觀經濟主體的活動所進行的全面的直接干預,建立什么樣的企業、在哪里建立、企業生產什么、生產多少、生產的產品賣給誰、價格如何等問題都由政府確定。實行改革開放以后,特別是1992年十四大的召開,首次明確提出要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我國從此進入了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階段。這個時期的政府規制是一個混合體,即不可避免地帶有原有計劃經濟的影子,又必然包括了構建市場經濟體系的一些新的制度和措施。與市場經濟國家相比,我們的政府規制涉及面廣,對企業的影響程度深,突出表現為規制過度。
現行的政府規制內容相當廣泛。在壟斷方面,主要針對傳統自然壟斷領域,內容涉及電力、城市供水、城市燃氣、公共汽車與地鐵、電信、公路、鐵路運輸、管道運輸、航空運輸、水路運輸等。現行的規制措施主要有兩種,一是準入規則,其形式有國家壟斷、申報、審批、許可、營業執照標準設立。二是價格規制,主要針對自然壟斷領域,方式主要有法定價格、地方政府定價、行業指導、標準等。現階段,政府規制的權力歸屬是:從中央到地方幾乎所有政府機關都擁有規制權力。
政府監管改革矯正監管失靈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引言;OECD國家監管政策的演變;現階段OECD國家監管治理的具體實踐;OECD國家監管治理對我國的啟示四個方面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促進各國經濟的發展并提升其應變能力、傳統的監管方式是簡單的“命令控制”式的直接干預模式、“非管制化”和“減少文牘主義”很快讓位于監管改革理念、監管質量管理理念、監管政策理念、監管治理、監管治理的內涵:從充分保護私人投資者和消費者權益的角度,論述監管治理的必要性、將監管治理安排置于其政治、經濟、法律和文化的大環境中(制度稟賦)來考慮、OECD實現有效監管治理的三要素、轉變觀念,引入監管治理理念、運用多種監管工具,并積極推動對RIA的政治承諾、擴大政府咨詢和獨立機構的研究
一、引言
有鑒于監管型國家的興起與監管失靈現象的出現,政府監管改革已成為當今世界各國最為重要的政府改革課題之一,其目標是促進各國經濟的發展并提升其應變能力。當前的監管改革是希望透過制度與流程的設計以引導發展出一個更為健全及符合民主治理精神的監管系統,同時促進目前多層次監管治理結構間地協調與配合,以期最終能矯正監管失靈現象并完成社會各組成部分自我治理與自我監管。
美國著名公共行政學者DavidH.Rosenbloom曾定義公共行政為:“政府立法、行政、司法部門對社會進行全部或局部監管或提供服務的過程。”政府的功能正是以其對公民的“服務”或“監管”過程來實現。正如OECD公共管理委員會(PublicManagementCommittee)所指出的,監管質量對于經濟績效及政府在改善公民生活質量方面所做努力的效果,都至關重要。以OECD為代表的發達市場經濟國家首次提出了監管治理理念,目前已有一半以上的OECD國家在監管治理理念的指導下確定了不同性質的監管政策質量評估方案及立法。為了使我國監管改革能更符合公民的利益,以實現善治,有必要將監管治理作為監管政策制定與執行過程中重要的遵循準則與規范架構。在這方面,OECD國家監管政策從干預主義到監管治理的演變,對我國監管改革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典型意義和借鑒作用。
二、OECD國家監管政策的演變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OECD國家監管政策經歷了從干預主義到監管治理的演變過程,經歷了如下幾個階段
市場、政府雙失靈下的“三農”問題
近年來,人們在復雜的矛盾沖突帶來的教訓中有所進步,知道中國的問題原來不是所謂的農業問題,而是以農民問題為主的“三農”問題。這當然令人欣慰。但是,最近參與“三農”問題討論的人們一般還都習慣于約定俗成地根據經濟科學所規范的學術語境提出政策意見。有些比較激進的甚至對家庭承包制也予以否定。根據十多年在農村調研中得到的粗淺的感性認識,我試圖藉此文提出假設:無論計劃還是市場,當這些外來制度面對高度分散而且剩余太少的傳統小農經濟時,都有交易費用過高的問題;因此才需要有中國特色的制度創新。由此引申出的另一個相關假設則是:無論集權或是民主,當這些政治制度面對高度分散的小農村社制的社會基礎時,也都由于交易費用過高而難以有效治理;因此才需要重建以社區自治為主的農村管理體制。也許,正是這兩個問題沒有被正確認識,也沒有來得及討論解決辦法,中國的三農問題才面臨“市場失靈+政府失靈”的雙重困境。 一、市場為什么失靈
因為知識有限,我只能從土地、勞動力和資本這三要素的配置入手進行討論:
在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農村,第一要素是土地。而在我國農村,土地事實上是在不斷減少,并且人口在不斷增長,就產生了兩個現實問題:
其一是土地面積減少使之成為高度稀缺資源,要素的稀缺性決定價格,越是稀缺、其價格就越高;并且,越是稀缺資源,私有化的制度成本也越高。再加上土地的不可移動性、在我國又天然地與傳統村社的血緣地緣關系結合,就導致土地產權客觀上以社區為邊界。
其二是任何多少從事過農村政策研究的人都知道的土地“雙重功能”。這形成于一般發達國家難以見到的“政府退出”。亦即:農村自發大包干使得政府賴以提取農業剩余的集體化制度解體時,政府的理性選擇是“退出”,從此不再承擔農民的社會保障和農村公共開支,而轉由耕地來承擔;并且隨人均面積不斷下降,必然使耕地越來越多地轉變為以承擔農民的生存保障這種公共品職能為主。這也是我國農地的社區所有制的成因之一。
在以上兩個限制性條件約束下,形成了有中國特色的村社所有、家庭承包制度,這個制度在20年改革過程中不斷修訂和完善,最后被1998年中央的十五屆三中全會的“跨世紀的文件”確立為“中國農村基本經濟制度”。由此決定了農村土地既不能實現完全個人意義上的私有化,也不能被單純地當作一種生產資料來完全地交給市場這個看不見的手來調節。
我國政府失靈解決措施研究論文
摘要:政府在干預市場經濟活動時,也會發生失靈的情況,我國政府失靈的原因主要是權力尋租、腐敗,政府工作效率低,信息不暢,地方保護主義。要從三個方面防范和糾正政府失靈:明確政府角色、深化政府機構改革、轉變政府管理職能。
關鍵詞:政府失靈;潛在因素;糾正與防范
當政府干預市場經濟活動時,其結果往往不盡如人意,即與“市場失靈”相對應,還存在著“政府失靈”。正如薩繆爾森所指出的:“應當先認識到存在著市場失靈,也存在著政府失靈……當政府政策或集體運行所采取的手段不能改善經濟效率或道德上可接受的收入分配時,政府失靈便產生了。”所謂政府失靈就是政府克服市場失靈所導致的效率損失已超過市場失靈所導致的效率損失,即政府未能有效克服市場失靈,甚至阻礙和限制了市場功能的正常發揮,引起了經濟關系的扭曲,加劇了市場缺陷和市場混亂,難以實現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或者政府的干預效率低下,成本高昂。政府失靈可以概括為以下幾種情況:第一種是政府干預經濟活動達不到預期目標。由于缺少足夠的財力資源,政府面對眾多的“市場失靈”與多元化的社會發展目標,其干預行為往往顧此失彼,陷入干預不足與調控疲軟的困境。第二種情況是即使政府干預經濟活動達到了預期目標,但是成本高昂,造成大量的社會資源浪費。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干預不僅不能有效地克服“市場失靈”,反而加劇和引發其他矛盾,不利于資源配置的優化。第三種情況是雖然政府干預經濟活動達到了預期目標,效率也較高,但卻帶來了其他負面效應。比如政府干預引致政策手段與宏觀目標的矛盾與沖突、政府機構擴張、尋租活動猖獗等。
一、政府失靈的理論分析
從現實來看,中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具有發生“政府失靈”的社會基礎。推進社會轉型的動力主要來源于社會各個層面自身的制度創新,并不伴隨社會基本制度的轉變,在中國多重轉型的交錯中間存在許多“灰色地帶”,給公共管理權力的運作提供了較多的回旋余地,使得“政府失靈”成為可能,權力運行的軟約束加上轉型期社會的特點,使得“政府失靈”存在著現實的社會基礎。從目前來看,產生“政府失靈”的潛在因素主要有:
(一)、尋租、內部性、腐敗